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13篇】

时间:2023-07-11 17:15:14 合同

  在商业领域中,合作开发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合作的目标、责任和权益,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本文是网友“kmit377”整理的合作开发合同(共13篇),供大家赏析。

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协议 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于:

  甲方在山西省开展的《综合再生利用废弃矿渣(山),整治修复压占损毁土地,建设工业农业循环联产》是省综合改革示范重点项目。在浑源规划区内,现有权属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的露天煤田内杨湾D采区1100亩尚未开采。为了配合解决甲方整体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工程施工矛盾经有关部门多方协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月**日与甲方签订了露天矿杨湾D采区股权《转让合同》书,(同时甲方另行给东邦做出了有关其它合作承诺)取得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湾D采区1100亩露天煤田的所有权。本项目分两个工作程序完成:①煤炭开采;②采后综合治理;煤田开采权已具备如下合法文件。

  1、煤矿名称: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见《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晋煤办(20xx}6号文件》。

  2、矿区名称: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

  3、矿区面积:股权转让煤田开采面积1100亩,见D采区坐标图。

  4、采矿许可证号(C),见(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xx第0391号《采矿许可证》。

  5、甲方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年8月24日)

  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

  就合作经营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500亩,达成如下条款: 本协议合作条件

  1、因甲方缺乏开采和经营管理经验,愿与乙方合作。

  2、乙方应有足够的项目资金,愿意前期按股比出资。

  3、甲方向乙方出示的有关露天矿开采手续及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积和位置坐标准确无误。

本协议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500亩煤田,每亩造价25万元,总价为人民币亿元。

  2、乙方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前期项目开支,占40%的股份,分两次支付甲方。甲方占60%的股权,用于矿区农村,农民,占地,拆迁,坟墓,树木,水,路补偿及采煤后填坑,整治,复垦,植被修复等项目支出。

  3、项目开工后甲乙双方在浑源开设存款账户,乙方保证第一个月的工程费用。

  4、甲方保证500亩煤田内,乙方的股份资源不低于140万吨(煤及矿石)超出部分按股比分成。

  5、资源采完后乙方提走分红双方合作解散。

本协议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有甲方出任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2、由项目工程指挥部制定生产方案,雇佣工队工人,由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3、双方团结在项目总指挥周围,维护煤田及所有产权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本协议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本煤田服务期内长期负责配合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完成采矿手续的年检,换证等工作。

  2、甲方负责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及经营管理的随时检查指导与相关的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煤矿所涉土地,村庄,树木,房屋,坟墓,电,水,路,农民安置及才坑填埋,采区土地修复,生态恢复等工作。

  4、甲方负责与公安配合购置配额火工品。

  本协议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

  2、乙方按时足额出资后,享有煤矿40%的股权。

  3、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出资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本协议。若乙方生产部分投入,甲方可在单方解除本协议时只退回本金。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签字当日,乙方付甲方300万元整,剩余1200万元在七个工作日内附于甲方。生产正常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500万元整。不能按时出资时,超期后由甲方另寻合作,本协议自动解除。

本协议违约

  一方违约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可协商时,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另处败诉方200万-5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本协议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补协议,与本协议一并有效。

  2、本协议只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扫描件无效。

  3、本协议不涉及法律事项时不转阅,不复印,绝对保密,一旦泄密时,泄密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2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为更好的促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学院大学生创业观念转变及创业技能的培训的工作,本着鼓励、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尝试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大学生创业园区合作开发事项,签订本框架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对乙方进行的创业项目经营拥有指导、监督权,考核乙方业绩,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授权期限和奖惩办法。

(2)对乙方未经授权用甲方名义开展的其他工作,有追究其责任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3)督促乙方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规章制度。

  2、甲方义务

(1)负责业务培训及协助办理入驻团队的资格证件,以便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

(2)定期接受乙方提出的关于创业孵化基地设施和经营方面问题的反馈并给予相应的解决。协助和指导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3)保守乙方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乙方商业计划中所涉及的内容。

(4)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授权的活动区域在协议期间内拥有唯一的使用权。

(2)享受甲方的实施的奖励政策。

(3)以经甲方批准的展品和商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4)遇到关于基地办公室使用方面的问题,有权向甲方申请一定帮助。

