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岗位职责6篇 校企合作部门职责

时间:2022-11-27 09:34:1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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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岗位职责6篇 校企合作部门职责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岗位职责1

  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五条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

  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

  第六条

  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

  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理事会,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校企合作处,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各院(系)成立“校行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是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院(系)联系合作单位。第八条

  校企合作处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院(系)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院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开展技术合作;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

(二)初审:校企合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学工、科研、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送校领导批准。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院(系)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院(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院(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考核。对工作突出或引进资金及设备来校办厂取得成效的院(系)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院系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院系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岗位职责2

  校 企 合 作 协 议

  甲方: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梁小雷

  公司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学校地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不断向企业输入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建立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本着“面向市场、适应需要”、“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总则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根据甲方发展需要,设置 机电一体化 专业的订单班(共 40 人),并冠名为“浙船班”。甲方为“浙船班”学生提供奖学金、按到厂顶岗实习学生人数支付乙方培训费,乙方按甲方职业岗位的知识技能要求和职业资格准入相关条件制定实施教学计划,按需施教并输送到厂工作。同时双方可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对相关内容进行指导及管理,指导专业建设和“浙船班”教学工作。

  二、合作方式

  学制为2+1教学模式,即学生先在乙方学习2年,再进入甲方实习1年。招生对象:初、高中毕业生(乙方负责招生)。

nn

  三、浙船班的管理

  1、学生在校期间,由乙方全面负责管理。

  2、学生在实习期间甲乙双方实行双重管理,共同关心实习生的实习和生活情况。

  3、学生在甲方实习期间,接受甲方的试用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主动指导实习生存在的不足之处予以改正,若实习生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将实习生直接退回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安排学生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由乙方负责向实习生追还甲方支付学生的奖学金等费用。

  4、学生实习期间根据甲方规定发放实习工资;其他福利待遇及转正后薪酬待遇参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5、甲方对学生的管理及用工政策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向乙方提供用工需求。

  2、负责向乙方提供职业岗位特征描述,协助乙方制定各专业培养目标及审订专业课程教学计划。

  3、甲方安排人员指导实习学生按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相关设备,同时为乙方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以及劳动保护用品。为学生考取造船工业相应行业技术等级提供指导和培训。乙方学生实习期间若主动提出结束实习,相关劳动保护用品费用按甲方有关规定结算,由学生退还。

  4、甲方根据工作变化情况以及实习学生的工作表现,可调整、变动实习学生的工作岗位。

  5、甲方为乙方实习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乙方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积极配合;非因工伤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积极配合。

  6、负责安排“浙船班”毕业生实习、就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保证用工的合法性。

  7、定期为乙方专业教师提供到厂顶岗实习的机会,并为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将与甲方联合办学作为办学的优势与特色进行宣传,吸引学生报读双方联合办学专业。同时,根据甲方用工需求,负责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上报招生计划以及向乙方提供学生信息。

  2、乙方负责在招收“浙船班”学生时,需告知学生、学生家长并签署四方协议(即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企业四方),明确约定学生、学生家长的权利与义务。

  四方协议要点:

(1)、权利:甲方负责安排合格的“浙船班”毕业生就业,乙方“浙船班”学生享受甲方设置的奖学金等项目;

(2)、义务:学生根据甲方与乙方确定的学习课程完成学业,通过甲方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书,认同甲方的企业文化及规章制度,学生在无特殊情况下,须在甲方参加第三学年实习课程,实习结束经过考核后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乙方起草的“四方协议”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负责按照甲方需求制定“浙船班”课程教学计划及办理新生录取手续、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毕业证办理及其它在校期间的各种教育管理工作。提前与甲方联系确定每批次学生实习的时间、内容和人数,协助甲方制定具体实习计划和安排。

  5、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委派1-2名老师负责学生实习指导工作、协助甲方处理实习生在实习期内的突发性事件等安全、行政事务,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制度。

