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全面风险工作总结共3篇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汇报材料

时间:2022-06-03 12:41:02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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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全面风险工作总结共3篇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汇报材料

银行全面风险工作总结共1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

  -1-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2-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并采用适当的方式实现市场风险的有效分散。

  本行统一管理全行的流动性,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储备体系,确保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四)定量与定性结合

  本行着力提升风险计量水平,开发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计量技术,推广应用国际先进银行业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五)动态适应性调整

  持续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以确保风险管理与本行业务发展战略等相一致。

  (六)循序渐进

  本办法立足于本行风险管理现状,提出了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目标和前瞻性要求,是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本行将逐步实现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五条

  风险管理文化、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架构等构成本行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是风险管理所有构成要素的基础。

  -3- 第六条 风险管理文化包含了道德和行为准则以及它们的沟通和强化方式,通过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战略、管理行为等表现出来,本行致力于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和传播。

  第七条 风险容忍度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本行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描述风险容忍度。

  第八条 风险管理战略是本行为了实现经营发展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风险管理目标、措施等,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并随内外部环境变化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构成本行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十条 董事会按本行《章程》规定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本行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按本行《章程》和有关监管指引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本行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按本行《章程》及相关工作规则规定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政策等,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管 -4-理战略,制订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规程,管理本行各项业务所承担的风险。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本行行长进行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行《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行设立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本行各部门、各级机构均应在全面风险管理中承担相应职责,主要包括:传播本行风险管理理念,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明确员工在风险管理中承担的职责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本行《章程》规定履行其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对本行风险管理的效果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报告。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目标设定是风险管理的前提。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制和逐级负责制。

  第十九条 战略目标与公司使命、愿景和宗旨相一致,是设定相关目标及其子目标的导向。

  第二十条 经营目标是本行战略目标的具体反映,关注于本

  -5- 行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保证本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报告目标应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保证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客户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本行建立包括风险报告制度在内的报告工作制度体系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合规目标应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保证本行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并确保支持本行经营目标和报告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风险管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流程是指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控制、风险监测与报告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应能贯彻执行既定的战略目标,与银行风险管理文化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识别是指对影响本行各类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或因素予以全面识别,鉴定风险的性质,进行系统分类并查找出风险原因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风险度量是指在通过风险识别确定风险性质的基础上,对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出现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度量的过程。风险度量通常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度量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成本与收益,针对不同风险特性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采取措施并有效实施的过程。常见的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风险规避、 -6-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测是指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质量与效果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风险报告是指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编制不同层次和种类的风险报告,遵循报告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以满足不同风险层级和不同职能部门对于风险状况的多样性需求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在引进或采取新的产品、业务、程序和系统时,应对其实施风险识别、度量、控制、监测和报告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活动。

  第五章 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本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流程,有效识别、度量、控制、监测和报告信用风险,将信用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本行对产品与业务中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同时关注信用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防范其他风险导致信用风险损失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引发信用风险的因素包括:国家、地区、行业、客户、交易方式等,本行各级机构应高度重视资产与业务中信用风险在上述维度的集中情况。

  -7- 第三十三条 本行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信贷资产、信用担保、贷款承诺、衍生产品交易、结算交易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在单一与组合两个层面上对信用风险进行计量与评估。单一信用风险的计量与评估对象包括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以及特定贷款或交易,组合信用风险的计量与评估对象包括本行各级机构及国家、地区、行业等。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和不断完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在实现内部评级初级法的基础上,力争使用高级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及其对应的资本要求。本行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计量方法进行补充。同时,本行重视定性评价在信用风险度量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行定期对已评定信用风险情况进行复查,当条件改变时及时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和统一授信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行对信用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涵盖国家、地区、行业、客户、产品、以及本行各级机构等多维度的限额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不断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实现信贷审查、信贷审批、贷款发放等职能的分离。

  第四十条

  本行建立信用风险监测程序,对单个债务人或交 -8-易对手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对投资组合进行整体监测,防止风险在国别、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上的过度集中。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信用风险报告应遵循的报送范围、程序和频率,编制不同层次和种类的信用风险报告,以满足不同风险层级和不同职能部门对于信用风险状况的多样性需求。

  第四十二条 本行按照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根据本行信用风险状况和资本实力,为本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六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行致力于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流程,有效识别、度量、控制、监测和报告市场风险,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本行明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标准、管理要求和调整程序。根据不同账户的性质和特点,本行采取不同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控制和监测方法。

  第四十五条 本行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的性质和类别。同时,关注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第四十六条 引发市场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利率因素、汇率因素(包括黄金)、股票价格因素、商品价格因素等。

  -9- 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度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对银行账户中的可供出售类资产进行定期估值,逐步实现对交易账户的逐日评估。

  第四十八条 市场风险的常用计量方法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

  第四十九条 本行逐步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价值,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对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进行量化估计。同时,本行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进行补充。

  第五十条 本行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更新限额。

  第五十一条 本行采取市场风险对冲手段,在综合考虑对冲成本和收益情况下,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市场风险的控制或对冲。

  第五十二条 本行应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视情况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测试和更新。

