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共9篇 申请追加原告申请书

时间:2022-07-12 16:13:13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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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共9篇 申请追加原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1

  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付原告XXX工资.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13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13]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13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1月30 日 附1:证据2组

1、《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煤矿现场照片6张,共5页。证明芙蓉村煤矿已经关闭。

2、芙蓉村煤矿承包《补充协议书》、2名证人证词,共4页,证明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是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

  附2: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2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

  代理人:梁学军律师,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此处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3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成都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住址:(按照执照地址完善)联系电话:13XXXXX8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XX联系电话:13XXXXX8

  住址: (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1日,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12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此致

  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都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深圳市XXXXX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执照、证件复印件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4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9月19日,汉族,现住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原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在正在审理中,在本案中,被申请人xxx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故请求贵院增加其为被告。事实与理由如下:2013年7月,申请人还在晋中市和顺县,原告陈某多次找到申请人,让申请人找人帮他购买一辆轿车,申请人随即联系了被申请人xxx(前男友),由被申请人与原告陈某沟通此事,后被申请人果真开回一辆轿车,原告陈某对该轿车很满意,就留了下来,申请人此后再也没过问过此事。后来经多方打听得知,被申请人拿走了申请人的银行卡(当时银行卡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内,被申请人知道银行卡密码),并将账号提供给了原告陈某。至于原告陈某何时汇的钱,被申请人何时取走的钱,申请人均不知情。由此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只起到了介绍作用,属于“中间人”,原告应当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要回购车款,与申请人毫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1 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月2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5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XXXXXX楼东单元顶楼西户。 被申请人:XXXX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市徐福镇草泊村西。

  请求事项

1、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X作为本案被告,并对欠款承担支付责任。

2、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2)X民初字第XXXX号,申请人认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本案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人虽然于2008年3月16日与被申请人XX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XX、XX作为实际施工人与XXXX有限公司履行了施工合同,XXX、XXX拖欠工程款应承担支付责任,XXXXXXX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追加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6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杨翠平,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长治市郊区西白兔村。

  被申请人:张松昌,又名张小旦,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集店乡天池村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王元林、申智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被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承包的土地系由被申请人分配给王元林及申智永,其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请予准许。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7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历城民初字第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1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8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 被申请人二

  申请事项:

一、请求追加两被申请人作为号案的共同被告。

二、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

(合计: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根据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我方认为两被申请人是共同聘请原告的雇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两被申请人及连带赔偿原告。故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两被申请人作为案号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共9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长安大道45号。

  被申请人:李四,男,1980年2月10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红旗路XX号。身份证号:410……X。电话:13……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李四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未经允许违反施工项目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承包XX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统一结算。被申请人承包该工程后,本案原告王五诉称其于2014年7月25日在该工程项目中受伤,而该工程属于李四所承包的项目,王五受雇于李四。而王五只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李四作为王五的雇主,与本案存在着厉害关系,应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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