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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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3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在全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 —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

— 2 — 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于4月底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至9月)。

  1.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检查基层政府开展执法行动情况的基础上,对前阶段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

— 3 — 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

  2.要搞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要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监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并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强化联合执法;要明确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的部门,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要对市、县、乡镇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

— 5 — 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六)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在全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一项关系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行动

— 6 — 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在9月底前,将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要每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华利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5日,属于股份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朝相,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有土地证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面积2246平方米),建构筑物总数为57栋。华利公司于2005年12月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进行了安全评价;2006年3月15日取得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5月13日换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为C级烟花、爆竹类,有效期为2009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华利公司还持有黑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的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应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复产验收。2010年4月,华利公司在未申请复产验收的情况下,开始违规组织生产。6月11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在对华利公司检查中,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华利公司工人在礼花弹装药工房进行礼花弹生产作业时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发生9次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华利公司礼花弹合球工在生产礼花弹,进行合球挤压、敲实礼花弹球体时,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和半成品爆炸。

  间接原因:一是华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严重违法违规进行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礼花弹和B级以上组合烟花、超人员和超药量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随意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生产工艺布置和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伊春市及乌马河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及乌马河区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华利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监管不力,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28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7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吊销华利公司有关证照,并处500万元罚款;对华利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朝相,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再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同时,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伊春市人民政府及市长王爱文分别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华利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并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8·16”事故性质的严重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做

  到安全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国土等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三)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许可审查。在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条件。对企业的工厂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防护屏障、建筑结构、防火等级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得予以许可。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烟花爆竹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存在违法违规建筑物。要严格礼花弹的生产准入条件,严格限制生产企业数量,严格监管产品流向和燃放活动。

(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等文件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现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日常检查,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强化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特点,研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烟花爆竹企业特别是企业的重点部位、重点危险工序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企业及员工违规违章行为的监测、记录和报警等功能,监督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和超员超量进行生产作业。

(六)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对其作出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疏漏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附件: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

“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金朝相,中共党员,乌马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华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乌马河区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周世吉,华利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邓绍平,华利公司烟花车间主任兼技术指导,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吴庆文,中共党员,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5.高振波,中共党员,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6.程传信,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7.刘纯亚,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安全监管局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王晓,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耀武,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调研员,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雪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立群,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仙瑶,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嵇中安,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周清龄,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海涛,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巡警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郭玉军,中共党员,伊春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队伍建设指导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刘贵宝,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徐荣祥,乌马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刘立辉,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李兆廷,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赵会春,中共党员,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伊春二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广信,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赵峰,乌马河区委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赵维强,乌马河区(林业局)副区(局)长、党委常委(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副区长职务),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李光,乌马河区(林业局)区(局)长、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李纯厚,乌马河区(林业局)党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马建路,伊春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姜国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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