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3篇 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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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3篇 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1

  神东煤炭集团机电类资产管理办法

  神东?2014?2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电类资产管理,规范公司机电类资产管理流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一体化,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神东?2012?340号)、《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全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机电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电类资产分为有偿使用资产和非有偿使用资产两部分。

(一)有偿使用资产的范围:各生产矿井、地面生产单位和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设备维修中心的设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

(二)非有偿使用资产的范围:除有偿使用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如:各单位使用的小型设备、汽车、吊车、仪器仪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机电类资产管理工作统一部署,整体规划。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公司成立机电类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机电管理部经理

  成员:财务部、机电管理部分管资产管理的领导和业务主管、纪检监察部、设备管理中心主任和分管对外调剂副主任及相关人员、物资供应中心、设备维修中心和各单位机电矿长及相关人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 审定机电类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3. 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机电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管理部,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

  2. 负责起草、修改和下发机电类资产管理制度; 3. 负责组织机电类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4. 负责机电类资产全寿命管理的业务指导; 5. 负责资产管理系统运行的专业指导; 6. 负责非有偿使用设备的监督管理; 7. 负责计量器具管理的监督指导; 8. 参与机电设备报废鉴定; 9. 参与有偿使用设备资产盘点;

  10. 对有偿使用设备及非有偿使用设备台账、实物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

(一)设备管理中心是有偿使用设备的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及公司相关制度; 2. 负责设备的全寿命管理; 3. 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管理;

  4. 负责资产管理系统机电设备基础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5. 负责有偿使用设备资产盘点及日常运行监督与检查; 6. 负责有偿使用设备台账建立; 7. 参与机电设备报废鉴定;

(二)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物资计划、采购、验收、储备、配送、索赔和废旧物资回收。

(三)设备维修中心负责设备的大、项修及修旧利废。

(四)财务部职责:

  1. 负责公司资产日常价值管理、资产评估与处置; 2.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报废鉴定和减值测试; 3. 负责证件备案管理和价值核算;

  4. 负责向股份公司申报资产处置、评估工作的申请和备案。

(五)纪检监察部负责资产采购、报废鉴定及处置过程的监督。

(六)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非有偿设备全寿命管理和有偿设备现场运行管理,做好点检、日常维护保养、预防性检修和设备完好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章 计划、采购管理

  第一节 计划管理

  第七条 需求计划要注明资金来源,按照资金渠道分为生产、专项、基建。按照订货周期分为、月度和紧急计划。

(一)有偿使用机电类资产及“三防”物资储备计划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在选型确定后,编制需求计划,经机电管理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

(二)固定胶带机,各使用单位提报需求计划,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

(三)移动式胶带机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提报计划,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

(四)小型移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需求申请,设备管理中心结合全公司现有数量,汇总、平衡,可调剂的公司内部调剂,不可调剂的汇总后提报公司需求计划,机电管理部审批后,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

(五)洗选设备,由洗选中心提报需求计划,经机电管理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

(六)其他机电类资产由各使用单位提报需求计划,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

(七)各单位在提报需求计划时,要求附技术标书,技术标书的编审按照《神东煤炭集团设备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需求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生产建设计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不得不对上报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的,计划提报单位编制书面计划变更申请,并按原计划提报审批层级,逐级审批后,向物资供应中心提报,物资供应中心审批通过后再履行变更。

  第九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所需物资,现场总指挥可直接批准实施紧急采购。事后,属于神华集团总部集中采购的物资将采购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集团物资管理部备案;属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的物资,将采购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管理部和物资供应中心备案。

  第二节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属于集采范围内的物资转集团进行采购。第十一条 非集采目录范围内的物资,由神东自行采购。第十二条 合同按照神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结合设备和供应物资的品种,根据其重要程度分批收集、整理、编制、完善验收标准和规范,并报机电管理部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对每批次物资或每台(套)设备签订验收备忘录或验收记录,并对验收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时间、地点、组装调试的具体要求,由设备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物资供应中心,并全程指导。

  第十六条 合同规定须安装调试后办理验收手续的物资,基建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出具安装调试报告,其它项目由设备管理中心出具安装调试报告。