  6、负责为来校对“浙船班”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等各项活动的甲方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7、为提高“浙船班”的教学质量,定期组织专业教师到甲方顶岗实习。

  8、对甲方未录用而退回的学生进行安置,另行推荐到其他单位。

  五、相关培养费用

(一)培养费用

  1、乙方学生进入甲方顶岗实习后,由甲方按每月实际在岗学生人数支付给乙方每人每月200元的培训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支付时间至学生取得毕业证

  书签订劳动合同止,但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2、为表彰优秀学生,甲方将向乙方订单学生提供奖学金,发放办法由乙方考核后直接发放给学生,奖学金设置原则如下:

(1)、奖学金等级设置:

  奖学金共设置三个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奖学金设置范围:

  奖学金享受人数占“订单班”总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人数占3--4%,设1人;二等奖人数占8-10%,设4-5人;三等奖人数占16--19%,设8-10人。实际受奖人数按组班人数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3)、奖学金数额设置:

  一等奖1500元/学年?人;二等奖1000元/学年?人;三等奖500元/学年?人。

(4)、按在校学年计发,顶岗实习一年不设奖学金。

  六、实习的终止和解除

  一、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终止学生的实习:

(1)乙方实习学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本职工作的;

(2)乙方实习学生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实习学生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者泄露甲方企业机密的;

(4)违法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习学生劳动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改正的。

  七、其他约定

  1、乙方只能输送有正式学籍的“浙船班”学生到甲方实习或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招收社会人员,更不得直接将其它学生输送到“浙船班”,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设立的“浙船班”只能为甲方培养及输送学生,在甲方未明确不录用个别学生前,一律不得为本行业其他公司输送“浙船班”学生。如有违约,一经发现,乙方应按元/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合作期限为肆年,从2012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即2012届学生,在校期间2年,实习1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4、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中的公司/学校地址为双方合作协议期限内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一方应书面告知,若违反上述义务,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同时,如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拒收文件、文书的,认同另一方以特快专递(EMS)投递后视为送达。

  5、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为打印,并无一处修改,如需修改,应经双方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方为有效,否则修改无效。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7、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经二十日仍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理人:乙方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岗位职责3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及岗位分工

  校企合作办学是高职教育改革的方向,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根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校企办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客观要求,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职责及岗位分工。

  一、校企合作办工作职责

  校企合作办公室的工作目标定位是:“沟通服务企业,搭建合作平台”,校企办的工作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五方面:

(一)完善创新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

  1、制定校企合作的工作计划,完善校企合作的工作制度。

  2、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学院校企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优秀经验,审核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组织校企绩效考核和奖励。

(二)搭建产学结合、校企深度融合的管理平台

  发挥校企合作的桥梁作用,按照“合作互惠”和“双赢互动”到原则,协助院系积极引入企业资金共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推进院系与企业开展订单培养,开发校外顶岗实习基地,拟定合作协议。

(三)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

  1、充分依托“三基地一机构”,争取省市区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支持,组织实施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2、推进学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拓展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合作项目。校企合作横向项目开发。

(四)开展新专业建设的调研,为学生顶岗实习,就业提供资源。

  1、协助院系组建及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协助院系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开展教学资源。

  2、对行业产业发展趋势、行业企业相关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进行调研,为院系专业调整与开设提供有力的资讯。

  3、本着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理念,校企办为学生的实习、实训、就业提供信息资源咨询。

(五)推进学院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加强与兄弟院校的校企合作事务的交流。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为事业单位提供购买服务,密切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实

  1 现“政府搭台、校企联?、学生受益。”

  二、校企合作办岗位分工

  校企合作办人员的岗位分工的原则为:发挥优势、项目跟踪、职责分明、团结协作。

(一)校企合作办公室主任职责:杨莲清

  1、在学院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完成校企办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拟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不断创新校企合作的机制。

  3、制定学院年度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分解工作到校企办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

