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时间:2022-12-22 00:38:3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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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发电厂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试 行)

  0 引言

  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各项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大七孔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反违章管理规定》 3 职责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由厂安质科、生产科及各生产部门共同实施,安质科为归口管理部门。

安质科负责全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生产科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生产班组负责本班组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作班成员协助工作负责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4 管理内容与方法 作业人员

  所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反违章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以及安全技术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禁止无证上岗。

  作业人员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根据作业场所要求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的着装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如作业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或化学危险品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前6小时不能酗酒。 作业准备

危险性较大或技术较复杂的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作业前必须召集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作业人员应在了解清楚整个作业过程和自己的作业内容、安全职责及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卡上签名确认。 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作业前应做好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设置完善的安全标示牌,避免误操作等事故的发生。

  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禁无票工作。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并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应随身携带工作票,以便随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有无超范围工作。禁止无安全措施的工作。 作业安全

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及机械部分)、(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试验室部分)等规程、规范,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并互相监督,做到“四不伤害”。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命令,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如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征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或做好临时安全措施)以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作业中如需将作业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取下,必须设立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作业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作业场所的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倒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渍、污泥等,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作业场所必须根据作业特点配置足够的安全标志牌。任何人不能擅自移作他用。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在消防重点部位进行电焊等动火作业,还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得到许可方能工作。禁止在工作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高空作业必须先搭设脚手架或做好防止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工具及材料要用绳系牢后上下吊送,禁止将工具、材料上下投掷。电气作业必须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禁止在不经验电接地的电气设备上工作。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可试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能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起吊。

  转动机械的作业必须做好防止设备突然转动的措施。禁止在转动的机器上进行作业。

  在管道、容器内的作业,应做好通风措施,作业人员应根据情况使用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作业规程,禁止擅自修改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中如发现特殊情况,应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作业总结

工作结束前,工作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检修项目、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工作方告结束。

工作负责人工作结束后,应召集工作班人员进行工作总结(班后会),分析作业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意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5 检查、监督与考核

  工作负责人在作业现场应时刻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满足作业要求,注意保持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标示牌正确完备,为工作人员做好监护工作,及时指正各种违章现象。

  5.2施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在自己职责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工整改,不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复工;发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业人员应无条件接受检查、监督,有违章行为及时改正。

  5.3生产管理人员在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生产工作的同时,也应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其停工整改,发现有一般问题应及时责其改正。

  5.4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监督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自身的安全职责,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及本规定,有无安全隐患和不安全现象,及时责成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做好检查记录,5.5本规定按本厂《反违章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进行考核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处范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第三条

  养护作业,按规模分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结构物、沿线设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分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在维持正常交通情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养护作业人员、构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适与畅通。

  第五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理有关进入施工手续,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分处养护科负责协

-1- 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参加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有关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则不许进路施工。

  第七条 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计划。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相关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的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压车等情况)应及时无条件采取停工保畅措施。

  第八条 上路作业的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第九条 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和要求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禁止驶入标志和必要 -2- 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工作人员要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严禁越过安全区作业,作业过程应接受路政人员的检查,确保交通车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单位的雇员、设备等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养护单位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的养护、施工用车辆应具有合法手续、牌照齐全,并相对固定,开工前将“施工车辆登记表”报分处养护科备案。

  第三章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分处应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处养护科、路政科备案。

  第十三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

-3- 序相同,恢复正常交通。当占用超车道最后撤除最前端标志时,应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前方30米安全区域挥旗警告提示,撤除设施要快速。

  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和大中工程的作业控制区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横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域,必要时设置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

  1.警告区是最重要的一个控制区,区内至少必须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增加;警告区长度应视设计速度及交通量情况而定,不得小于1600m,原则为2000m。

  2.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上游过渡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封闭车道宽度而定,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米。

  3.纵向缓冲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道路纵坡坡度而定,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米。在纵向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

  4.工作区与开放交通的车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隔离装置。工作区的布置,还要考虑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口与出口。

  5.终止区最小长度不宜小于30m。

  第十六条 超、行车道作业区的交通控制方式分为封闭单车道和封闭单幅车道两种情况。封闭单幅车道要报请市处批准,时间不宜超过五天。封闭单车道一天以上的报分处信息管理部门备 -4- 案,封闭单车道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三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时。工作区长度不宜超过1km,且封闭作业区间距为5km以上。

  第十七条 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第十八条 封闭期间要加强夜间的灯光标志和安全管理,并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或标志车;需在夜间施工时,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

  第十九条 中央分隔带内作业区长度宜控制在1km内,分处辖区内原则不宜超过两处。作业区的两端至少要各插桔黄旗四面,并设专职安全员、导向标或施工标志,作业人员严禁在超车道内走动。