  第十七条 设备地面调试验收完成前所发生的吊装、拉运费用由物资供应中心承担,调试验收完成后费用由设备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后,在ERP系统中办理接收入库手续,自动生成入库凭证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入库时详细核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配套情况及包装等,检查附带的说明书、技术图纸、资料、质量证明书等。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类资产必须随进随出,不得在库存中滞留。第二十条 机电类资产出库必须严格履行系统中办理出库手续。第二十一条 出库后属于全资产管理的资产要先录入EAM全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录入财务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专项和生产成本购置的资产,各单位收到资产时,先完善EAM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信息,没有EAM设备编码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交编码申请,财务在录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必须要有EAM信息。

  第二十三条 属于基建购入资产,各单位在资产领用出库时,按照领用明细建立EAM台账,各单位在结算期间按照正常入账资产管理,待财务资产结算完成后,一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财务系统中的资产和EAM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核对,确保财务账中的固定和无形资产与EAM资产管理系统一致。

  第二十五条 资产有调拨、人员变动、位置变动等信息变动,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及时更新EAM台账信息。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井采掘设备每天停机维护、保养时间不低于4小时,主运输、洗选设备每天停机维护、保养时间不低于3小时,外运装车设备每天停机维护、保养时间不低于1小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设备预防性检修。第二十八条 设备事故管理、润滑管理、“三率”管理等参见《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章 调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由调入单位提出资产调拨申请,经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财务负责人和资产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司财务部审核。

  第三十条 调入单位办完资产调拨手续后,将属于调出单位的资产调拨单交予调出单位财务科、实物管理科后,方可进行实物调拨。

  第三十一条 调拨单由调出单位填写,连同资产卡片一并附在调拨单后,调拨单所填内容必须与资产卡片内容一致;内容填写不完整,不予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章 维修及更新改造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维修中心负责全公司设备维修,设备维修中心没有能力承修的设备和部件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服务中心将设备回撤后,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承修单位、生产服务中心、设备使用单位对入厂设备进行验收。入厂设备要机体清洁,零部件齐全、完整(电气设备铅封完好),具备通电验收条件的设备,必须进行通电验收,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 设备在维修、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破坏性拆件。

  第九章 资产盘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固定资产集中清查盘点。对于价值高、容易损毁和丢失的资产,要进行经常性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有偿使用设备进行集中盘点,并建立设备台账上报机电管理部。第三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非有偿使用设备进行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各单位合并、分立时,必须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的转移手续。

  第十章 报废鉴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报废作为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落实,对无利用和修复价值的资产及时进行报废鉴定,固定资产报废严格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于拟报废的资产,由本单位向资产监管部门提报资产报废申请,资产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现场鉴定,明确资产报废原因,报废资产鉴定确认后,按半年由财务部统一汇总。

  第四十一条 综、连采设备的报废,原则上以设备的过煤量为依据可适当参照设备使用年限;资产报废条件参见《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机电管理部定期对设备管理中心建立的有偿设备使用台账、各使用单位建立的非有偿使用设备台账进行检查;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需成立资产检查小组,以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即日常工作检查,主要对数据报送、信息传递、上下级沟通等工作的及时性和质量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时,没有及时建立或调整相关台账的单位,按照五型绩效考核相关要求执行。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编制检查报告,报告中要反映资产管理基本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资产管理盲点和薄弱点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机电管理部。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2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 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 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矿辅助运输车辆。

  第三条 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 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 1000PPm、800PPm。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70℃,发动 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150℃。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辅助运输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其 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辅助运输车辆种类、数量及更新、报废等中长期计划。(三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五负责车辆大修计划、调剂计划的审核。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监管单位,其职责: 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车辆的运行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及车辆管理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负责对外委维修业务和外协单 位的考核。

(三负责对车辆管理中心提交的外委维修及大修计划进行审核、上报、落实。(四对非正常损坏上升到事故级别的车辆进行追查和鉴定。(五平衡协调车辆管理中心与各使用单位之间存在的一般问题。(六对车辆安全性能每半年逐台检测一次。第六条 车辆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维修和调剂。负责维修备件计划的提报并组织到各维修点。负责井下故障车辆的救援。

