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意见3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时间:2022-11-04 19:17:5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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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意见3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意见1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今,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每年验证一次。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年检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在证书“考核栏”内加盖年检章。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代理机构现状;

(二)代理机构代理工作业绩;

(三)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

(四)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与社会资信等;

(五)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第六条 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自检报告;

(二)代理机构年检申请表;

(三)代理机构在上一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凭证;

(四)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五)上一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年检程序

(一)代理机构进行自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本办法第六条应提交的资料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作出年检结论。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代理机构建立管理档案,对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及执业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依据。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七)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年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或代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或代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的80%;

(二)在过去一年内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四条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资质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暂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暂定资质代理机构年检合格,可以申请转为乙级资质等级;乙级代理机构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如该代理机构一年后重新中请资质,应当按照代理机构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外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委托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并由委托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理人盖章签字。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编制标底;

(七)组织开标、评标;

(八)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招标代理人员专用章或签名。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委托的招标事宜后,委托人应当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如实填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一式二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各一份。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协助;

(二)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四)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五)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六)依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三)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意见2

  青建管工字〔2011〕28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修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代理机构 考核办法 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2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15分、0分、-15分。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第十条 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直接判定为D级:

  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

  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

  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

  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

  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5、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1、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3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3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1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6千万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2个(不含)以上的;(下半年新申请入青和新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

  6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各项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资格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等级为C级的,下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半年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属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的,收回《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青信用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为D级的,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外,停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半年,并视情建议资格审批部门降低资格等级、注销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8〕6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意见3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建发[2007]86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申请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认定办法》第十条

(三)、(四)、(五)条件外,还应满足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4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A标准: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上述两项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与建安工程费等;4、按上述标准进行承担代理业务的,在申请资格延续、升级和评价时,须提供工程项目的原始证件及中标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遇有上述费用难以计算的,也可按照下列标准承担代理业务。

(二)B标准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4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3、上述代理标准以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为准,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费。第五条 工程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是指持有建设部及人事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的专职人员。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仅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无中级职称人员不予认可。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级别应为二级以上(含二级)。

  第六条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及其他专职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企业应提供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等证明材料。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第十条对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必须体现全过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填写日期;

(二)若企业承揽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业务,需分别签订独立的业务委托合同;

(三)若企业承揽项目管理业务,应单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十一条 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一)时间要求:

  1、中标通知书必须填写日期;

  2、应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中标通知书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

  4、中标通知书没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不予认可。

(二)金额要求:

  1、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或中标金额大写与小写不相一致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2、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以费率取费的工程,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3、中标通知书应按实际中标额计算,以投资额计算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4、中标金额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规定标准的,不予认可;

  5、招标代理机构无专业资格从事专业工程代理业绩的,不予认可;

  6、超越资质规定范围进行代理事项的,不予认可。

  第十二 条对业绩时限的要求:

(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日期在初次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之前的,不予认可;

(二)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指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起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止,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三 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初始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除提供《实施意见》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申报材料原件清单目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除提供《实施意见》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出具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诚信评价手册。

  第十四 条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附件资料一份。申请甲级资格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式二份、申请表附件资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 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签署审核人姓名。申请甲级资格和甲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签署审核人姓名。

  第十六 条申请增项的中介单位,必须明确相应专职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其他专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升级时,其业绩必须满足《认定办法》规定的业绩要求。未达到相应资格等级所规定的代理业绩要求的,且达到《辽宁省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对专业工程业绩的要求,其代理业绩总量达到相应资格等级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资格延续的条件,但不作为企业升级的条件。第十八条 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单位,应提供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证明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和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的注册暂不做要求。次年评价时须完善专职人员的注册、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代理,注册人员的注册须与申报单位一致(申请增项的中介单位应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新获得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参加由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上岗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十九条 申请甲级资格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地区(省、市)变更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除提供《实施意见》一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三)资格变更前的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在每年3月份前,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月20日前将评价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出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评价的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自评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价表》,可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五)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六)企业的专职人员(新增人员应注明)身份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劳动合同、上岗资格证、上一人事档案代理证明、上一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上一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每项业务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八)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手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评价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

(一)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表》、《评价资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表》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企业评价资料》应当按照上述“申请企业评价应提交的资料”1至8顺序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

(三)参加企业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符合下列资格标准要求的,企业评价结论为达标:

(一)企业综合指标满足相应资格标准要求(注册资本、财务报表、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企业人员指标满足相应资格标准要求(技术经济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三)企业业绩指标达到甲级招标代理累计完成金额4亿元;乙级招标代理累计完成金额2亿元;暂定级招标代理累计完成金额1亿元;

(四)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少于70%;

(五)在上一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论为不达标:

(一)企业综合指标不满足相应资格标准的要求(注册资本、财务报表、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企业人员指标不满足相应资格标准的要求(技术经济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三)企业业绩指标甲级招标代理累计完成金额4亿元以下;乙级招标代理累计完成金额2亿元以下;暂定级招标代理累计完成金额1亿元以下;

(四)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率70%以下;

(五)在上一内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上一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并已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资格处罚的,评价时不予参考。对于评价不达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提出二个月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评价结论为达标。对在整改期限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档案,在资格延续审查时作为参考。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企业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档案,在企业资格延续、升级审查时作为参考。

  第三十一条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辽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事前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事先确定的单项工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辽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埠入辽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可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授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或介绍信(原件);

(五)拟入辽代理人员名单(至少5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含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职称证、身份证、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在本机构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代理项目所在地招标代理单位的办公场所证明50平方米以上,自有办公用房的,提供产权证;租用办公用房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八)近3年代理同类工程(3项以上)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文件、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复印件);

(九)拟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业主推荐意见;

(十)《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入网申请登记备案表》。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报人员和企业名称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宜调整和变动。人员确需调整的,一年内只宜调整20%,并在调整后15日内,将人员变动的原因及新增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将视为人员不达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任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初始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提供的专职人员执业单位和职称证编号通过有关部门的网络终端进行网上检索,辨别真伪。

  第三十六条 申请增项的中介机构(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兼任,但技术负责人应重新确定,不得重复兼职;其专职技术人员,至少应在原资质人员要求的基础上,再增加有关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50%以上人员。

  第三十七条 被取消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专业工程招标代理的资格同时失效。

  第三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网络管理和招标代理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评价及从业人员身份认证备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作为企业资格延续、升级和评价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可按规定将其降级或注销资格。并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不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定程序,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于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给予取消资格、降级等处罚;对于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建设部给予取消资格、降级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辽建发[2003]30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辽建发[2001]148号)、《关于开展外埠入辽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附件2: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资料可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om)[首页][在线帮助][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料]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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