探寻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之路3篇(养老保险的发展)

时间:2022-10-31 14:43:25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探寻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之路3篇(养老保险的发展),供大家品鉴。

探寻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之路3篇(养老保险的发展)

探寻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之路1

  篇一:论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论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含义: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二)养老保险筹资模式:1.现收现付制,是指当期的缴款提供保险金的制度,即当年在职一代的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全部用来支付已退休一代的养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结余。这一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实行代际再分配可以较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二是积累较少,避免了积累制下管理基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压力大等。此模式的缺点在于只考虑短期收支平衡,当老龄化严重时,在职一代的缴费压力会比较大,缴费负担重时会出现少缴欠缴拒缴的情况。收不抵支时需要财政补贴,情况严重时会给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2.完全基金制,是用过去积累的缴款所挣取的利息收入提供保险金的制度,即职工个人和企业将资金存入职工在专门机构的个人账户中,职工退休以后,提取个人账户中缴纳总额和增值资金来维持自己的养老开支。这一模式的优缺点与现收现付制刚好相反。它可以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冲击,还可以激励在职人员多缴费储蓄养老金,也不会给财政带来养老负担。其缺点也很明显,注重效率时忽视社会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没有保障。数目庞大的储蓄资金会面临利率,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管理风险。新加坡就是这一模式的现实例证。3.部分基金制,该制度是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的折中,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用来支付当期接受者的保险金,剩余部分投资于政府管理的基金,该基金用于支付将来的保险金。希望能综合两种制度的优点,既注重效率,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积累,又兼顾公平,体现共济性;人口结构老化时,退休人员有一部分积累,能给政府和下一代减轻养老支付压力,同时积累的基金与完全积累制下积累的基金相比较少,部分减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

(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制度。统账结合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简称,即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账户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这一模式在我国有其独特的优点:第一,注重效率的同时可以兼顾公平。第二,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第三,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和风险。第四,可以妥善解决转制成本的问题。第五,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这一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这一模式要求在若干年后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可以自行缓解,养老金收不抵支的部分能逐年减少甚至消除。如果人口老龄化危机不可逆转,养老金收支状况持续恶化,那么储备养老金将无力挽救危局,这一模式将会破产。第二,这一模式要求储备养老金有充足的来源,足够支撑这一模式正常运行直到养老金收支状况自行改善。如果储备金积累不足,这一模式也将陷入危局。

(四)现行养老保险改革建议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采取多种措施,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的一项制度。当前,国家开始试点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从理论上会在几年之内将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提高一倍以上,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为重要的是,不仅要重视覆盖面,还要重视受益质量。为此,针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重点解决新农保和新城保难以覆盖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工的参保问题,对于这部分人群还要考虑其缴费承受能力。

  二是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要利用电视专题、广播电台、张贴标语、咨询服务等,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氛围。三是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力度。对已经参保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加强刚性制约,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效能,实行综合治理,对不履行社保义务的企业和工商户实行制约。

  提高统筹级次,增强基金的社会互济功能

  首先,鉴于农民工人数众多,流动性强,且国家财力有限,农民工仍有土地保障,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宜采取完全基金制。其次,对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养老保险提升为省级统筹,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全国统一的重要一步。第二步则将其提升为全国统筹,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而可行的方式。最后,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可先采取市县级统筹,逐步提升为省级统筹,最后达到全国统筹。

  解决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国家在解决隐性债务方面,已经做了基础性工作,那就是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集中掌管由国家财政划拨援助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以及国有股份公司上市减持之股份。但决不能增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因为我国公民收入尚属较低水平,而其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已经很高了。除以上国家财政补偿和划拨国有股减持解决隐性债务的方法之外,可以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办法,由养老基金持有该笔资金用于抵冲隐性债务欠债,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将来由基金结余及增值收益再还清特别国债。在我国就业高峰期逐步消退之后,也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这样基金少支付、多积累,也可解决部分隐性债务。

  推进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应该采取灵活又不失稳妥的投资策略,把死的这部分资金投入运营,以应对通货膨胀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10];二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允许其购买优质上市公司的企业债券、认购公募基金以及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进行投资。鉴于养老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和救命钱,因此,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途径,考虑借助各家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业性公司的优势,具体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公司,直接证券市场投资。这些机构的运营监管,可考虑由人社部、证监会等联合监管。

