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规章制度3篇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8 12:07:2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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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规章制度3篇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

股东规章制度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制度

  淄博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股东规章制度2

  股东管理制度范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

  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

  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

  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

  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股东规章制度3

  股东管理制度

  股东管理制度(一)

  一、投资 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 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 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 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 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 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二、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 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 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 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三、审批权。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 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向股 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 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 董事向股东 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 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 案。这里当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 提交相关的方案,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确有隐瞒不报的情况。

  四、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 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 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 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 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 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 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管理制度(二)

  很多人咖啡馆股东众多,为了充分发挥出很多人的优势,根据管理的有效宽度,每10位股东成立一组,设立组长一名,考虑到很多人咖啡馆这一组织成员的特殊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组长的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很多人股东小组组长

  二、岗位设置说明:下属股东9人,经很多人咖啡馆股东提议或自荐,由董事会核准后予以设置,一个月对组长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组长,给予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的福利,若未通过考核的组长,取消其设置并重选组长。

  三、直接对口联络人:苏非

  四、组长例会:每个月的第二个股东日(第二周周五),若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请找代理人,并提前请假。

  五、组长的福利:根据店面状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每月一次活动。

  六、岗位职责:

  职责概述: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员与很多人咖啡馆之间的沟通、联络、信息的上传下达,激发组员积极性,协助咖啡馆的运营管理。

  1、在很多人咖啡馆的统一组织安排下,接受分配的股东组员。并了解各组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很多人股东情况统计表》,并及时更新。

  2、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

  3、遵守很多人咖啡馆的规章制度,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安排的各种会议。

  4、做好组员之间的日常沟通,及时传达组员很多人咖啡馆最新动向,向很多人咖啡馆反馈组员的意见、建议。

  5、协助完成公司交办、提定的工作。

  七、组长工作的交接管理

  在组长不胜任或是组长时间上无法安排需要更换时,由组长提前一周向公司提出更换的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接到申请后,在5天之内从储备组长中选出新组长进行交接工作。交接双方需到很多人咖啡馆进行,并有上级部门至少一名监交人见证,三人签署书面交接表。

(交接表格的设计需经商讨后确定,大体包括交接股东的通信录信息,工作安排进度、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名等)

  八、组长工作的绩效考核管理

  组长的考核管理采取绩效打分制度,对有工作有贡献采取加分的形式,每月月底核算一次,绩效打分采用百分制,打分低于60分的考虑更换组长,分值80分以上的月底兑换相应金额的很多人咖啡馆现金券等,绩效考核表附后:

  很多人咖啡馆 组长 绩效考核表

  被考核人 考核时间:

  评分细则分 值(总分100)

  1、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30分)

  2、与组员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情况(15分)

  3、为很多人咖啡馆提出合理化建议(10分)

  4、组织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活动,并取得一定效果(30分)

  5、协调组员并协助公司完成其他的项目推广等活动(15分)

  考核人 财务官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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