  第五十三条 本行建立市场风险监测程序,对全行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平、盈亏状况、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测。

  第五十四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报告制度,明确规 - -10定市场风险报告应遵循的报送范围、程序和频率等,编制不同层次和种类的市场风险报告,以满足不同风险层级和不同职能部门对于市场风险状况的多样性需求。

  第五十五条 本行按照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和资本实力,为本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七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识别、度量、控制、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本行的操作风险存在于各类业务和管理活动之中,本行对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中固有的操作风险进行识别。

  第五十八条 操作风险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实物资产的损坏,IT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等。

  第五十九条 本行统一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统计口径,积累各类操作风险的发生频率及损失额等历史数据,不断完善内外部损失事件数据库。

  第六十条

  本行采用自我评估和第三方独立评估等方式对操作风险的影响程度和控制能力进行持续评估。自我评估可由各

  -11- 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也可以由各级业务部门和支持保障部门自行发起组织。第三方独立评估主要由外部监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本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和不断完善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在实现标准法的基础上,逐步使用高级法来计算本行操作风险及其对应的资本要求。同时,本行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进行补充。

  第六十二条 本行应明确业务及管理活动、业务流程及操作环节的关键风险点和控制措施要点,制定和适时修订相关程序和操作指南等。

  第六十三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各级管理层职责明确的审批和授权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行可将部分业务或操作环节外包给外部专业机构处理,但应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六十五条 本行可将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方法,但应制定相关的书面政策和程序。本行同时关注运用保险工具将风险转嫁到其他领域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六条 本行应制订控制和缓释重大操作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风险控制的策略及方法、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六十七条 对关键业务或环节,本行应制订应急和业务连 - -12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定期检查、测试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六十八条 本行建立操作风险监测程序,对关键操作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反映本行操作风险的暴露情况和操作风险资本的变化。

  第六十九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操作风险报告应遵循的报送范围、程序和频率等,编制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操作风险报告,以满足不同风险层级和不同职能部门对于操作风险状况的多样性需求。

  对即时发生或接到的重大突发事件,各部门、各级机构要及时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第七十条 本行按照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状况和资本实力,为本行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八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流程,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及时满足全行业务发展对流动性的需求。

  第七十二条 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包括:存款客户支取存款、贷款客户提款、债务人延期支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资

  -13- 产变现困难、经营损失和衍生品交易风险等。

  第七十三条 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状况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监管指标和内部控制指标。

  第七十四条 本行运用多种度量方法分析和预测本行当前和未来、以及在不同情景假设下本外币资金来源与运用变化趋势,持续度量本行的净融资需求。

  第七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的度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缺口、期限阶梯、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同时,本行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进行补充。

  第七十六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

  第七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本外币资金集中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系统内资金调控机制,强化大额资金运动预测预报、系统内存款和借款、系统内资金拆借和系统内备付金的管理,实现全行流动性的统一调度和流动性风险的统一管理。

  第七十八条 在平衡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基础上,本行应调整和配置全行资产负债规模和期限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储备体系,优化流动性储备资产规模和结构,及时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实现流动性管理组合目标。

  第七十九条 本行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实施融资分散化和多 - -14样化管理战略,优化本行资产负债组合。

  第八十条 本行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处理流动性危机的预案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第八十一条 本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的监测程序,实现对潜在重大流动性风险的提前预警。

  第八十二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流动性风险报告应遵循的报送范围、程序和频率,编制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流动性风险报告。本行流动性风险报告应能反映本外币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情况。

  第九章 风险管理信息与沟通

  第八十三条 本行明确信息收集的范围、标准、过程,以及各部门、各级机构和人员在信息收集与加工过程中的职责,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第八十四条 本行建设覆盖各级机构、业务领域的数据仓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等。

  第八十五条 风险管理信息的沟通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自上而下的纵向沟通、自下而上的纵向沟通、横向沟通与外部沟通。

  第八十六条

  各部门和各级机构应将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度及相关规定等信息传达给员工,以确保员工了解管理层

  -15- 的意图,正确履行所承担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 本行充分重视员工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员工将发现的风险及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向管理层进行报告,各部门和各级机构须及时处理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八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级机构之间应顺畅沟通风险管理信息,实现风险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八十九条 本行高度重视外部建议与意见,制定流程规则来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并使之得到及时处理。

  第九十条 本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本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风险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九十一条 本行通过持续监控、个别评价或者两者结合对本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持续监控发生在风险管理活动的正常进程中,个别评价是对持续监控的补充。

  第九十二条 持续监控的信息来源包括:各种业务的经营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监管机构向本行出具的监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外部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等。

  第九十三条 管理层在评价本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工作。

  第九十四条 个别评价通常采取自我评估的形式,评价方法 - -16和工具包括核对清单、调查问卷、流程图技术等。

  第九十五条 风险管理缺陷是指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影响本行制订和执行战略以及实现目标的问题。本行风险管理缺陷的信息来源于对本行的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价,以及本行外部方面提供的重要信息,如客户、外部审计师和监管机构等。

