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12篇(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

时间:2022-06-23 12:11:00 合同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签订劳动合同12篇(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以供借鉴。

签订劳动合同12篇(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1

  我是公司员工,本公司书面提出与我( )签订劳动合同,是我自愿放弃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今后涉及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事宜与本公司无关,责任和后果均由我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签订劳动合同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你手上的这份劳动合同没有用人单位的签章,属于未生效的劳动合同。

  若你已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而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第一个月外的其他每月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无故不上班属于旷工,则你无故不去上班,就属于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因此终止劳动关系;但如果你没有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其他情形使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求你离职就是违法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的要求合法、合理。你可以去当地的法律咨询中心咨询下或者去仲裁中心你应该去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3

  现实中,可能出现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一般我们说的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都是指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具体介绍。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就要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同时视为他们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讲,要是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对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就无法进行全方面的保障,因此小编提醒各位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4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其一个月内容,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双方之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对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是什么?

  一、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1、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比如广西的规定是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的规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

签订劳动合同5

  一、做钟点工要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至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签合同?

  (一)有抵押或担保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个别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将劳动者的一些证件、财物等作为抵押条款写入合同文本当中。这样一来,如果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极易惹上官司。

  (二)生死合同不能签

  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伤亡由劳动者自理等条款,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会为自己找到开脱的理由。

  (三)附加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有些企业向劳动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却在后面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遇到此类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弄清附加条款的内容,否则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钟点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也是给予了保护的。

签订劳动合同6

  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据来自劳动仲裁等办案部门统计,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间是续签劳动合同案件纠纷高峰期。尽管劳动合同法对续签合同规定不细,但诸多相关、相近法律及解释鞭长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 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 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进行赔偿等等。

签订劳动合同7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x年x月x日起至

  x年x月x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x年x月x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x年x月

  x日起至x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x小时,每周工作x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x为周期,总工时x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x)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x元/月;试用期满工资x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x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xx年x月x日

签订劳动合同8

  摘要:在去年我们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过很多这样的案子,我们也很乐意帮助他们,可是有很多时候我们却束手无策。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在法律上他们无论如何是无法讨回自己的工资的。看着许多辛苦工作一年却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民工,看着他们那求助的眼神,我们感到很伤心也很无奈。现在春节过去了,新一轮的民工潮又要来了。再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也将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出现,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一下自身有关的法律知识,预防受骗。当然,社会的复杂远非我们所想象的,我只是尽一分薄力,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下面结合法援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我个人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注:本文指的劳动关系是广义上使用的,不仅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我们遇到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在陌生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心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该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专门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方便,也会导致有点麻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最后,。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从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1」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为了方便,双方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不必要是条文十分具体详尽,或者说是十分科学,只要是说明了有关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质量要求,报酬或费用,违约事项,合同双方等等就可以了。简简单单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对于劳动合同,则是要符合国家的严格规定。还要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注意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合同部分条款的违法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要区别对待。如,不准请假休假的;不服从安排可以抠打或任意处置的;造成人身伤害不负责任的;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准怀孕生孩子的;不负责医疗社会保险的;等等这些条款因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无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但如是为了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而以合法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如雇用某人为赌场保镖的合同。对于合同无效的,由有过错一方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这一类合同,劳动者则要加以注意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条款,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违法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或用人者钻空子的。下面我介绍一下签订一般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主体适格问题按《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现行《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的,都不适用劳动法。致使许多从事雇佣劳动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如一些建筑工地工作的劳动者,由于主体不合格,不能适用劳动法,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事法律。「2」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法的无效只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但对雇佣合同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条款就可以了。但很明显,对劳动者的民法保护远不及劳动法保护得那么好。在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方面已经超出了民法的保护范畴。

