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康:风险集中已成银行业监管最大挑战3篇

时间:2022-11-03 22:59:4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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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康:风险集中已成银行业监管最大挑战3篇

刘明康:风险集中已成银行业监管最大挑战1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和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挑战

  摘要:文章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进程,探讨了我国在1998年之后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原因和表现,以及在国内外经济处于周期性下行时,国内地产泡沫破灭的根源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文章进一步分析了政府基于当前形势,出台多项房地产调控政策,目的是稳定宏观经济、保障就业,却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信贷风险。政府在实行宽松货币政策时,应当保护银行独立的市场地位,由银行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自主安排信贷,控制风险,为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泡沫信贷风险

  一、房地产价格的十年跃进

  1、住房制度改革三十年简要回顾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一向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国策。建国后三十年,我国在城市构建了以企事业单位为核心、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福利分房体制。该体制下,房屋的产权为国家所有或企业所有,城市职工承租房屋,按照房屋面积逐月交纳定额租金。但是三十年的制度实践显示,这种和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分房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在该制度下,分房办法是同一企业把职工按照工龄、职称等指标综合排名,依照先后顺序分配房屋。有些效益好的企业,青年职工可以很快就分到住房;而在困难企业中,有些职工甚至等到退休也不能分到房子。这在社会上造成了贫富不均,而这种不公平是由体制造成的,与个人劳动努力程度无关。另外,住房的租金很低,公产房承租人上缴的租金不足以支付地方房管局支出的房屋修缮费用,企业产权的房屋干脆就没有房租,修缮费用全由企业承担,这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二次负担。

  福利分房政策实行了三十年,不但弊端颇多,总体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解放初期,我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是平方米,到1978年,人均居住面积变成了平方米,反而下降了平方米。城市住房建设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显然落后于时代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了改变当时城市住房建设的滞后局面,邓小平在1980年4月明确提出要改变现行住房制度,拉开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在此后十余年,住房改革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提租补贴和以租代售等改革阶段,直到1994年正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见,住房改革主要围绕着两条思路展开,一方面是以价格(租金)改革为重点,另一方面是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但是改革进展缓慢,福利分房体制仍然大行其道,各地出台的公房出售机制难以获得市场认可。

  中央终于决定从1998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商品化,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业大发展。这一政策从长期看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从短期看,当时中国为抵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急需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住房消费就自然成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利器。这也是我国首次把房地产行业和宏观经济联系起来。此后十年,房地产业成为许多地方的支柱产业,地方政府开始了靠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费支持财政的发展模式,并靠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拉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各地快速发展,也导致了各大中城市商品房价格不断攀升。

  2、城市房价长期居高不下的表现和原因

  1998年新一轮房改启动之后,中国的房地产业开始了跳跃式发展。1996年和1997年全国住宅开工面积只有1亿平方米,而到了1998年,开工面积跃升到亿平方米,超过了此前的峰值 亿平方米。随后,开工面积不断上升,1999年达到亿平方米,2000年达到亿。行业不断提高房屋供给量,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另外,住房建设市场化和房屋需求货币化,推动着房价不断攀升。2002年至2008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屋平均销售价格从2250元上升到4013元,上涨了%(见图1)。而且,这一数据的统计口径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房交易价格,因此数值远低于全国商品房新房实际售价。图1 :2002年至2008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和《经济景气月报》2008年7月。

  自1998年以来,房地产行业借由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春风,确实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房价的飞速增长不利用市场的平稳发展。我们更应着重分析房价暴涨的原因,为调整行业发展模式提供依据。

  一是我国在1998年开启住房商品化改革的序幕,在2000年彻底废除福利分房制度,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坚实的市场需求基础。随之而来席卷全国的各个城镇的危旧房屋动迁和老城区改造,以及地方政府采取的货币分房模式,使居民主动或被动地加入购房大军,进一步扩大了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需求。

  二是国家出台金融政策和相关制度鼓励居民进行商品房消费——国务院设立公积金制度,商业银行也推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按揭)业务。1999年2月,央行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为个人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同时,央行把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这些金融服务的涌现和完善,刺激了房地产需求的全面爆发。

  三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缺位,地方政府没有建立起与住房商品化相配套的、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内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也要全部由市场解决,本来层次分明的社会需求结构被打破,巨大的需求全部涌入市场,造成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扬。

  四是地方政府财政结构畸形,过度依赖土地税收。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有动力大力开辟税源发展地方经济,土地转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2006年我国房地产税收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为20%至25%,如果加上土地出让收益,将达到地方财政的50%,是名符其实的卖地财政。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缺乏动力去控制房地产价格。

  二、房地产行业陷入低迷

  1、房地产泡沫破灭的导火线

  房地产业在2005年经历了较为严重的低谷后,在2007年中期,繁荣程度达到了顶峰。当时国内消费市场通货膨胀严重,CPI和PPI先后超过3%的国际警戒线(图2),除了食品涨价,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为通货膨胀“贡献”良多。政府为了控制物价,连带挤出房地产行业的泡沫,央行和银监会在2007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商业型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政府从调控货币政策层面减少对房地产消费者的资金供应量,抑制投资型购房冲动,防止房地产行业泡沫的过度膨胀。