  收到风险管理缺陷信息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报告。收到风险管理缺陷报告的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矫正措施。

  第九十六条 本行应建立风险管理评价制度,对分支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全面考察与定期评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办法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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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风险管控工作总结

  银行风险条线工作总结

  银行 风险评估工作总结

  银行廉政风险工作总结

  银行风险经理工作总结

银行全面风险工作总结共2

  宁城农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维护本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和章程要求,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风险是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价值或收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通过风险识别机制,定期对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并在各类风险中认定主要风险。主要风险是指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以及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含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三条 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全过程。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围绕发展战略及风险偏好,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主要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确保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文化和组织、政策、流程、技术管理体系等构成,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二)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

  (三)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适当的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本行通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有效维护本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提高 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 本行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一)风险管理创造价值原则。全面风险管理目标应与发展战略目标一致,风险管理应平衡风险与收益,确保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二)独立性原则。清晰界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 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三)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覆盖银行整体及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对每一类风险都有效地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文化和配套机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所属全体经营管理人员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风险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风险管理职责。

  (五)匹配性原则。确保资本水平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收益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资产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在适度风险水平下开展经营活动。

  (六)审慎性原则。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七)有效融合原则。在确保风险管理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使风险管理更加贴近市场和业务,促进风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充分合作,共谋发展、共担风险。

  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本行建立和完善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并与本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控制本行承担的风险在可承受的风险限度内,确保收益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章 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

  第六条 本行须根据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确定与本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并建立和完善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形成、传导和定期回顾机制。风险战略是本行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为了实现发展战略进行的总体性、指导性规划,包括确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等风险管理目标和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等。风险偏好是建立于全行层面的,反映本行愿意承受的风险程度的总体观点。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要求及本行发展战略、监管约束、资本总量和业务特长、管理能力等, 确定风险承担总量、种类、结构以及目标风险轮廓等,选择确定银行风险偏好。董事会定期听取关于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体系执行情况的报告。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董事会确定的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根据不同风险对象的市场发展潜力和自身比较优势, 选择目标风险, 制定业务计划和配臵资源, 制定主要风险的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等,确保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并与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平等相匹配,通过将限额等风险容忍度指标体系分配至各业务条线、风险类型和产品线,使风险偏好贯彻于全行的所有层面,并确保风险偏好得到有效执行。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等根据职能分工,以客户准入标准、信贷政策、信贷审批标准、投资指引、风险限额体系、定价和绩效评估等为载体,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传导风险偏好。本行须定期对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体系进行有效性和合理性审查,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对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体系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行须围绕发展战略、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建立和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偏好的有效传导来实现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管理。

  第三章 风险管理组织

  第九条 本行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 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本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层面组成。

  第十条 本行建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有效的风险治理机制,清晰界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及报告路线,形成职能清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风险治理机制,建立良好的风险治理环境。

  (二)建立总体上划分为三道防线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1、第一道防线由各条线业务部门、各支行和各分理处组成,在业务前端识别、评估、应对、监控与报告风险。

  2、第二道防线由风险合规部组成,通过监控、识别、评估和提示风险,对第一道防线的风险防控进行督促检查,协调配合,确保各层次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

  3、第三道防线由稽核监察部组成,针对本行已经建立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各项风险的控制程序和活动进行监督、评价。

  (三)投入足够资源。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本行须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确保对银行总体风险和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本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应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影响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保证本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承担本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是本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确定本行的发展战略和风险战略,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政策,设定风险偏好,并监督战略与政策的执行。本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风险战略和可接 受的总体风险水平,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在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本行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的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等。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发展战略、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细则,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标准,对各类风险进行管理,保证本行的业务活动与董事会通过的风险战略、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相符。本行高级管理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小组、风险管理小组、内控合规风险预警小组等专业组织。资产负债管理小组负责全行资产负债的综合管理和结构调整,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全行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并维护全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协调全行各项风险管理工作。内控合规风险预警小组负责全行内部控制及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并维护全行内部控制及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协调全行各项内控及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行须清晰界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报告路线,并确保各层次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 本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审计部门和运营支持管理部门(科技信息、人力资源、综合管理)等须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本行在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原则基础上,按照信用风险垂直化管理、市场风险集中化管理、操作风险层次化管理原则,根据不同业务条线(部门)的业务规模、产品数量、业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人员配臵等方面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组织模式,包括直接参与模式、风险派驻模式和窗口指导等模式。

  (一)本行业务部门负责各类业务的开展及其风险管理,作为风 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遵循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等,对本条线部门的业务承担首要的风险管理责任。

  (二)本行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职责 分工,对所负责的风险类别进行日常风险管理,监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的实施,并进行风险报告。

  (三)本行运营支持管理部门负责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的支持和监督,确保具备相应的系统和人力资源等配套设施按规定职责实施风险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四)本行审计部门对全行各部门及机构、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包括检查、评价、报告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行分别指定具体部门,在高级管理层领导下, 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统筹管理。

  (一)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由业务发展部、三农服务部和各支行以及派驻各网点的风险监督员等统筹负责。

