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租赁合同(优秀10篇)

时间:2023-08-01 09:25:13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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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租赁合同

鱼塘租赁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鱼塘(河道、水库、湖面)亩,承包给乙方养鱼,鱼塘(河道、水库、湖面)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办法及时间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上交甲方鲜鱼(或承包款)公斤(或元),其中:年上交公斤(元),年上交公斤(元);在上交甲方的鲜鱼中,鱼占%,鱼占%,鱼占%上交时间均为每年月日左右(时间不超过前后十天),甲方收到乙方上产的鲜鱼(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鱼(款)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养护鱼用的房屋间(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给乙方使用:。

  2.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对社员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

  6.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国家派购商品鱼的任务(如果有)。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4.乙方每年捕捞鱼后,应优先完成承包任务。

  5.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养护鱼房屋和工具,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6.承包期届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内不到规格的小鱼、鱼苗,乙方应无偿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按双方协议价格购买)。

  7.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超额部分全归乙方。

  8.乙方抓住偷鱼者送交甲方处理,按每人偷鱼一次罚款元计算,罚款归乙方。

  9.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乙方提供养护鱼用房屋、工具,应偿付违约金元给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级主管部门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截留贷款按其金额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留现金或物品,按其金额的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无故不及时向乙方提供抽水机,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承包任务,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鱼的市场价格(或承包款的金额)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用电、毒、炸等危险办法捕捞鱼,应按总承包款(商品鱼按市场价格折价)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届满时,乙方如捕捞小于规格的小鱼、鱼苗,应向甲方偿付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等)造成鱼塘(河道、水库、湖面)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务。

  第九条 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乡、村(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县乡村组(公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订

鱼塘租赁合同 篇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甲方将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书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乡村面积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协议书附图为准)承包给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用途为:养殖,但乙方可以适时以合理的方式调整和优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和设施设备配套提供:(水、电、路)

  为用于乙方养殖业甲方许可乙方无偿使用下列资源和设备: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协议书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协议书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协议书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协议书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并履行相关表决和报批手续保证承包协议书的合法、有效性。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鱼塘。

  2、享有承包鱼塘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协议书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鱼塘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根据需要自主决定转包或调整养殖结构或鱼塘用途。

  8、遇政府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七、协议书的转包

  1、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鱼塘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协议书,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协议书的内容。

  3、本协议书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协议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协议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协议书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2、在协议书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3、本协议书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书难以履行时,本协议书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本协议书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协议书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协议书,未定协议书的相应顺延。

  九、违约责任

  1、在协议书履行期间,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乙方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养殖业可得利益和为重新承包相类似的鱼塘需要多支付的承包费、和重新投资。

  2、本协议书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协议书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本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

  甲 方:

  乙 方:

鱼塘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鱼塘进行养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鱼塘的使用限制

  鱼塘仅供乙方依法进行养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条 承包面积、位置

  乙方承包甲方的鱼塘位于内的鱼塘,总面积为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东至,南,西至,北至.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年。年月日起至年月底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终止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租金计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四条 承包费用、履约保证金和缴交要求

  1、承包费用:承包金为每年元/亩。每年总承包金为元整。

  2、缴交要求(按“先交费后养殖”的原则)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一年的承包费用。

  (2)第二年起的承包金均须要在当年的月日前缴清。

  3、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元)。承包期满时,待乙方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4、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交。乙方如需开具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5、缴交地点:财务室。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鱼塘行使发包权、监督权。

  2、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时有权收回所承包的鱼塘。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鱼塘资源和农场其它资产的行为。

  4、在承包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发包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包方。

  5、鱼塘承包期间,政府的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6、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7、以现有的排灌设施提供给乙方排灌进出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鱼塘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承包期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所承包的鱼塘进行了设施改造,对改造形成的由乙方投入建设的财物,在承包合同期内享有处置权。合同期满时不处置的,则视乙方放弃其所属财产的处置权,甲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不及时清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对鱼塘需根据农场的要求,依法自主安排养殖方式,并自行承担承包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

  3、承包期内不得对鱼塘进行转包,在承包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承包的鱼塘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4、维持鱼塘的养殖用途,承包期内,鱼塘的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依法执行政府及甲方对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协助甲方做好上述管理工作。

  6、执行国家及农场鱼塘管理政策和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鱼塘资源。

  7、不得擅自开椟、开口、堵截排水河入(排)水或占用排水河搭棚养殖。同时,负责修理或更换鱼塘区排水窦的司利、窦板的一切费用。

  8、乙方养殖的产品不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不得养殖法律禁止养殖的品种。若乙方因此影响甲方商誉,需赔偿甲方商誉损失万元,并无条件收回鱼塘。

  9、乙方对死鱼的处理应符合动物检疫法的要求,不得丢弃,否则发现一次需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并须承担因此发生的对死鱼的处理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承包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的,甲方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收取乙方的滞纳金。

  3、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触犯法律、造成农场或第三方损失的还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且逾期天的;

  (2)乙方私自对鱼塘进行转包的;

  (3)乙方有违反国家及农场鱼塘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4)乙方违反政府及甲方对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开椟、开口、堵截排水河入(排)水的;

