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答辩状【优秀6篇】

时间:2023-07-15 17:48:45 综合范文

  【简介】尊敬的法庭,我谨代表被告,就我国的民事案件,郑重提交本答辩状,以阐明我方的观点和辩护理由。下面是热心网友“gytoz253”整理的我国的民事答辩状(共6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的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篇1

  答辩人:××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一xx×年四月二日

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篇2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 住所:徐州市静业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葛梦婷 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召鹏 乔莹职务:律师

  答辩事由:

  因陈宁祥诉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同意陈宁祥提前退休的决定》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陈宁祥于2003年通过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我局接到申请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二)我局作出不同意原告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理由主要有:

(1)、我局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一条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于:原告与单位所签的《职工企业内部退养协议》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使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它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强行性规定,我局严格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无权依据此条协议作出允许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2)、我局认为原告所提出的第二条诉讼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在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病提前退休,即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很明显原告不符合此项情形。2、政策性提前退休,即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办理政策性退休,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显然原告也不符合此项情形。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发{1993}120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当分别满足以下2个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及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第2条规定: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之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得参照。因此,依据《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文件的规定,纺织工业部将粘胶(包括已试行的工种)、晴纶,涤纶、棉纶、丙纶有毒有害作业纳入了提前退休工种。显然,原告作为徐州市印染厂的一名电气焊工,不属于以上所列的特殊工种名录,其所持有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并不能当然的证明其就是一名特殊工种劳动者,而只能证明其有上岗操作的权限,在纺织行业中不属于特殊工种劳动者。

  因此,原告陈宁祥引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法无据,他本身已被排除于特殊工种的名录范围之外,必须同时满足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条件和该条之规定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提供的事实理由我局不予认同,我局认为作出原告不可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此致

  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

民事答辩状-答辩状 篇3

  xx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贵院就原告鹿路生诉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违约和侵权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原告现根据前面的证据交换和庭审调查及其答辩等,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合同书》是一种违约行为,贵院已经认定无锡韵达快递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是违约行为。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实的,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明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些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此合同中,凡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条款一律无效。《合同书》的许多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假定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受法律保护,原告也没有达到收回承包区的投诉标准,况且原告一次投诉也没有。《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假设原告真的违约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书面通知原告才合法。事实上,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的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固定资产折扣费壹拾伍万零柒佰叁拾伍元整(¥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10年3月31日,原告实际承包东亭友谊路以东市场以来,被告一直以种种原因不肯与原告结算有偿派送费用,根据韵达网络有偿派送实施细则及处理(罚)规定第四款第4条“独立公司不得对派送费用进行截留,必须严格按规定落实到各分部。”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结算原告应得劳务费包括有偿派送费用共计伍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揽件、发件,同时向原告区域市场新老客户发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场区域客户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区负责人揽件发出。分别为王焕龙、王焕利、王龙、王波、王合理、叶未来、徐华、徐严、沈立松、郑维运、吴本苏、吴伟义、刘夕超、郑斌、小周、唐永明、李永朋、王祥、刘亮、六部钱峰、市区三分部等承包区揽件发出。致使原告可预见可实现的未来利益灭失。这种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无锡韵达公司应当预见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12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合同法》“ 第113条”,“民法通则第112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客户经济损失费即最低可得利益损失为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达后,原告八分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八分部组成人员即两位司机,一位摩托车派件人员、一位电动车派件人员和一位话务员突然失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告额外支付八分部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约之事,使本人无法提前一个月告之八分部员工,虽然原告与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非聘用关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员工却是实实在在的聘用关系,因为韵达公司违约,所以原告已经支付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元)理应由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元)。

民事答辩状的格式 篇4

  答辩人康粉岭,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4日,山河镇董庄村二组农民。

  被答辩人张积全,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16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张白谋,女,汉族,生于1948年5月5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起诉我侵占其房产,赔偿其厦房修建费、返还其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被答辩人以西峰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为主要证据,认为我与张军峰所修建的老家宅院为其所有而向法院主张我侵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该判决虽然因为我当时未提出我们的出资证据而未认定成我与张军峰的共同财产。但该判决也未认定该宅院就是二原告的。而是认定该房产当时张军峰父母曾居住的事实。如果依二原告谁居住谁所有的推理,那养老院的房产权属就是那些接受国家供养的老人的了,我当时租住的西峰炮台巷的房子所有权就是我的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是原告张积全给小学生所拟的有两个备选答案但正确答案只有一项的考卷。