  (二)本行市场风险(不含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由金融市场部及其团队统筹负责,并负责全行市场风险交易的执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由计划财务部统筹负责。

  (三)本行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由风险合规部统筹负责。

  (四)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由科技信息部统筹负责。

  (五)本行法律风险管理由不良资产与法律事物部统筹负责。

  (六)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由计划财务部统筹负责。

  (七)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的集中度风险管理由计划财务部和派驻各网点风险监督员及其团队等统筹负责,交易账户风险暴露的集中度风险管理由金融市场部及其团队统筹负责。

  (八)本行同业业务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由金融市场部及其团队、计划财务部等统筹负责。

  (九)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筹负责。 第十五条 对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 支行行长主持所在支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创造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本行对支行实行派驻风险监督员制度,由总行垂直领导,同时向所在支行行长汇报,并接受总行风险合规部、业务发展部、不良资产和法律事物部等的业务指导,保证风险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支行风险监督员负责所在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以及授权权限内的授信审查工作,并协助支行行长开展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行须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建立与本行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并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体系。本行风险管理政策体系按照分层管理原则,分为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细则等四个层级,涵盖各类主要风险。

  第十七条 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层级划分

  (一)第一层级: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全面风险管理政策。

  (二)第二层级:风险管理政策是针对各类主要风险分别制定的基本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管理政策构成各类风险管理制度及业务细则制定的依据。风 险管理政策原则上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与职责分工、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风险管理流程和技术等规定。本行按照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合规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等主要风险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本行同时针对风险模型管理、风险数据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

  (三)第三层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是对各风险管理政策在操作与执行层面的进一步细化,是针对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的某些环节或特定类型的风险制定的综合性制度文件,包括有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流程、各环节职责、以及每一环节中应遵守的操作准则、风险控制要求等。

  (四)第四层级:风险管理细则。风险管理细则(单独制定或包括在业务管理办法中),是针对具体产品、具体业务、具体客户或具体工作等制定的风险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

  第十八条 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程序

  (一)本行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或审核同意,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本行风险管理政策由风险合规部牵头起草或修订,经高级管理层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本行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合规部牵头起草或修订 (或审核同意),报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四)本行风险管理细则由各条线业务部门起草或修订,风险合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会签同意,报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行风险管理政策体系实行分层管理,低层级的管理制度、细则应遵守高层级政策制度。低层级制度、细则的调整如与高层级政策制度相冲突,应首先进行高层级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修订,并按照政策管理程序报经批准修订后,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二十条 本行在开展新产品和新业务之前须充分识别和评 估风险,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或细则,并按照政策管理程序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行须根据外部经济形势变化、市场变化、本行风险管理水平等情况,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等因素的基础上,对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细则等定期重检和修订。

  第五章 风险管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行须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流程,按照审慎性原则,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本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风险。本行须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产品存在的主要风险,也要充分关注在主要风险之外同时存在的其他风险类别,如交易账户 的信用风险,非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 本行建立风险管理流程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覆盖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信贷、投资、交易、表外等重要业务的风险。

  (二)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

  (三)确保清晰的报告职责和报告线路,使各级管理层及时掌握风险情况,并根据规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

  (四)确保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新业务、新产品经风险评估,确保本行具备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才能办理。

  (五)建立定期评估和更新机制,确保风险流程和限额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识别。本行须建立和完善风险识别制度和机制,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采用适当的工具进行风险识别,描述风险的特征,系统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风险的驱动因素和条件等,确保相关风险得到及时和充分地识别。

  第二十五条 风险计量/评估。本行须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维度进行风险计量、评估,并包括不同风险之间的关系分析。本行应确保计量、评估程序的合理性,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充分考虑风险计量的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确保管理决策信息充分可靠。

  第二十六条 风险监测。本行须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指标,对风险状况及其控制措施的质量实施动态、持续地监测。针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风险管理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改进。本行须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体系,监控风险变化,实现对风险的 全面预警、及时报告和快速反应。本行须建立标准化的风险报告体系,及时报告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本行须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根据确定的风险偏好,针对不同风险性质及风险特征,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风险。

  第二十八条 应急机制。本行须对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本行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可及时应变,采取措施,使业务得以继续运作,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本行制定重大风险应急预案实施程序,应包括监测预警、报告、启动、实施与终止。应急预案的启动、报告与实施应采取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须定期对风险管理流程进行检查,使其能够充分 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实现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避免流程中存在 过时的措施、过度的控制,对本行资源产生不必要的消耗。

  第六章 风险管理技术

  第三十条 本行须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技术体系,在实践经验 和科学理论有效结合的基础上设计开发各类技术工具,并将其应用于包括识别、计量、监测、缓释、控制及组合管理的全面风险管理过程。 本行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日常的风险监测,数据测算、风险报告等,限于人员、技术、资金、系统等因素影响,无法进行高技术含量的风险预测。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主要风险,本行均应在管理实践和科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分析方法,设计开发风险计量工具(包括模型及打分卡等),并将其有效应用于业务实践。在一定数据积累的基础上,本行风险计量方法侧重于定量分析,同时辅以一定的定性方法,并将审慎的人工干预作为有效补充;对于数据积累相对有限的情况,应基于专家经验和定性分析设计风险计量工具。