  图2:2006年末至2009年初CPI和PPI的走势(单位:%)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从商品房生产者方面,政府也实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200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同月,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将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行为全部列入“限制”行列。这两项政策实际上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门槛,把一大批资金实力薄弱的小型房企摒弃在外。这些地方性中小企业,自有资金量小,主要依靠小部分保证金,从政府手中拍到土地后,依靠土地批文申请到银行贷款,再拿贷款偿付土地出让金,然后通过出售期房回笼货款,支持后续开发。这些房企都是通过高超的资本运作,利用较少的自有资金维持运营,最终获得高额的房屋开发利润。商业银行受宏观调控政策指引,预期到房地产市场中的投资型行为会减少,房地产市场的销售增幅将受到负面影响,因而在2007年10月之后严控房地产市场的新增贷款。在当年年末,房地产商面临资金结算和还贷压力,只能降价售房期望快速回款,获得现金流。房地产市场开始陷入低谷。

  2、房地产行业疲软的深层原因

  房地产行业历经十年的飞速发展,从1998年到2007年中国房地产业的投资从3600亿元增加到万亿元,年递增%。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确定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此后,各大城市房价飞升,虽然政府曾经出台了一些遏制房价短期快速上涨的宏观调控措施,但是成效不大,涨价的趋势一直未变。但是,潜藏的危机并不会因为表面的繁荣而销于无形,房地产行业的非理性繁荣在国内外经济危机的夹击下终于在泡沫中湮灭。泡沫破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就是房价收入比长期背离正常水平,以及金融危机下,公众对经济的信心和预期收入下降,推迟房屋消费支出。

  支撑中国房价的两个重要支柱,一是房价收入比,一是未来收入预期。从这十年的情况看,房价收入比过高,居民收入提高的部分被过高的房价吞噬了。当房价收入比超过临界点时,市场就难以继续支撑下去了,再加上全球经济下滑,收入预期下降,支撑房价的两个支柱全都失去了作用。

  1998年以来,中国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发展高潮中,在2007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顶峰,房价几乎呈单边上扬的走势,巨大的市场需求成为推动房价不断上升的根本动力。这十年中,城镇居民增加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均被房价增速吞噬。在2003年,房价增速甚至达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的倍。2007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元,那么三口之家每年总收入为.6元,他们若在2008年6月以4013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100平方米住房(实际居住面积只有80平方米左右),房价收入比就达到了。但是,上述结论中的房屋价格是全国平均水平,无法反映中心城市房价成倍上涨的情况以及给公众带来的经济负担。上海在1998年房屋均价为3026元,2008年7月的成交均价为元,上涨了倍。而在2007年,上海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元,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08年7月的房价收入比高达。

  这样的高价格既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更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利。低收入阶层因为经济适用房短缺而无力购买商品房,中产阶级购房后负担了庞大的债务,导致消费能力低下,内需不足,高收入阶层虽然有能力消费商品房,但其投资倾向大于消费倾向。整个社会消费潜力被高价房地产压制,造成内需严重不足。显而易见,超过大多数居民支付能力的高价位是不可能支撑该产业长久稳定发展的。没有足够高的收入上涨支撑的物价上涨最终都是昙花一现,也会对宏观经济稳定造成威胁。房地产价格泡沫在2007年达到顶点,终于在2008年破灭。现在的价格下跌是市场正常的自我修复行为,甚至还没有回归到理性价位。

  房地产价格的非理性暴涨是房地产陷入低谷的内因,而美国由房地产行业崩溃而蔓延开来的经济危机,通过国际贸易领域影响了中国的实体经济,打击了民众对未来经济增长的信心,降低了收入增加的预期,这是国内房地产价格下跌的外因。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致使国内的房地产行业陷入困境。

  3、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

  2007年下半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初露端倪,但是没有引起各国的重视。到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因金融衍生品CDS巨额亏空,陷入破产危机,只得被摩根大通集团收购;9月份,雷曼兄弟倒闭,危机全面爆发,影响波及世界各个经济大国。中国在2007年下半年,为挤压房地产行业的泡沫,实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没想到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又打击了国人对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信心,使房地产行业的处境雪上加霜。

  在2007年第三季度,房地产行业的景气指数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已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在2007年第四季度之后,房地产业景气指数和企业家信心指数均陡然下降,显示市场和行业投资人的信心不断下挫(见图3)。

  图3:2003年至2008年房地产业景气指数和企业家信心指数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在2008年下半年,国务院等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植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在政策的短期刺激效应下,几大城市的商品房成交量在11月有了小幅反弹,但是基于金融危机下公众对未来可支配收入增长的预期降低,房地产市场的短暂小幅回升没能长久持续,也无力改变2009年房市继续下挫的趋势(见图 3)。从全年房地产行业销售情况看,房屋销售持续低迷,公众持币观望,巨大的潜在房屋需求没有转化为实际购买力。2008年年末,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呈现负增长,房企被迫纷纷调低销售目标,并把新项目开工计划延后,导致企业新房和土地储备存货大增。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侵蚀,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应会持续到本年年末。

  房地产市场萧条,导致大企业纷纷在2008年下半年调整销售目标,以期符合市场现实,降低投资人对市场的过高期望。以几家大型上市公司为例,保利由2008年初确定的240亿下调到190亿,中海由320亿下调到270亿。截至11月中旬,碧桂园年销售额仅为150亿,不及年初目标350亿的一半。截至2008年年末,仅有四家房企全年销售额超过200亿,分别是万科亿、中海270亿、保利205亿以及未上市的绿地,估计去年销售额约为300亿。大型房企的市场处境尚且如此艰难,更不要说资金链异常紧张的中小型房企了。

