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南3篇(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最新版),供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南1
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来源:互联网|作者: 佚名|2008-03-14 01:13【大 中 小】
当前,虽然各种质量监督条例、法规和技术性文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不断提高,但从根本上说,工程质量监督仍然没有脱离图纸审查、现场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的范畴。从当前地市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执行的质量监督模式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制执行僵硬。一般建设工程监督实行监督负责制,责任到人,从受监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都由一二名固定监督员负责到底。它的弊端是,不易全方位地监督,不能充分体现监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利于严格执法、廉政建设和发挥全站团队优势;同时不适应目前工程量大和时间紧的工作特点。
二是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很多地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只注重对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忽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园林建设、城市道路、旧房屋拆除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成为质量事故的高发地段。
三是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单一。只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忽视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有关建设程序和步骤的监管。
针对以上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严格履行制度,坚持从源头抓起。从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各个环节全部予以监管。工程开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到施工现场核查工地施工的准备情况。若存在未报监先行施工的,应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在工地现场监督时,应审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个人相应的资格和责任能力,以保证责任主体各方在资质、资格上符合要求。
二是积极推行巡查制度。鉴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可采用固定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那些在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以采用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这样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的目的,并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三是着力强化不良行为监管。对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要与巡查结合起来、与资质年检挂钩,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四是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全面掌握所监督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发展趋势;通过对各类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将各种情况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布。
五是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因此,要加强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学习,要把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到为政府和群众负责的高度,自觉地、负责地完成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南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日期:2003-7-17 作者:
【实施时间】2000-12-06【发布单位】建建质〔2000〕38号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建质〔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司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司质量技术处。二○○○年十二月六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提出如下,供各地开展工作参考。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见附表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录2)。(五)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一)确定质量监督工作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三)检查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 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请有关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表》见附录3。
三、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1)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 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 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促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四、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行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监督记录表 格见附录4。(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一)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委托部门报送。(见附录5)
七、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四)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讼诉。
八、职责(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四)定期向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根据抽查监督的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报告质量形势。包括质量上升、下降情况原因分析,以及好坏典型等。(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一)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建设工程报监资料,包括:报监登记表、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有关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5、质量监督记录。①监督交底会议纪要。②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③历次监督抽查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7、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四)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由各地自行规定。附录1: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略)附录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略)附录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略)附录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略)附录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略)Copyright ? 2005-2006 TENCENT Rights Reserved 常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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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南3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210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铁路局,工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应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需要,确保监督工作质量,提高监督工作效能,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订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对新建、改建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遵照前述依据,依照本工作指南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办理建设项目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以本指南规定为基础,认真落实“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标准化管理程序文件,加强制度、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流程,责任人和工作标准,创新工作目标、机制和方法手段,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目标责任体系,全面实现监督工作有序可控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开展,大力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建立各项工作基础数据库,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信息传输、处理和分析、评价系统,加快构建统一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信息平台,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业务工作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具体监督工作原则上由相应区域监督站负责。跨局界项目由监督总站指定牵头负责监督站。特殊(技术新、标准高、难度大)项目由监督总站指定监督站负责。