(四根据各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车辆采购建议计划、调剂计划、外委修理项目、大 修计划,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建立 EAM 系统车辆台帐,实现帐、卡、物统一。(七按月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并粘贴检验合格证。(八负责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

(九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七条 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

  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检查、点检、维护保养(见附表。

(三负责对车辆的瓦斯断电仪的完好管理和定期校验;负责车辆定位仪的完好管理。

(四 负责无修复价值的车辆旧件的回收;负责将有修复利用价值的旧件交车辆管理中心, 由车辆管理中心修复利用。

(五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六建立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七负责维修配件的确认、出库及消耗跟踪。(八负责给车辆管理中心维修提供必要设施。

(九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十提报用车需求计划。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持入井证上岗。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和自救器、人员和车 辆定位仪。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酒后驾车、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公车私用。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 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 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 %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十三条 低污染指挥车和各区队固定使用的低污染车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但必须取得 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且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其它 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章 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矿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

  数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队要设专职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 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第十七条 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 8kg 的合格灭火器和 2个故障警示牌。

  第二十条 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倒车报警装 置。

  第二十一条 井下禁止在拐弯、交叉路口设置水幕。

  第二十二条 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倒 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三条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第二十四条 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 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 5km/h。

(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 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km/h。

(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 行。

(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 超过 10 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 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 5km/h。第二十六条 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 时, 待车辆停稳后, 人员行至车辆后方 5m 外, 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 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 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 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坡时车速控制在 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第二十八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 50米。

  第二十九条 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 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条 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第三十一条 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 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 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第三十三条 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停车让行。

(四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 让行。

(五 会车时相距 50米开始变光减速, 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 等待对面车辆通过 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四条 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第三十五条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 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

(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 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二运送人员应使-

-用专用人车运送。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开动前,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得到坐乘人员 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三车辆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在 运行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四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严禁超员运输。第三十七条 运送材料、设备的一般规定

(一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严禁人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 送。

(二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三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 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抛洒防护措施。

(五运送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六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必须加设接地线;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 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 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四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 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 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 必须提前 50米减速鸣笛, 距离人员 5米必须 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七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第三十九条 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 5米,深度不超过 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 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二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巷道转 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三单通道矿井每隔 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四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 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五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警示牌。(六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 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 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 减速慢

  行”的警示牌。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 5m 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方可继续 行车。

  第四十条 主要运输大巷为了形成环线行车,车辆必须经过回风巷道时,必须执行以下措 施:(一在进入回风巷的风门前必须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红绿灯装置,当瓦 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正常时, 绿灯亮, 允许车辆通行;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 红灯亮, 禁止车辆通行。

(二调度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禁止车辆通行。(三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 害气体超标,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第四十一条 井下特种车辆(包括 912系列车、ED 系列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 功能车等运行特别规定:(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各单位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办法,并严格 执行;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 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 特种车 辆集中运输期间, 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 严禁运行线路上安排人员作业, 特殊情况 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 10km/h,空载时不超 20km/h;进入作业 地点后,重载时不超 5km/h,空载时不超 10km/h。

(五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六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

  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 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 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 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七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 指挥。

(八 行车时 , 除跟车人员外 , 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 跟车人员必须从指定位置上下车, 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

  第四十二条 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设置。

  为保证井下行车安全,对井下行车路线进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分 为:红、黄、蓝、绿 4种,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蓝色表示指令,绿色表示提示。各类图样、基本尺寸及设置安装规范。

  第五章 应急避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矿井应急避险设施的具体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 计规范》,要因地制宜地装设防跑车装置或设施,确保车辆失控后人员安全避险。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井下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要醒目、齐全;特别是井下主要行车的特殊 路段,如:交叉路口、T 型路口、拐弯处的标示标志、警示装置要定期维护。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车辆运行危险源辨识工作,对行驶过程中刹车突然失灵、全车灯 光突然无电、转向突然失灵、传动轴突然断裂、前轮胎突然爆裂、斜坡遇结冰、油污、稀泥 等侧滑、遇到透水、火灾、瓦斯超限、顶板严重冒落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且要严格 实施。第六章 内业资料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各种车辆操作规程的组织编制工作。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辅助运输车辆 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按职责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故障检修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 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车辆定期检验报告。第四十九条 各矿井负责矿井辅助运输线路图的绘制,运输线路图应包括防爆车和非防爆 车运输线路图。第五十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车辆台帐。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辅助运输车辆检查采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考核结果纳 入