  房地产行业建设周期较长,当市场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企业难以快速做出战略调整。在当大量在建工程在2008年完工投入市场时,卖方市场已经变成买方市场,市场成交量大幅萎缩,大量新房旋即变成积压的存货。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73家房地产上市公司今后共有2836亿存货,至少需要两年才能完全消化掉。而且,在2007年房地产市场高涨时,大量新项目开工,随着这些工程依次竣工,商品房的空置率会大幅上升;开发商通过政府拍卖囤积的地块,到2008年也成了烫手山芋,有些开发商宁愿承担违约金,也要把土地退还当地政府,还有些只能暂缓开发购入的新地。

  2008年年底,房企会就各项支出与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房企的资金压力增大。消费者预期到开发商急于回笼货币,房屋价格会进一步下跌,因而并不急于购房,导致市场在岁末年初销售情况更加黯淡。冬天已经到来,但是春天还很遥远。

  三、政府的“救市”措施和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

  1、中央政府带头出台多项措施,拉动购房需求

  2008年第四季度,各级政府和央行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希望在外贸增速趋缓的情况下,靠刺激房地产需求推动经济稳步增长。10月23日后,政府降低首次购房者的银行信贷利率及首付款、降低购买住房的契税、免征交易印花税等。对于这些房地产优惠政策,政府希望通过对首次购买住房者的税收优惠及信贷优惠来帮助住房困难的居民进入房地产市场,激励自住型房屋消费者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便做到既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又达到扩大居民消费、保证经济增长的目的。

  政府救市也是无奈之举,并不是最终目的。房地产行业产业链很长,连接上下游近40个产业,也与宏观经济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会对实体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政府实际上被房地产市场“绑架”,若要维护经济平稳发展,就只能运用合理的宏观调控手段,防止房地产行业崩盘,最终目的是保持宏观经济和就业量平稳增长。政府在2008年下半年的救市政策内容也表明了,政府的政策思路是很清晰的,政策的直接受益人群不是房地产商,而是消费者。

  但是,即使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宏观经济,但是某些刺激经济的短期举措,在政策效果上也造成了顾此失彼,降低首付是把房地产行业的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政策实际上降低了银行对贷款人的信用水平要求,这为未来几年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的攀升埋下了隐患。

  2、商业银行面临潜在信贷风险

  房地产价格在2007年已经脱离了公众的实际购买能力,此前的红火实际上是在资本的追逐和推动下的狂热发展。此前高地价、高房价的房地产产业政策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政府为了扩大内需,启动房地产市场的商业化改革,面对2008年金融危机,又再次祭起了房地产这一法宝,出台政策加强经济保障房的建设并降低房屋交易税费来拉动内需。中国的两次住房改革都是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的短期政策,而没有建立起住房保障的常规政策。缺乏保障性住房常规制度,会导致房地产市场需求结构混乱,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也由市场解决,短期内有利于宏观经济复苏,但在长期会压制消费,催生地产业泡沫,造成银行坏账。当前,不应再走单纯依靠刺激商品房消费来扩大内需的老路,国家应建立起常规化的住房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居民在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需求之外扩大消费品需求,这是中国未来扩大内需的一个最重要的途径。

  另外,现在的“救市”政策有可能损害中国的银行体系。之前,宏观政策要求银行严控土地购买和开发贷款,并把第二套商品房的首付提高到40%,希望银行回避房地产行业的信贷风险。当前政府为了拯救宏观经济,刺激房地产,允许第一套住房首付降低到20%,等于是把过去遏制全国房地产泡沫的经济政策全都否定了,又把银行重新拉进了高风险行业,把银行和房地产又绑在一起了,而且更紧密地绑在一起了,意味着未来银行将面临巨大的房地产信贷风险。

  实际上,只要房价将来下跌20%,就意味着抵押房屋的市场价格小于贷款现值,市场可能大量出现断供,银行会产生大量次级按揭,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也可能出现资金雄厚者在房市低迷时,大量买入房产作为投资,待市场回暖再高价抛出,降低首付政策助长了市场投机,为房地产行业出现新一轮泡沫埋下了隐患。我们不能以未来坏账增多为代价,换取GDP的增长,因为国有控股银行的坏账很可能是由政府买单,所有损失将由全体纳税人负担。

  因此,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应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注意保护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利。政府应该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经济运行,但是要避免把商业银行当成财政的出纳,应该尽可能留给商业银行信贷自主权,使它能按照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制定信贷产品,运用市场规则处理信贷存量调整和增量资金配置,规避风险,获取利润。事实上,银行已经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信贷风险,进行资产保全。在个人购房贷款方面,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率先对存量房贷利率实施七折优惠,降低贷款者负担,鼓励客户按时还款,减少银行发生断供的可能性,降低了未来的坏账率。国有大型银行也在年初实行了七折优惠政策。对于增量房贷,银行已按照央行新实施的利率水平放贷。

  在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银行在2007年9月之前,在大型房地产商较为集中的城市,以各种融资设计及优惠利率,竞相吸引优质客户。但是,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尽管国家货币政策已经转向宽松了,但是许多银行已经停止向任何具有流动性风险的大型地产商增加贷款。对存量贷款,银行允许开发商对短期贷款进行转贷或展期,但要附加条款,譬如必须对楼盘降价,以期降低信贷风险。