  总之,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完善任务复杂艰巨,但这是我们应对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绕不过去的槛。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治国理念的越来越人性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约束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和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必将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篇二: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 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上述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出的三种不同的退休计发办法,以及在原行业企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与计发比例不配套,即工资基数按新的工资结构,而计发比例按老的办法(国发104号)等,由此,造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悬殊过大。具体地说,它引起了“五个差别”:(1)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2)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3)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4)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5)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并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待遇上的差别使退休人员相互之间心理不平衡,从而造成制度的公平性不够,最终导致制度效率受损。

(三)养老保险税(费)率、社会平均工资差别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影响基金收支平衡

  首先,税(费)不统一,社会统筹的基础平台扭曲。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因在不同省份,同一城市的企业因在不同社保统筹管理体制下参保,其缴纳的费率各不相同(在16~30%之间不等),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在建立个人账户的起步阶段,个人费率也不统一。在账户11%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少缴多缴在计算待遇上一个样,从而导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职工的不公平。

  其次,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也不够科学。目前,社会平均工资的确定是各个社保管理机构以各省、市、县统计部门提供当地本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行确定的,这样,在同一城市里的企业,因在不同的管理体制下参保,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来源不同,社会平均工资也不同,从而使企业与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及其退休待遇水平均不一样。

  以上这些差别不仅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心理不平衡,挫伤了企业与职工的缴费积极性,是保险基金收支难以平衡原因之一,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四)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长期目标与近期需要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养老金实际替代率水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的60%的替代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有二:

  第一,部分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老待遇由三块组成:(1)基础养老金,即按职工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发(职工退休前一般工资都比较高,打折比例也高,多数人员按90~95%.有的达到了100%,因此基础养老金比较高):(2)津贴与补贴,即各种生活补贴和福利性补贴;(3)调整养老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的原因:一是基数高,即在计发工资基数上,把岗位技能工资(各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有的企业把职工在职期间的活工资部分带人了退休)作为退休费计发的基数;二是统筹项目繁多。一些福利性的项目如洗理、书报费等都纳入了退休金之中。三是待遇调整幅度大。1994—1999年期间,年年增调,上调幅度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年增长水平只有7~8%,而养老金增调一般按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原行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之间的待遇调整水平差别大。有的增调高,有的增调低,有的年年调整,有的并非年年调整。总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做到有效衔接。第二,部分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在过渡期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亦高。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指数(所谓指数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比)的方法不合理。行业企业职工1996—1999年的缴费工资是按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的,而计算指数时用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这样分子大,分母小,得出的指数就高。国家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指数不能超过但是有些地方在出台《并轨方案》时,规定按地方历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指数,而对指数又不进行封顶和保底(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参保人员历年平均指数高达10;有的只有,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封顶目标、最低保底目标相差甚远),忽视指数在计算待遇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就出现了过渡性养老金“暴发户”现象。对此,我们可以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来分析。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上月社平工资×%缴费系数x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由此可知,缴费年限短,计算平均指数就高,如果指数不封顶,视同缴费的年限长,那么,退休金会高得离谱。如1999—2000年民航系统的飞行人员退休时,其指数均在8左右,按新的办法计算,其月养老金均为2000元左右。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述因政策缺乏效率,且政策过渡没有作有效衔接,以及操作管理过程不规范等,使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有的甚至出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倒挂现象,使养老金替代水平近期需要与长期目标相脱节。但是,笔者做过预测,如按照新的计算方法,过渡期结束后办理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将大幅度下降,有些企业已经看到了这一发展趋势,于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即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表l中的数据情况看,目前替代率高似乎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高替代率除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和制约了国家的竞争力外,还有其他危害:(1)提前退休膨胀;(2)企业逃税或逃费;(3)在缴费率和替代率都较高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愿或无力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使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发展空间,导致“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呈现“跛足”局面。

