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专项基金3篇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时间:2022-10-06 17:41:0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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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专项基金3篇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文化产业专项基金1

  大方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情况自查报告

  我县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08年7月开征,征收的主要是城镇新建建筑。2008年7月到2010年元月根据黔财综(2007)77好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征收,2010年元月以后根据黔财综(2009)79号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共收缴专项基元。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企业申请返退基金,这笔基金一直在财政专户存着。

  存在的问题

  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由于部分建设业主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缴纳,导致管理部门未做到应收尽收。

  2、没有专项基金返退。

  3、专项基金使用效益不高。

  下一步工作

  1、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禁止随意减征、免征专项基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推进

  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和应用的重大意义。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报道,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新型墙体材料所具有的技术性能优势,逐步关闭和淘汰传统墙材生产线,积极促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事业大发展。

  3、加强过程监管,按规定进行返退。根据省关于基金返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金返退程序。本着有利于促进新型墙材事业推广,方便企业报退的原则。

  4、加快项目推进,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积极利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节作用,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与应用的示范项目、配套技术开发、标准制定等扶持和投入。加快建立扶持企业和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库。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文化产业专项基金2

  ABC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2.专项基金章程(拟);

  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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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 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 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 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管委会由A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发起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之一。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人员须经ABC基金会审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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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方可任职, 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其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 凡认同A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专项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管委会交付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提出加入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申请。

  管委会的构成人数由发起人与A基金会协商决定。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制定专项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A基金会宗旨;

  4.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5.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6.对专项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工作提出建议; 7.执行A基金会关于专项基金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实施由基金管委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预结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A基金会备案。

  第十七条 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须向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报告。申请获管委会批准后,申请人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基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决算报告,以接受监督。

  专项基金管委会秘书处负责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A基金会及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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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A基金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年终审计纳入A基金会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A基金会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果涉及到专项基金的单独审计,专项基金管委会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A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专项基金账户须按照A基金会要求同时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发起人或捐资方另行捐赠。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四条 A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管委会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应及时给予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A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A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A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经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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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存在并运作。如捐赠计划已完成,捐赠者仍与本会在相同领域展开新的合作,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最低存量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如在任意一个会计末专项基金资产规模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A基金会有权要求管委会在随后的内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如该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决定。基金终止后由A基金会和管委会共同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资产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交由A基金会开展与专项基金宗旨有关的公益项目,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A基金会章程冲突则以A基金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ABC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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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专项基金3

  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

  为保障生育关怀行动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物资使用效率,促进生育关怀行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育关怀行动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聚焦生育行为,造福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本行动通过发挥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优势,采取多种帮扶措施,解决广大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条 生于关怀行动的任务是:关怀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伤残夭折的家庭、独生子女参军家庭,对这些家庭主要成员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时,要积极开展救助活动,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援助;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尤其是要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要从医疗、精神、物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要为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保健知识和咨询服务,对与生育相关的生殖健康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关怀独生子女。尤其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要帮助家长根据独生子女特点,探索并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共同做好独生子女教育工作;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尤其要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继续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解决重男轻女、怠慢女孩等社会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要动员基层协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尤其要帮助因公受伤、遭受意 1 外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金

  第三条 基金名称:生于关怀基金

  第四条 基金设立:基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 基金捐赠:

  1、邮政汇款: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邮编;

  2、银行汇款:人民币开户行:工商行北京新街市支行,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民币帐号:***7253;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外币帐号:000;

  3、网络在线捐赠:www..com 捐赠注明:生育关怀。第六条 基金来源:

  1、组织募捐的收入;

  2、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

  3、基金增值收益;

  4、在生育关怀行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第七条 基金增值:

  1、在商业银行存款取得利息;

  2、按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进行增值;

  3、通过合作进行项目投资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基金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有关人员和部分捐赠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责管理。管委会是基金筹募、援助项目审批、使用计划安排的专责机构。

  第九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到3人,委员若干。委员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增减。

  第十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基金筹集方案、基金使用计划、基金援助的审批,并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委员;

  3、审议工作报告和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4、决定本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为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动的,须由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委员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出席基金的重要活动;

  6、决定基金管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薪筹事项;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捐赠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捐赠的资产,以实际清点的现金数额、银行票据接收进行确认;以邮政汇款、银行转账或网络在线方式捐赠的资产,以到账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物资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捐赠人捐赠物资,应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所得税免征由捐赠人凭捐赠收据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地税务局办理,海外捐赠物资的关税免征由捐赠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

  第十八条 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1、由捐赠人与管委会签定捐赠协议;

  2、捐赠资金打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指定资金帐户;

  3、捐赠物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移给管委会;

  4、每项捐赠均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票据中心监制的捐赠收据。第二十条 管委会收到捐赠款物后,按以下方式出具捐赠收据:

  1、捐赠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捐赠的资产,以实际清点的现金数额、银行票据接收进行确认;以汇款或转账方式捐赠的资产,以到账金额为准出具捐赠收据。

  2、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3、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 4 捐赠收入。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的旧物资遵循以下原则:

  1、捐赠人捐赠的旧物品须确保其捐赠物品的合法性及实用性。

  2、捐赠人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发生减值按减值后计价。

  3、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物资购价的5%计价。

  4、捐赠人捐赠的旧低值易耗品如图书、杂志、资料等按照税务规定应以半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捐赠的股份、股权等如已上市,则应以捐赠日

  前一天的收盘价为准;如未上市的股份、股权应以其公司的实收资本乘以所捐股份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管委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基金。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财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接收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专项管理;捐赠 物资分类登记账册,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五条 捐赠回报:

  1、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的,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颁发荣誉证书;

  2、个人捐赠5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举办捐 5 赠仪式,相关领导接见企业领导并合影留念,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颁发荣誉证书;

  3、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10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相关领导接见企业领导并合影留念,在捐赠仪式上请相关领导和企业领导分别致辞,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颁发荣誉证书;

  4、组织受助家庭参观企业,媒体追踪报道,宣传企业文化;

  5、由中央媒体在宣传报道中对企业领导进行采访,对企业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5、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具捐赠证明和发票。

  6、企业作为中国计生协永久荣誉会员,参加计生协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从当年基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或:基金最低留存额达到1000万元,滞留6个月以上时,利息收入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章 基金使用原则、范围

  第二十七条 使用原则:集体研究、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育关怀行动计划和事业发展,适时调整援助条件。第二十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1、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2、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3、独生子女家庭教育;

  4、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5、因公受伤、遭受意外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第三十条 根据生育关怀行动计划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援助采用申报审核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审核严格按照《生育关怀行动实施细则》确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申请基金援助须由申请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根据《生育关怀行动实施细》规定的条件初审,填报《生育关怀行动援助资金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计划生育协会审核,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生育关怀行动办公室复审核查;

  3、管委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材料集体会议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及确定的资金或物资拨付方式,拨付援助资金或物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援助款物后,按收到资金数额开具援助资金收据,按收到物资数量出具物资接收函。

  第七章 评估、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邀请相关组织对基金使用进行评估。第三十四条 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设立举报电话。

  第三十六条 按定期通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网站、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网站、民政部公益网站、《公益时报》、《中国人口报》向社会公布基金捐赠收入和援助、公益活动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终止时,由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管委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基金终止前须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金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管委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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