  另外,银行为了控制表内业务风险,也在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试图将房地产贷款变为表外业务,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发行房地产信托产品。银行通过下属投资公司购买上市地产公司股权,以此发行理财产品,以私募形式为房地产企业融资。这样自主创新的市场行为也获得了国家的鼓励。在200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当然,金融创新要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要慎重防范这种以转移风险为目的的创新产品的自身风险。

  总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也应注意避免过分干预市场,不要造成经济学者所说的那样“政府一出台刺激经济的言论,公众预期未来银行风险增高,股票市场价值降低,市场就开始抛售银行股”。政府应当支持银行应在现有市场经济和制度框架下,自主创新,自控风险,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为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应当避免银行成为国家财政的附属品,避免银行成为宽松货币政策的最后买单人。参考文献: [1]王雯珺、王成豪等,“金融危机下我国房地产形势分析与对策建议”,载《科学时报》,2009年1月14日。[2]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3]崔建华,《房地产经济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4]贾康、刘军民,《中国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5]李延喜,《次贷危机与房地产泡沫》,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6]沈悦,《房地产价格与宏观经济的关系研究》,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

刘明康:风险集中已成银行业监管最大挑战2

  探索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框架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概述

  信息科技风险是随着信息科技技术广泛应用而新生的词汇,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目前业界对此缺乏统一的定义。中国银监会定义的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明确了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即将资本要求与银行风险管理紧密相连。新资本协议以监管当局对资本计量的要求为基础,通过约束银行资本,达到控制行业规模和风险的目的。在新资本协议关注的三大风险中,信息科技风险被默认为操作风险的一部分,未对信息科技风险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信息科技稳定运行是银行业务正常经营的基本条件,银行数据集中造成了风险的高度集中,科技风险成为唯一能使银行瞬间瘫痪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具有区别于其他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一是风险因素复杂,大量使用外包和新技术使得风险控制的复杂度大幅提高;二是由于管理因素、技术因素多重作用,导致偶发性和不确定性突出;三是信息科技一般不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其造成的间接损失难以计量;四是单个信息系统可影响多个业务,影响范围广且具有不确定性。

  科技风险与操作风险当前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管理理论、管理方法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在管理体系方面,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理论已进入风险导向的科技风险管理阶段,但以风险为导向的识别、监测、计量方面尚不成体系;在管理方法方面,信息科技风险的特殊性在于产品和技术层面的风险也是其重要风险因素;在损失特点方面,信息科技风险通常不产生直接的风险损失,这决定了通常情况下科技风险损失往往难以使用货币金额方式进行表示;在风险计量方面,目前尚缺乏有效计量信息科技风险资本的方法。

  当前银行业大多将信息科技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一部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是,随着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在操作风险模式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目前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中对科技风险的管理方法涉及较少,难以兼顾到信息科技风险的专业技术特性,难以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有效管理 ;二是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未能充分考虑信息科技风险因素,信息科技风险造成的损失及其相应的监管资本计量存在困难。基于科技风险特点及其作为操作风险一部分进行管理遇到的问题,将信息科技风险从操作风险中拆分并独立管理,能更有效的管理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重要的风险类型被单独管理,与操作风险的管理分开;应根据信息科技损失的特点设计与操作风险标准法和高级法匹配的计量模型,体现信息科技风险对银行资本的影响和敏感性。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核心监管指标

  在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中,需要探索建立一套可量化、相对简单、可动态监测的核心监管指标体系,来动态监测信息科技风险状况,直观评估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管理水平。

  核心监管指标作为监管机构识别和预警银行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对健全内部风险制衡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优化风险计量工具,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信息科技风险核心监管指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结果性指标,另一类是过程性指标。结果性指标是以目标为导向,对已经发生的科技风险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进行统计后建立的量化指标,其反映的是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过程性指标主要反映银行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两类指标相互补充,起到全面评估机构风险水平的目的。

  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具体目标包括业务连续性、信息安全、公众满意度以及合法合规。从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目标出发,可逐层分解出系统可利用率、业务量等指标,它们相对简单、直观、容易测算和计量,可以成为结果性指标。另外一类是过程性指标,这类指标基于当前银行业信息科技管理最佳实践,对信息科技的每个领域都能够起关键控制作用。监管指标一方面可以用来监测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评估银行业风险水平,同时也可以与监管手段相结合,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水平。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资本计量

  信息科技风险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面风险计量框架中的组成部分,科技风险资本计量是科技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计量信息科技风险可以借鉴当前相对成熟的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但是,直接用操作风险计量方法计量信息科技风险存在挑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信息科技风险与总收入、业务交易量、客户数或业务交易金额等指标的关联并不密切;二是大部分信息科技风险的损失不是显性的,除少数信息科技风险事件(如引发客户索赔、延误罚息)有“直接损失”外,大部分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影响体现为业务中断、声誉受损等“间接损失”;三是信息科技风险损失数据相对较少,极端严重事件的数据更少,计量 “尾部风险”面临挑战。

  基于高级法的计量思路是在操作风险的统一计量框架下对信息科技风险这一类型单独计量,可将信息风险损失定义为金额损失和时间损失两个维度,建立时间与金额的转换关系,拟合频率分布和严重度分布,之后整合为总损失分布,根据置信度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的非预期损失,最后用内部衡量法进行调整得出计量结果。将科技风险持续时间转换为间接损失金额有两种方法,分别为解析法和映射法。解析法是考量信息系统对银行利润贡献度,即某个信息系统单位时间对银行产生的利润,根据系统中断时间、影响范围、系统重要性进行计算,得出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间接损失。映射法是根据影响范围和系统重要程度将影响时间加权计算转化为“标准”的影响时间,然后建立标准影响时间与损失金额之间的映射关系,从而确定损失。

