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查询难题3篇(儿童医疗保险有大病医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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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查询难题3篇(儿童医疗保险有大病医保吗)

回答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查询难题1

  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须知

  一、在校学生参保范围

  在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研究生可以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把非北京户籍大学生也纳入到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中)。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0元(学校补贴)。保险缴费在每年9月25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二、需准备的材料

  1、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2、2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白底标准彩色证件照照片,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正楷书写本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一张贴在《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上,另外一张贴在《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手册》上。)

  三、参保人的保障标准

  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内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

  四、参保后的医疗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200种;中药200种) 有关“北京市学生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相关网站或拨打海淀区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免费咨询热线: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网址: 海淀区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免费咨询热线: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2009年9月2日

回答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查询难题2

《临沧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临沧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临沧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时医疗费用支付困难的问题,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云政发〔2009〕199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210号)和《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2009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临沧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前款所称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内,对参保人员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紧密衔接。

  第五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承保我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承保我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章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方式、标准:普通居民(包括新生儿、学生儿童、大学生、成年人)每人每年的筹资标准为50元,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的筹资标准为30元,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同级财政配套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代缴。

  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七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0日,参保居民应按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或者续保手续,一次性缴纳下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截止日后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011年作为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之年,缴费时间为本文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在此期间内登记参保并缴纳大病补充保险缴费的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县(区)收取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须于收缴保险费的当年12月25日前由县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在保险当年的3月底前按时足额划拨、上解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申赔程序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相应保险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就医管理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12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适用于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在一个自然内,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一)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进入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含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按比例(30%)承担部分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政策范围内按比例(70%)承担部分]。超过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承担,由个人自行负担或争取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死亡的,其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含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负责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的人员持参保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卡”)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向同级医保中心申报,同级医保中心在收到参保人员申报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办理赔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应在收到医保中心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有争议的除外)。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医疗费用垫付能力等情况,向医疗机构申请分阶段结算后到同级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在办理分阶段结算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卡复印件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所住医院出具的分阶段结算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 各级医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申报赔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医保中心填写的赔付申请书;

(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卡复印件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单位提供的出院证明(特殊慢性疾病提供医保中心的审批批复);

(四)医疗费用收据(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需提供发票原件或发票复印件,提供发票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留存单位的公章)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含检查、治疗、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清单);

(五)医保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报销结算表;

(六)医保中心出具的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七)大病保险承保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缴费截止日后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缴纳当年保险费的,由医保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大病保险承保方后,按规定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办法和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

  市医保中心代表全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承保方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结算和拨付工作。

  各县(区)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参保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核定、征缴和上解工作,并负责为参保人员医疗终结后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及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申请赔付。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场运作,承保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经营风险,应当制定和完善服务措施,简化赔付手续,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指承保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指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之间发生有关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协助参保人员弄虚作假的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临沧市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2009年第1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12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回答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查询难题3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一、概念:

  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需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及相关的文件。本规定是保正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医疗。

  二、参保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1.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职工按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4.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6.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四、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苞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五、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六、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4.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七、职工调动大病医疗如何转移?

  为办理了大病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障局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八、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

  1.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可以在经营地就近选择两家由市区劳动局、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其中一家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一家区级定点医院,职工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职工患病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有关转院审批手续。

  2.职工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3.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职工,就诊时需使用大病统筹处方,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凡“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个人负担其费用的20%,未被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

  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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