  2、义务

(1)执行甲方管理标准和业务规范,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

(2)保守甲方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

(3)积极配合甲方在大学生创业实践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

(4)每个季度组织创业学生向甲方提供经营报告;对甲方的不定期问询,乙方需积极配合。

(5)对基地设施进行二次维修,须提前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方可实施。

三、协议条例

  1、乙方所经营的物品需妥善保管,如因管理不善丢失,甲方概不负责。

  2、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在园区内进行学生创意作品的展示与商品的经营。

四、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2、乙方因长期大幅度亏损的想放弃经营权,且经甲方核实其亏损属实,乙方有权申请终止协议。

  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双方应履行下列事项;

(1)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授予的一切权限,并将其未完成事项书面报请甲方。

(2)结算双方未清的经济问题。

五、协议争议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

六、附则

  1、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2、协议未涉及到的内容,双方可协商后以补充协议载明。

  3、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3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以下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合作开发合同 篇4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工商执照号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完成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

  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协议各方共同开发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合作方式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第五条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2.各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

  1.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2.任何合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团队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4.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作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②合作项目因技术原因,根本不能完成;③合作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签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作开发合同 篇5

  研究开发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住所:邮编:联系电话:

  研究开发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住所:邮编: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在市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在的,经营范围为的公司,双方均具备研发项目的能力。为共同完成项目的技术开发,双方依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开发项目名称:

  二、合作开发要求:(视具体情况列明)

  1、开发目的

  2、使用范围及方式

  3、合作开发的内容、形式、标准

  4、合作开发研究的地点、地域

  5、合作开发的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合作开发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开发项目完成止,预计完成期限为年月日。

  6、合作开发的完成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报告等技术文件;样品、样机;成套技术设备等)。

  三、合作开发的投资:投资总额为:其中甲方投资:乙方投资: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乙方占%。(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双方投资的时间为:双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次日内共同设立账户,用于投资资金的管理。非经双方共同以书面确认,任何乙方不得支取该投资资金。

  四、甲方主要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2、提供场地、人员等(视具体情况确定)

  3、完成的研发工作

  4、就取得完全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完全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向乙方支付补偿。

  五、乙方主要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2、提供场地、人员等(视具体情况确定)

  3、完成的研发工作

  六、工作配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双方有义务对本合作开发项目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非经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开发项目的任何信息提供给任何

  第三方。

  八、风险承担:

  1、因作为本合作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获知该情况的,应当告知另一方。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进行结算。

  2、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合作开发项目部分失败或全部失败的,对于该失败的部分,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确认该部分失败之日起日内就失败部分进行结算。任何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进行结算。

  九、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

  1、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合作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取得该专利的实施许可。

  2、甲方应当就取得完全的专利权于双方确定完成开发工作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元(或采取其他补偿办法)。

  3、技术开发的成果中属于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的,该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获得利益的权利由甲方享有。乙方不得使用或转让该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并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

  4、就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及获得利益权的取得,甲方应于双方确定完成开发工作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元(或采取其他补偿办法)。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10%的违约金;造成开发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30%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合作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20%的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委派人员应列位并正式成立合作开发项目部。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派员刻制合作开发项目部印章,并在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篇6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20xx年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20xx年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北纬,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并已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铁矿(注册号:);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设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某某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年月日之内到位。各方派

  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出资资金须在在十五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铁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本铁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铁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乙双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入资后,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200吨铁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20xx年7月1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铁矿协议价值×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第三条、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第四条、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采矿权价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某某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因上述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铁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征地费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铁矿石开采、加工及铁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其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三)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

  2、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配合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证照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拾壹个月期限内,甲方须保证本矿山完成期限为壹拾个月的正常生产和铁精粉销售;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须100%退还丙方其实际已出资金额(含矿山股权投资额人民币陆佰万元及后续出资额),并根据丙方实际出资金额,自各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按照3‰/日计算,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应退丙方出资金额及应付违约金须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丙方支付;甲方履行赔付责任后,丙方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违约除外条款:①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内,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1

  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二)、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三)、丙方违约责任;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七、出现

  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②因矿山及选厂自身运营问题导致其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国家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署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

  1、合作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整体出售、转让本矿山及选厂,本协议终止。本矿山整体出售、转让所得净收益,由合作三方根据出资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随时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洽购但尚未交付安装、使用的设备,若不符合矿山及选厂规划需求的,由甲、乙双方负责办理退货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合作三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

  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中介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电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电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中介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电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六条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

  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

  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2.

