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3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规定

时间:2022-10-27 08:34:1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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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3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1

  街道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科室、中心、各社区(村)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各科室、中心、各社区(村)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四、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制度,街道接待定点为街道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除外)。

上级各相关部门到街道进行的各类公务活动,如需接待的,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街道相对应的部门进行接待;街道以外的公务活动,必须填报相关申请及审批单据,报请街道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接待;特殊情况按街道领导指示进行接待。

  五、公务接待实行自助餐与桌餐两种接待方式,接待人数在___人以下的,原则上用自助餐;

接待人数超过___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桌餐或自助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___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___人;超过___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公务接待标准,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超出了食堂接待能力、超过用餐时间或因工作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情况,坚持节约原则。

  七、执行公务接待申报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由对应归口部门管理申报审批,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场所、费用等内容。

街道的公务接待,事前由归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事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公务接待申报时间原则上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最迟不得超过接待当天的11点。

  八、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控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九、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十、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十一、街道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单独列支。

街道会计核算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费用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十三、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四、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公室及财政所应当对全街道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道党工委、办事处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街道工作人员下班时间及节假日加班用餐、外出公务用餐、维稳工作外出用餐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七、本制度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原街道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办发【2013】22号)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摘要)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九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3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接待范围

  1、来院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

  2、联系业务、转送病人的乡镇卫生院同行。

  3、被邀请来院讲学授课的专家学者。

  4、商谈与医院业务发展有关事宜的来宾。

  5、来院考察的外地医疗单位。

  6、抢修仪器、设备的院外技术人员。

  二、接待原则

  1、院办为医院公务接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接待管理,监督职能。

  2、严禁私客公待,接待时必须厉行节约。

  3、陪客原则实行对等接待,陪客人数一般不超过客方人数。

  4、无客餐通知单,未经院长批准的院内外就餐费用由联系人负担。

  5、来院抢修、维修设备的院外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安排工作餐,设备仪器属业务科室就餐的费用由所在科室支出,属公共部分的由医院列支。

  6、院办要加强控制,严格把关,科室负责人要大力支持配合,严格按“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三、接待标准

  1、住宿:来宾住宿由院办根据来宾职级及需求安排,院办根据来宾人数提前与宾馆联系订房,协助办理入住手续。

  2、就餐:全院统一招待标准一般情况下严格控制在30元/人(包括烟酒),院外人员工作餐,每人每餐10元,免陪,在院职工加班餐,每人每餐5元。特殊情况需请示院长批准。

  3、地点:来宾一律在院内食堂就餐(含制剂室),如有特殊情况(院内食堂客满等)需在外就餐,必须经院长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4、接待用酒水、饮料、水果、香烟等除特殊安排,一般香烟档次控制为18-20元/包;酒水档次为30-40元/瓶。

  三、接待程序

  1、内部食堂就餐程序

  科室负责人申报→院办填写客餐通知单→分管院领导审批→院办安排就餐。

  2、院外就餐程序:科室负责人申报→院长审批→院办安排就餐。

  3、科室加班餐原则上由科室申报,院办以餐票的形式核发。

  四、餐费审核

  1、内部食堂凭就餐通知单和就餐明细单交院办审核无误后报院长审批,审计科按费用的总额的97%予以审核结算,由财务科支付。

  2、在院外就餐因特殊

  院外就餐的宾馆凭就餐明细单和院办、审计、院长审签单到财务科结算。

  车辆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分工和使用范围

  1、小轿车、面包车属公务用车由院办统一调度使用。

  2、救护车:救护车固定在急诊科值班,负责120出诊,接送分院病人到院本部做辅助检查,运送分院所需物品。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的管理原则上由院办统一协调、调度,但值守120班和负责分院工作的救护车纳入急诊科管理,由主任、护士长直接负责,确保急救用车,任何领导和干部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动用,不出车时车辆应停放在医院车库内。2、120值班车辆,主班必须保证24小时在急诊科待命,付班在司机班待命,主班出诊时,付班立即到急诊室顶替主班,主付班都出诊时,其它司机必须服从总值班调度,迅速到岗。

  三、用车规定

  1、小轿车原则上保证领导用车,其它公务用车必须事先与院办联系,由院办根据时间先后,按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安排。

  2、司机及本院职工不得私自用车,未经院办及院领导同意私自出车者,对用车当事人及司机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因私自出车发生的纠纷及车辆损坏,后果由用车者和司机共负。

  四、出车要求

  1、司机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2、车辆不得超员,禁运危险品。

  3、司机出车时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和地点。

  4、若有紧急任务,司机3分钟内不接机,不复机,导致工作延误,罚款5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

  5、司机要爱护车辆,做好日常维修,保养清洁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出车迅速,行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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