(五)管理体制不顺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

  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这一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体系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只是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都在进行改革,这就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虽然中央10号文件和国务院28号文件对社保机构管理体制问题分别作出了“实行系统管理”和“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表述,但由于种种原因,垂直管理体系没建立起来。管理体制不顺不仅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而且,对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的责任不够明晰。特别是在基金的管理上,从1998年以来,为了解决养老金的拖欠问题,中央财政多次以借款或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地方政府,但许多地方政府把向中央要求资金支持作为解决本地区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好像确保发放 的责任在中央。在 1999年补拖欠的过程中,由于中央财政分配不均,还引起一些**,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甚至虚报养老基金缺口,以此骗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4.管理权过于集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是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也是养老基金管理的主体,还是养老金发放的主体。特别是省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行政管理职能和基金业务管理于一身,即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行政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致使养老保险费收缴漏洞多,不能足额收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管理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必然会失去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既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又影响工作效率。5.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上没能真正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仍代为管理养老保险有关业务。这种管理方式的危害是:一不利于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社会化管理,二不利养老基金的 篇三: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文章简要对比了国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侧重比较了中美保险制度的差异。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养老保险 中美制度对比 制度改革成就 现存问题 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养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和国外各种保险制度比较,更能发现我国保险制度的缺陷,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五花八门,但几乎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所构成,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具有成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一比较,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会提供一些借鉴。

  从制度特点来看,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以下对它们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

  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

(二)给付水平从计算基数的对比看,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从替代率标准的对比看,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三)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一是退休年龄,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西方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制度相对成熟,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而美国的保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通过中美制度的比较,对我国保险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也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制度的不足。

(一)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70 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 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美国 2004 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 %,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

(三)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1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2 个月,直到 2014 年,出生于 1959 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 67 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 62 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 60 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 55 岁、女 45 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 50 岁、女 45 岁。

  通过比较发现,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逐步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不断增多。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万人,其中在职人员万人,离退休人员5293万人。在农村地区,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从今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召开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制度2009年覆盖10%左右的县,2020年之前覆盖所有农村适龄居民。根据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都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新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以社会保险与老年福利津贴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必将促进老年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二)、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1953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改革实践阶段(1978-1990)80初期,进行养老费用生活统筹,恢复养老保险的调剂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克服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个规定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

  业职工。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第一次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2、探索与实践阶段(1991-现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制度的运行机制、制度模式方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探索(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导致企业劳保个人开不出工资,上访告状频频。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单一的,责任完全有国家和企业负担,为改变其弊端,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3)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已不适应,1993年10月,劳工部颁布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待遇确定与支付比例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分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4)、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养老保险社会化表示在由于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管理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有退休人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到2001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全部由银行发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就

  2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在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吸取国际经验教训,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最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 ,但我国仍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探寻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之路2

  背景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起因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发展

  经过几年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万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由2533万人增加到3381万人,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 元。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1998年至2001年,仅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就达861亿元。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8%。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

  1991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

  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计算养老保险的计提基数

  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水平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缴纳养老保险的程序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我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

  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求,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建立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劳动者个人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养老保险方式。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不降低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适当控制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从而维系一个能健康运行、长远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探寻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之路3

  探寻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之路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如何通过持续的改革发展,更快地提升自身整体素质和服务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的新要求,带着这些问题,银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先后深入到东中西部九个省(区),地方政府、银监局、信用社和农户、农村小企业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通过九省调研,得出一个基本认识:这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和路子是对的,面貌变化是大的,发展前景是好的,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当前农村信用社也确实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产权改革不彻底,管理体制不通畅,机制转换不到位,历史包袱和潜在风险比较大,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意识与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改革发展是我们解决所有问题的根本出路和不二法宝。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靠的是改革发展;要解决存在的问题,说到底还是要靠改革发展。下一步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之路应该怎么走,着力点应该放在哪些方面,又如何通过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推进,谱写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新篇章,为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九省调研给我们以很大的启迪和启发——着力点之一:进一步推进产权改革

  这几年来,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迈出的步子是大的,九省(区)农村信用社已基本完成由合作制向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改制。但从实际情况看,这项工作仍然不够到位、不够彻底。股份合作制虽然比合作制有进步,但社员分散、股金不稳、所有者缺位等痼疾并没有根本解决。目前,股份制为主导的改革方向已明确,但推进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首先是认识上还不统一。一些地方政府担心股份制改革会使农村信用社偏离支农方向,思想上还有一些不必要的顾虑。二是行动上还有阻力。基层社的一些高管担心股份制改革可能损害个人利益,因此态度消极,行动迟缓。三是操作上还有难度。相当数量的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还很沉重,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强,资格股短期内转化为投资股或普通股的压力不小。改到深处是产权。按照市场原则推进改革,回避不了产权问题。不触及产权的改革不是真正的改革,没有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就难以巩固,公司治理、体制机制、服务创新也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为此,下一步改革必须紧紧抓住产权这个核心,继续向改革的纵深大力度推进。

