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3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

时间:2022-12-26 09:25:0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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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3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1

  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确有

  功能缺陷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严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12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012

  职业劳动能力012

  社交活动能力01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精 神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

  2分-----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本 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是否 关心孩子的抚养教育、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了解他(她)们择偶的态度。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流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

  2分-----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

  4、职业劳动能力

  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指在职人员)学习能力(指学生)或家务劳动(指病前无职业,已休学待业或离退休者)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规行事,按时上下班,按时校学习,家务劳动能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响。

  0分-----无异常,或只有些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时上下班。职业工作已降低档次,学习成绩或家务劳动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业、病休及休学、病人可恢复工作或学习,尚待安排者。

  2分-----严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状明显而不能工作与学习,不能料理家务。

  5、社交活动能力

  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没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同事、同学、亲友、邻居以及与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触但不一定熟悉的人(如汽车售票员、商店售货员┅┅)的接触与交往情况。主动走亲访友情况,主动逛商店、购物、去娱乐场所活动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不主动接触他人,不主动外出活动,但经过反复劝说与鼓励尚能接触与参与。

  2分-----严重地社会性退缩,终日独处,拒不与人交往,拒绝参与任何社交活动,劝说无效。

?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精神残疾四级: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2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3

  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证,由国家残联给以残疾人的证件。《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 二级低视力 ≥—<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 >90(好耳)<15 二级 71—90(好耳)15—30 三级 61—70(好耳)31—60 四级 51—60(好耳)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江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四级 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

  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 1 2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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