  第三十二条 本行须持续推动风险计量技术的精细化,持续提升风险识别及量化的精确性和可靠性。对于风险计量工具的开发、投产、应用及变更等,本行须严格遵循“三道防线”的内控体系,包括风险计量工具的开发、验证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于主要风险的风险暴露,均须正确应用各类风险计量工具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本行将必要的风险计量技术作为开办新业务、拓展新领域的前提。

  第三十四条 本行须积极推进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建设,结合压力测试等方法,全面深化组合管理技术在资源配臵、风险定价、风险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应用,将组合管理技术作为系统性风险评估、集中度 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 本行须针对各类主要风险建设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并持续推动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电子化,通过全面深入的系统应用提升 风险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强化政策、限额及程序的执行力,强化过程 控制、降低操作风险。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建立信息系统的各类主要风险,其风险暴 露整个生命周期内各阶段的关键管理活动及管理信息均应在信息系 统中准确体现。各单位均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相关信息,规范执行系统应用的各项要求,严格控制系统外业务 审批及交易操作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行须建设开发具备相当深度、广度和可靠性的数 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存储风险暴露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关键数据以支持 全面的统计分析,满足全面风险管理需要。

  第三十八条 本行须对风险数据实施全面的质量管控,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均须从数据录入源头确保数据质量及 效率、及时更正数据差错,各条线归口部门对数据管理进行监控和督导。

  第七章 主要风险的管理 第一节 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须按照信用风险垂直管理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并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设立授信审批机构,确保授 信审批的独立性,并建立科学严谨的授信审批授权管理机制。 本行对授信业务须实行全流程管理,建立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授信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授信 后管理等授信业务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等落实到 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本行所有银行账户信用风 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包括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所有 授信方式和授信品种,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由获得相应授信审批 授权的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审批。部分交易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可通过在 年度投资方案中明确准入标准和控制规模总量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须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表外风险暴露的潜在 影响,以及关联产生的声誉风险等。上述表外风险暴露包括合同性风 险、非合同性承诺和本行提供了隐形支持等情况。 对于融资机构的信用风险将导致本行重大声誉风险和本行提供 了隐形支持等的各类表外风险暴露,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业务风险 程度及风险管理需要等,逐步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尚未纳入统一授信 16 管理的,需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审批程序,充分识别和评 估表外风险暴露的潜在影响,按照业务授权权限审慎审批批准后办 理。 本行须建立和完善对于各类表外风险暴露的风险监测程序和报 告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主要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及其对应 的资本要求。本行须建立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 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的内部评级体系。 本行须评估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可能存在的剩余信用风险,评 估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政策、流程、估值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合规要 求。本行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计量方法进行补充,重视定性评 价在信用风险度量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本行在单一与组合两个层面上对信用风险进行计 量与评估。本行须从行业、客户等维度,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 制集中度风险,并根据本行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对集中度风险确 定适当的限额,建立集中度风险报告制度,并定期对面临的主要集中 度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二节 市场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行须按照市场风险集中化管理原则,将业务经营 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交易全部集中于总行资金部及其他授权机构进 行,其他机构未经高级管理层批准不得进行资金市场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行须按照规定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帐户和银 行帐户,并根据交易帐户和银行帐户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 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17 本行须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前台交易人 员不得参与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重新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 第四十七条 本行须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 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 类别和性质。同时,关注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本行在技术系统和模型验证得到认可后,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 场风险计量,并采用压力测试、返回检验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等 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行须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损限额等,明确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 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 查和更新限额,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行须选用适当的方法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 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对银行账户中的可供出售类资产进行定期估 值,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 本行须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控制程序确保估值的客观、准确和 一致,规范金融工具的估值,治理结构和控制程序应当同时适用于风 险管理和会计报告目的。市值重估应当由与前台相独立的中台、后台、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用于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前台的渠道获 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 第五十条 本行须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监测和报告程序,对全行 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平、盈亏状况、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等 进行持续监测和报告。 第三节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 18 第五十一条 本行须建立和完善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 适应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熨平收益波动,确保本行在可接受的利率 风险范围内经营业务,平衡利率风险与收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本行利率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审慎评估和承担利率风险,充分识别潜在的 不利因素,严格遵循限额体系、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

  (二)全面性原则:充分识别利率风险来源,全面覆盖与利率风 险相关的业务领域。

  (三)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与风险承担相互分离,风险管理与 交易对冲相互分离,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互分离,避免各主体间潜 在的利益冲突。