第七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S-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八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站长对本站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应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监督站在编正式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监督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l人)。
第九条
除兼职站长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且必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l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应不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监督站主要负责人(站长、副站长等)的变动,应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监督站确因工作需要,经监督总站审核同意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监督站聘用监督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统一编号。1.证件申办
正式在编人员符合监督人员任职条件的,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l),由所在监督站、铁路局人事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监督总站,经审查批准后颁发监督证。2.证件年检
监督证实行年检制,每年3月1日至3月3 1日为证件年检期,由各监督站收集本站监督人员的监督证,并填写《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附件2),统一报监督总站。年检合格的,在其监督证上加盖年检章。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聘用人员填写《铁路建设212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监督站审核合格、连同聘用合同复印件一起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证件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4.监督证(含临时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向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5.监督证(含临时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其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聘用人员解聘或辞职后,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收回注销,并报总站备案。
第十四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以下内部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监督站按必需且满足预算管理原则配备交通工具、办公通讯设备、检测工具、照相摄像器材等。
第三章监督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监督站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4)及以下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5、监督站认为应当提供的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七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5)。监督站认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6)。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第四章 监督计划和首次监督会议
第十九条 监督站在下达监督书后应依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监督计划(附件7)。监督计划应明确项目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方式、检查主要内容和监督工作要求。监督计划经监督站领导审定后,应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监督站应及时组织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介绍监督人员、监督程序,宣读监督计划,宣布监督工作纪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区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工程实体检查与质量安全行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初验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联合检查一般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分段监督的同一铁路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可由牵头监督站负责组织,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报监督总站。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站应结合项目和区域特点,按照以下程序,编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文件,进一步细化检查工作流程,规范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监督计划,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制订、季度检查计划。每次检查前要进行认真准备,列出检查项目,确定检查内容,明确人员分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实施监督检查,对影响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施工安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必须现场即时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8),并交付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对于签发处罚通知单的问题,应采取摄影、摄像的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对符合《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临时停工条件》(附件9)的,应立即责令停工。
3.检查结束后,下达《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lO),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实行闭合管理。对于要求整改的问题,应明确整改期限和具体负责跟踪整改情况的监督人员,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复查并上报整改结果,必要时监督站安排复查;对于要求临时停工的工点,应责成相关单位在整改完毕后及时复查,并上报整改结果,经监督站确认或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账(附件l2)。
第二十四条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参考附件l3、1—
13、4)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1)开工报告手续办理情况;
(2)对参建单位(含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情况;
(3)安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4)组织施工图文件审核、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技术管理情况;(5)对参建单位履约检查情况;(6)工程质量检查及问题整改复查情况;(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9)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2)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配合施工情况,包括配合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设计交底、现场交桩、地质确认、设计变更等工作开展情况;
(4)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条件相符情况;(5)工程质量事故配合调查处理情况;
(6)按规定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3.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
(1)监理人员资格及到位人员数量情况;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检定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见证检测和平行试验情况;(4)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情况;
(5)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闭合情况;(6)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7)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4、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
(1)质量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及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试验室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情况;
(2)主要施工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3)现场架子队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申报及执行情况;(5)国家、铁道部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配备情况;
(6)现场施工图核对、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编制、测量、地质核对、变更设计等技术管理情况;
(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8)质量问题检查、整改及反馈情况;(9)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10)内业资料管理情况。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报告是否有效;(3)检测依据是否正确;
