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3篇

时间:2024-04-21 12:31: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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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3篇

优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无形资产是公司的重要资源,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条自行创造或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归公司所有,经董事长审批后,可向外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商标权归属公司。

  第三条无形资产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的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四条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2、若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以下方法确定:

  1、法律、合同或者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上限。

  2、法律中规定了有效年限,合同或者申请书中未规定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年限为准。

  3、法律中未规定有效年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上限。

  4、法律、合同或者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10年作为上限。

  5、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第五条无形资产可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特殊的有利地位,可得到额外经济利益,应对无形资产进行维护和提高。

  1、专利权或商标权到期前,应办理相应法定手续得以延期使用;

  2、非专利技术应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严防非专利技术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

  3、专利权、着作权或商标权受到侵犯,应及时加以制止;制止无效,应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无形资产不受侵犯。

  第六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七条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

优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2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过程,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控制无形资产处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处置的方式

  无形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3条处置原则

  公开、公正、合理、有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置。

  第2章无形资产处置前的评估和处置程序

  第4条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前,应由资产管理部组织专家对无形资产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按照国家相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5条无形资产处置程序

  1.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2.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待处置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

  3.公司资产管理部将技术鉴定结果和对于处置申请的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资产管理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复,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合理处置无形资产。

  第6条公司财务部门对获得的无形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处置收益。

  第3章不同处置方式的实施措施

  第7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

  第8条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9条无形资产报废

  1.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无形资产报废单”的.样例如下所示。

  2.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第10条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11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12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

  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4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第14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

  第15条相关文件资料

  1.“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2.“无形资产报废单”。

优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无形资产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非专利技术是指公司拟永久拥有的家专有技术。

  第四条本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有关无形资产开发或购买,按公司《“三新”研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购置无形资产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要求: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做到:

  (一)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岗位互相分离;

  (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第七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公司无形资产的各类权属证书、法律文本、配方、源程序设计、工艺等。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无形资产权利的保护。

  第八条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保管无形资产。保管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九条对接触无形资产中公司核心技术实行授权批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接触公司的核心技术。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保管和保护

  第十条公司应指定可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有权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每接触一次,保管人员均应在登记簿上登记,详细记录接触人、接触时间、时长、接触目的、接触批准人。

  第十二条对必须同时由技术部门保管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资料副本,除发明人或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接触全套设计图纸或资料。

  第十三条对生产加工核心技术的车间或工段、或工位应该封闭管理,除授权指定人员外,非该被封闭领域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领域。授权指定的非该领域人员进出均应严格登记,详细记录进入者姓名、事由、时间、批准人、离开时间、时长。由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还应登记领入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在计算机上保存或运行的无形资产,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第六章“信息系统的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的商标除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外,还应对商标的印模加强保密管理。与印制商标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每批商标印制完成,应立即收回印模,不得留存在印模单位。

  第十六条一旦发现有人或单位侵害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牵头成立由总经理办公室、销售等部门参加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侵害本公司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维权对策。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

  第十八条至少在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照公司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处置与转移

  第十九条按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以下相应控制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对于重的无形资产处置,需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置,比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应报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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