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题[合集]3篇(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时间:2022-11-07 11:53:1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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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合集]3篇(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问题[合集]1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个税流失严重不仅使财政收入损失巨大,而且还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因此,进一步加强个税的管理和征收办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是改善我国个税流失状况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 经济 影响

  随着 中国 经济的迅速 发展,个人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迅速提高,目前 占到gdp的70%左右。这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牢固的税源基础。而居民储蓄存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8年来平均增幅高达48%.200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利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城市,工资薪金税收占总额的比例超过60%.然而,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笔者主要针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状况、原因和主要渠道及其巨大的经济影响进行 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提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十分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8年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分配中,居民个人所得只占%,集体所有为%,国家所得为%;到了1995年居民个人所得上升到了%,集体和国家所得分别为16 8%和%.这说明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倾斜的速度很快,程度也很大,而这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比较快的增长,因此,可以推断这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会使我国不少居民跨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

  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为8万亿,据一项调查:3%的高收入阶层占居民储蓄的47%,存款的80%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万富翁。以上这些调查结果和数据,说明我国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庞大的应纳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群体。

  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情况看,虽然近几年由于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税的收入增长很快,但从总体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仍偏低,与目前我国已经出现较为庞大的应纳税群体不相称。

  近年来每年居民的银行存款余额增加7000亿以上按7000亿元 计算,假设劳务报酬估算个人所得税,定率扣除20%,纳税所得额为4480亿元;再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金,结果约为896亿,这还是比较保守的推算。

  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1999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0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是完全缴税者的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

  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是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经济部门占全国经济总量比重迅速上升,但是他们所提供的税收或财政收入比重明显低于经济比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198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2 32%,占 工业 总产值比重为2 76%,纳税比例与工业产值比例较为接近,到1998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7 09%和17 11%,相差10个百分点,若扣除必要合理的减负税收,纳税至少少了一半。其主要原因是,相当部分的私营 企业 和个体经济从事地下经济,有的从事非法经济,大量偷税、漏税和逃税,成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显然,税收流失严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实践第一线以及有关实证调查反映,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和渠道包括:

(一)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在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例如,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三)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工资收入纳税

  有的单位给个人买商业保险,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有的单位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工资中扣除,而是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这样做,不但违反了有关的财经法规,而且也人为地减少了个人应税收入,少计了个人所得税。

(五)利用各种减免优惠规定,搭靠或钻政策的空子,骗取优惠减免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规定确实是太多太滥,这不仅使我国的实际税率和法定名义税率严重背离,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容易导致税负不公,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容易乱开减免税口子,使各种非法越权减免鱼目混珠,造成税收流失,为不法分子逃避税活动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

(六)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某些制度漏洞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不强,征管水平比较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还相当落后,还没有实行信息化、电脑化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税收信息化 网络,制约了个税的审查和管理。

  我国目前 社会 上还没有形成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环境和氛围。虽然这几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制建设和道德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为了追逐利润而践踏法纪、有损社会公德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和谴责,人们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低下,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者被视为傻子,钻 法律 漏洞偷逃税者被视为能人,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氛围下,税收流失日益严重并在全社会蔓延开来,也就不足为奇了。

个人所得税问题[合集]2

  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存在三个问题

  一、动态还是固态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固定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先设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调整,而每次调整都是通过修改法律的方法得以实现的,每次调整的过程中都伴随着激烈的争吵。笔者建议,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动态、定期地调整,使起征点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有学者将其称为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认为“通货膨胀使个人实际收入向政府转移,变相地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实行税收指数化直接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我国已经有很多专家就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提出了意见,如财政部专家认为:“可按照民众的意愿考虑家庭赡养系数,考虑物价上升率而浮动。由于管理上相对简单,根据物价水平对个税起征点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浮动是比较合理的。”这一建议试图通过考虑物价、通胀等因素,实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动态化设置。

  动态化设置能够较好地调整人们的利益冲突,使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随着物价、通胀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建议我国每两年调整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起征点设置应该考虑如下因素:(1)上的城镇职工收入水平;(2)上的通胀率,等等。具体可以由专家学者们根据一定的数学公式进行设计

  第一,中低收入阶层认为在物价飞涨的今天,起征点虽然上调了多次,但是总体来说起征点依然过高,导致中低收人群不但要忍受物价飞涨导致的生活成本压力,还要承担国家税收义务,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剥夺了他们的发展机会。更重要的是,富裕阶层有很多投资工具,他们还拥有很多避税工具,如通过投资、慈善等实现避税,这些现象将会导致个人所得税表面上对于所有人都适用,但是事实上只对中低收入者尤其是工薪阶层适用,难以真正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相反产生了“劫贫济富”的负面作用。