(4)检测结果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程度。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应对抽查部位进行目测、实测、仪器检测及质量安全保证资料的核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有怀疑的部位,责成有关单位出具能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重点检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1)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是否满足设计及验标要求;原材料各项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原材料检测项目和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原材料的存放条件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拌合设备是否满足要求;钢筋连接、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混凝土检测指标情况。(2)路基
地基处理、路基填筑等是否按要求安排工艺试验段;地基处理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及验标要求;路堤(含过渡段)填料、压实指标、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路基排水设施是否按设计施工;路基支挡结构的材料、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路堑开挖方式和边坡防护是否按要求施作;路基沉降观测及评估情况。(3)桥涵
明挖基础的地基承载力情况;基桩检测情况;桩与承台、承台与墩身间的连接质量;预制梁厂的生产许可;梁体养护方式;张拉/张放测量控制;压浆和封端质量;梁体静载试验;现浇梁预压、梁面高程控制;悬浇梁线型检测;架桥机使用许可手续;支座锚栓孔注浆材料;支座合格证书。(4)隧道
洞口边、仰坡周围的排水沟、截水沟施作及坡面防护;是否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开挖;超前地质预报与地质核对情况;光爆效果;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锚杆数量、长度及灌浆,钢拱架);围岩变形监控量测;超挖回填情况;防水板材质和铺设质量;衬砌厚度、强度及填充密实情况;初期支护、仰拱、二衬是否严重滞后;弃碴场的设置和围挡。(5)轨道
道碴生产厂家是否在《铁路用道砟合格生产单位目录》内;道砟材质、粒径、形状、清洁度;轨道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和标准要求;轨距、超高值检测情况;道岔的安装质量;无砟轨道铺轨前是否已通过评估;无砟轨道铺设精度及绝缘性能测试;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钢轨焊接型式检验、接头探伤检验情况。(6)四电工程
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柱、杆、塔、架等埋深、防护的距离及限界;主要部件耐压试验;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各项综合试验资料。(7)站场房建工程
地基验槽、主体结构、给排水等工程质量。第二十六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
(1)安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及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2)组织风险评估情况,对重点风险工点专项方案的审查情况;(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4)项目应急预案管理情况;(5)安全生产费验工拨付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情况。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
(1)施工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情况;
(2)设计文件中是否提出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和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是否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意见;是否有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设计方案和措施;
(3)是否根据地质条件、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意见和方法(含施工方法、施工机具配置、风险防范预案和事故逃逸措施意见);(4)是否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保证营业线施工期间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3.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
(1)监理规划(细则)是否包括施工安全监控内容,是否制定了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的内容;
(2)对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的审核情况;(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等)审核情况;
(4)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审核情况;(5)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手续审查情况;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情况;(7)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8)监理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是否闭合管理。4.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报批及实施情况;(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验情况;
(6)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7)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监控情况;(9)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工程质量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测
第二十八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借监督检测名义开展经营、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 监督总站在每年l月31日前公布当年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有效期截至下次公布之日。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结合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相应的原材料、构配件等,拟定检测计划,确定检测项目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 单次检测费用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未达到标准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名录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获得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二条 监督站必须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严格合同管理检测单价不得高于监督总站定期公布的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没有单价参考标准的检测项目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监督站不得委托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应做好监督检测组织管理工作。每次监督检测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监督检测程序。制订周密的监督检测计划;对抽(取)样样品、检测位置、工点及相关资料认真核实,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当场确认;对样品进行编号和密封,并对样品保管、运输、试验等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应按照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遵循下列监督检测程序,编制监督检测管理程序文件,并严格执行。
1.针对监督项目特点和进展情况,在批复的监督费预算内,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检测项目和数量; 2.选定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3.组织实施检测;
4.检测单位在约定时限内提交检测报告;
5.监督站将存在的问题以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整改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记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督站每年l月15日前将上一委托监督检测情况(见附件14),报监督总站。
第七章质量安全问题举报的受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均有权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
第三十九条
监督站要在监督范围内公布举报地址和电话,及时受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举报。
第四十条
监督站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台账(附件15),对全部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1.有明确举报对象; 2.有具体举报事实;
3.属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范围的。
监督站要及时派专人负责举报调查处理,查明举报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有举报人联系方式的,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监督站应在举报受理后30日内结束调查,并反馈举报人调查结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委托试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举报调查时限。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对监督总站转来的举报和本站受理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构成事故或被新闻媒体报道的),应尽快组织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监督总站。调查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点概况; 2.调查过程; 3.调查结论; .
