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2007年推进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及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模版]3篇

时间:2022-12-21 21:44:00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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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2007年推进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及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模版]3篇

遵义市2007年推进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及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模版]1

  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优化和规模整合,提高国有资本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X政办发〔20XX〕X号)文件规定,由各部门、单位按隶属关系和“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经营性国有资产尚未实现集中统一监管,没有建立统一集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经对县属企业资产、产权等基本情况初步调查,目前县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XXX户,其中县委管理的企业X户,即鲁北企业集团和财金投资集团,下属企业XX个;县直部门、单位分散管理的县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XX户,其中一级企业(即县直部门、单位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XX户,由其出资设立的二级企业

  XX户。我县注册的一级XX家国有企业中,能够正常经营、规范管理、核算的企业XX家(将根据尽职调查的深入进行适时调整)。截至2018年底,资产总额亿元,负债总额亿元,国有资产总值亿元。2018实现营业收入亿元,上缴税金亿元,实现净利润亿元。其余企业规模小、资产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经营不佳;个别企业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困难或无生产经营,已属于“僵尸”企业;极个别企业注册登记后并无实际性经营。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县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集中代表县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其他县直部门、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今后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完成。

(三)依法操作、公开透明。

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确定的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国家出资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分类监管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区分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

(一)授权县国资监管机构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其中,所属行业特殊的,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县国资监管机构委托企业原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其它职责。

(二)授权县财政局对负有政府性债务企业、文化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含基金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三)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再划转,由原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关闭、注销清算的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做好后续组织实施工作。

  五、实施步骤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一)动员部署(2019年6月底前)。

对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尽职调查(2019年7月底前)。

根据前期对县属企业初步调查情况,聘请、组织中介机构对拟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的24户县属一级企业(不含鲁北企业集团和财金投资集团)开展尽职调查,逐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此项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审计局、县人社局配合,县审计局负责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

(三)制定实施计划(2019年8月底前)。

对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拟定该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计划,区分企业不同类别,确定各企业相应监管方式,列出分类监管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配合。

(四)进行改革重组(2019年9月底前)。

根据县属企业业务范围和行业特点组建3—5个企业集团,领导层由县委县政府直接任命,中层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的任命和调整由集团公司决定,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县属企业作为子公司划入集团具体管理,建立形成“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企业”三层组织架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五)产权划转和企业交接(2019年10月底前)。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名单,办理企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关系移交手续,进行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过渡期内,委托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党组织关系归属部门不变。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办理企业长期使用的需划转为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性质变更和划转。

  六、政策措施

(一)列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县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

(二)对县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县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

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县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组织、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我县国资管理及国资国企改革等工作,实行组长分行业负责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按上级要求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县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项工作涉及单位多,工作量大,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县财政局负责本工作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

(二)确保平稳推进。

县属企业在国有产权划转前,县直部门、单位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及所属企业股权增减变动、改制等有关事项,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会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进行产权划转。有关县直部门、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县属企业在国有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

县直部门、单位及所属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产,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目前尚未将所出资或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有关情况报送县财政局的部门、单位,要在本工作方案印发后的15日内报县财政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严肃追究原主管部门、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促进企业发展。

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同时,国资监管机构和承担委托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后,有关县直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县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工作方案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附件:XX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XX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XX??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XX??县委常委,副县长

  XX??副县长

  XX??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XX??副县长

  XX??副县长

  成??员:XX??XX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XX??XX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XX??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XX??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XX??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XX??县财政局局长

  XX??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XX??县审计局局长

  XX??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XX??县税务局局长

  XX??县水务局局长

  XX??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XX??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XX??XX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

  XX??县财政局副局长

  XX??XX工业园管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

遵义市2007年推进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及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模版]2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0月13日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

  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各市属有关企业:

  根据厦府[2002]204号文件精神,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现就贯彻落实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制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车辆及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应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规定进行。

  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产权出让方凭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或意见,向中心办理公开交易申请;

  2、公示:中心通过网络或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交易:在公示期内,如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办理买受意向登记,中心可采用竞价、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受让方办理买受意向登记的,中心可组织受让方与委托方进行洽谈,协议成交;

  4、鉴证: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中心对交易合同出具鉴证书。

  三、财政部门凭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给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过户以及有关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对不能出具规定材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单位,按照厦府[2002]204号文的规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不认真,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每半年应将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书面方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结合审计等工作,对各单位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

  1、《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02]204号)

  2、《厦门市国资局、财政局、工商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资局、工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厦国资[1999]194号)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 进入市场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厦门市财政局 2002年10月25日印发

遵义市2007年推进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及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模版]3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初见成效 监督机制日趋完善

——调研报告

  2006年以来,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不断加大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和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初见成效,产权交易程序进一步规范。

  一、落实制度抓好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进场交易”制度为核心的统一制度。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通过抓好贯彻落实,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逐步发挥。

  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陆续发布后,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及时转发了相关部门和县市以及个企业。使各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要求,并对操作规则和政策要求有了进一步认识。

  二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虽然地区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至今没有成立,但是,我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的要求,制定了《*****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要求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处置必须在财政国资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进场交易,截至目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由地区经贸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单位全程监督和资产评估、公开产权转让信息的前提下,对两家地直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有效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的有关会议精神,根据阿地国资[2006]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等五局委组成专项检查组,于2006年5月15、16日共同组织开展了对地直39家企业中的16六家占有国有产权的地直企业(单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专项检查和抽查。检查发现,少数企业违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对转让标底不进行评估审计、不履行相关手续或者不完全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转让国有产权。例如,地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分别于2004年5月25日、2005年3月25日被地区*****集团以630万元、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没有履行相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登记等手续,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绕开了国资部门的监督;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也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国有产权变更手续。

  三、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对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地县两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然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了所属企业,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深入宣传。企业本身也没有认真学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法规,影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错误的认为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只要有了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是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的决议就可以自行处置。而忽视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应该履行的手续。

(三)地县两级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也没有要求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时必须在某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竟价转让,多年以来许多企业和单位的产权交易都是自行与受让方协议转让的。这应该引起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资管理部门职能、责任不明确。地区国有资产的监管还没有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仍然处于多头管理旧体制,结果是谁都管,但是谁都管不好。企业也非常厌烦国资部门对企业的违规行为横加指责,处处说企业的某些行为违反国家规章制度的婆婆式的唠叨。

  七、建议

(一)地县(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领会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依法、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落实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计、评估、价格确定的监督和审批工作,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国资部门将在对全地区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拍卖公司作为试点,负责发布地区所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地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报告制度。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地区各企业要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地、县(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查、批准和备案。未经同级政府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擅自转让国有产权行为一律无效。

  县市财政、国资部门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本级政府和地区国资部门;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产权变动监管力度。

  五、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地区各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清理。对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已于2004年2月1日前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可按有关批复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环节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2004年2月1日前没有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六、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地区国资部门将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负责产权转让的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区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市也要通过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在检查工作中,各县市各地直企业应注意了解和总结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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