  月度机电考核中。第八章 奖 罚 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章行为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进行处罚;车辆 完好情况奖罚按《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奖罚条例》执行。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bsp;附件:1.驾驶员日常检查项目 2.维修工职责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3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神东?2014?233号

  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应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神东煤炭集团应急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

  2014年7月7日 神东煤炭集团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应急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迅速、高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控制或消除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三条 应急管理所需资金应列入安全专项费用计划 并据实列支,审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管理:指公司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臵和善后恢复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的必要措施,应用科学、技术、规划与管理手段,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第五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业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第七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司所属单位对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决定、部署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臵。

(二)组织审核公司应急预案,督促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工作。

(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四)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五)接受政府指令和调动,指挥、调度公司应急力量参 加社会救援。

(六)负责突发事件上报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通报。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公司综合预案,组织审核公司专项应急预案。

(二)组织制订公司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负责与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

(四)对公司所属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并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五)负责传达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指令,做好应急信息汇总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等。

(六)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安全监察局:负责应急队伍管理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监督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总调度室:组织公司冬、夏季三防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负责应急值守工作,接收、处臵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统一调度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传达各项应急指令,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三)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顶板、井下水灾事故专项应 急预案编制修订;参与相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并及时分析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顶板和水灾监测数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四)通风管理部:负责公司瓦斯、煤尘、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参与相关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并及时分析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各类气体监测数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五)机电管理部:负责公司机电、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六)工会工作部:负责人群集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

(七)治安保卫部:负责社会安全事件(含信访)、防恐反恐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期间人员疏散、戒严、秩序维持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八)神东总医院:负责突发重大疾病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指导医疗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并做好药物及医疗器材储备工作。

(九)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油品、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和应急救援物资配送工作。

(十)供电中心:负责大面积停电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大面积停电应急抢险方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保 障应急救援过程的供电安全。

(十一)信息中心:负责通信信息网络大面积中断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通信信息网络大面积中断抢险方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保障应急救援过程的通讯畅通。

(十二)环保管理处: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的环境监测工作。

(十三)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地面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地面交通事故抢险方案制定;保障应急救援过程车辆调运。

(十四)矿业服务公司:负责食物中毒、压力容器爆炸、供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救护消防大队:参与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单位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的业务指导。

(十六)董事长办公室(宣传部)、新闻中心:参与公司应急管理宣传工作;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十七)人力资源部:负责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十八)规划发展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应急管理各项费用计划编制,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十九)内控审计部:监督应急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因素,设臵兼职应急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

  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工作例会制度、应急值守制度、应急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应急宣传教育制度、应急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应急演练和评估制度、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应急投入保障制度、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应急物资档案管理制度、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它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危险性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013)等规定,结合周边环境、自然条件和危险源分析、风险评估结果、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公司所属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构成。各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公司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应急预案负责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组织评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修订后符合相关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实施。现场处臵方案有关要点应在作业现场显著位臵以图牌板形式说明。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进行备案。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办理。

  各单位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总调度室和矿山救护消防大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评审专家的姓名、职称。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结论。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各类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评审、备案1次;属地地方政府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一)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四章 应急培训

  第二十四条 应急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组成部分,列入公司级、矿(处)级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在教学大纲中要明确应急培训学时。

  第二十五条 应急培训重点内容:

(一)管理人员重点培训内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神华和神东两级公司相关制度,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程序和处臵措施,典型案例等。

