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篇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6 01:21:3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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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篇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1

  人员聘用管理办法(1)

  一、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三、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四、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五、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六、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四)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七、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八、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相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八)面试或笔试记录。

(九)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九、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十、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二)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十一、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

  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二、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公司给予办理户口调动。

  十三、总公司和各下属企业的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总公司人事监察部和劳资部,由上述二个单位负责监督聘用合同和担保书的执行。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2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新员工的,应于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用工计划报学院人事部门,提交学院审批。

  第三条聘用教师学历职称条件:专兼职教师原则上均要求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理实一体化教师如具备双师素质和条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聘用普通员工的条件: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或65周岁以下(以具体岗位聘用年龄规定为准)。技术工种岗位的,需具备上岗资格证和初级工或以上技能等级证。

  第五条凡是聘用人员需提交身份证、计生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或由学院组织统一体检,费用自理)。

  第六条所有聘用人员需通过学院人事部门、用人部门的面试及学院审批后方可聘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由用工部门进行工作考核,并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考核均合格者,方可与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性质而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签。

  第九条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同等考核、考勤。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

  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在办事处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办事处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办事处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试用半年)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 办事处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测评合格后,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办事处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城管队员、综治、计生工作人员、文印、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办事处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为83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333元/月,全年4000元/人,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125%,即50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100%,即40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75%,即3000元。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处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规定上下班,迟于规定上班时间超过10分钟进办公室、早于规定下班时间超过10分钟离开办公室者,视为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即视为旷工半天。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三)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半天,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长批准;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

(四)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办事处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分为100分制,领导考核占30分,社区评议占30分,办事处各科室长评议占20分,聘用人员互评20分。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90分以上)、合格(考核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考核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考核70分以下)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如两年连续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办事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和生活中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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