4.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要求; 5.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调查组成员(签字)。
第四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举报过程中,确因需其他单位或个人配合而提供举报材料有关内容的,必须经监督站主管领导同意。不论何种情况,严禁将举报人个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监督站应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达到不良行为记录条件的,将责任单位(人)纳入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八章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十五条
监督站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现场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规定等进行重点监督,如发现有违反验收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由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的验收,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或补充报告),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由铁道部委托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或补充报告),抄送监督总站。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l6)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督工作概况; 3.监督检查情况; 4.监督检测情况; 5.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
6.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7.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8.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 9.监督意见和建议。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必须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签认,并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出具。
第九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九条
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是指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应纳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不认真履行勘察设计职责,被铁道部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通报的; 3.由于勘察设计责任,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应纳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经调查属实的偷工减料;
3.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以媒体公布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4.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施212安全事故(含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
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应纳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弄虚作假,被铁道部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通报的; 2.监理工作失职,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不廉问题被清退的; 4.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应纳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铁路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出具虚假报告,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3.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监督站应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定期报送参建企业不良行为情况,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监督站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及时通报项目管理机构。监督站应在月报中向监督总站上报不良行为记录(附件l7)。
第十章信用评价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应按照部有关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独立的信用评价监督报告。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符合信用评价扣分条件或降级条件的问题,监督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建设单位,纳入信用评价。
第五十七条 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每个评价期内,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评价的组织机构、评价程序、检查过程、结果公示是否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监督站在接到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后,准备信用评价监督报告,于规定时间内报监督总站。
第五十九条 监督站若发现评价活动存在违反铁道部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更正,并在信用评价监督报告中反映。
第十一章 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按保存期限,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保存至竣工验收后l5年):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台账及相关资料;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台账及相关资料;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9.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相关资料。
二类(保存至竣工验收后5年):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检查检测资料; 4.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基础资料; 6.信用评价监督资料;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
第六十二条
监督站要按照监督总站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做好网站、数据库建设等相关工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按规定及时发布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记录台账内容,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六十三条 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送的各类信息(正式文件以书面报,其他信息类资料报电子版)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月报,每月28日前报送。主要内容包括:(1)监督站本月工作大事记;
(2)本月发现的主要问题(附图片)和采取的措施;(3)问题复查情况;
(4)本月受理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5)本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6)本月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l8);(7)下月监督工作计划。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半年报,每年的元月l5日和7月15日前报送。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站半年工作大事汇总;(2)监督人员统计信息表(附件l9);(3)半年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l8);(4)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闭合情况汇总;(5)在监项目的总体质量安全状况及问题分析;(6)监督工作效果分析;(7)监督站下(半)工作计划。
3.总站安排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报,检查结束后3天内上报。4.总站安排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汇报,要求时限内上报。5.对信用评价、不良行为的监督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6.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报告,立即上报。7.其他专题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
8.监督总站数据库中需要填报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及时报送。
第六十四条 对《铁道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监督站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无关单位和个人披露铁路工程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二章监督处罚
第六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委托权限内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直接实施。
第六十七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传达。
第六十八条 存在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 2.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六十九条
存在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七十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 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七十二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七十三条 处罚涉及铁路职工的,责成其所在单位按照铁道所在单位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章监督费管理
第七十四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出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
第七十五条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审定的监督出预算和财政预算补助情况统筹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固定资产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管理办法采购、管理。
第七十六条 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聘用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七十七条 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按劳资部门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十八条 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害保险。
第七十九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监督工作考核
第八十条 监督总站依据《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规定,每年对各监督站进行一次考核。考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监督站按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价,于每年l2月5日前向监督总站上报自评报告,并接受监督总站工作组对监督站组织机构、人员、工作等情况的检查。
第八十二条 监督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为优秀,90(不含)分一75(含)分为合格,75(不含)分一60(含)、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 监督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
1.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
2.有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处分的;
3.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被上级审计或财务部门检查通报的。
第八十四条 监督站依据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对本站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监督总站对监督站考核监督人员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一)考核标准:
能胜任所从事的监督工作,且无下列行为:
1.监督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监督工作,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文件;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程序规定开展监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4.其他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二)考核程序
1.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督人员考核申请表》,报所在监督站。
2.监督站依据监督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5日前报监督总站备案。第八十五条 监督总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站考核结果行文发布,对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站,由监督总站领导对监督站站长、副站长进行约谈,提出改进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站,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站长、副站长到监督总站汇报整改情况。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资格,撤销该监督站。
第八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准予办理年检。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监督证,调离监督岗位。
第八十七条 对监督站或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铁道部建设管
理司或监督总站进行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010—(传真);监督总站010—.010—(传真)。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临时停工条件(暂行)1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1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账 13.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14.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 1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台账 1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表
(见附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附件17.铁路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表
1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坠监督站监督人员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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