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3篇 广西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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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3篇 广西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1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 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

  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省重点实验室: 1.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个别新兴、交叉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三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1.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主要面向尚不具备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条件的省属和市属本科院校立项建设,符合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布局,已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2年以上。

  2.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属

  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研发项目。

  3.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较高,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技术队伍。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九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填写《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申请报告》(附件一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二,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省教育厅公示,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立项,并下达《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三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四。

  第十条学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积极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3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5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五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六,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可继续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继续予以重点支持。对在确定的建设期内既未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未批准

  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资格。其他重点(建设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七条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管理制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

  据的真实性。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每年发布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报告。

  第三十条在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教育厅予以奖励,并按要求给予配套投入;对被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遴选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淘汰;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建设实验室,符合省重点实验室条件和总体建设规划的,可申请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建设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或“江苏省××重点建设实验室(所在单位”。

  省重点(建设实验室英文名称为“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江苏省生殖医学重点实验室(南京医科大学,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Reproductive Medicine(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发。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申请学校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 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学校意见(含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 附件二: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申请学校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 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学校意见(含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

  附件三: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研究类别、承 担学校、学校负责人、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人才培养能力及培养计划

(3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

(4培养和吸引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来源及落实计划,分用款计划以 及主要支出项目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 等

  六、依托学校给予的支持(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七、联合、开放设想

  八、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

  九、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术委员会的提名

  十、依托学校意见

  十一、江苏省教育厅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四: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研究类别、承

  担学校、学校负责人、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2)人才培养能力及培养计划(3)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4)培养和吸引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1)建设经费概算、来源及落实计划,分用款计划以 及主要支出项目(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 等)

  六、依托学校给予的支持(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七、联合、开放设想

  八、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

  九、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术委员会的提名

  十、依托学校意见

  十一、江苏省教育厅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五: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项目验收 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三、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四、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五、实验室硬件建设

  六、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七、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八、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九、依托高校意见

  十、专家验收意见 11 附件六: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三、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四、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五、实验室硬件建设

  六、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七、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八、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九、依托高校意见

  十、专家验收意见 12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

  河南省教育厅

  教科外〔2009〕107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我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实现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突破,提升全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河南建设,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

  现将《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 附件: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 2 —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件

  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

  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我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实现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突破,增强全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的意见》(教科外[2008]820号)要求,决定实施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培育基地”)。

  为做好组织与管理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实施培育基地建设是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需要,也是高校支撑中原崛起战略和创新型河南建设

— 3 — 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第四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加强基础、发展应用,强力推进、重点突破”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重点建设一批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尽快实现我省高校国家实验室建设有突破、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成规模,校级重点实验室上水平。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和高校三级重点实验室体系,最大限度实现实验室优质资源的开放共享,全面提升我省高校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培育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2.负责编制培育基地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

  3.负责培育基地项目的组建申请、论证、立项;负责立项 — 4 — 培育基地项目的建立、调整和撤销;负责培育基地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4.对培育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第六条

  高等学校是培育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培育基地项目立项和建设。

  2.成立由学校校(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培育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建设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负责聘任培育基地主任、副主任,学术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对培育基地进行考核,配合省教育厅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与评估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项目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培育基地根据规划和布局,从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 5 —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从博士学位授权高校遴选,一般应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者河南省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从普通本科高校遴选,一般应是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含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从全省高校遴选,一般应是地市重点实验室或者学校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培育基地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评估检查、验收、调整等。

  第十条

  推荐申报的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需符合上述规划布局,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具有良好的运行基础。原则上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者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2.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原则上所申报的实验室至少依托1个二级学科建设,主体依托学科应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3.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实验室建设以来,连续投入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 — 6 — 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科研项目总经费1000万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6.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具有良好的运行基础。原则上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含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2.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原则上所申报的实验室至少依托1个二级学科建设,主体依托学科原则上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3.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实

— 7 — 验室建设以来,连续投入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6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科研项目总经费600万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6万元/年。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6.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三)河南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培育基地:

  1.具有良好的运行基础。原则上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市或者学校重点实验室。

  2.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原则上所申报的实验室至少依托1个二级学科建设,主体依托学科原则上为省级重点学科或者具 — 8 — 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3.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实验室建设以来,连续投入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4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省内领先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省部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科研项目总经费200万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4万元/年。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6.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3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填写《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并以正式公文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 9 —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评审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培育基地要编制《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依托单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列入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计划的实验室,省教育厅将优先推荐申请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建设。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3年,在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六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培育基地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 — 10 — 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在确定的建设期内未批准为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培育基地项目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项目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坚持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优胜劣态,滚动发展。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培育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

— 11 —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须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培育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培育基地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

  第二十六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项目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创新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机制。鼓励 — 12 — 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二十八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重点加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成果转化以及体制改革等内涵建设和培育,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提升竞争力,尽快实现我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有突破,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成规模,校级重点实验室上水平。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应当在规定时间撰写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接受并配合省教育厅对培育基地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根据考核情况,省教育厅每年对部分培育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培育基地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培育基地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培育基地、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二条

  培育基地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国

— 13 — 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培育基地,省教育厅予以奖励,并按要求给予配套投入;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统一命名为“××河南省高校(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主题词:高校

  实验室

  建设

  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2月27日印发

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3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科〔2006〕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在原《江苏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了《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

  2006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第六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省重点实验室:

  1.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个别新兴、交叉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三)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1.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主要面向尚不具备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条件的省属和市属本科院校立项建设,符合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布局,已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2年以上。2.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研发项目。

  3.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较高,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技术队伍。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九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填写《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申请报告》(附件一)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二),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省教育厅公示,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立项,并下达《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三)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四)。

  第十条

  学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积极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3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5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五)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六),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可继续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继续予以重点支持。对在确定的建设期内既未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未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资格。其他重点(建设)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管理制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每年发布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报告。第三十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教育厅予以奖励,并按要求给予配套投入;对被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遴选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淘汰;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建设实验室,符合省重点实验室条件和总体建设规划的,可申请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建设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或“江苏省××重点建设实验室(所在单位)”。

  省重点(建设)实验室英文名称为“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江苏省生殖医学重点实验室(南京医科大学),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Reproductive Medicine(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发。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申请学校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学校意见(含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

  附件二: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申请学校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 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学校意见(含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

  附件三: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研究类别、承担学校、学校负责人、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人才培养能力及培养计划

(3)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

(4)培养和吸引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来源及落实计划,分用款计划以及主要支出项目(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学校给予的支持(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七、联合、开放设想

  八、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

  九、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术委员会的提名

  十、依托学校意见

  十一、江苏省教育厅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四: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研究类别、承担学校、学校负责人、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人才培养能力及培养计划

(3)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

(4)培养和吸引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来源及落实计划,分用款计划以及主要支出项目(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学校给予的支持(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七、联合、开放设想

  八、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

  九、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术委员会的提名

  十、依托学校意见

  十一、江苏省教育厅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五: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三、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四、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五、实验室硬件建设

  六、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七、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八、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九、依托高校意见

  十、专家验收意见

  附件六: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格式)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三、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四、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五、实验室硬件建设

  六、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七、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八、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九、依托高校意见

  十、专家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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