  (四)适应性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应适应国内宏观经济、金融环 境和我行业务特点。 第五十二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在法人和集团并表两个层 面上实施,境内分行的利率风险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集中至总行统 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行从外部环境、风险来源、影响程度、业务来源 进行利率风险识别,从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两个角度计量银行账户利 率风险。整体收益角度侧重计量利率波动的短期影响,经济价值角度 侧重计量利率波动的长期影响。本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以整体 收益计量为主,经济价值计量为辅。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常用计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 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本行逐步开发和使用风 险计量模型来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 19 型技术,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计量。同时,本行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 非统计类计量方法进行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行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业务 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限额并定期分析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行通过表内调节和表外对冲两种方式进行银行 账户利率风险控制。表内调节包括通过调整资产、负债的业务规模、期限结构和利率特性来调节风险敞口,规避利率风险。表外对冲:运 用衍生工具,构造与原利率风险头寸相反的头寸,消除或缓释当前的 利率风险。 本行须对全行总体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头寸、风险水平、风险限额 执行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测并报告。 第四节 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坚持依法合规 经营、加强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衡量方法、管理 工具及政策体系,减少或缓解操作风险损失,将操作风险控制在适当 水平,为业务发展提供健康的内部运营环境。具体而言,本行的操作 风险管理应:

  (一)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依托;

  (二)以强化内部控制和落实合规管理为基础;

  (三)以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操作风险管理工具为支撑;

  (四)以业务持续性管理和应急管理为补充;

  (五)以内部审计监督为后盾。 第五十七条 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应以三道防线为基础,实施层 次化的管理,其中: 20

  (一)总分行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作为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一道 防线,是本部门/条线操作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有对操作 风险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管理部门等作为防范操作 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其中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的构建、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的开发和相关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支持和督促工作,总分行内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强化合规管理和内控 管理,为操作风险管理的落实提供支持;

  (三)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三道 防线,其中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审 计,并依照规定揭示和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 有关案件进行查处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应嵌入并依托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借助信用、市场、流动性等风险相对成熟的管理流程、机制、方法、系统实现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应以强化内部控制和落实合 规管理为基础,并以内部审计监督为后盾。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 规管理,确保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报告工作的 落实,并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管理部门、监察保卫部门以及审计部门 等应各司其职并加强联动和对接,统一工作重点、协调工作措施、分 享工作成果,共同促进本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六十条 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应以业务持续性管理和应急管 理为补充。通过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证本行在发生紧 21 急事故时,可及时应变,采取措施,使业务得以继续运作,将影响和 损失降到最低。与此同时,应稳步推进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规划和 建设,建立和完善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 第五节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行将信息科技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一个组成部 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参照操作风险层次化管理的基本理念,从 文化、组织、制度、流程与技术五个维度进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 的构建,并不断完善。 第六十二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应遵循本行操作风险统一的组 织管理架构;

  (一)信息科技部门及相关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和系统的使用部 门,作为防范信息科技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 息科技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承担第一责 任;

  (二)风险管理部作为防范信息科技风险的第二道防线,负责信 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支持和督促工 作;

  (三)审计部作为防范信息科技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对信息 科技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依照规定揭示和报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节 合规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行须建立在本政策和合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下 和合规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分层合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健全合 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 22 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配备 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保障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本行应建立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及预警机制,并通 过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指引,推动各单位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 系。

  (三)各条线/部门应对本条线/部门的合规风险管理负首要责 任,应在具体经营中发挥相应的自我管理合规风险的作用。

  (四)合规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全面履行合规管理职能,并督 促、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合规职能,主动发现、全面筛查、提 前预警合规风险。 第六十四条 本行须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 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 合规意识;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有效的 合规问责制度,建立诚信举报制度等。 第七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行须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 续监测和适当控制银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银行在正常及压力状态下均有必要的 资金应对资产增长和到期债务支付,保持盈利目标与流动性风险的动 态平衡。 第六十六条 本行须根据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 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 策和程序。风险承受能力用定量方式表达,包括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 23 况下银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六十七条 本行须根据监管要求和风险偏好设定流动性风险 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第六十八条 本行须根据经营和现金流量管理情况设定并监控 银行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分析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九条 本行须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 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 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 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七十条 本行须按照审慎原则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评估 流动性储备的充足性,确定其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策略和流动性应急 措施。 第七十一条 本行须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 组织框架等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确保应急计划与流动性监控、预 警、压力测试等有效衔接。 第八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行须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集中度风险,包括识别 和评估不同业务条线的类似暴露所导致的整体集中度风险,充分考虑 各类风险之间的关联产生的集中度风险,包括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相互作用产生的风险;并充分评估 在压力市场条件下、经济下行和市场不具备流动性情况下可能产生的 集中度风险。 集中度风险应涵盖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表内和表外项目的所有 风险暴露,包括:交易对手或借款人集中风险、地区集中风险、行业 24 集中风险、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集中风险、资产集中风险、表外项目集 中风险、其他可能给本行带来损失的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 第七十三条 本行集中度风险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合管理原则。通过风险限额及资本分配等手段,主动调 整及优化组合结构,对集中度风险实施主动的组合管理。

  (二)适度分散原则。逐步实现风险暴露在国家、行业、地区、产品、客户、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