  3.

  合作一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

  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2.

  3.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乙方: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⑵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⑶相关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⑵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⑶相关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

  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研究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各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

  3.

  10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二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

  方式确定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中介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 ⑴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软件合作开发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地块出让编号为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地块具体四至以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为准,现该土地使用权正由区国土资源局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顺利摘取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则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开发。该地块四周尚未挂牌的亩土地在后期能顺利摘牌的情况下也纳入合作范围。

  第二条 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1.项目公司在甲方摘牌竞得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天内正式按《公司法》组建。

  2.项目公司名称双方另行协商,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核定的名称为准。

  3.项目公司注册万元,其中甲方万元,占%,乙方出资万元,占%,双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4.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翁信岳担任。

  5.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级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3人,乙方选派2人,甲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董事长。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1人,乙方选派2人,乙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监事会召集人。各级治理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行使各自职权,其中,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等重大事项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实施。

  6.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财务人员由双方派员组建,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前期部经理、出纳由甲方派出,总经理由董事会兼任,常务副总、财务经理、营销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由乙方派出,双方派出人员须具备双方基本认可的岗位胜任能力,其他人员待公司成立后确定。经营班子权限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书面统一授权。

  7.项目公司须接受任何一方派出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项目公司开发的土地为上述第一条所指地块,地块的取得、手续的办理、地价的确认等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负责该地块的摘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后及时协助完成以项目公司为主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办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2.鉴于摘牌土地为毛地,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将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投资建设。所谓“净地”是指完成“七通一平”(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留和路、通讯、通燃气、通热力至开发地块及地面平整)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甲方需保证在年月底前完成场地平整使土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在年月底前完成“七通一平”工作。

  3.项目公司取得净地的价格确定为万元/亩,其构成为实际支付给土管部门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具体单价以最终的摘牌价为准)、支付给甲方的甲方为取得土地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甲方在将“毛地”转化成“净地”过程中尚需发生的各项支出。

  号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补偿,尤其是闲林镇里项村地块拆迁和补偿由甲方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号地块的竞得价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占总价款%的可作为基础设施配套抵扣的款项、及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额抵扣的征地成本包括在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4、如果以万元/亩作价的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实际支付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及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外,尚有差额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开具正式票据给项目公司,该部分差额如税务部门认定不能税前列支,责任由甲方承担,其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担。

  前款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甲方应负责由收款单位向项目公司开出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甲方均应向项目公司开具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有关资金配套、款项支付、利息支出等双方约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资金投入根据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相应配比并及时到位,资金返还也按双方的股权比例返还。

  2.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投入项目公司的相应的配套开发资金应全部汇入项目公司帐户,项目公司的开发经营支出一律从项目公司的帐户中支付。

  3.项目在具备融资条件时,双方同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对外抵押融资,并保证资金的封闭运作。

  4.项目公司开发资金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付款需要按各自的股权比例配套投入并承担,具体约定如下:

(1)注册资金:以第二条第3款约定的注册资金总额按股权比例投入。

(2)甲方前期投入:由项目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天内支付甲方前期投入万元,同时由甲方开具票据。

(3)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总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按比例配套投入。

(4)未支付的毛地转净地开支:即以每亩万元的作价与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已支付的万元的差额,其中的万元在留和路延伸段开工时支付,其余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个月内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土地款以外的项目开支及成本:包括各项规费、管理费用、施工成本等按股权比例配套投入。

  5.双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除注册资金以外作为项目公司向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支付利息费用,利率约定为年息%。

  第五条 鉴于地块周边尚有甲方已征用但未完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亩,双方约定甲方必须负责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在年月前摘牌取得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国家宏观土地政策限制除外),土地取得后也按本合同的条件以万元/亩的净地价格进入项目公司,合并进行开发,“毛地”转“净地”费用同样由甲方承担,资金在土地摘牌后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鉴于可能在售楼过程中双方均需在价格上照顾部分业主,双方约定在售价确定的基础上安排万元作为优惠额度,由甲、乙双方按同等折扣予以销售,甲、乙双方分别按各自的股权比例享受,即甲方万元,乙方万元,任何一方超出本额度,将在项目分利时扣除税金后按对方股权比例补贴给对方,未用足额度则由乙方以分利时提前享受。