  第二,现有的税收征收制度不能完全地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也将造成个人所得税与其目标相背离。例如,一些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实际收入较高,但是在现有的收入申报制度下,这些人群并不会主动地去申报收入,他们的收入状况是税务机关所不清楚的。这些现象还将导致国家对纳税人的收入统计数据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起征点、税率等的制定,进一步导致个人所得税不能起到调节收入的基本作用。

  二、分类还是综合综合征收模式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

  分类征收模式是将纳税人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征税,也就是不同来源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强,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确定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这种模式普遍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税款的流失,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该税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多处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这样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纳税较少,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情况。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400 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0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 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4400 元,却要纳235 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与甲的收入相当,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235 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很难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 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他8 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性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税率征税。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往综合所得税方向发展,即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将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即每一项所得分别扣税。纳税人交税的时候,可能是工资所得税,是利息所得交利息所得税,中彩票要交偶然所得税。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纳税人不用自己操心,代收代缴的机制保证了有人替你办理。但分类征收最大的弊病在于,缺少综合收入能力的评判,导致的结果就是负担极不均衡,极不合理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居民个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增强税务部门获取经济往来和相关收入信息的能力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 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三、按家庭还是个人征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即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扣除,并按税率表计征税收,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不能对特殊的项目进行扣除,没有顾及到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因而无法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经济行为(如消费、投资和储蓄行为)、社会行为是以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为单位进行的。因此,应把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个人申报制度,也可以选择以家庭申报纳税为基础的联合申报制度。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由于是针对个人所得课征,没能体现夫妻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丈夫在外工作,妻子为家庭主妇;丈夫收入6000 元/月,则按现行《婚姻法》体现为双方各拥有3000 元;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只就其丈夫以6000 元收入缴纳税款,体现不出妻子对该收入的所有权。如果将个人申报改为家庭联合申报,则能较明显体现出6000 元收入是该夫妻共有财产。

  2.在我国,选择家庭课税能更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所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的扩大上。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样能充分体现目前我国财富分配的状况,能更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两个核心的自身因素:宽税基,累进税率。实行家庭课税

  制有利于拓宽税基,将所有收入纳入课税范畴并对所有收入均实行超额累进税制。而不是像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将累进税率适用范围限定在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致使累进税率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个人的纳税能力,因为每个人的背后都有家庭作为支撑。另外,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比如对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学生、贷款购房、缴纳保险、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增加扣除的措施。

  四、支出能不能扣除 “年收入20多万元(港元,下同)的郑惠良先生是已婚人士,妻子是全职太太,自己在香港一家文化机构工作。向来以‘中产阶级文化人’自居的他,在今年8月收到税务局的信函后说,没想到税单应纳税额一项显示的是可怜的193元。”这一案例表明,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较多的减税项目,其目的是保护中产阶层。而我国国内并没有这样的法律制度,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将会承担约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国家在强调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同时,也没有履行相应的减免义务,如对抚育未成年和扶养老人较多的人士进行税收减免,在现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应至少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被赡养人口的支出、被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及住房费用等多种因素。起码应当参考以下数据:

  1、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应当包括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及家庭设备用品费用,并适当考虑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杂项商品等项支出费用。建议依据城市居民正常的家庭必要生活条件而定。

  2、被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用。在只设立综合扣除额,不考虑每个家庭的特殊情况,特别是配偶是否工作的情况下,按照平均数计算可能是较好的办法。因此,按照每个就业人口平均要赡养人计算。被赡养人口包括被赡养人口中的老人、残疾人、儿童等因素。

  3、被赡养人口的医疗费用。随着我国医疗费用的普遍上涨,被赡养人口的医疗费用将大幅度增加,如果考虑到纳税人及其被赡养人口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问题,这个问题将更复杂。

  4、被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2003年,全国各类在校学生人数为万人,缴纳的学杂费共计万元,每个学生人均负担约468元(÷=468)。1994-2003年期间,每个学生人均负担年均增长率为%,据此测算出2005年每个学生人均负担约715元。如果考虑到乱收费等发生的费用,就会不止这些。

  5、住房租金。不管买房还是租房,都折合为房屋租金计算比较便利

个人所得税问题[合集]3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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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1、员工偶尔的聚餐费是否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2、春节期间,公司给在岗工作的员工发放几百元的红包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中秋节,公司给员工发的月饼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4、公司给生病和生育的员工发的慰问金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物形式,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聚餐费用、红包、月饼属于员工获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因生病或生育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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