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实施办法3篇 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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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实施办法3篇 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1

  学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三条 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学校审计处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账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六)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账账、账实一致;

(七)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八)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及时入账。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应收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账目等职务是否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回货款;

(三)采用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用现销制;

(四)是否根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产成品减少的原始凭证;

(五)是否根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及时办理销货款的入账手续;

(六)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及时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账;

(七)应收账款的坏账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离,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账,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账和总账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囗、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及回收期;咨询部门或其他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位或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二)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审批;

(三)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收投资企业行使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四)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六)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账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

(七)股票和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账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加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账实是否相符。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入调查;

(三)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了购入与转让;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

(四)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入账;

(五)是否对每期摊销和期末余额定期进行复核,查明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流动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

(二)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

(三)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四)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动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长期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二)举债投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三)借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账,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的投入、增资、减资、转让以及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分配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

(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

(四)是否根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及时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账,其后发生的增资、减资变动是否及时地记入明细账与备查簿中;

(五)是否对资本金的筹集、存留、增减情况和股利、红利的分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正确,是否加强了对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的盈利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配,盈余公积的提留是否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分配,专户记录,不混在一起;

(三)盈余公积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经董事会授权批准,用公积金发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

(四)是否对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等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是否正确评价资本的增值。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主营业务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计划是否以正确、可靠的市场预测和销货合同为依据,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并保持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衔接,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二)销货合同签订是否由专人负责,签订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所签合同是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是否在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有关部门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的权限及职责,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

(四)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销货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和正确;

(五)是否建立、健全产品发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其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和收回;

(六)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财会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恰当地选用结算方式及时进行款项结算并确保结算的正确无误;

(七)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产品成本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成本预测的依据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

(二)产品成本计划是否与利润、销售、生产等项计划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相互衔接、协调,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并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

(三)是否建立成本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形成纵横相连的成本控制网络;

(四)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严格、准确计量验收,健全原始记录和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定额;

(五)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是否都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所有的原始记录是否由专人复核;

(六)是否正确研究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费用归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期间费用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期间费用项目开支计划、预算、定额,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将计划、预算和定额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

(二)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请,财会部门对照开支标准、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开支;

(三)使用经费的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会部门审查、稽核、记账是否由不同人分管;

(四)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经开支部门、单位主管人员审批,财会部门审核无误;

(五)经审核后的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及时、正确入账,并于期末全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六)是否通过检查费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揭示差异,分析原因,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对利润形成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事先编制利润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和实施措施;利润计划控制的依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学,计算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二)利润形成是否有严格、合理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三)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是否负责日常核算和期末结账的审核,财会部门是否按规定的会计组织核算程序,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利润分配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包括分工责任制在内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是否设专人对净利润总额进行审核,正确确定利润分配基数,并据此按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及规定的税率、比例,由财会部门编制“利润分配表”;

(三)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是否对“利润分配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章;

(四)会计人员是否根据审核的“利润分配表”填制记账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及时登记“利润分配明细账”及其他相关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财务报告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关系;

(二)是否制定结账日程表,对结账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并规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时限,对影响结账的关键环节,提出妥善的对策;

(三)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账、账簿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复算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等,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账簿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账簿之间、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的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是否在正确结账、认真对账的基础上,进行试算平衡工作;

(四)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五)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六)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一)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二)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三)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实质性测试;

(六)提出评审报告,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2

****分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和****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了保证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保证遵循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法规,保护资产安全,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以及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经营计划任务或目标,使各项业务活动正常、有效进行而在内部设立的管理控制程序。

  第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有效性及科学合理性所进行的测试与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用以完善内部控制,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或方法,以便确定对其依赖程度和进行实质性测试(即审计)的范围、重点及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范围、措施及方式

  第五条 内部控制的范围指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或审计事项有关 1 的控制制度,一般分为:

  1.内部财务会计控制:针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的控制,包括为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以及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2.内部经营管理控制:针对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控制,包括为保证经营决策、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条 内部控制的措施有:

  1. 预防性控制:为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而采取的控制; 2. 检查性控制:把已经发生和存在的错误检查出来的控制; 3. 纠正性控制:对那些由检查性控制查出来的问题的控制; 4. 指导性控制:引导或促使期望发生的有利结果实现而采取的控制;

  5. 补偿性控制:针对某些环节的不足或缺陷而采取的控制。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方式包括:

  1. 组织机构控制:通过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明确划分职责范围而形成的控制制度。

  2. 责任分工控制:通过确定不同工作岗位任务、责任和权限,以及对不相容岗位职务进行分离、分工而建立的控制制度。

  3. 业务程序控制:通过制定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2 而进行的控制。

  4. 授权批准控制:对经济业务处理进行一般授权审批和特殊授权审批方面的控制。

  5. 计划预算控制:在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方面对经济活动的控制。

  6. 会计质量控制:为保证经济活动信息真实、准确、公允、可靠,确保财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采取的控制。

  7. 人员素质控制:对业务经办人员思想品质、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与其所担任的控制责任是否相符的控制。

