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公租房申请

时间:2023-05-05 09:44:32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会员“xunzhuo”分享的怀柔公租房申请(共7篇),供大家参阅。

怀柔公租房申请

最新个人公租房申请书 篇1

  市房产局:

  我向贵局提出廉租房保障申请,现将基本家庭情况说一下:父亲早年去逝,由身患残疾的母亲将我抚养长大。因无力购买房是无房户,所以孤儿寡母居无定所,一直借住在姥爷家,一家三代人居住在一起非常拥挤,又因心脏病一直没有上班无经济来源、无收入。为此我特向贵局申请廉租房以求得保障,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敬请贵局批准为盼!

  申请人:x

  20x年x月日

个人公租房申请书范文 篇2

  建设路社区:

  我叫高鸿印,和老伴X是退休职工,有住房一套,因残疾一直无力购买商品房、而且一个人抚养孩子至今,长期借住在我的住处,一家三代人居住在一起非常拥挤不便。望贵社区明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

公租房住房申请书优秀范文 篇3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以下。

  申请人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我市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以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本市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四)已自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住房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婚姻证明;

  第十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

(六)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三)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部门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退回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章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符合申请条件证明。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单位统一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履行合同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公共租赁住房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申请人档案资料及配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将纳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租房申请条件范文 篇4

  玛沁县城建局:

  我是玛沁县大武镇干部才多,本人1972年生,系大武镇居民,1992年至20 年在大武镇工作。前妻于20年病故,留下有两个孩子,现年分别为18和16岁,老大就读于州高级藏文中学,老二就读于拉加藏文中学。

  由于现在我家庭所有生活来源都由我工资支出,无力购房,本人和家小至今一直居无定所,租房居住,且要负担两个孩子生活费用,再婚后女方有两个孩子,妻子无业,两个孩子也尚自读书,就读于玛沁县第二藏文中学,一家人生活负担全在我一人身上。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申请公租房承诺书 篇5

  监护承诺书

  监 护 人:

  身份证号: ; 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 ;

  为严格遵守《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公租房的申请、租住、退房的规定,监护人承诺如下:

  1、监护人完全知悉被监护人申请居住公租房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且不限于安全、疾病、人身意外、财产损失及其他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承租期间,被监护人发生因非房屋质量问题的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2、监护人承诺被监护人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有关约定,被监护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时,监护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4、监护人违反上述承诺时,房屋管理单位有权无条件收回公租房,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自取消租房资格起5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监护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申请公租房收入证明 篇6

  公租房收入证明范文

  公租房主要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申请共组房时需要出示收入证明,那么公租房收入证明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的公租房收入证明范文,欢迎阅读。

  公租房收入证明范文一

  本人,员工编号 ,身份证号,在我爱我家公司 部门,任 职位。现因预办理 事由,特申请开据个人收入证明,按照本人实际月工资收入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特此申请。望批。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确认:

  日 期: 日期:

  公租房收入证明范文二

  建设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我单位员工张大豪,男,身份证号码:11*********,系我单位工程师,月工资收入8000元。其中:20XX年11月8500元;20XX年12月7800元;20XX年01月元;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联系人:李老栓。单位电话:010-********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号(公章)20XX.00 公租房收入证明范文三

  收入证明申请

  本人某某(身份证号)XXXX年入职,现XXXX职位,由于XXXXXXXXXXXXX需向公司申请开具一份收入证明,望请批准!1

  XXXX

  年月日

  拓展阅读:公租房的发展历程

  2019年3月11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布会上,有人问: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政府又如何解决?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给出的回答是:要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公共租赁房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这场对话是第一次将“夹心层”的苦涩如此高规格地铺陈于公共视野之中,也第一次给出了清晰的解决路径。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2019年6月12日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19年10月19日,北京市建委公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公租房首次向非京籍开放。该通知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2019年8月9号,非京籍人员申请北京公租房出现实质性进展。石景山颁布了北京首个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公租房申请程序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2019年1月31日从北京市市住保部门了解到,本市最大规模、首次面向城六区及非京籍家庭摇号的公租房项目——京原家园开始陆续为业主办理入住。此外,跨区及非京籍家庭选房入住预计春节后办理。

  已有近200户家庭在京原家园办理了选房和入住手续,同时还有近三成被保障家庭放弃选房。对此,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运营管理部副部长何丹解释称,参与大户型公租房摇号的多是限价房的轮候家庭,有一些家庭表示要等有产权的限价商品房。

  2019年2月,北京市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

四平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四平公租房管理办法 篇7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五 年,目前在我单位担任IT管理员职务。该职工在我公司月平均收入为¥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年收入为¥元,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大写:贰万参仟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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