  4、负责“三基地、一机构”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实施。

  5、负责与省市区各级政府、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的沟通,拓宽校企合作渠道。

  6、负责协调、落实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7、负责专业建设调研的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审核。

  9、负责学院特色项目组及校企办的评建工作,综合处理本处事务。

(二)外联科副科长:蔡志廉

  1、校企合作办人员周工作计划安排及工作完成情况的收集汇报。

  2、负责校企办文件的上传下达,制度的草拟及颁发。

  3、校企办与部门之间、院系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4、带领师生参加各种宣传、调研活动。

  5、校企活动的组织和具体事务。

  6、各院系校企合作的协议的修订。

  7、校企办评估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三)校企合作办公室科员职责:

  校企合作专员:李耀熙

  1、协助主任协调校企办内部、各部门、各院系的工作关系。

  2、为各二级院系的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就业推荐提供咨询和服务。

  3、推动中小企业与本校产学合作,辅助研究发展,人才培养,策略联盟,产业交流服务,提供政府相关产业辅导资讯。

  4、负责校企合作横向课题开发,推展产学合作业务及办理研发成果管理业务。

  5、节能降耗宣传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后勤管理专员:卓亮成1、校企办报账的管理与预算执行的统筹。

  2、财物申领、购置及管理。

  3、校企办用车的申报管理。

  4、农民工培训的计划制定、上报、落实。

  5、台湾合作事宜。

  6、大学生创业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节能降耗培训专员:王肖燕

  1、制定及实施节能降耗宣传培训的方案计划、总结落实。

  2、负责走访耗能企业的联络沟通。

  3、校企网络信息的更新及维护。

  4、节能降耗相关专业的调研。

  5、校企办评估资料的整理及文件撰写。

  中小企业培训专员、办公室秘书:李民英

  1、制定及实施中小企业的培训方案计划、总结并实施。

  2、负责中小企业的联络沟通。

  3、校企合作、基地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备份。

  4、校企办档案管理。

  校企合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3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岗位职责4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校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步伐,促进教学、师资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外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和合作企业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企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

(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校企合作程序

  第四条

(一)校企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实训课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批办法:

(一)立项:相关企业向学校就业培训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就业培训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后,提交校行政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校企合作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由学校就业处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小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学校就业处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核、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学校分管领导。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期间应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考核与奖惩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00八年五月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岗位职责5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帮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精神,积极落实人才培养优先服务区域经济,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与省内、国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具体职责另行规定于《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服务、互利、统一的原则。即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帮助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创新;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第六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特定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实习的平台和高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校企合作办公室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规定的条件。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一般性合作项目指小型简单合作项目,比如简单的顶岗实习合作、员工培训合作、教材编写等)的审批分别由各专业教学团队自行负责,各专业教学团队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办公室不保留合作协议,仅对合作项目进行统计。

  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的项目。一般性项目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立项、实施、管理。但仍必须经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授权,并需在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接受校企合作办公室考核。

  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各专业教学团队相关组长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整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定位和发展需求,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专业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中心主任签署后方有效。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也必须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项目均应首先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书),经中心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约。

  第八条 形式与内容

  各专业教学团队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在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基础上,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

  1、共建专业结构,校企共同研究专业结构,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更能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企业发展提供高级技能型人才;

  2、共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根据技术发展和岗位能力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引入行业企业标准,与企业专家一起编写修订教学参考资料;

  3、共建师资队伍,引进企业专家做兼职教师,派出学校教师到企业定岗进修,共建企业专家与专业教师构成的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服务教学,服务企业发展;

  4、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化实习实训条件,让实习实训更加贴近实际工作过程;可以考虑设置校中厂、厂中校,可以聘请企业技能大师进入中心开设工作室。

  5、共建教学评价体系,用企业标准来评价教学效果。

  6、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也可以由中心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7、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中心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定向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等管理形式。无论是长期合作还是短期定向培训,均可视为订单培养。