  未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银行业对信息科技的依赖越来越大,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既加快了银行创新发展,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开放的互联网环境,技术类企业、第三方平台等非金融机构与银行业的业务服务不断融合等,所有这些都使得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与监管面临着更加现实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地思考和研究,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能力。

(本文是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内部课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研究》的报告简本,课题得到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立项资助并组织专家评审)

刘明康:风险集中已成银行业监管最大挑战3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京召开大银行公司治理考核标杆国际研讨会,讨论修订银监会于2004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主席助理车迎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刘明康指出,大银行进行公司治理改革应当遵循国际先进银行的良好实践。一般来看,国际先进银行都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良好稳健的财务表现、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和优良的客户服务与品牌四个基本特征,其中公司治理即设定了整个银行的管理架构和制度。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主要体现在内部组织机构之间清晰的职责边界、独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与股东价值相挂钩的考核机制、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公司治理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在公司治理改革中,大银行要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独立性,建立董事问责制;二是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进一步做好关键岗位上的专才的选聘工作,将高管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三是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要制定明确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工作职责边界和监事会独立议决事的议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责有交叉的地方,应有规制与指引;四是警惕和防范股东关联交易风险,特别要对非金融类股东与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在公司治理建设中,董事要负有重要的职责,董事要以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为最终目标,履行好诚信职责和看管职责,并且要以个人身份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刘明康指出,内控建设是大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目前大银行内部控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内控建设没有目标,是一种被动合规为导向的内控制度;二是没有正式的风险评估程序,主要体现在:控制方式未标准化,制度文件不完整、过时和缺乏对主要业务环节的全面分析;三是内审不完全独立,内审工作任务零散,其独立性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内控覆盖不全面,只停留在大的业务层面和一些业务产品上,没能延伸到整个银行活动的各个层面和业务整个流程上。

  刘明康指出,追求高市值是国际先进银行的最新财务理念,上市后,大银行要将市值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目标。在经营管理中,大银行还要注意把握好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并尽可能地降低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这是一门银行治理与管理的艺术。同时,银监会鼓励大银行在改革过程中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和规制的最新变化,在确保继续推行准确的资产风险分类基础上,注意根据公允价值计提准备金。另外,大银行也要将自身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的经验来影响客户,通过提高客户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信用文化。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普华永道等国际知名金融或中介机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中外专家学者介绍了美国、德国及香港等地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发展概况和国际先进银行公司治理的特点,提出了大银行公司治理及考核监管体系的改革思路,并对《指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思路。据悉,银监会在会后将对《指引》进行完善,以进一步加强大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大银行股份制改革真正取得实效。银行业公司治理:机遇和挑战

  刘明康在南开大学第四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7年11月03日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很高兴参加南开大学商学院和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举办的第四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过去二十年来,公司治理问题受到广泛的讨论和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的美国安然公司(Enron)和世界通信公司(Worldcom)丑闻发生以后,公司治理的问题已凸显为关系到全球经济金融稳定与发展的核心要素。作为行业监管者,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银行业的公司治理问题,积极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取得了初步成效,也面临新的挑战。借此机会,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我们的经验与体会,并希望通过大家的研讨,对银行业公司治理的建设可以有更大的进步。

  下面,我将从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大背景中阐述对银行业公司治理的认识和体会。

  一、全球银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

  首先,最明显的就是全球银行业务的国际化,银行的跨境业务活动不断增长。跨境银行贷款在银行总贷款中的份额持续增长;跨国银行集团的资产占全世界银行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银行业的境外利润占全部利润来源的比例越来越高。英国的巴克莱银行在英国以外获得的利润超过了其在国内所获得的利润;苏格兰皇家银行也有近一半的利润是从海外获得的;而汇丰银行三分之二以上的利润来自欧洲以外地区。这也给封闭状态下运行的机构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其次,是银行业的并购(M&A),特别是通过高杠杆负债进行的并购在不断增多,整合力度不断加大。在过去十几年,全球银行业并购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并购数量、交易金额巨大。据统计,从1995年初到2007年初的12年间有104个国家(或地区)的1189家银行并购了2415家银行。银行双方作为并购对象的交易金额达到亿美元。二是跨境并购成为银行业直接设立分行或子公司之外进军海外市场的重要形式,过去12年全球所有并购中,跨境并购占了三成以上。三是零售业务成为银行业并购的重要争夺对象。四是相当数量的并购是通过发债等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来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实现高杠杆率的并购,要完成其战略目标,得到乘数效应,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加严格。

  第三,银行业的多样化和专业化趋势明显,这不仅表现在业务模式上,还表现在业务范围上。一方面,全球存在着巨无霸式的金融集团,其业务范围囊括了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以及金融租赁等,业务模式也各不相同。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大量的小银行和专业化的银行。有的专门从事小企业贷款业务,有的专门从事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还有的专门为各国的银行提供结算、清算服务。这些银行在某些特色业务领域或特定的目标市场也有很强的竞争力。不同的战略,需要不同公司治理的模式,衍生了公司治理的新鲜课题。第四,银行的资产性质不断转换,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很多银行已经从原先传统的信贷业务向交易各种大量的、复杂的信用衍生产品发展。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迅速膨胀。据统计,到2006年底,全球的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了20万亿美元,是2004年的3倍、2000年的20倍。到2008年,全球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额还要增长50%,达到30万亿美元的水平。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一方面使得银行的风险分摊到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但另一方面,所有的人并不完全清楚这些风险到底是如何转移的,无法分散的和已分散的风险会给银行、投资基金、其他机构与个人带来什么样的损失,这些目前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安排和解决。

