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3篇 要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时间:2022-12-24 19:11:1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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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3篇 要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1

  持证上岗注册手续

  6.经本人签字并在“单位审核意见”位置上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财会之窗——下载中心”下载)1份。

  7.所在单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8.本人工作单位出具《会计岗位和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证明》(“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财会之窗——下载中心”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如不注册,视同未从事会计工作,不能计算会计工作年限,不能参加职称考试。

  三、办理申办及注册时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简单解释就是:“持证、工作、上岗、注册”。对未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者在校学生(含大学实习生)不予办理注册。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无法确定是否已参加工作人员,需进一步核实在岗工作情况,再办理注册,并同时提供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并经人社局认可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各1份,证明在岗从事会计工作,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2.提供的注册手续必须真实、有效,对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的考生,一经查实,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3.考试合格后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如果带全以上1-8项要件,可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4.按属地化原则的管理规定,非本市户口、非本市学生申办人员,须提供在我市工作的相关注册要件办理注册手续。

  5.委托代办人员办理,代办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需要正反两面复印在1页A4纸上)。

  6.以上复印件需复印在A4纸上。

  四、申办、注册办理工作地址及取证时间

  申办注册地址: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财政窗口(沈河区五爱街2号,地王国际花园东门,青年公园南)

  取证时间:经审查合格办理申办后,财政窗口发放一张《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取证凭单》,待10个工作日后取证(证书保存3个月)。

  公交路线:117、126、132、133、134、212、222、224、225、257、333、800“地王国际花园”下车

  注:审批大厅财政窗口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办、发证、注册、变更、调转等项业务。各会计类考试报名、继续教育仍在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2

  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能表明身份的座牌、身份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上岗执行公务或执法,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的制度。

  二、座牌上必须标识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股室、职务和岗位职责,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

  三、对外服务和窗口单位应制作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身份牌。

  四、管理服务对象要求查看身份牌或工作证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不能遮挡或推诿。

  五、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六、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科室职能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工作牌或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补办。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3

??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进行时不少于两人,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活动。

  五、执法证件的管理:

  1、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由本人自行管理,安监局将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安监局,由安监局交回发证机关。

  3、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4、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之日起10日内交回我局。

  5、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6、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虚假、舞弊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7)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取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8)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9)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10)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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