  2.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的待遇问题按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3.关于劳动报酬问题.这本来应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一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而更多是由双方约定。这样的话,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容易受到欺诈。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注意如下:1)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国家有关机关定有报酬标准的,依规定标准给付报酬;无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标准给付。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以防工厂随意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报酬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无习惯的依以下规定提供持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继续性劳务的,至少每月给付一次报酬;提供一次性短期劳务的,于劳务结束时给付报酬;提供间断性劳务的,于每次劳务完毕时给付报酬;受雇人以报酬为基本生活来源的,雇佣人应于劳务开始时预付足以维持受雇人基本生活的部分报酬。「3」4)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4)扣减报酬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20%)。「4」5)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4.关于工作的内容及质量的问题对合同的要求要明确,以防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到时以此为借口克扣报酬或不支付报酬。而我国劳动法中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引下,对这方面的内容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由一些部门性或行业性或地方性的规定来约束。但是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很多。所以更多的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这就要劳动者多加小心了,以免出现有理无法说的情形。如:有些劳动者在被录用后时间不长,就因身体素质或技能等原因,完不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这是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地看合同有关。用求职者的话讲,不是个人不想干,而是合同中的工作指标难以完成,完全是被用人单位用劳动合同给“欺诈”了。又或是因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而受到工头的随意刁难或是克扣工资。 5.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约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约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我把它们主要归为以下几类:1)有些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不对等:如某单位劳动合同规定“甲方(单位)辞退乙方(劳动者),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同时,又规定:乙方解约,应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等”。这与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相符;2)又有些合同加以限制劳动者的解约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否则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条款实质上是赋予了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愿意,他就可以提出解约的要求。3)还有些合同是别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约条款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某和一建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该建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公司对迟到三次的职工可以开除”。又或是合同约定的完成工作期限已到。

  6.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中。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一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在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未有明确规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5」

  7.关于免责条款。这是指用人单位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地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可以说,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有关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6」但是对于一般的财产责任的免责条款法律则一般不加以干涉。这需要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注意的。

  8.关于生产安全卫生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又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约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等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对不符合生产卫生安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也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四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的。这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合法的做法。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即规定了行政仲裁程序,也规定了司法程序,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救济方式。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但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毕竟不同。对于雇佣关系纠纷其实不用经过劳动仲裁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而劳动关系纠纷则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起诉到法院「7」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不得再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许多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得到解决。但是,当劳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许多场合下,人民法院在维护违约受害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略有不同。劳动法第82条则规定了仲裁时效的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而不是“自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之日起”,而不应“将该条理解为对应予受理的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内。”「8」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即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是一个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故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计算,即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一般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处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还可以通过国家的特别立法来进行调整。所以这些劳动者都应该注意的。

  后记:

  每次看着求助的民工或雇工们失望的眼神,我的心都是痛的。我很想帮助他们,把血汗钱给讨回来。也很憎恨那些无良的工头或老板。可事实上,每次我都只能骂二下而已,仅此而已。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我一个人能够解决的问题。它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也有赖于你我的付出。我们不能因为它现在不比较混乱而不去做任何事情。劳动市场的规范将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但我相信它总会有规范的一天。劳动关系是很复杂的关系,它也在不断地发展,新的现象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出现。但是如果社会不能很好地及时地处理这些劳资关系问题,轻者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重者则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签订劳动合同9

  聘用单位(甲方)______

  受聘人(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受聘人的担保人(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______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______月,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月。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工作岗位:______

  2、职责范围和要求:______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岗,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照国家有关规定和《______》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关乙方聘用期间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有关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负责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其他甲、乙双方商定的事项:______

  九、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劳动合同10

  一、不要留空白

  我们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给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很多空白的地方,然后让我们把自己的名字签订上去。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你先签字就好了,空白处公司后面会补上去,我们很多时候听了公司这句话后,没有过多的思考就把字给签了。殊不知这给公司留下了很多的套路空间,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大忌。我们签字之前,一定要要求公司把空白的地方补充完整,看看内容是否和我们面试入职的时候所承诺的一致,不然后期就等着公司坑你吧。

  二、一定要清晰的约定劳动报酬

  这个也非常重要,很多公司要么把工资待遇那里留空、要么把当时最低的工资标准写上去、要么标明是按公司薪酬方案执行等等。这些都是不正确的约定。但公司会给出以下说法来佐证他的观点。

  1、我们缴纳社保按什么标准缴纳,就在劳动合员里体现多少,这个是给社保局看的,我们实际发的会按面试约定的发放。

  2、由于我们工资结构构成是由多方面组成的,没有办法写成一个具体的数字。

  3、我们的劳动合同都是统一的按这个模版来签订的,大家都一样,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