  近期发生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就是一个很深刻的教训。在美国经济形势乐观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开始不断地向高风险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这些抵押贷款的一部分被证券化了,在这基础上又引发了无数个衍生产品,并且将风险分散到许多的市场参与者。

  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不断攀升的违约率是导致当前金融动荡的导火索。人们最熟知的两起较早的次级抵押贷款损失事件,一是7月份美国投资银行Bear Stearn封闭了一只CDO投资基金,不再允许赎回,另外一起是8月8日法国的BNP银行宣布,它所管理的三只投资基金无法再继续进行估值。由于到底是谁持有多少次级抵押贷款债券以及其他的高风险CDOs尚存在着不确定性,使得许多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迅速上升。同时,那些购买了CDOs或可能购买了 CDOs的投资基金的人开始赎回资金。基金的赎回以及信贷资金的缺乏迫使金融机构甩售部分的资产组合,这又进而推动了资产市场价格的下跌,包括股票市场,美国、欧洲,最后是亚洲和其他新兴市场。

  尽管引发动荡的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但是风险规避行为和由此产生的传染效应,可能会进一步减缓美国的经济增长,进而影响世界经济的增长。人们不难观察到,在宏观和市场上出现大的波动的时候,公司治理规范的银行由于科学管控的到位和良好的社会责任,受到的冲击就明显少于市场上一般同业机构的水平。

  二、中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进展

  回顾了全球银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现在来看中国银行业的最新进展。中国银监会十分重视推动银行改革、发展和创新,以国际最佳做法(Best practices)指导商业银行提高业务经营和风险管控水平。经过多年的努力,应该说,整个银行业有了质的飞跃。截止2007年6月末,五大银行中除了中国农业银行以外的平均不良贷款率(NPL)为%,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率为%,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达到了8%,有的还超过了12%。财务方面,商业银行已录得比五年前利润增长十倍以上的优异成绩,从深层次来说,银行业的发展变化还表现在:

(一)经营理念和方式开始转变。近几年来,中国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有了重大变化,发展目标开始从片面的追求数量调整到数量与质量并重、质量为先的原则上来。这突出表现在银行已经初步确立了价值意识、资本约束意识、风险管理意识和品牌意识;银行发展也改变了过去“无本经营”的局面,开始建立资本经营、资本与风险相匹配的理念,经济资本(EC)、经济增加值(EVA)和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RAROC)等在主要银行机构得到重视和应用,它们在资本配臵、风险覆盖和激励考核等方面都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银行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长期以来,银行业务结构单

  一、趋同的问题较为突出,对公众的服务能力明显不足。银监会将金融创新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审慎、稳妥地推进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建设。商业银行正在改变以往主要叙做公司业务的局面,零售业务越来越受到银行的重视;财富管理等新产品不断涌现,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增值服务;银行收益结构更趋合理,投资收益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来越大。目前,银行业机构都在思考和制定与其资源支持能力相匹配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

(三)银行合规意识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不断提高。去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组织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合规管理。实际上,这仅是持续提高银行合规管理水平努力的一个步骤,近年来,银监会通过制度指引、非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管理,还举办了国际合规大会,取得了较好成效。银行业的合规意识明显增强,目前基本上所有的银行都成立了合规部门或设立了专门的合规岗位;以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银行的风险管控水平逐步提高。

  另外,中国银行业本身向海外扩张的步伐也有所加快,主要是通过设立直接分行和参股等形式增加其海外网络,参与全球金融服务。

(四)银行业公司治理能力得到增强。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作为银行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下面我来详细谈谈这个问题。

  三、银行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及其特殊性

  应当看到,与普通的工商企业相比较,基于银行业三个方面的内在特点,其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首先是基于银行脆弱性(Vulnerability)的特点。众所周知,银行由于其高杠杆性和“短借长用”的特点,具有内在的脆弱性,这种内在的脆弱性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是基于银行外部性(Externality)的特点。由于银行出现风险甚至倒闭具有极强的传染效应,各国政府一般都建立了安全网对银行进行保护,安全网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银行的市场约束,从而进一步凸显了银行内部治理的重要性。再次是基于银行信息高度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的特点。相比于非金融企业,银行由于其业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从而对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更高。

  正是基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这种重要性和特殊性,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在内的国际组织都对银行业的公司治理表示了极大的关注。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经合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的基础上,出台了专门适用于银行业的《健全银行业的公司治理》(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banking organizations)这一指导性文件,2006年2月经修订后再行发布,指导各国监管机构提升本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当是稳健的,并提出了应遵循的八大原则。那么,银行业公司治理的核心是什么,主要要素究竟有哪些呢?

