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发40号文[范文大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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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发40号文[范文大全]3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发40号文[范文大全]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华利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5日,属于股份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朝相,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有土地证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面积2246平方米),建构筑物总数为57栋。华利公司于2005年12月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进行了安全评价;2006年3月15日取得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5月13日换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为C级烟花、爆竹类,有效期为2009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华利公司还持有黑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的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应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复产验收。2010年4月,华利公司在未申请复产验收的情况下,开始违规组织生产。6月11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在对华利公司检查中,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华利公司工人在礼花弹装药工房进行礼花弹生产作业时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发生9次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华利公司礼花弹合球工在生产礼花弹,进行合球挤压、敲实礼花弹球体时,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和半成品爆炸。

  间接原因:一是华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严重违法违规进行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礼花弹和B级以上组合烟花、超人员和超药量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随意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生产工艺布置和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伊春市及乌马河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及乌马河区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华利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监管不力,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28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7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吊销华利公司有关证照,并处500万元罚款;对华利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朝相,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再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同时,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伊春市人民政府及市长王爱文分别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华利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并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8·16”事故性质的严重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做

  到安全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国土等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三)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许可审查。在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条件。对企业的工厂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防护屏障、建筑结构、防火等级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得予以许可。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烟花爆竹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存在违法违规建筑物。要严格礼花弹的生产准入条件,严格限制生产企业数量,严格监管产品流向和燃放活动。

(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等文件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现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日常检查,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强化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特点,研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烟花爆竹企业特别是企业的重点部位、重点危险工序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企业及员工违规违章行为的监测、记录和报警等功能,监督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和超员超量进行生产作业。

(六)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对其作出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疏漏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附件: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

“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金朝相,中共党员,乌马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华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乌马河区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周世吉,华利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邓绍平,华利公司烟花车间主任兼技术指导,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吴庆文,中共党员,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5.高振波,中共党员,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6.程传信,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7.刘纯亚,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安全监管局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王晓,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耀武,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调研员,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雪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立群,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仙瑶,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嵇中安,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周清龄,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海涛,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巡警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郭玉军,中共党员,伊春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队伍建设指导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刘贵宝,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徐荣祥,乌马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刘立辉,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李兆廷,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赵会春,中共党员,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伊春二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广信,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赵峰,乌马河区委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赵维强,乌马河区(林业局)副区(局)长、党委常委(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副区长职务),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李光,乌马河区(林业局)区(局)长、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李纯厚,乌马河区(林业局)党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马建路,伊春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姜国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发40号文[范文大全]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发40号文[范文大全]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

  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指示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从现在起到“十二五”期末,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全部建成,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全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预防体系普遍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二)大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步伐。依托黑龙江鹤岗、山西大同、河北开滦、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矿山救护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力争到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和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特长和特色,重点投入,配备国际国内先进的尤其是高精尖的应急救援装备,在搞好本企业、本地区事故救援的同时,满足跨地区、重特大且抢险救援复杂、难度大事故的快速高效救援工作的需要。与此同时,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加强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真正建成世界一流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2.加强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各依托企业要参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原则、标准和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设。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依托企业,要加快建设进度,重点提升矿山、建(构)筑物坍塌、隧道、地下空间、泥石流等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3.加强省级地方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矿山企业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由地方和企业共同出资,依托大中型企业建设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在大型特殊救援装备配备、救援队伍运

  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4.加强其他地方和基层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较多的市(地、州)、县(区、市)、乡(镇)和其他中小矿山企业集中的地方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方式建设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充实矿山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和人员,以满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加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建设。所有大中型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都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并按照有关救援队伍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尤其是装备水平,进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小型矿山企业要因企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矿山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加强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在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布点区域,建设装备精良、高水准的国家(区域)矿山医疗救护队。各地要搞好规划、加强协调,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依托当地优势医疗资源建立骨干矿山医疗救护队,提高医疗救护技术和装备水平。矿山企业要发挥矿区医疗机构的作用,将矿山医疗救护点延伸到井(坑)口,形成网络。