  第七条 考虑到客观存在的一些因素,双方约定本项目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原则性问题并且双方无法协商时,任何有异议一方均有权要求终止项目公司并清算,同时有权要求以本项目施工图为基础按各自股权比例分配各种类型的房产,所分配房产的单方成本原则按元计算,单方成本包括土地、建安、小区配套、规费、设计规划费用、综合管理费用、资金成本等。

  第八条 为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乙方同意在签定本协议之后支付给甲方定金万元。如甲方未能摘牌,甲方需在第个工作日返还定金,如甲方摘牌,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第个工作日返还定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发生甲方摘得土地后如拒绝按本协议规定与乙方组建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提出放弃合作,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定金。

  2.如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受第三方追索使项目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该方承担。

  3.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使项目延滞开发和销售,甲方补偿乙方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作为赔偿,迟延超过个月的每月增加%的赔偿比例。

  4.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双方的股权比例向乙方返还房产投入的配套资金的,应按乙方已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进行赔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5.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双方确定的时间向项目公司投入配套资金的,违约一方应按对方已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进行赔偿。如逾期超过5个月的,每月超过1%的赔偿比例。

  6.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不参加23亩土地使用权的摘牌或参加但不摘取23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乙方投入项目公司资金总额的 %进行赔偿,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7.双方必须就各自派出人员的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因个人违法、违规、恶意操作使项目受损,项目公司可通过适当途径追究个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派出方同时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如甲方未摘得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本协议第八条外,本协议终止履行,任何一方均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借款。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根据协商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在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文本 篇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市区街亩(计m2)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街的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

  第二条、乙方确认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巷,北至米规划路。

  2.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3.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

  4.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米(航空限高-米),其中:

(1)一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2)二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5.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 号“”。

  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年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土证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

  6.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8.乙方已于年月日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阳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0.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年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1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卫生局的卫预审字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号便函。

  1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立项字()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1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1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公安局的沈消审()第()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6.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号《投资许可证》。

  1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的批复。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万元人民币。其中万元作为乙方对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乙方出资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年月。

  乙方确认: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第六条、付款及付款条件

  1.本协议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协议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在乙方将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万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好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调整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

  1.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复验。

  2.乙方应解除与原合作方就街项目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负责处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备件。

  3.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须变更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负责将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调整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年,商业用地年,但因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而相应增加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

  5.在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付清第二期万元人民币款项时负责以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为标准将土地使用权移交给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通水、通电的费用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6.协助甲方办理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7.协助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申领工作。

  第八条、乙方将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年)过户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发生的土地契税由乙方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乙方承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他过户税费如印花税等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由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乙方原出资金额(即按出资金额1∶1)进行收购,股权转让款由收购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向收购方开具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发票。

  第十条、甲、乙双方确认:开发地块的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部分由乙方处理。甲方认可乙方于年月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签订的《拆迁协议》,甲方同意承接该协议中为乙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的权利义务,甲方承接乙方权利义务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不再就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后,街项目的方案设计、报批、开发建设、施工、销售等工作均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乙方对街项目的方案设计的报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经批准的方案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的经济指标。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公司的有关文件、数据等都具有保密的义务。除双方认可的为本项目运作而使用这些文件、数据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本协议书签订、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定金后,乙方不得再以本项目为标的与第三方进行洽谈、合作,否则,乙方应双倍向甲方返还定金。

  3.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则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陆拾天仍未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前期已支付的万元定金不予退还,但乙方应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甲方前期已投入的除定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项。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过户、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甲方支付的定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陆拾天乙方仍未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前期发生的包括定金在内的所有款项。

  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总和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甲方的指定和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股权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触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规定的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自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由置业有限公司独立享受和承担。

  第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置业有限公司执贰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开发合作协议 篇10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工商执照号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完成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

  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协议各方共同开发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合作方式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第五条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2.各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

