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篇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算社保吗

时间:2022-10-28 09:34:5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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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篇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算社保吗

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

  三个地方均只需要带身份证即可。

  上海职业介绍浦东分中心

  地址:浦东南路3995号

>激活养老保险帐号,配置初始密码。事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个小条。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分部)地址:洪山路168号(在一个居民区中)

>办理医保卡。办完后不要忘记现场设置密码。

  浦东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乳山路235弄38号底层(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旁边的小巷子里,直走。)

>查询公积金帐号,工作人员会打印一张帐号信息单。在1/2/3号柜台排队。

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

  上海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时间:2011-06-28 16:40:57

[提要]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6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上海社会保险制度新制订的相关政策,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参保范围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单位人员纳入城镇社保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待遇:可享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郊区用人单位停止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鲍淡如介绍,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

  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来源于:上海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工伤)

  相关办事告知

  一、办事项目

(一)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请材料

  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办表格

(1)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4、注意事项

  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按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招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退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与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

(四)补缴社会保险费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1)对于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等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对于失踪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对于下落不明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直系亲属签名的书面材料;

(4)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证明。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恢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对于因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失踪而封存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信息调整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姓名、出生年月、户别、联系地址、电话等登记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2、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内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调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用人单位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申办表格

  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八)缴费基数调整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选择不按过渡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劳动仲裁、监察等原因需调整各缴费基数。

  2、申请材料

《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专项审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所涉及调整时段中各相应个人实际收入凭证复印件。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九)缴费属性调整

  1、申办条件

(1)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户别变更为城镇户籍后,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缴费属性调整;

(2)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为其调整缴费属性,按照面上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十)成批转移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因组织机构代码归并、企业转制等原因对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成批进行转移。

  2、申报表格

  转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成批转移申报表》。

  二、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

  三、办事要求

  1、用人单位提供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2、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提供的申办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事程序及办理期限

  1、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办理规定的,加盖受理章。

  2、对申办材料不全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当场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并将全部申办材料退还,单位经办人员补全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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