  那为什么该判决没有支持我的请求也未对该争议财产做出其他认定呢?那是因为我没办法举出当时我们确已出资的证据和我手里持有的优势证据——庄基批复形成证据链。所以,西峰区法院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为了稳妥,把我请求分割老家房产的请求搁置起来而未做处理,办案法官也怕错判而引火烧身。这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部分查清的事实可以先行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既然二原告说是我侵占了他的房产,该房产是他主要出资,其他两个儿子大力资助建成的,那其应该向法庭出具其及两个儿子当时的出资证据,如果他们的证据链能环环相扣,确能证实他们建房的资金来源及去向的话,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事实上,该宅院就是我与张军峰用辛苦做生意积蓄出资修建的,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张积全其他两个儿子在外工作,都有自己的房产,张积全也是国家公职人员,其没有承包地,唯有我和张军峰一家是地地道道的农民。由于旧庄已跟不上形式发展的需要,加之张军峰喜新厌旧,我们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在我再三感化其无果的情况下,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提出在老家盖地方,好让我走远别碍张军峰眼,其为了沾花惹草不受束缚便同意了我的建议,由于当时生意忙,庄基修建的一部分手续便交给在老家的张积全代

  理。资金就用我们平时零星存放在原告跟前的积蓄十余万元。我们除出资外,还亲自参与了庄基的修建,谁知,地方盖成后,我们的婚姻关系却陡然恶化,被告父子达成攻守同盟,不但把我们的积蓄赖为己有,还编撰了张军峰欠父债款的事实,以此来打击报复我,精赶我,我现在才明白,当初张军峰将钱存放在原告处并声称修建宅院,其实是一个转移我们共同资产企图把我光人撵出的巨大阴谋。我所说的当然也提供不出完整的证据,只有我女儿记忆中记得当时张继全过段时间就过来拿钱的经过。但划在张军峰名下的庄基批复是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当初,由于我们在西峰做生意,由二原告给我们看家,这也是出于晚辈对长辈的信赖与尊敬,再说,我们户口也在一块,也没有正式分家,被告也有工资收入,不用我们过多的贴补,按我的初衷,就准备和二原告过在一起,谁知,我当初的良好愿望换来的是家破财陷的悲惨局面,回忆起原告的其他两个儿子离婚时将对方精赶了事实,我彻底崩溃了。巨大的身心打击,使得我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足以还能慰藉我法院判决随我生活的儿子也竟被原告父子事先隐藏他处,使我们母子不得相见,我是本着儿子才离婚的。儿子被转移别处后,我听说人身不能强制执行,我找法院也是瞎子点灯白费油,对于一个不能再育的女人同时失去了为自己养老送终之人,那是用任何东西也无法替代和抚慰的伤痛,所以我只能在老家孜然一身,看着儿子

  的照片在希望与幻想中苦苦等待,谁知,这一等就是八年。前不久,儿子受原告父子的教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把我当成了死敌,要不是女儿相救,我的性命就丢在儿子手中。这一切都是原告父子践踏法律,刻意割裂我母子亲情、侵犯我对儿子亲权所造成的恶果。为此,我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当庭向我赔礼道歉。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是不动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环节。可见,我国物权法实质上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退一步,就算原告所说争议房产是他们出资修建的,请问原告,你有庄基证吗?你有房产证吗?从法律角度讲你拿什么来证明房产就是你的?原告是拿不出的。为啥?1、房子的确是我和张军峰出资修建的,他没有那个胆量把我和张俊峰的房产登记在他们两口名下。2、他也清楚申请登记的房产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房产登记机关是不会登记的。那为什么也没有登记在张军峰名下呢?因为他们合谋想把我赶出家门,怕我和张军峰离婚时分一半房产。所以,一直没有进行初始登记,那就更谈不上变更登记了。其实,房屋争议的实质问题是房屋所占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问题。依据“房随地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和相关规定,我与原告的争议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应先由政府部门解决 权属问题,没有确权,谈何侵权?