(二)从业人员重点培训内容:神东和矿(处)级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先期处臵、避灾路线,个人应急防护装备用品,现场处臵方案,典型案例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急预案》发布后,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培训;公司所属单位《应急预案》发布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必须在1个月内组织实施,并 建立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必须接受应急培训。在职员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新员工要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其中井工煤矿不少于8学时,其它单位不少于4学时;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按形式可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按责任主体分为公司级、矿(处)级演练,公司级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实战演练,煤矿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实战演练,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规划应在3个内对综合应急预案和所有专项应急预案全面演练覆盖。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制定下应急演练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制公司下应急演练计划并下发实施。应急演练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开展的应急演练次数。

(二)演练的目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类型(形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等情况说明。

(三)演练的组织、准备、实施要求和进度安排等。第三十条 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应急演练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演练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演练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并参与应急演练。

(四)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五)通过应急演练,查找预案及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应根据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明确演练目的及要求、演练事故情景设计、演练规模及时间、参演单位和人员主要任务及职责、演练筹备工作、演练主要步骤、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矿(处)级演练提前一周将电子版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报公司总调度室确定演练日期。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要成立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执行组、保障组、评估组等专业工作组。组织协调参演部门和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指导,共同完成应急演练的准备、实施、总结评估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矿(处)级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形成演练总结报告,救护消防大队形成战后总结报告,于两日内提交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每次演练要形成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年终要根据全公司演练情况编制应急演练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演练单位应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 改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

  第六章 应急队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中。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由专业队伍、兼职队伍构成的“统一领导、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三十八条

  矿山救护消防大队应按规定配备必需的装备、器材,并明确管理职责和制度,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十九条

  矿山救护消防大队应进行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四十条 矿山救护消防大队应健全应急值守、接警处臵、预防性检查、培训考核、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维护、技术资料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值班、训练演练、事故处理等记录和装备管理、战后总结、隐患排查情况等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矿山救护消防大队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规范,结合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实际与各类自然灾害特点,加强培训和训练工作,定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熟悉服务单位安全生产环境和救护资源,提升突发事件科学施救能力。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属煤矿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兼职矿山救护队,按规定配备装备。各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特点,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库,为现场救援、决策咨询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四条

  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加强神东总医院应急医疗救护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护装备、器材、药品,承担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和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技术专家队伍、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登记工作,当应急队伍编制、人员等发生变化时,及时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总调度室。

  第七章 应急物资

  第四十六条 应急物资管理的原则: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定期更新、专物专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应急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急物资分为公司集中储备的物资和基层单位储备的物资两部分。公司集中储备的物资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保管,基层单位储备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灾害类型、矿井规模和实际能力制定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储备种类、数量应满足灾变时应急抢险救灾的需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条

  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进行审核,确定公司集中储备物资计划和 基层单位储备物资计划,提交公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对应急物资进行配臵。

  第五十二条

  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必须和应急预案同步修改,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修改。

  第五十三条

  应急物资必须专人管理、专库分类存放,并挂牌管理,建立台账,做到“帐、卡、物”统一;根据物资的不同特点,制定调剂替换周期,与生产物资进行调剂替换,保证储备物资性能可靠。

  第五十四条

  在仓储过程中应急物资如发生挪用、损坏、丢失等情况,公司集中储备物资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追查,基层单位储备物资由本单位负责追查。

  第五十五条

  应急物资至少每月保养、维护一次,并做好登记,发现应急物资损坏以及功能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五十六条 发生灾害事故时应急物资由应急指挥中心调配使用。物资供应中心接到指令后,立即将所需物资配送指定地点,并与事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抢险救灾结束后,所调配应急物资必须及时返还。公司及各单位应根据应急物资使用消耗情况,及时维修、更新、补充。

  第五十八条 当应急物资因使用或损坏出现消耗后,公司储备的物资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提报补充计划,经公司审核后进行补充;公司所属单位储备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补充。第五十九条

  应急物资保管单位每季度末将应急物资台账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台账中要明确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技术参数及状态。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条 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季度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通过内业资料、现场检查、考试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公司所属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应急管理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六十一条

  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及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对牺牲人员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为其申报烈士。

  第六十三条 凡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未做好准备工作和事故发生时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指挥救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救援行动中借故逃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五型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扩大等后果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决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局。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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