  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实际工资中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很好把握:第一个问题是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并不排斥农村合作制金融的发展。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安排,合作制在国际上有很多成功的实践,事实上,国内各种类型的合作制也正在迅速发展。第二个问题是,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造,既是市场本身的选择,也是多年来改革探索的结果。实践证明,以行政力量推动的合作没有生命力,长期“官办化”而偏离合作宗旨的农村信用社也不能再回到合作制的轨道上,股份制应该是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主导方向。第三个问题是,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农村金融机构是可以做好服务“三农”工作的。事实是,一些经过股份制改造的机构,支农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支农服务水平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以江苏为例,近两年,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贷款都保持了17%以上的增长速度。因此,只要从监管政策上作出安排,在强调农村信用社经营社区性的同时,给予相应的政策激励和引导,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后信贷资金不外流、支农力度不减弱、服务方向不改变的目的就能够达到。

  这次调研发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中的资格股问题。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经很低了,江苏、浙江等东部省份正在尝试全部取消资格股;而东北、西北地区资格股还占绝对比重,如甘肃占比高达92%,辽宁、黑龙江占比也都在80%以上,而且还面临着三年期限届满后的退股压力。为此,要尽快明确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工作分类指导的总体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符合条件的,一步到位改制为股份制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实行股份合作制,但要以省为单位制定规划,设定过渡期,逐步压缩资格股比例,限期达标;目前确实有难度的,按合作制原则把重点放在规范上。同时,在股改过程中,注重建立健全以下三项配套机制:一是分散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共同持股基金或持股会等形式,按照委托代理原则集合和保护分散股东意志;二是大股东和关联股

  东的控制防范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对大股东、关联交易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利分配实施严格监管,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地位侵害分散农户和企业股东的利益;三是股权流转交易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定价机制,规范股权流转交易,逐步发挥“以脚投票”约束作用。与此相配套,在制度安排上,可以把资格股转化为长期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以增强农村信用社加快股权转化的压力和动力。对历年挂亏较多、盈利分红能力较低的机构,要在切实加强管理和提高自身盈利能力的同时,进一步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

  着力点之二:进一步深化省联社改革

  省联社的改革问题是近年来各方面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调研中了解到,各方面对加快推进省联社改革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如何推进改革特别是如何界定省联社的职能定位上存在不同看法。政府的同志认为,既然中央要求省政府承担风险责任,作为省级政府管理平台的省联社,其管理权力就不能受到过分限制和削弱;省联社的同志认为,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力来自于政府授权,鉴于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和目前农村信用社自我管理能力普遍不足的现状,省联社的这种管理不能受到制约,一定意义上还要进一步强化;银监局的同志认为,现阶段对农村信用社加强管理是必要的,但这种管理应当是一种行业管理,而不是行政化的人财物直接控制,同时应当加强和改进对基层社的服务;基层法人社的同志认为,省联社应更多地注重服务,而不能将履职重点放到管理上,等等。应该看到,目前省联社实际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以及将行业管理实际操作为行政管理的问题,根源在于前期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目前四部委已经联合下发个人债权收购办法,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的大背景下,对其管理职能进行适时的研究和适当的调整是需要的。当然,由于涉及管理体制机制这样的重大问题,调整过程必然是复杂的,其推进也应该是逐步的、稳妥的。从农村信用社的现状看,我们要更多地依靠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进采取更多措施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推进规范约束省联社的管理权力,推进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而为全面理顺体制关系创造条件。