  (三)前瞻性原则。对未来经营环境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动及其影 响进行前瞻性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集中度风险。 第七十四条 本行对集中度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适当的限额并定期重检和调整,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限额在经营管理中得到遵循,逐步建立多维度 的集中度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第七十五条 本行须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并从多个角度识别、计量 和评估面临的主要集中度风险。本行须定期对面临的主要集中度风险 进行压力测试,识别可能对本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潜在因素,并根 据压力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本行须对集中度风险进行持续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限额执行情况、影响因素及变化趋势等;及时采取限额调整、调整业 务发展策略、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等措施控制集中度风险。 第七十七条 本行须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报告程序,对全行集 中度风险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情况、风险水平、限额执行情况等,定 期对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报告。 25 第九节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第七十八条 本行须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流程,有效识别、计量、控制、监测和报告资产 证券化风险,将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流 动性便利、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等。 资产证券化风险包括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等;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拖欠和损失风险; 对特殊目的机构的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风险;保险机构及其他第三 方提供担保的风险等。 第七十九条 本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各类和 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 本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行时,应当评估资产证券化风险 转移的程度,尤其是评估通过非合同形式对资产证券化提供的隐性支 持。对于未能实质性转移风险的或提供了隐性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交 易,本行应持有与未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当的监管资本。 本行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时,须持续进行基础风险分析,不能 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十条 本行须逐步开发必要的量化分析工具、估值模型和成 熟的压力测试技术等计量/评估所有相关风险。 本行须在单个交易、同一业务条线以及跨业务条线等多层面计量 /评估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 本行须建立和完善资产证券化风险监测程序和报告程序,对全行 26 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风险水平、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测并报告。 第十节 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行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 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八十二条 本行须着力建设良好的公共关系基础,建立及持续 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八十三条 本行须建立全面的声誉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包 括:

  (一)声誉风险排查,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 导途径。

  (二)舆情信息监测及识别,实时监测分析舆情信息,及时澄清 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三)投诉处理监督评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 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 评估。

  (四)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第八十四条 本行须建立声誉风险事件的应急机制,保障声誉风 险事件能够得到迅速识别、报告、决策和响应。 本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并开 展演练。 第八十五条 本行须对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实施集中归口管理, 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 第八十六条 本行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 声誉风险管理实施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 27 估和问责。 第十一节 战略风险管理 第八十七条 本行须逐步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 相适应的战略风险管理体系,对战略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监 测、控制和报告。 第八十八条 本行须持续强化外部环境及趋势的研究分析能力, 包括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为战略决策提供有效支 持。 第八十九条 本行所设定的战略目标,从外部角度,应统筹兼顾 利益相关方、外部环境及宏观经济趋势;从内部角度,应与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基础设施、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系统及内控能力相匹配。 第九十条 本行须逐步建立全行广泛参与的战略风险监测及反 馈机制,能够及时汇总、分析来自不同来源的有关宏观经济和政策变 化等信息,并将战略风险因素及时报告至高管层和董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行须逐步建立战略规划评估及监督体系,评估宏 观经济和政策变化对银行战略目标和计划的影响,根据外部环境变化 及时评估战略目标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战略风 险,必要时对目标和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章 风险管理报告 第九十二条 本行须建立和健全风险报告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 风险明确风险报告职责和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和频率。定期监测和报 告本行风险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对银行的风险现状进行 汇总、分析,对各种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形成定期、不定期综合及专题报告,确保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 28 层及时监控本行各类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本行风险管理报告原则上均采取纵向与横向结合的矩阵式路线 报送,及时、准确、可靠地报送各级风险决策机构。 第九章 风险信息披露 第九十三条 本行风险信息披露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 制度、监管规定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准确性和及时性 原则进行,并遵守本行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本行须建立和完善风险信息披露政策和程序,包括决定风险信息 披露内容的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章 风险管理文化 第九十四条 本行应致力于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 则,树立“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创造价值”的主动型风险管理文化 理念,倡导“互信、合作、融入、共担”的风险文化。 第九十五条 本行须将风险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 程,通过高层表率、持续培训、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等的配合,建立 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 行动,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促进本行 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本行须运用足够的资源及利用内部各种沟通渠道,将风险管理理 念、政策及管理制度传达到各级人员,以确保各级人员及时和准确地 了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意图,正确履行所承担的职责;本行须充 分重视员工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员工将发现的风险及风险管理 29 中存在问题及时向管理层进行报告。 本行须建立并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考核及奖惩机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实施,并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市场变化、本行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 其它资源变化等情况,定期(通常为每年)重检与修订。 第九十七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主要风险的定义 30 附件: 主要风险的定义

  1、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因子(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 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 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信息科技风 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罚金、罚款、处罚赔偿金所导致的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 技术,在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过程 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风险。

  4、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 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 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 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6、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变动导致 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或有损失的风险。

  7、集中度风险是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可能给银行带来 重大损失或导致银行风险轮廓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

  8、资产证券化风险是指银行在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形成的 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31 流动性便利、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等各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

  9、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 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 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 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10、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 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11、战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经营策略不适当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而导致的风险。

银行全面风险工作总结共3

  XXXXX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工作方案

  安庆银监分局:

  根据《转发XX银监局关于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宜银监转[2012]12号)文要求,我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对各部门的检查力度,督促内控合规部对各部门、各项业务及所有人员进行风险隐患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从业人员行为风险隐患排查

