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认定标准3篇(企业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时间:2022-12-26 16:42:3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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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认定标准3篇(企业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1

  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标准

  一、时间安排

  分各单位调查摸底阶段和省交通工会审核、救助两个阶段。

  二、摸底的范围

  1、在档的困难职工情况(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和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其他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一年自负医疗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原始单据、职工所在单位及社会医保部门已受理的单据、社会医保部门规定的药品及医疗项目);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同户口、无工作单位)患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医疗费原始单据,并且自费额超过8000元的);

  4、困难企业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申报材料

  职工个人申请书(家庭人数、工作单位、本人工资数、家庭总收入数、造成困难的原因);救济表(救济表要认真填写,单位意见栏要填单位意见并盖公章);符合要求的医疗单据等。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对困难职工、重大病职工、零就业家庭职工(个体经商、经营企业户不包括在内)的走访、调查,全面把握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

  2、要在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基础上,拿出本单位对困难职工的救助方案,向党委汇报,争取行政资金对困难职工进行救助,并对职工救济的情况要填表报送省交通工会;

  3、对需上报省交通工会救助的,要按要求严格把关,如实申报,不漏报、不误报、不弄虚作假;

  五、注意事项

  1、药费单据系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正式单据,医疗部门或单位受理过的单据(商业药店单据,住院费中输血、用件、床位、取暖费、陪护等不在此范围);

  2、有合同医院但因救急而在其他医院住院就诊的单据,按医保部门完全不受理的单据的20%核算自费额;

  3、异地就诊的医药费不能核算自费额;

  4、各单位要打印总表(姓名、单位、自费额、救助额、困难档案号、会员档案号)一式三份,带U盘;

  5、没上交工会经费、不足额上交工会经费的抓紧上交,否则不予操作。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2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解答困难职工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为: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持久地实施送温暖工程,把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校园安定和谐,根据工会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经校工会研究,决定调整我校在职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住院看望

  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工会组织看望慰问,经费标准为100-200元。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和校级领导因病住院,所在部门工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由校工会进行看望。

  2.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正处级干部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负责人代表校工会进行看望。

  3.其他人员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进行看望。

  4.春节期间因病在长沙市内市级和省级医院住院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向校工会报告,校工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代表学校进行看望。

  上述各条除第3条经费从部门工会福利费支付外,其余各条所需经费均从校工会福利费中支付。

  二、职工去世抚慰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去世,职工因公牺牲(经校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2000元。

  2.在职职工因病或意外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1000元。

  3.在职职工的父(母)或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300元。

  上述各条所列抚慰金,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派专人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并发放。

  三、职工困难补助

  1.职工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3000元。

  2.职工父母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凭父母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申请条件参照第1条。

  3.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等)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肢体残缺、器官破损等)并住院治疗,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

  4.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并住院治疗,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

  5.职工本人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长期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等),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

  四、困难补助申办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2.部门工会领导作为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帮扶者,既要满腔热情地受理职工的申请,又要认真负责地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在《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到校工会逐项办理,确保把有限的经费及时发放到需要帮助的职工手中。

  3.校工会汇集各部门工会报送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每年集中评定两次,即每学期期末评定一次。

  五、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中大教工字〔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附属医院工会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件:1.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2.职工抚慰金申请表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3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首要条件是在岗职工,其次是困难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我们奈曼旗低保线是人均每月650元。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650×150%=975)以内,即低保边缘户(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未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的职工家庭),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因职工本人或家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月家庭人均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1950元以内(含)的在岗职工家庭、灵活救助(有事实劳动关系: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表)人员家庭。

  五、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困难,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1950元)以内(含);

  2、突发重大疾病的只限于2017---2018年的,且必须具备住院诊断书、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且住院花费金额较大;

  3、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只限于2017---2018年的,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所需要提供的附件:

(1)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个人签字)(2)单位贫困证明(盖章、领导签字)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4)劳动合同和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表(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工资表)

(5)本人家庭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连续6个月)(6)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因病致困的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和住院自费票据复印件);因子女上学致困提供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因各种自然灾害和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计算家庭收入时,如果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除60周岁以上老人(离、退休有工资的除外)和学生没有收入外,其余有劳动能力的都按有收入计算,女职工最低按每月500元,男职工最低按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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