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篇(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2-24 18:29:2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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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篇(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09月03日 15时55分30

  3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土地房产

“土地开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8]8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 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初审,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林业等部门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实施前两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复印件);

(四)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审核意见;

(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有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资金来源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现场踏勘,会审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四章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条 在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采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项目所在地类似工程的投资标准以及建设部门按季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对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报批时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书及其说明和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预算书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四)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

(五)项目规划图(不小于1/2000);

(六)项目工程设计图册;

(七)项目所在地规划设计方案公告、发布公告时相关影像资料;

(八)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会审。属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属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属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批复。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的耕地开垦费;

(二)中央及省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四)财政性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每年从省级以上财政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留成10%-15%的工作经费,用于市县两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与监督系统、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耕地折算等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其余财政性资金按项目下达到各区(市、县)。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各区(市、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未按时完成,对挪用挤占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区(市、县),要限期追回资金,取消下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支出(含异地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费用)。

  第二十条 资金下达到各区(市、县)后,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预算的80%,预算的15%待工程审计结束后拨付,剩余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的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各自行业(或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设计确需进行变更的,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项目实施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及相应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的变更方案作为项目档案纳入项目管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项目工程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七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初验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位置图、项目竣工图(不小于1/2000)、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复印件),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图件均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五)有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检测报告;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项目实施前后5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项目合同、后续管护协议书等;

(十一)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省国土厅门户网站发布:陈晨时间:2012-04-24 14:39:57 浏览:7

  2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 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

  第九条 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二)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 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规模: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立项的备选项目。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

(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十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计划任务。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立项后,对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预算及测量单位。

  有关单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形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省厅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科学编制的原则,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区实测面积布置安排各项工程内容、工程量。设计和预算应满足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的需要。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提水站、蓄水池、堤防等单体工程,承担项目设计编制的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先由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及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预算的基本方案、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再提交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把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备案。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厅编制的项目预算计划安排批复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 项目承担单位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事业单位应作为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履行如下项目法人责任:

(一)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三)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四)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

(五)具体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承担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施工。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负责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和过错追究制。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咨询、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设计交底以及对确需变更的项目进行设计修改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地测量、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施工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备案管理,相关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从业资质。对违背职业操守行为或工作成果绩效差的服务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认可其提交的技术成果并不予准入土地开发整理服务行业。同时,对相关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察或抽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和实地条件有差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予以解决。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在原批准的工程任务、投资和设计标准基本不改变的前提下,发生工程局部位置、工程量较小变化和技术性小调整等细微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二)增加、取消单项工程中某一类工程或小范围移动骨干工程和项目区位置,造成部分工程数量分别增减等一般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增加、取消和大范围移动某项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项目地块位置和工程数量分别增减变化较大等重大变更,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四)因初步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对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决算情况、土地权属与使用管理、工程管护措施、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安排对竣工后项目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并提交相关技术复核报告。

(三)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备查资料: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施工工作总结报告与资金使用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图和相关附表等资料。

(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对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对项目区内各项配套设施要明晰产权与管护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管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和及时利用。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图件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和自筹资金,及以实现完成占补平衡为目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

  舟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类型:法律法规 信息发布时间:2003-4-7 信息浏览次数:699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市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浙政发[1999]190号《关于开展1000万亩商品粮基地的通知》以及浙土发[1998]41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按项目进行勘测、规划、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

  2.按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土地整理以项目核定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耕地补充方案以土地开发项目库为基础编制。

  二 项目质量标准

  第三条 地块标准

  1.田快大小。根据项目所处地形,一般要求每块水田在2亩以上,以满足机耕要求,旱地可适当减少,丘陵山地应梯田化,以防止水土流失。

  2.田面平整。田块内高差不大于5厘米。

  3.耕作层厚度大于30厘米,土质符合种植要求,保水保肥性能良好。

  第四条 农田配套设施

  1.农田排灌设施布置合理,田间排涝标准一般应在10年一遇以上,固定渠道达到“三面光”标准。

  2.农道畅通,便于农业机械作业。

  3.宜林地段应种植农业防护林带。

  三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程序与审批权限

  1.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2.土地开发项目按项目级别及补助资金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立项,耕地补充项目与农用地转用方案一起逐级上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土地管理局部门。

  第六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浙土发[1998]4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2.项目自然、社会、经济、生态条件可行。

  3.现状地类及界限应与图、数、实地相一致。

  4.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图件完整齐全、具有较好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份。

  2.项目呈报表4份:土地整理项目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申请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项目填写《浙江省造地改田资金扶持开荒造地项目申请表》。

  3.标注项目实施范围的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份、1/土地利用现状图2份、1/项目规划设计图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图件2份。

  1.项目投资经济分析及概算1份。

  2.组织管理及实施计划:包括分阶段实施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进度、资金、质量管理制度。

  四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部门必需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责任、项目范围、质量、期限、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建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

  五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件 验收程序

  1.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初验,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提交初验报告书,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验,合格后报省国土厅确认。2.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初验,县级以上项目报市土地管理局验收,省级项目验收后报省厅确认。

  第十二条 验收提交的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主要包括A增加耕地面积;B组织实施、管理、施工情况;C各项工程数量、质量、投资、投工情况;D经验和存在问题。

  3.申请报市局验收的项目提交初验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

  1.是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是否划入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项目资料归档

  项目完成后,应将立项报批、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各类合同、竣工验收等全部图件、文字、照片、音像分类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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