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 重庆农村环境整治三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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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 重庆农村环境整治三年行动

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及国家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和省级引导,市、县推动,乡镇(村)落实”,遵循“突出重点、规划先行、示范带动、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投入力度,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保障农民权益,鼓励农民参与。

  第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环保部、财政部要求和《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联合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通知,规定具体申报事宜。

  第七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审,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并下达各市、县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区域概况(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主要是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村庄建设、基础设施情况);拟开展连片治理的连片村庄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问题类型,影响范围、人口规模、主要成因、治理的必要性);治理方案(治理措施、进度安排、预期目标、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计划、项目实施后的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效果。

  第十条 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支持重点。

(二)符合《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要求。应在《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示范区域内,组织筛选、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重点选取汾河流域村庄优先开展治理,兼顾沁河流域、浊漳河流域、涑水河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和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并选取问题突出的村庄予以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连片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2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项目以及初审意见,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留存环境污染状况的影像资料。市或县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与项目所在地的村庄,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及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调整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是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目标责任制,确保污染治理效果及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保证项目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市或县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抽查,并对示范片区连片整治效果进行环境成效评估。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股),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职环保人员,村庄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宣传员。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检查项目设计、计划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标制,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管理与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维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转移,档案管理等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及农村人居环境的带动示范作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市、县、乡镇(村)要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及时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村)务公示栏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附件: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先行、确保实效、整合资源、逐步深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 各地环保、财政、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取得成效。

  第六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省直部门抓点促面、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设区市政府总体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选取原则: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通过连片村庄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分布地区。

(二)统筹城乡配套改革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地区;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区。

(三)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

(四)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五)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到位,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区。

  第八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一)示范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二)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

(三)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第九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实施“三清”工程的示范项目。

  包括:

(一)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支持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支持“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支持边远山区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处理”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三)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四)其他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十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清”工程示范项目必须实现以下预期目标:

(一)通过实施“水源清洁”示范工程,全面完成示范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设施基本完善,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搬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村民,使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通过实施“家园清洁”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使得示范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三)通过实施“田园清洁”示范工程,使得示范区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两禁”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

  通过集中力量实施以上示范工程,在三年时间内,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村”,使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第十一条 以下工程建设内容不属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四)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审查,并经设区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初审后,上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环保厅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并下达各设区市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区域概况(简要介绍拟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示范区基本概况,主要包括地理区位、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重点是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村庄建设、基础设施情况);说明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问题类型、影响范围和人口规模、主要成因、治理必要性等);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二)符合《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应在《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重点示范区域范围内,组织筛选、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按计划实施。

(三)项目落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所在乡镇、村。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重点支持的方向、支持流域区域范围,并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在流域所在乡镇、村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可行、实施条件成熟、配套资金落实。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现状、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项目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批转下达的项目以及初审意见,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一经审查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环保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设区市政府应加强对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领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工作,并在县级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个月之内,组织环保、财政、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政府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室,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检查项目设计、计划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档案管理等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经设区市政府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设区市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材料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督察检查情况等。第二十条 省政府组织环保、财政、发改、农业、住建、国土、水利、移民等部门,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督查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进行考核。

  督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督察检查、验收考核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省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相关设区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7/31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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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环保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示范区域和问题村,实行专项补助和“以奖促治”。

  第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示范先行、整合资源、确保实效”的基本原则。其项目管理和实施,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生活污水治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其它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第六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向省、市财政、环保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实施、资金配套、资源整合以及落实项目运行管理等。设区的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推进项目科学有序实施。

  第七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联合下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通知。市环保局、财政局确定示范县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和《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上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治办)。

  项目申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域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配套承诺、涉农资金整合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省农治办按照“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符合《工作方案》,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县(市、区)的项目申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环保厅印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技术指南》要求,委托具备有可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上报省农治办审查。

  第十一条 省农治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现场审查。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复审。经省农治办组织复审后对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审批。

  第三章 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业主应委托县级以上招投标机构,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县级财政局、环保局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投标人须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投标人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参与招投标。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须在招投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并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报县级财政局、环保局备案。未完成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的,不得进场施工,县(市、区)财政局对该项目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义务监督员制度。业主应选定具备较强责任心和有奉献精神的村民代表作为项目义务监督员。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验收的,项目单位须提前一月书面报请省农治办同意,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须报经省农治办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业主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推进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协调能力好、作风正派的同志充实办公室,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动、资源整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其执行情况纳入环保实绩考核和环保系统目标任务考核范畴。

  省财政厅、环保局逐年与示范市、县(市、区)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成时间、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维护资金以及奖惩措施等,并将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对乡镇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范畴。建立和落实环保、财政等部门的领导与项目乡镇、村实行对口包干负责制。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求,将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示范项目内容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项目运行季报制。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按月向省农治办报送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突出重点、规划合理、示范先行、确保实效、专帐核算、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予支持范围的不得发生支出。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派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实行严格的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内容按《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1年后,省农治办按照环保部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环境成效进行整体评估。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的县(市、区),由省农治办报请省环保厅、财政厅予以通报表扬。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差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章 项目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自项目建成之日起,业主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示范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出加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保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业主单位要建立具体的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

  业主要落实乡镇专职环保员、村级环保管理员、自然村保洁员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巡查,并设立环境举报公开电话,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为一体的专业维护管理或物业管理队伍,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运行期,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按季度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省农治办。省农治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县(市、区)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主体单位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县(市、区)二年申报省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 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取消该县(市、区)二年申报省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运行管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取消该业主二年申报环保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中止资金安排、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二年申报省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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