  四、银行业公司治理的主要要素

  基于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我认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六项要素:

  1.健全的组织架构 2.清晰的职责边界 3.明确的决策规则和程序 4.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6.合理的社会责任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主要有两种:英美法系下的单层制结构和大陆法系的双层制结构。在单层制结构下,商业银行只有董事会,不设立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多个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在双层制结构下,商业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

  我国1993年《公司法》参考的主要是大陆法系模式,采用双层制的结构,强调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内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加入了独立董事等规定,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制度。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为有效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又进一步提出董事会应当建立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在内的各委员会。因此,实际上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果。目前各商业银行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中设立了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同时建立了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在内的多个委员会,一些银行的监事会还设立了监督委员会,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日益健全。

  但是,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公司治理是需要成本的,这也带来了公司治理成本与收益考量的问题,对于一些规模较小、业务品种单一的小型商业银行,根本不可能采用大公司复杂的公司治理架构。如何根据规模大小和业务复杂程度来构建必要的银行公司治理架构,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清晰的职责边界

  清晰的职责边界是确保商业银行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和各监管部门的公司治理文件都致力于厘清银行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范围。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着重强调“董事会应当建立清晰的贯彻全行的职责和报告路线”。

  对于清晰的职责边界,我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职责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以章程或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职责相互之间应当不重叠、不交叉。二是履职要求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要求,应当由银行自身做出清晰、严格的规定。三是问责明确。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尽职的,应当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序。

  但是,正如在上面提到的,我国公司治理架构既借鉴了英美法系,又借鉴了大陆法系,公司治理架构较为复杂。在这样的复合体体制下,很容易存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边界不清晰的问题,甚至带来不同主体之间的职责重叠和冲突。

  在实践中,可以将治理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主体,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类是个人主体,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从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看,这两类主体都存在职责边界有待进一步明晰的问题,如董事会的监督职责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董事长和行长的管理职责等。举例来说,董事会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但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职能究竟有哪些,无论是《公司法》还是银行章程都规定得比较原则,留给董事会职能定位的“想像空间”较大。另外,董事会的履职如何得到保证,如何防止董事会被架空陷入空洞化而成为“会议董事会”,或者,过度干预银行日常经营陷入事务化而成为“经营董事会”等都需要进一步审视。又如,监事会与董事会在监督高管人员的履职表现方面存在交叉现象,而董事长和行长在很多银行都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有些甚至成为矛盾的发源地。

  与职责边界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各治理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起自身的职责。以董事会为例,巴塞尔委员会《健全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在全行贯彻执行条线清晰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长期以来银行董事会没有或制定不出明确的战略和市场定位,业务相互抄袭、相互趋同的情况较为严重,创新能力不足。在银监会的推动下,当前银行董事会开始逐渐重视战略的制定和战略的实施,但我们发现,在战略制定上,董事会对高管层有很大的依赖性;在战略内容上,科学性还有待于提高,前瞻性明显不足;在战略实施上,战略和银行的经营计划、业务运作的联系还不够紧密,银行经营短期化的倾向较为突出。职责一旦明确,各治理主体就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有一套对各主体尽职的评价体系。

(三)清晰的决策规则和程序

  如果说职责边界是明确由谁做出决策,决策规则和程序就是明确怎么做出决策。例如,董事会要做出决策,首先要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并在一定时间之前通知董事,让大家充分了解情况,有所准备;其次,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才能有效,那些不能出席一半以上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除名,及时更换;最后要对某一事项做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在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时,还应当明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能不能参加讨论,能不能参与投票。商业银行应当清楚、明确地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等各个层次决策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治理运作顺畅有序。

  与决策规则和程序密切相关的是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职能充分发挥问题。近年来,商业银行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多个委员会。但是,在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中,委员会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是作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还是可以独立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或是分门别类地兼而有之;是简单地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臵环节还是可以做出最终决策,或是分门别类地兼而有之,这些都需要明确。

(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作为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激励形式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如何兼顾社会公平的问题就凸现出来。巴塞尔委员会的公司治理原则也强调“薪酬制度和银行的道德观念、经营目标、战略以及外部环境相一致”的理念。

  应当说,当前银行股权激励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的推出,改变了过去激励短期化的特点,有利于实现管理人员和员工利益与银行长期利益的一致性。但是,我们也要注意防止股权激励和其他激励手段的滥用和无效的问题。2003年9月,纽约证交所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理查德〃格拉索由于被媒体披露其控制董事会获得退休金高达亿美元的事件,在谴责声中被迫下台。我们也注意到国内一些银行的激励措施存在法规不完整、决策不透明、操作不规范、措施不科学的问题,有的对于相关人员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

  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的另一重要方面。银行应当具备足够数量的、独立且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内审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另外,需要进一步增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其工作应当定期评价,原则上也应有所更换。同时,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其法定的监督作用。

  在监管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公司治理执行力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包括架构建立后如何保证各治理主体真正按此运作和执行,董事会决议如何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贯彻,董事会在监督高级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方面有哪些有效的评估和纠错机制等,这些都需要予以关注和重视。

  与约束机制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独立性。独立是监督的前提,缺乏独立性将使得监督成为不可能。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较为突出的独立性问题包括:董事会如何更好地独立于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何保持在整个任期内均具有独立性;监事会如何独立于董事会和管理层,例如,有的银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而监事会又有监督董事会的职责,这种安排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各专门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在相当一部分银行都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如何提高相关治理主体的独立性,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点之一。