  1.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2.任何合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团队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4.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作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②合作项目因技术原因,根本不能完成

  ③合作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工商执照号

  年月日

开发合作合同书 篇11

  甲方:地址:

  乙方:住址: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资源互补,在的项目上进行合作。

  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开发项目和范围按甲方要求发展酒店客户加入华夏客栈酒店品牌的托管。

  第二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双方各自承担开发项目的费用

  2、乙方对外洽谈项目,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统一的名片,乙方无权利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有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1、利润定义:管理费收入。

  2、分配方式:甲乙双方利润按5:5分成。

  第五条免责如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甲乙双方不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合作任务,若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义损害,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终止通告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不需陈述理由,但应该在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第八条保密条款有关本次合作,甲乙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只能用于本次业务,甲乙双方应将对方提供的资料视为机密文件。

  第九条透明化具体合作项目进行期间,所有的交流、对话、协议、成交等均需甲乙双方进行或在对方知晓的前提下进行。

  在另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对外签订任何协议与达成任何交易。

  第十条其它未尽事宜将由本协议、甲乙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在甲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作开发合同 篇12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

  。

  第二条 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1.技术内容:

  (1)新技术;

  (2)新产品;

  (3)新工艺;

  (4)新材料。

  2.技术范围:

  3.技术要求:。

  第三条 研究开发计划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2.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1.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元(大写:人民币)。经费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分担提供。

  (三)支付

  支付方式为:

  (1)一次总付:元,时间:

  (2)分期支付:元,时间:

  (3)按利润%提成,期限:

  (4)按销售额%提成,期限:

  (四)结算方式

  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结算:

  (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

  第五条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

  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

  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

  第六条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

  第一阶段: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第二阶段: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第三阶段: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2.履行地点:

  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

  第七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2.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4.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第八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3)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认定风险责任标准为:

  (1)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是否充分地发挥了主观能动性;

  (3)其同行业专家的鉴定结论认为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属于合理失败。

  3.风险责任应由受托人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承担方式为:

  4.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种方式处理:

  1.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3.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4.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第十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式

  验收时,双方都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并要求另一方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实施的条件。但合同终止后仍需上述服务的,应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

  1.验收标准:

  项目名称:

  标准号:

  发布日期:

  技术指标:

  技术参数:

  2.验收方式:验收可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验收方出具的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一)甲方:

  1.技术资料清单:

  2.提供时间和方式:

  3.其他协作事项:

  (二)乙方:

  1.技术资料清单:

  2.提供时间和方式:

  3.其他协作事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第十四条 合同转让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2.

  第十五条 通知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义务

  1.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合作各方应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二)权利

  1.对研究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2.有依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方案的修改的权利;

  3.有权对合作开发投资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派员参加各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指导机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有建议、发言权;

  5.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权,在他方转让权利权时有优先受让权;

  6.声明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在他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有免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7.共同开发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开发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转让中的受益权。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合作开发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及时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2.合作开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以技术出资,第三人对投资合作的技术提出侵权要求的,使合作开发合同终止的,他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3.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正确履行合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该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仍不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研究开发工作,该当事人还应赔偿其他当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推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投入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秘密,已经刊发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情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而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使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后续改进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

  3.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于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申请专利,另一方应该对改进技术保密,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5.双方共同对合作技术作出重大改进,专利申请归双方共有;

  6.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联系人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名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这里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如果是就技术上没有创新,而只是对现有的产品外形、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订立的合同,则不在技术开发合同之列。

  2.“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

  3.“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是指新的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4.“合作开发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

  (1)“新技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初次实现的技术或者在原有的成果基础上经过改进革新,在性能上有所突破、有所进步的技术。

  (2)“新产品”,是指在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与旧产品相比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3)“新工艺”是指在生产实践中根据产品设计要求,能使产品符合高效率、低能耗、缩短生产过程、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的制造工艺。

  (4)“新材料”,是指材料新品种的增加和材料性能的改进。所谓系统,是指含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相组合的系统工程,如自动化生产系统工程、卫星系统工程等。

  4.“验收”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活动。

  5.“经费的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合作项目开发合同 篇1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

  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乙方占%。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乙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他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乙方负担%。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甲方担保人(名称)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担保人(名称)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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