  省联社的改革之路不管怎样走,都必须牢牢坚持这样三个原则:一是改革要求上,要坚持稳定县域原则。“稳定县域”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深化省联社改革必须按照中央关于“维护和保持县(市)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的精神稳妥推进,并按市场原则构建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股权连接关系,增强基层社服务县域和“三农”的能力。现在许多省份都有搞全省统一法人的要求,对此,要全面分析,科学把握,正确引导。除服务半径小、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省份可以尝试外,至少在现阶段,大多数省份不宜采取这种模式。当然,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趋势,对于城区机构,特别是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经济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可以探索机构的有效整合。二是在改革模式上,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省联社的改革模式也不能搞一刀切,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挥当地的积极性,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只要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功能,有利于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活力,应该说各种模式都要允许试验。三是在改革步骤上,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深化省联社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态度上要积极,措施上要周密,推进上要稳妥。改革的总体进展要与政府职能转化的进程相协调,与辖内机构“四自”能力培育相适应,与市场退出机制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度相衔接,与“三农”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相配套。当前,应以规范完善现有省联社管理体制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在东中西部各选择少量省份先行试点。着力点之三:进一步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方面对农村信用社前期改革中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及其实施效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但同时也普遍反映,由于过去风险意识薄弱、财务管理混乱、贷款分类不科学等原因,原有的历史包袱没有得到真实反映,许多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落实时吃了亏。另外,国家扶持政策的设计,方向是正确的,但力度还显不够,主要是所得税政策持续期限较短,差别准备金政策优惠幅度有限,信贷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缺失。农村信用社要实现更大发展,从根本上讲,要靠深化改革,靠自身努力。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相当部分农村信用社仍没有摆脱历史包袱的困扰,还不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甚至有走下坡路、回头路的可能,如果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实现更大发展是有

  困难的。这种情况在东三省尤为严重,辽宁、吉林、黑龙江监管评级在6级以下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分别占51%、38%和37%,不良贷款率都在30%左右,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的压力很大。不论是从巩固改革成果的角度,还是从支持“三农”发展的角度,对这些机构再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扶上马再送一程,确实是非常必要的。当然,扶持政策要做到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特别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要以增强支农服务能力和调动支农服务积极性为出发点,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不想贷”和“不敢贷”的问题,确保农村信用社支农业务的持续发展和支农信贷投入的持续增长,更好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基层普遍反映,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这样几个方面:

  化解历史包袱。可以有两种方案选择:一是延续2003年国发15号文件精神,对按原有资金政策应支持而未支持的部分予以追加支持,主要是对隐性不良和历年挂账亏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消化;二是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粮食主产区以及国定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问题,加大对这些地区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多种手段,紧紧围绕支农这一核心,切实加大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使支农金融服务成为一种能盈利、可持续的业务领域,促进农村信用社安于支农、乐于支农、主动支农。财政政策上,重点要建立农业贷款贴息制度。如宁夏推行了设施农业贷款补贴,浙江对禽蛋养殖等需要重点发展的行业给予贷款补贴。从实施下来的情况看,这种贴息投入不大,但效果很好,确实发挥了“小补贴撬动大资金”的杠杆作用。对这些做法要认真总结,积极推进。考虑到财政资金安排贴息涉及利益调整,这一块资金也可以从每年的增量中安排,开始的时候补贴范围可以小一些,补贴比例可以低一些,重要的是要建立起这样一种运作机制,之后再逐步完善。货币政策上,重点要将差别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政策用好用足。差别存款准备金要与涉农贷款挂钩,谁的涉农贷款比例高,谁的存款准备金率就低,增加的可用资金要用于“三农”,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支农再贷款的规模要适当增加,期限要适当延长,利率要适当降低,使其真正成为补充支农资金供应便捷有效的政策渠道。税收政策上,重点要将所得税政策长期化、制度化,在中西部全免、东部减半的基础上,对东部地区的产粮大县也可以实施全免政策。营业税政策可以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额先征后返,用于弥补拨备缺口和增加附属资本。

  健全风险转移分担机制。这个方面各地都开展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浙江开展了农房贷款抵押试点,这个省的长兴县五四村自发组建了具有担保功能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宁夏同心县农村信用社开展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探索,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建立农村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担机制,可以参考借鉴城市领域的相关经验,但关键还是要紧密结合农村经济运行和农民财产结构特点来探索。现阶段,核心是要在农村土地流转抵押上寻求突破,解决其合规性问题,允许设定抵押,撬动农村信贷。同时,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信贷风险的可控化,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不想贷”、“不敢贷”的问题。