  以上这些都是公司常见的说辞,不过我们不能按照公司的这种操作来签字。因为后期一旦涉及到劳动纠纷,该赔偿的时候,本来可以按照你正常收入作为基数核算的,公司就会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来核算,这时你的损失就不是一点了。

  还有就是公司一旦有想辞退你的手法,他可以任意地找你麻烦,包括降低你劳动报酬的方法,因为劳动合同里面没有明确约定,你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求公司清晰的约定好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数额、绩效工资数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都要在合同里约定清楚。不要轻信公司的诺言,毕竟口说无凭。

  三、精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很多人应该遇到过这种情况,公司为了辞退你,他不会说他要开除你,而是把你调动到离你家远的地方,或者你不喜欢去的城市。如果你不同意调动,那么再按你不服从公司安排,不遵守公司制度等为由把你辞退,这样公司就省了一大笔对你的经济补偿。而你觉得公司这样做违法,去仲裁公司的时候,你又会败诉。究其原因,问题就出现在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把地点约定好。

  很多公司还会有劳动合同中,把你的工作岗位只载明“操作工”,这是一个范畴很广的概念。公司如果后期把你调到另外一个更加繁琐的“操作工”职位,虽然岗位名称一样,但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和工价都有可能大不如以前,这时你就没有谈判的可能,因为劳动合同里面已经被模糊的约定了,等同于你刚入职就同意了公司后期的这些行为。

  还有些公司为了获得员工更多的上班时间,恶意加班,损害员工身体健康。如果劳动合同里面没有清楚的约定具体的上班时间,那么后面你很有可能不得不服从公司的安排,即使不同意,离职也得不到补偿。

  所以,如果你在北京上班,劳动合同里面最好约定清楚北京哪个区,如果你的岗位是人力资源部经理,那么你的工作内容就约定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如果你的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最好约定好上班时间,休息时间,下班时间等。

  四、拒绝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内容

  如果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中,包括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有的甚至连吃饭、上厕所都有严格时间规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这种剥夺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合同不能签。

  有一些更过分的,比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五、看清公司主体再签字

  有些公司招聘你的时候,用的是A公司的名义。而到了签订劳动合员的时候,让员工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很有可能就是一个空客公司,或者是一个僵尸公司,这样员工出现纠纷,A公司就可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也一定要分辨清楚,不要随意的去和不相干的公司签劳动合同,不然到时候有理也没处讲。

  总之,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仔细看完里面的每一项,如果出现有疑问的地方,要让公司及时的改正和补充,如果公司不同意,强烈要求按不规范的签订方式来执行,那么你直接离开就好了,因为你已经知道公司以后可能会做什么了,你继续待下去,也就等同于会被被无情的宰杀,还不如提前走人的好。

签订劳动合同11

  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由择业,在这种形式下,就业劳动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同时,大学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外,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业劳动合同就是大学生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二、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签合同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三)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就业压力大”,是当代大学生找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因此,有些大学生在被招聘单位录用后,就急于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生怕“煮熟的鸭子又飞了”,认为签了劳动合同,自己的工作就会有保障,就会万无一失。而用人单位此时往往会利用大学生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脚,企图签订对企业有利的“一边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内容偏向于用人单位这一方。

  (四)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

  大学的普及,让很多学子走进了大学的殿堂,但同时,也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题,而这给一些企业提供了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机会,他们利用自己在招聘时的诸多优势,随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使一些毕业生签订一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的试用期长达12个月,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结婚,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而现实是,一些大学生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来的工作,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被社会称之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实在是一个值得社会深思的问题。

  (五)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

  这里的诚信问题主要指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出现的违约现象。因为现在找工作提倡双向选择,自由择业。有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同时选择几家单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不一定是毕业生心目中的理想单位。于是,个别毕业生为了保底,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遇到比原单位好的企业,就毁约,另谋高就。然而,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在与单位签协议的同时,就做好了违约的心理准备。因为毕业生的违约,导致现在一些企业不喜欢招聘应届毕业生。

  大学生及时已经成年了,但是本身还是一种学生的身份。在初入职场的时候,因为缺少工作与实践经验,很有可能让自身利益受损。上述的五个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

签订劳动合同12

单位领导:

  我叫XXX,女,XX岁,大专文化,XXXX年X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XXXX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在XXX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客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满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20xx年我在参加省农村XX职大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客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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