(三)大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依托大型石化、石油企业建设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应急救援队的步伐。要在原来规划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支持,政企共同出资,依托现有中央石化、石油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建设6个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7个区域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和1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咨询中心。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配备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方面相应特种专业救援装备,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加强省级地方骨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有关石化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建设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要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危险化学品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建设。

  3.加强其他地方和基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的市(地、州)、县(区、市)、乡(镇)和其他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化工园区,要因地制宜,在合理规划、节省资源的基础上,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组建的方式,建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充实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及人员,以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加强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所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不具备建立专职救援队条件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兼职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加强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建筑(隧道)施工、军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按规定不需建立或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条件的企业,必须与当地具备相应能力的相关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大力支持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

  系建设,重点是搞好规划、合理布局、增加装备、健全队伍、提升素质,形成完善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五)加快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步伐。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安全生产或综合应急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建设工作,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社会救援组织、志愿者组织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引导、推动、扶持和管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体系建设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其他各类企业要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七)加强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

  1.各省(区、市)、市(地、州)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发挥其综合监管和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

  2.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加快组建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结合地方和单位实际制定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三定”规定尽快落实到位。

  3.高危企业较集中的县(市、区)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区、市)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并逐步延伸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和组织。

  此外,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设立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1.企业要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报预警工作,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不间断的监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及有关应急措施备案制度,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监控,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要积极探索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周边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分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作用,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与地震、气象、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九)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企业都要有应急预案,并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预案中要明确规定在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全面掌握各类应急预案、队伍和资源情况,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促进相关应急预案间的衔接。

(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质量。

  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做到全员参与,使预案的制定过程成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和全员应急知识培训教育的过程。与此同时,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1.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2.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4.在搞好预案演练的同时,加强应急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1.企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平台。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各类应急资源的数据库,实现快速预警研判、科学决策指挥,并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2.各省(区、市)、市(地、州)和重点县(市、区)要在“十二五”前期完成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发和完善应急保障、模拟推演、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数据库,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联动机制,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努力,提高应急平台应用和管理水平。

  3.尚未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和设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并尽快向下延伸。经过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国家、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相互连通的应急平台体系。

(十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1.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事故特点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尤其是重点

  工艺流程中应急物料、应急器材、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准备。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易发事故的特点,在指定有关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和指定相关应急装备、物资生产企业储备一定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在国家(区域)应急救援队储备一定的大型特种救援装备和相关物资。要努力形成多层次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种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且救援复杂、难度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和物资需要。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十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进步。

  1.有关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要搞好产学研结合,加强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原始研发、创造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机制。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培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科研设计单位和制造产业,扶持在应急救援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单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下大气力强制淘汰落后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需要,积极引进、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尤其是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所在单位要加大投入,引进采用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快速灭火、堵漏、洗消设备以及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建立并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法制建设。

  1.要在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出台,并结合应急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法制保障。

  2.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完善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规章制度。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现有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安全生产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事故救援中救援人员牺牲后荣誉待遇等问题。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之中。对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严厉处罚,并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通过执法,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更好开展。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工作。

  1.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作部署中,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和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

  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好“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

(十七)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政策措施。

  1.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等财税支持政策。在预算中必须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演练、宣传、培训、教育等投入,提高救护队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2.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方面的投入政策,管好用好资金,坚持建设与节约并重原则,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要会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偿实施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征用补偿政策,监督高危行业企业每年向签约救护队缴纳技术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费,协调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督促事故企业向救护队支付事故救援费用,企业无力承担救援费用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予以补偿;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策。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投入的监督检查。

(十八)切实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救援技术竞赛和相关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到有关国家(地区)考察与培训,学习借鉴国际上特别是先进国家的应急理念、经验和技术,不断改进创新我国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强力加以推进,保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同时,要不断推动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技术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战斗力,做到关键时候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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