  着力点之四:进一步激活基层的创新实践

  分析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差异,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就是凡是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比较高的地方,都是创新工作搞得比较活跃的地方。近年来,基层农村信用社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围绕提高贷款的可得性、服务的便利度和成本的最小化,开展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政府满意、农民高兴、自身效益提升的多赢效果。与此同时,各地的创新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浙江等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创新意愿强,创新力度大,创新实践非常活跃,在抵押担保创新、产品工具创新、服务方式创新等许多方面都进行了大胆尝试,较好地满足了当地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相比较而言,中西部和东北等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虽然也围绕信贷产品开展了一些创新活动,但总体上业务品种还比较单一,服务质量和效率还有待提高。农村金融是一个大有可为的领域,创新的空间很大,关键是要依靠基层,引导、调动和激发基层的创新积极性、内动力。要强化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重点是加快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市场需求为导向、政策激励为支撑的农村金融创新体制和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农村信用社创新适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金

  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强调创新必须做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另一方面,又要强化创新激励,营造创新环境,支持和指导创新活动。凡是有利于改进支农服务的产品和方式,都要鼓励探索和试验;凡是有利于构建适度竞争农村金融市场的工作,都要积极支持和推动;凡是创新成效显著的机构,都要在业务准入上开绿灯,在扶持政策上多倾斜。要认真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树立和宣传创新典型,及时总结基层创新实践的经验和做法,推广那些适应性强、可复制、易推广的创新产品和手段。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在普及农村金融知识、建立流动服务机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行本土化改造,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开展试点。

  着力点之五:进一步构建多方面参与的监督机制

  这些年来,农村信用社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特别是分类监管和纵向进步度考核通报制度的实施,对省联社和基层法人社的触动很大,促进了守法合规意识的增强和经营稳健程度的提高。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分散,点多面广,又各为独立法人,要按照“管法人”理念和“属地监管”原则来实施监管,目前在监管机构设置、监管人员配备和监管技术手段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有限的监管资源难以有效覆盖星罗棋布的法人机构。当前,农村信用社陈案众多、新案也不少,这种情况虽然与机构自身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有关,但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工作难以做细做实,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案件尽管作案手段非常简单,但如不进行认真的现场检查是很难被发现的,而仅靠现有的监管力量,要做到这一点显然是有难度的。现在来看,做好农村信用社这类机构的监管工作,必须抓住监管重点,优化监管资源,发挥多方合力。做到这一点,重要的一条是必须发挥目前体制下省联社的稽核检查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约束。吉林、黑龙江省联社成立了专门的稽核检查大队,定期抽调各农村信用社的专业人员组织开展各种检查,这种做法效果很好,对监管工作是一个有益补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探索推广。优化监管资源,就是说监管力量和资源的摆布也要“有保有压”,进一步向县域倾斜,向高风险的农村机构倾斜。抓住监管重点,关键是要抓住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点业务,尤其是“一把手”。在现阶段,要特别注意选配好农信社的“一把手”。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好的“一把手”能把差的农信社治理好,一个差的“一把手”能把好的农信社折腾坏。要严格把好高管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准入关,严格履职监督,严格问责制度,坚决将那些不具备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的人员拒之门外、清出场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机构的整体风险管控能力。

  此外,对于农村信用社这种经营范围局限于县域、经营规模比较小的金融机构,要特别重视督促其加强自律管理,密切关注和控制风险。在内部,要通过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建立一个股权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产生真正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在外部,要完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当前,农村信用社已经开展了信息披露工作,但农民社员普遍反映,披露的信息内容太复杂,而想知道的东西披露得又不多,利用价值不高。农村信用社有别于城市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村实际,及时调整一些披露项目,真正使农民社员看得懂、用得上,进而更好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探寻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之路3篇(养老保险的发展)相关文章: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化5篇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疫情期间出入管理制度3篇(疫情期间小学食堂管理制度和要求)

学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3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如何处理)

驻村工作组学习制度3篇 驻村工作队工作机制

实用员工工作计划模板3篇(员工工作制度表模板)

中职学生管理制度7篇(中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范)

水泥厂煤粉制备系统防爆操作3篇(水泥厂煤粉制备设备管理制度)

信息报送制度3篇(关于信息报送制度)

行政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