  8. 内部审计控制:通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单位内控制度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鉴证、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再控制。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是对构成内部控制的财务会计控制及经营管理控制的各要素进行测试与评价。

  内部控制审计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

  第九条 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各项业务系统应设置的控制环节和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各个控制环节的控制功能是否达到内部控制的设计要求,是否适应本单位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能否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

  第十条 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是在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 3 价基础上,测试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的符合程度,评价各控制措施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控制的有效性、适度性,以及能否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规范化管理进行的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是指审计人员为了检查被审计单位具体经济业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金额进行的实证性审核检查。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依据:

1.进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检查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管理规则和模式,并考虑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管理机制、管理层次相适应。

2.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应当依据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3.进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分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应遵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规定的审计工作基本规范。通常 4 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进行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这包括调查内部控制和描述内部控制,并进行初步评价;然后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和内部控制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检查及初步评价的审计程序包括:

1.调查内部控制:

① 审前或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审计人员应通过查阅组织系统图,收集、审阅和分析被审计单位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程序和人员职责分工等资料,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业务规模、复杂程序、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范围。

③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序运用的连续性。

2.描述内部控制:

① 将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通过文字叙述或流程图等书面形式重新描述出来,以供测试和评价。

② 根据现有内部控制描述有关业务的运行流程和控制点,再根据理想模式和专业判断,着重描述应设立的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设立情况。

③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描述:文字叙述法,即用文字说明内部控制;调查表法,即利用预先编制的表格形式,通过回答回答表格中设计的提问,来说明内部控制;流程图法,即以图解形式,运用符号说明内部控制。

3.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是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调查和描述,分析和评价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特点、管理机制、管理层次的适应情况、覆盖程度,以及业务处理程序控制中应该设立的各项控制点是否设立,各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4.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控制措施存在与否;存在的控制程序是否准备执行,有无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失控环节;失控的性质和原因;失控对控制系统的影响;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5.符合有效性测试的重点是: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等,这些有助于确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有效程度。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一般采用审计抽样证据检查、重复检查、实地观察等方法,其内容包括:

1.业务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在确定审计的业务系统中,选择若干笔业务,沿着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穿行测试,观察、检查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控制措施(即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执行情况。

2.穿行测试:既可采取顺查法,也可采取逆查法,重点是检查在这些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 6 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3.功能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选取若干笔业务,检查各项控制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效果。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测试,应按照审计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金额进行实证性审核检查。

  第十八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的适用性、科学性,即被审计单位所设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利于促进股份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持续重组,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发展动力,以及促进股份公司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实行低成本战略,其满足性、最优性和适度性如何。

  2.各项控制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对相应的控制点的影响及控制点方面存在的缺陷对各项业务系统内部控制的影响,揭示可能产生的后果。

  3.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系统性、牵制性、协调性进行整体的分析与评价。

  4.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所存在的缺陷、薄弱环节,建议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

  1.要突出重点,着重评价与审计事项有密切管理的内部控制及与 7 审计目标和范围有关的业务控制;

  2.评价既要着眼于内部控制是否能够起到保护财产、防止弊端的作用,又要看其是否能够保证和促进经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3.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及提出的建议、措施应明确、具体,针对性强。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初步评价后,是否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比较健全、完善的控制制度,才对其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1.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2.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并未有效运行,或存在严重弊端; 3.易于发生错弊的业务环节,存在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高的业务;

  4.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5.对被审计企业规模小的,不进行符合性测试,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确定对内部控制的可依赖程度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为:

  1.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3.控制程序可能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

  4.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规定的误解而失效;

  5.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作弊而失效; 6. 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7. 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如作为独立审计项目,应按规定编写审计报告,书写审计意见书;如作为进行其他审计的一个程序或方法时,可将测评结果在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3

  兰州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校审计字〔201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保证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证措施和业务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和记录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管理的效率、效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原则

(一)内部控制审查与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

(二)内部控制审查与风险管理审查相结合;

(三)内部控制审查与促进推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有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预防和减少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限制等因素对内部控制执行的影响。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组成,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以上要素实施。

  第八条 控制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层的权责分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三)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

(五)工作人员对管理层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的理解和认同;

(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

(七)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八)重要岗位人员的责权相称程度和胜任能力;

(九)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十)工作人员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九条 风险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正确识别风险,分析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

(二)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价和衡量,测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

(三)风险转移措施;

(四)对抗风险的能力;

(五)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十条 控制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流程、处理手续、业务记录和检查标准等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目标控制、授权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资产和记录接近限制等控制方式的正确性;

(三)财产物资控制、会计信息控制、财务收支控制、管理决策控制、经济效益控制、管理目标控制等控制内容的完整性;

(四)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信息与沟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获取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能力;

(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信息传递的便捷与畅通;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二条 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独立监督的有效性;

(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既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选择对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局部的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过程

(一)收集与描述内控制度阶段;

(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阶段;

(三)评价阶段。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并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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