  8、中心按照协议为企业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素质和学历水平。

  9、探索实践教学模式,进行工学交替教学模式的探索。

  10、在现有专业课程体系中植入行业、企业认证证书相关课程,视作校企合作的一个特殊类型,纳入校企合作管理范畴。

  11、企业对以任何名义对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进行捐助,包括企业奖学金等形式,视作校企合作的形式之一,但可简化手续。附加条件的捐助,应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与合作企业建立共管机制。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根据项目类型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办公室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年度效益评价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效益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通过与归口管理部门讨论,向上级领导提出终止或者继续项目的建议。年度考核评价的计划应与企业共同制定,考核过程应有企业参与,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共享。考核年报表每年12月25日-30由项目管理部门撰写并交校企合作办;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归口管理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可以用企业的名字命名,或按照企业要求命名,但名称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应按协议确定管理方。未明确定义知识产权管理方的,应确定校企合作双方为共同管理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校企项目合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中心专业教师从事的非中心校企合作伙伴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不受本办法约束,但应按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统一设立台账,集中管理。能够具体产生效益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心收入部分的20%为中心管理费,其余80%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设备维护更新、原材料采购、外请技术人员工资、本校教师指导学生加班费等。该部分资金仅能用于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营,不得他用,不得体外循环,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档案的管理。必须收集归档的资料包括:校企合作申报表、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书(或批准文件)、校企合作办公室的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过程资料等数据、文字、图形资料。

  第十六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教学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引进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或者合作项目对专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专业招生就业具有整体性的促进作用,中心将给予引进该项目的个人5000-元的奖励。对确有发展前景,但启动过程较长的项目,中心将给予政策支持,并在项目效益实现后对引进该项目的个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奖励在项目签约之日同时以文件形式确认,在项目效益实现当年发放。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心或专业教学团队、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中心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由中心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中心造成损失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中心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

(一)中心及专业教学团队等开展的校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3月18日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岗位职责6

  校企合作管理细则

  第一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生的顶岗实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顶岗实习,是指各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专业对口单位的服务一线参加的实习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均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第四条组织领导

  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牵头,各部具体安排与实施,办公室、团委做好协调和配合。顶岗实习的日常学生管理由招生就业办、各部和企业共同承担。

  第五条顶岗实习生管理

  1、学生实习由由招生就业办、各部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指导教师,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巡回检查实习情况,加强实习指导,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各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职责

(一)招生就业办、各部职责

  1、加强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科学设计《顶岗实习指导书》,加强实习工作监督检查,对学生顶岗“工作”期间的学习,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并认真进行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2、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3、主动加强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实习状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实习单位职责

  1、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3、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存入系学生档案。

(三)指导老师职责

  指导教师有两种形式,一是各部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本部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二是由实习单位指定的兼职指导教师。

  各部指定指导教师职责:

  1、在实习前熟悉专业顶岗实习指导书的要求,按要求参加实习动员大会,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3、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等;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且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情况及时报顶岗实习领导小组。

  4、检查批阅学生实习报告,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5、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兼职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随时指导学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并详细作好指导记录。

  2、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结束后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3、在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时,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鉴定与平时成绩的评定。

(四)实习生职责

  1、顶岗实习是各部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都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顶岗实习。

  2、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4、尊重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服从分配,认真工作。

  5、学生实习期间,应当积极主动与顶岗实习领导小组、专业老师、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保持紧密联系,并按要求完成顶岗实习报告。

  第七条顶岗实习考核方法

  顶岗实习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指导老师评定成绩占50%,企业评定实习过程考核成绩占50%。实习总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八条顶岗实习奖励办法

  顶岗实习结束后,根据个人顶岗实习总结,顶岗实习单位、实习小组、实习指导教师和部推荐,对顶岗实习期间遵守实习纪律、态度端正、敬业爱岗、业绩突出,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每班评出综合优秀学生若干名,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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