  二,被答辩人起诉我拆掉其厦房,要修房损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原告带着我的亲生儿子将厦房拆掉并指使儿子将我打伤,在殴打现场是我女儿用自己的身体将我的生命救回的。其中殴打过程有女儿和原告照片作证,原告带人拆房现场有当时在场村民作证。鉴于以上事实的存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赔偿被告房屋维修损失费5000元。

  三,被答辩人起诉我返还其耕地、赔偿损失。原告张白谋的承包地在原处,我没有占有和使用,就算我强占了,那也不是法院管的事,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个人之间的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遵循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原告躲的远远的不种地,还要地里的收益,没有耕耘就没有收获的道理,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先生——原告张积全,总该明白此道理吧。

  四,被答辩人起诉我赔偿其所盗财物损失。家是我的,我的东西当然由我处置,就算盗了原告财物,那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先侦查,如事实存在,应由检察院对我提起公诉,还轮不上原告行使权力。

  回首往事,几多辛酸,我的半生积蓄一部分被张军峰挥霍,一部分变成了我现在所住的砖墙瓦舍,如今,又面临二

  原告的财产争夺。我的承包地分在董庄二组;我的大部分汗水和积蓄洒在董庄二组;唯一能让我避风遮雨的家建在董庄二组。我将用生命誓死捍卫本来就属于我的财产权利。同时,我也坚信,品味公正与善良艺术的法官们也绝不会把我合议到农村的草垛之侧,城镇的房檐之下,让我饱受露宿街头之苦和沦落悲呛之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恳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辩解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康粉玲

  2011年10月18日

民事答辩状 篇5

  答辩人:法定负责人:住所地:被答辩人:住所地: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借记卡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起诉状所述待证事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分为三组,

  第一组为储蓄绿卡对账单、活期明细、短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卡号末四位3404的储蓄绿卡于年月日时发生交易,交易金额合计万元。

  第二组为中国通信客户详单,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交易发生后进行了电话挂失、电话报警。

  第三组为银行卡、存折,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开立了交易账户。被答辩人诉称:人在某市,卡未离身,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银行存在管理漏洞。而纵观上述三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答辩人诉称的待证事实,与待证事实无任何关联性。被答辩人诉称:资金在相距遥远的异地取走,可以认为系他人支取。答辩人认为该推断不成立,交易发生时间为年月日时,被答辩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卡是否在被答辩人身上,交易是否被答辩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因此,被答辩人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未妥善保管密码,责任应自行承担。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办理了储蓄绿卡,根据双方签订的

  第八条的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XX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XX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银行卡密码系被答辩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

  第三人无从知晓。被答辩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答辩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被答辩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被答辩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被答辩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答辩人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答辩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伪造的银行卡、交易系他人所为,而被答辩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且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支持。此致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份;证据材料份。

民事答辩状 篇6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xxxxxxxxxx。

  邮编:联系电话:6374xxxx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对本案系争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张。

  3、鉴于本案两套系争房屋是答辩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约折合房价款八成的出资购房款,对银行放款而言,答辩人即将对银行债权转变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答辩人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答辩人。

  从两套系争房屋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来看,答辩人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该合同,而被答辩人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这也就能证明,该两套系争房屋的贷款是答辩人的个人出资;同时,从中国XX银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还贷记录表明,该两套房屋是以答辩人名下的结算还款帐号从2003年10月还款至今,迄今为止,答辩人实际归还XXX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8,元,实际归还娄山关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9,元。(见《购房及银行还贷费用明细表》)。据此,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也应适当让答辩人多分。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认为非家庭关系等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依据按份共有关系认定。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答辩人主张对系争两套房屋均出资约八成房价款,其与被答辩人的出资额比例应为4:1,而最终应按该出资比例分割本案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与法理根据,违反了《民通意见》、《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起诉,按照答辩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争房屋,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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