  加强制度建设,初步形成具有本行特色的行为准则制度体系。根据银监会2003年出台的《工作人员守则》、“约法三章”、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履职回避、履职问责等100多项会规会纪,以及2009年出台的《操守指引》,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本单位员工行为准则,并在各项业务制度中有针对性地引入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

  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制度的贯彻落实。将制度规定等行为准则融入员工管理的各个环节,与员工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相结合,逐步形成约束有力、奖惩严格、切实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评估机制。

  各级领导人员积极带头,形成较好的引领和示范效应。本行各级高管人员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各项行为准则,正确处理市场拓展与风险防范、产品创新与审慎合规等方面的关系。通过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教育培训等多种监督方式,不断加大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监督制约力度。

  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推进合规文化和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深 1

  入广泛的排查,确保本行员工不参与民间借贷或融资活动,不与资金掮客、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存在资金往来,不参与黄赌毒,不热衷购买彩票、炒房、炒股、炒汇、买卖期货以及黄金现货交易等,通过不断的排查,提高员工合规文化价值理念。

  二、信访及声誉风险隐患排查

  一是认真落实“三个”责任制。认真落实预防责任制、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强调信访工作办事程序和失职追究。二是继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员工,采取有利措施帮助员工排忧解难。围绕内部员工利益群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行外群众反映的业务纠纷和投诉,以及潜在的群体性事件苗头隐患,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区域排查与部门排查相结合,全面深入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疏理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化解。

  三是做好超前预防工作。坚持定期召开员工思想动态和案件防范分析会,并以此作为了解员工思想状况的主要窗口,一旦发现员工思想上存在问题,则通过耐心的政策宣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同时,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做好超前预防、正本清源工作。

  四是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在营业网点和网站设置投诉电话,大厅设置意见箱,设置专门的岗位处理客户投诉,及时解决客户的投诉建议,安抚客户不良情绪,避免情况恶化,出现不良影响。

  三、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及非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情况

  (一)制度建设方面。我行已建立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与各担保公司签订了我行对担保公司的准入和合作的政策和标准,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贷款抵押率控制比率等;我行一直保持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经营许可证作为业务合作前提。

  (二)授信管理方面。我行对所有的合作方实施授信管理,并在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对同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单户授信不得超过该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的10%,关联客户授信不得超过该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的15%;建立了动态监测机制,并根据合作方经营情况适时调整业务合作标准和授信额度。

  (三)业务开展方面。严格执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在与各担保机构合作期间,我行严格按照制度流程,接到担保公司提供的客户申请资料后,安排客户经理先对资料和客户反担保情况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行实地贷前调查;经过贷中审查后,资料整理上会,经贷审会审核通过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及放款通知,再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安排贷款发放。不存在超出授信额度和范围开展的业务合作;不存在违反程序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不存在过渡依赖担保机构,从而放松贷款调查、降低贷款条件、忽视贷款风险的情况,我行对所有贷款客户均实行双人实地调查,根据我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及风险因素预测,进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上报行贷审会;不存在忽视贷款资金运用监管,造成贷款资金流入民

  间借贷市场的情况,我行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建立了全面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特别是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内部制度和流程,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设立独立的责任岗位,负责贷款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应审核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每个流程环节都符合要求,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四)风险隔离方面。我行建立了银行资金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制度;没有发现合作方存在从事高利贷、非法吸存或非法集资行为;建立了紧急退出机制,一旦发现合作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停止业务合作并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退出。

  四、贷款及票据业务风险隐患排查

  (一)贷款风险分类排查。高管层已建立明确机制安排与职责分工,将业务经营部分为业务经营一部和业务经营二部,部门职责明确分工,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各管理部门形成清晰有效的管理机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制定并及时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授权体系或业务操作流程。为促进我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XXXXX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我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方法,符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清晰、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要求等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贷款合规性排查。我行已建立授信业务管理与制度,贷款“三查”落实到位,借款人申请资料保证其真实性,贷款手续齐全,贷款程序合规,抵质押物合法有效足值,估值与抵质押率均合规,审慎审批每笔贷款,有效落实贷款条件,实行实贷实付制,保证贷款资金运用安全合法合规,抵质押物交与专人保管,抵质押物处置合规。

  (三)贷款集中度排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我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我行对关联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余额的15%。参与银团贷款没有违反集中度监管指标。

  五、我行尚未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票据业务和融资平台贷款

  六、存款账户风险隐患排查

  账户管理情况: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存款人办理现金存入、支取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办理;账户查询业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未发生冻结及

  扣划业务;大额款项收付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客户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内部账务定期核对;外部帐务每月核对,记账人员与对账人员相分离。

  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账户,确保开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代理开户手续、授权证明、代理人及法人证件齐全;无内部员工代理客户开立账户;无同一企业在同一网点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况;无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严格执行银企(政)定期对账制度;记账员与对账人分离;按规定签发对账单;专人管理对账;收回对账单认真进行要素查对,有效防范虚假对账。近3个月对账单已全部发出,并限期收回。对账单专人管理、集中审核,确保对账有效性。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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