  第二十条 中央分隔带绿化内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应封闭靠近中央分隔带的内侧车道,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洒水车辆占用超车道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浇水等移动养护作业,洒水车必须配置后置式LED分流箭头等提示标志,并保证正常开启,易于识别。车辆后方应采用软体(绳)连接拖拽大型交通锥或防撞桶,连接长度应大于20米。作业人员应加带安全措施(如安全带)在车体内规范作业,确需沿路走动作业人员,须有专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沿车流方向,不能落后于车体

-5- 尾部且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内休息。

  第二十一条 路肩作业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交通控制采用设置锥形标、导向标,锥形标间距不宜大于6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3m,锥形标应设在实线标线的外侧,不压标线;路肩绿化打草时交通控制采用插桔黄旗,并设专职安全员;路肩上需要堆放物品时,应堆放整齐,时间不宜超过三天,并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在路肩上利用路面作业,以免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边坡边沟作业,应在作业区两端的土路肩上各插两面长杆桔黄旗,以示作业区的位置,给车辆以警戒。作业人员应在边沟边上活动,不宜在路肩上走动。若需在硬路肩上堆放设备或其它物品,应设反光锥形标,锥形标间距应小于10m。

  第二十三条 施工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警觉性。上路时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安全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否则不准进入养护施工作业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内的行车道内坐、站立或行走,不得已需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的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四章

  养护文明作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养护作业施工之前,要认真研究图纸,分析 -6- 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路面不受破坏和污染等,杜绝有损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养护作业除保障安全外,作业的方式和方法需讲究文明,随时随地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不外露土、石块等杂物。作业场地标志明显,防护齐全,作业面小,时间紧凑,常见病害的维修作业如裂缝、泛油、拥包、坑槽等应当天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中央分隔带和路肩开挖的苗坑,不应超过三天,超过时应覆盖,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持环境的优美。

  第二十七条 路面清扫作业时,清扫工应着反光标志服,清扫车应按照处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外观。当占用路面进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时,宜封闭一定范围的养护作业区域,并按临时养护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路肩清扫等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或交通锥,其距人工移动养护作业起点不宜小于150m。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等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严禁清扫工把垃圾扫至路肩、边坡和中央分隔带内,应集中扫至泄水槽内,定时清理。清扫路面的同时,要定期清除边坡、边沟、隔离栅上的垃圾,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各分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

-7- 结合道路巡查进行养护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单位发现养护施工作业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作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养护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201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

  附件

************** -8-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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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

*************************** 201*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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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现场人员、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引用文件

  GB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 [1995] 5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发 [1985] 5号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现场基本安全要求

作业人员条件应符合要求。

作业现场环境安全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按危险点定点与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危险识别确定,落实各级岗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作业现场实施定置管理,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的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订作业现场事故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器材。

  作业工(库)房周围35m内不准堆放干草,木材等可燃物及易燃物(固体、液体、气体)。若有树木,应及时清除落叶。

  建筑物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避雷和防静电装置,定期监测,避雷接地电阻不得高于4Ω,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得高于100Ω。

  一切电气设备、线路应符合GB7231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WJ2177的防爆安全技术规范和WJ1913、WJ2389的防止静电危害的规定。

  遇雷电、暴风雨天气,应暂停作业。

  对作业现场有毒气体和粉尘定期检测,浓度不得超过GBZ2规定的浓度。

  通讯设施应畅通,联系信号准确可靠。

  工(库)房内要备用电源,事故照明、事故排风、消防器材等设施必须齐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易燃易爆危险作业设备的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到作业计划均衡化、作业操作规范化、现场布置要定置

  化、设备工装完好化、清洁卫生经常化。

严格执行工(库)房定员定量制度,贯彻危险品存量少、工(库)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的原则,尽一切可能把事故灾害的损失限制在最小程度。

对检查出的问题在未下达事故隐患整改单前,现场作业人员要采取有效临时措施,遇重大危险问题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有关处室。

作业现场废件废料的安全处理

  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现场旧设备、旧零部件、旧管道件、旧气瓶和检修中拆卸下来的金属废料等必须设立专库,实行专门安全管理。

  对废件废料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和刷洗,结构复杂不易清理的,必须预烧,各种气瓶容器必须打开检查,不准残留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液体及有毒物品,未经处理和检查的废料件,禁止入库和弃置。

  废料库管理人员严格检查手续,不符合要求不予接收入库,经过安全处理的废料与没接触过的废料要分别存放,并应挂标志牌,标明原来用途、处理方法、处理日期、处理人并建帐存查。

  从废料中清理出来的危险物品、有毒物质,应集中管理,及时按规定销毁。

  废料出库,均需保管人员签发无危险证明书,否则不准使用和销毁。

发现险情、火警立即向单位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正确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不得隐瞒或不报。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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