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例]3篇(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4 11:01:0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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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例]3篇(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例]1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字体:小 大】 更新时间:2009-3-19 14:54:49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注册的学生在教学管理平台中进行学期注册。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在线作业成绩两部分,在线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随同下一年级进行重考,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条 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可参加重考。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学生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备案后方为有效。缓考时间经学习中心安排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在网上公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经“缓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九条 各学习中心应于考试结束后将缓考、作弊名单报学院网络教学部。重考、缓考、重修手续均由各学习中心办理并报网络教学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动。因某种原因确需变动,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经网络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得要求查阅试卷,若确认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查阅。查阅试卷需有本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统一到网络教育学院办理,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免 修、免 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对确已学过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学生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应在新学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并填写“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报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试)。未获批准者,不得免修免试,应随班学习。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

  1.持有该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不含经补考及格者);

  3.持有本、专科毕业证书,已修完该课程(已修课程内容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成绩合格者;

  4.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见附件);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等)不准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 本科在读生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在专科阶段已修并成绩合格,也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是在五年内(含五年)曾修过的同一门课,如果原修课时间超过五年,则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部分规定中的“本、专科毕业”,系指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二十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一月份或六月份到各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备案。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或其他学习中心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者不能跨科类,且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办理,以后不再办理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2.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3.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4.学生提出退学的; 5.根据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自动提出退学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学习成绩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所交费用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 1.在课程开通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 做为手续费;

  2.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开通课程的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不予退还。开课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开课时间为准;

  3.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4.退学学生的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证应交回学院。如学生证遗失,扣除学生证押金 10 元; 6.退学学生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7.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

  8.退学学生的退费原则上将费用直接汇给学生本人。学生需在“学生退学申请表”上注明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需通过教学中心退款请在“学生退学申请表” 中注明。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变更等情况造成延误或遗失,后果自负。

  奖 励 与 处 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道德败坏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参见“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毕 业、结 业

  第三十条 网络教育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制两年,学习期限2—5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仍有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者,可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5年内)经过重修后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重考合格的年份。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学习期限结束时,按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或其它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重写,重写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重写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制定更具体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如因我院与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教学校外学习中心接管直至毕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例]2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

  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

  教育部颁发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

  校系统中职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

  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处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

  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书面提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学校可取

  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招生工作一结束,各分校应按省校当年或相关的注册文件,按时完成省校要

  求各项注册工作,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分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

  材料(含入学报名表、初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就读的分校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

  转。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发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技术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证,以证

  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

  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

  生证丢失,必须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

  分校上报省电校批准,并由省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或服兵役

  及就业单位的聘任。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各分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情

  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时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和

  态度、劳动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期

  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

  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论后,再由班主任写出

  评语。毕业鉴定还须所属分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体质锻炼、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

  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

  效的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办法按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业课程相同的可申

  请免修(免考)。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中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

  者该成绩以“△”记载。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科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从外省转入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及各分校的学生,如有正当原因

  要求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和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并由省内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经省校专程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在表格上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及附上统一招生记录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等材料,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由分校自行处理,并报省校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从外系统或外省转学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过省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分校申请休学,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

  校备案。休学期间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在原就读学校按

  原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退

  学者取消学籍,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单科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省校和各分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

  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

  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审批并报省校备案;对学生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校审批。撤销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

  位或所在居委会。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八条凡学分制学生定要达到可毕业学分,学年制学生要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

  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分校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育厅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分校经一年考察鉴定合格后

  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实行学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

  未能如期毕业,原取得的学分可予以保留,对于不合格的课程在籍期间经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者,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应在市级政府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原

  就读学校申请,取得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身份证、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复印件后可到省校办理毕业证明或委托原就读学校到省校办理。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有关分校学籍管理常规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办理毕业证书的具体要求,请参照

  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文件执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例]3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教育部颁发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系统中职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处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书面提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招生工作一结束,各分校应按省校当年或相关的注册文件,按时完成省校要求各项注册工作,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分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入学报名表、初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就读的分校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转。

  第七条

  新生注册后发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技术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丢失,必须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分校上报省电校批准,并由省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或服兵役及就业单位的聘任。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分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时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和态度、劳动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期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论后,再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毕业鉴定还须所属分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体质锻炼、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办法按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业课程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中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者该成绩以“△”记载。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科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从外省转入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及各分校的学生,如有正当原因要求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和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并由省内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经省校专程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在表格上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及附上统一招生记录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等材料,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分校自行处理,并报省校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从外系统或外省转学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过省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分校申请休学,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休学期间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在原就读学校按原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退学者取消学籍,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单科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省校和各分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审批并报省校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校审批。撤销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八条

  凡学分制学生定要达到可毕业学分,学年制学生要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分校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育厅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分校经一年考察鉴定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实行学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未能如期毕业,原取得的学分可予以保留,对于不合格的课程在籍期间经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者,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应在市级政府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取得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身份证、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复印件后可到省校办理毕业证明或委托原就读学校到省校办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有关分校学籍管理常规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办理毕业证书的具体要求,请参照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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