(五)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美国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化问题为何能“掀动全球”,一个突出原因就是相关金融产品衍生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有关次级房贷的大量真实信息存于贷款公司和经纪公司,证券化以后,风险转移给了市场,但信息并没有很好地传递给投资者。投资者完全依靠评级公司来定价,而评级公司的评级又出了很大问题。这正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透明度的重要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麦克唐纳先生( McDonough)讲过,“金融稳定最大的敌人莫过于丧失信心,而对信心最大的损害莫过于可靠信息的缺失”。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督促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公司治理准则,将透明度列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要素。

  股权结构披露是一个关键。近年来,在监管实践中,股东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最典型的例子是德隆,2002年以来,德隆透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入股的方式控制了一些小型金融机构,然后从这些机构大量套取资金,给它们带来了重大损失。如何增强股东信息的透明度、加大对银行控股股东的监督、有效控制关联交易,是我们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六)合理的社会责任

  银行是服务于公众的企业,它既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也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这就注定了它必须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和规范其行为。这也是现代大型公司的共同做法。例如,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向其成员和客户提供卓越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遵循银行的行为准则,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应有助于为银行内部及外部的人们、为我们所处的环境及经济创造长期价值。该银行在其目标宣言中强调“福利和繁荣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关爱自然以及我们身处的世界。”日本瑞穗银行(Mizuho)将其银行的合规管理不仅定位为对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与程序的遵守,还要求必须对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等做出贡献。

  在我国,社会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了一些商业银行的重视。例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就发布了一份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并获评上海美国商会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最佳实践大奖。实际上合理的社会责任承担,对于提升银行价值、促进银行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责任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很高的节能降耗减排等环保评判和职业道德要求。良好的公司治理也与良好的企业文化密切相关。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特别强调企业价值准则,许多大型跨国银行也都特别颁布了《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作为公司治理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文化和职业伦理问题,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如香港金管局特别发布《行为准则》指导性文件,督促本地认可机构建立良好的道德文化和道德准则。我国银行应当如何规范董事、高级经理和员工的行为规范,如何建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和职业准则,是当前公司治理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很高兴地看到,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行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前不久,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Frank Newman寄给我一份新版的《员工行为守则》,里面包含了诚信文化、报告义务、职责行为、客户关系、团队建设、合规领导力等内容,这些都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五、我们的努力和关注

  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银行业公司治理问题,2004年,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银监会专门出台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2006年,又进一步根据实践的需要,将该指引修订、整合,出台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监管指引》,指导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公司治理。在中小银行方面,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推动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建设向纵深发展。

  作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者,我们对银行进行系统评价的体系依赖的主要是CAMELS+O评级体系。通过该评级体系,监管者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做出综合评级。在我们的经验中,凡是评级差的银行,大都同时存在着资产质量不佳和公司治理缺陷方面的问题。这也是有国际经验可循的。据美国监管当局统计,在他们评级差的银行中(4级和5级),89%的银行是因为资产质量差而导致综合评级降低。而在这些评级差的银行中又有60%存在着公司治理方面的重大缺陷,如内部控制失灵、内部审计不充分、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会计体系薄弱、信息披露不完全等等。

  随着市场参与者、监管部门和研究团体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到位和协同行动,解决问题的基础制度安排到位,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有了很大变化:

  一是治理架构已经建立。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已经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内的组织架构,作为公司治理运作的依托。

  二是决策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内,许多商业银行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规则,比过去变得更加明晰和有序。

  三是运作更加规范。随着公司治理改革的深化,董事会在治理中的作用得到增强,“控股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得到缓解。在改制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都设立了包括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在内的委员会,将董事会的职能进一步明晰与落实。

  四是内部监督加强。在银监会的要求下,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原来对经营班子负责改为对董事会负责,跨地区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框架初步建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加强,审计的质量和有效性得到提高。

  五是透明度提高。2006,对社会公众披露经营管理信息的商业银行达到101家,占银行总数的80%。信息披露要素逐步健全,披露方式日益丰富,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大大提高,信息披露正在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迈进。

  当然,中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依然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还需要做出不懈努力,逐步加以完善。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并采取积极措施,提升我国银行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

(一)进一步研究国外银行业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特别是关于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的最佳做法。这对于目前中国一些内部控制薄弱的银行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最近国际监管者非常关注的就是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发布的内部控制统一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该框架融合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内容(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监控等五个方面设计适合每个银行的内部控制框架。又如,银行应当建立评估操作风险的框架。在过去的几年里,关于操作风险的探讨一直非常活跃。操作风险,特别是银行案件的发生,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银行提供的产品越来越多、业务流程越来越复杂、人文环境也在不断变化,银行员工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所有这些都让我们更加关注操作风险。最近我们发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这是鼓励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努力。

(二)开展公司治理评价。近年来,我们尝试着对一些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监管评价,也摸索建立一套评价方法。但总的来说,评价的范围还比较窄,对独立性等有中国特点的具体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评价方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银行公司治理评价工作,通过评价来督促其规范运作、提升水平。

(三)强调问责制度和执行有效性。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诚信、尽责是公司治理良好运作的基础。近年来,银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合规建设的力度,并对不尽职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建立了严格的问责机制。今后将在继续完善公司治理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包括董事在内的各公司治理主体的问责,并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四)增强透明度。要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深度和广度,通过增强银行的透明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约束,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女士们,先生们,银行业公司治理建设,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有做不完的功课。银行治理的执行力、文化、控制、商业道德(Ethics)等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Corporate governance is evolving)。让我们积极开展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理论探索,共同努力不断推进创新实践。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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