  (6)因鱼塘入水过高造成农场或第三方(作物)厂房受浸的;

  (7)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由于鱼塘排出的咸水造成农场或第三方的作物生长受影响的;

  (8)越界养殖的;

  (9)乙方破坏农场内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政府征用或农场需要使用土地,补助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补偿标准的文件执行。

  甲 方:

  乙 方:

鱼塘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租赁给乙方,现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在租赁前甲方因此鱼池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二、转让时间从日止。

  三、从本日起,乙方按协商价一次性支给甲方,结算方式:现金结算,乙方以收条为凭。

  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具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所有权利,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同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X元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后附移交清单)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决定,甲方现有位于 鱼池,面积为 亩,租给乙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出租期:30年,即从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止,到期交还甲方(或继续使用)。

  二、总计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

  三、交租方式:乙方先交租金后使用,并一次交清。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因国家或需要开发使用,承租金按实际租用时间计收,如乙方自己造种植物及建筑物、鱼塘鱼等赔偿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各项投资,自负盈亏,或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发生事故,人身安全的.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正常经营使用,双方在没有违约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违约,任何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及经济赔偿某一方的一切损失。

  七、在租期满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享受优先承租权。

  八、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如有其事不齐,双方可以书面上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鱼塘承包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承包项目

  甲方将承包村内部分鱼塘(查干图莫村),分包给乙方承包。鱼塘范围:东、西、南、北。(详见图纸)。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3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合同成本和交货期

  合同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仅3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合同费用: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年月日前交付元;第三年:年月日前交付元。

  四、承包的具体问题

  1、合同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并保证每年春季5月1日前鱼塘供水达到平均深度米以上;合理的供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供水不足,甲乙双方可在鱼塘附近打井,打井费用由乙方承担,井的抽水和用电由甲方协调解决。

  3、合同期内,鱼塘周围土坝由乙方负责修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内,乙方负责鱼塘芦苇的管理,销售收入归乙方所有。

  5、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承包,甲方继续发包。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合同期内,甲方法人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如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不享受政府给予甲方的所有经济政策补贴。

  2、合同期内,如乙方因重大特殊原因长期无法管理鱼塘,乙方有权委托其直系亲属按照本合同条款进行管理或分包给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3、合同期内,如果国家或油田占用鱼塘(如油田打井用地、油田调整爆破用地等。),造成鱼塘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获得合同期内鱼塘损失的政策性补贴,其他资金由甲方赚取。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诉讼程序办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鱼塘租赁合同 篇7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鱼塘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鱼塘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乡(镇)村组亩鱼塘(地块名称、等级、四至、鱼塘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鱼塘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

  五、鱼塘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鱼塘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鱼塘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鱼塘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鱼塘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鱼塘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鱼塘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鱼塘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鱼塘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鱼塘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鱼塘,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鱼塘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鱼塘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鱼塘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鱼塘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鱼塘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鉴证方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鱼塘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房称甲方:

  承租方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决定,甲有现将位于鱼塘,面积为亩,租给乙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出租期为五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交还甲方。

  二、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三、交租方式:乙方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每一年交一次,每年是年月日交,但甲方可缓期至年月日交,如乙方逾期仍不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乙方使用。

  四、在双方签约合同之日起,乙方必须先交人民币伍仟元作为合同押金给甲方,如在合同期间,乙方放弃租权,甲方有权不返还伍仟元押金。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要保证甲方原有道路畅通,各楼房,旱地挖掘,林树全在,乙方不得擅自捣毁,永久性建筑物。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因国家或农场需要开发使用,承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如乙方自己造种植物,及建筑物,鱼塘鱼等赔偿归乙方所有。但不得侵占甲方原有的各种赔偿。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各项投资,自负盈亏,或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发生事故,人身安全的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正常经营使用,双方在没有违约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违约,任何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及赔偿某一方的一切损失。

  十、在租期满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享受优先承租权。

  十一、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如有其事不齐,双方可在书面上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中间人拿一份。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年月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9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鱼塘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鱼塘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乡(镇)村组亩鱼塘(地块名称、等级、四至、鱼塘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鱼塘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

  五、鱼塘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鱼塘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鱼塘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鱼塘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鱼塘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鱼塘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鱼塘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鱼塘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鱼塘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鱼塘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鱼塘,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鱼塘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鱼塘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鱼塘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鱼塘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鱼塘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鉴证方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鱼塘租赁合同 篇10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决定,甲方现有位于 鱼池,面积为 亩,租给乙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出租期:30年,即从20年2月1日至2046年2月1日止,到期交还甲方(或继续使用)。

  二、总计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

  三、交租方式:乙方先交租金后使用,并一次交清。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因国家或需要开发使用,承租金按实际租用时间计收,如乙方自己造种植物及建筑物、鱼塘鱼等赔偿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各项投资,自负盈亏,或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发生事故,人身安全的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正常经营使用,双方在没有违约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违约,任何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及经济赔偿某一方的一切损失。

  七、在租期满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享受优先承租权。

  八、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如有其事不齐,双方可以书面上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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