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3篇 农村房屋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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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3篇 农村房屋评估标准

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1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

  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意见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2

  张家界市构筑农村、社区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推动我市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农村、社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全面夯实“四个基础”,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请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社区消防建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 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 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 发动和依靠群众, 实行群防群治,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 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农村消防要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实用,乡(镇)、村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手段,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队伍建设 “四个基础”。

  三、工作任务

(一)区、县政府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0年:

  1、部署消防安全示范乡镇建设工程(7月);

  2、部署开展行政村、社区“四有”建设(9至10月)。

  3、对各地社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6至12月);

  2011年:

  1、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 “网格化”管理(1至12月)

  2、加强城市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区应当建立消防点(可依托警务室)。每个配臵点最低配臵标准:总长度不低于200米的消防水带,4支19mm水枪,4根救生绳,4只消防水桶,2把消防斧,2根吸水管,1台手抬机动泵(社区若水源充足可不配臵),10具4kgABC类干粉灭火器。

  所有城市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标。(1至12月);

  3、对各地社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1至12月);

  2012年:

  1、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 “网格化”管理(1至10月)

  2、对各地社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1至10月);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0年:

  1、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三级 “网格化”管理模式(6至10月);

  2、乡镇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安监办、综治办、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等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配备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专项经费5000元/年(6至10月); 3、50%的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6月至12月); 4、50%的其它普通建制镇、集镇、乡镇工业区建设志愿消防站,配备合同制消防员(6至12月);

  2011年:

  1、所有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1至12月);

  2、所有其它普通建制镇、集镇、乡镇工业区建成志愿消防站,配备合同制消防员(1至12月);

  2012年:

  1、所有村庄、社区完成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建设任务(1至10月)

(三)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0年:

  1、细化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和日常训练。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完善和管理消防业务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市政府将按照实际情况,为每名消防专(兼)职管理员补贴200元/人〃月。(6至7月);

  2、引导街区、居民楼院、村组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 维持火场秩序, 保护火灾现场, 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核查火灾损失。(6至12月);

  3、对50户以上的农村大屋场开展消防安全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通道畅通。(7至12月);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辖区单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实;灭火应急和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并开展演练;(1至12月)。

  2011年:

  1、全省50户以上的农村大屋场有50%完成消防安全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通道畅通。(1至12月)。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辖区单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实;灭火应急和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并开展演练。(1至12月)。2012年:

  1、全省所有50户以上的农村大屋场完成消防安全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通道畅通。(1至10)。

  2、保安人员协助做好所在社区和单位的消防工作(1至12月)。

(四)规划、建设部门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0年:

  1、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7至10月);

  2、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总体规划(7至12月);

  2011年:

  1、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1至12月); 2、50%以上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完成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实施(1至12月);

  2012年:

  1、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1至10月);

  2、所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完成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实施(1至10月);

(五)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0年:

  1、出台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标准(10至12月)

  2、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落实基层消防监管主体责任(5至12月);

  3、督促保安人员协助做好所在社区和单位的消防工作,出台相关工作制度(5至12月);

  4、对社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6至12月);

  5、督促指导村庄、社区建设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或义务消防队(6至12月)。

  2011年:

  1、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落实基层消防监管主体责任(1至12月);

  2、对社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1至12月);

  3、督促指导村庄、社区建设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或义务消防队(1至12月)。

  2012年:

  1、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落实基层消防监管主体责任(1至10月);

  2、对社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1至10月);

  3、督促指导村庄、社区建设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或义务消防队(1至10月)。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部署。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是推动社会消防社会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地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综合治理和构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2、典型引路,整体推进。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扎实开展。

  3、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乡镇政府、社区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3

  中共南城县委农村工作部

  关于在全县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中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

  根据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在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城创先字[2010]1号)文件要求,结合农村基层实际,现就在全县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指导思想

  在全县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题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按照“党组织争先进、党员干部作表率、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整合、提升、深化、创新经常性党建工作,激励全县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在实现南城“做大总量、提质增效、进位赶超、科学发展”的实践中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使创先争优活动成为推动中心工作、完成重点任务的动力和保证。

  二、明确目标要求

  要按照中央提出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活动目标,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目标要求和内容。

  1、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重点,推动科学发展。各乡镇、村党组织要因地制宜确定发展路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要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相对富裕的乡镇、村,要以全面建设小康乡村为目标;经济发展落后的乡镇、村,要以加快发展、脱贫致富为目标;产业发展有特色的乡镇、村,要以发展壮大特色产业为目标。乡镇、村党员要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创业致富本领,带头推进科学发展。

  2、以加强平安建设为主线,促进社会和谐。乡镇、村党组织要积极倡导文明的乡风民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制度,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乡镇、村党员要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善于疏导群众情绪,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尤其是矛盾多、维护稳定任务重的乡镇、村,要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切实加大平安建设、创建和谐文明村镇的工作力度。

  3、以增强服务功能为核心,服务人民群众。每个乡镇、村都要加强便民惠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农事村办、一站式服务、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等制度和做法,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乡镇、村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紧扣中央和各级惠民政策的贯彻执行,千方百计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实用的服务。

  4、以提高整体水平为目的,加强基层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1+3”文件,积极开展“农村三级联创”活动,不断增强乡镇、村党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先进乡镇、村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努力实现更高层次的“五个好”;中间状态的乡镇、村党组织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努力建设成为先进党组织;后进乡镇、村党组织要进一步抓好整顿建设,努力实现转化提升。

  三、创新活动载体

  要按照党员好参加、群众好评价的原则,注重分类指导,创新活动载体,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在农村基层全面推开、党员干部广泛参与、农民群众普遍认可、比学赶超风气浓厚。

  1、在乡镇、村党组织中开展“新农村先锋党组织”活动。乡镇、村党组织要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切实抓好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一村一品”工程、加快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清洁工程、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等“三农”重点工作,积极创造优秀业绩,推进本地科学发展,在全县乡镇、村党组织中形成学先进、当先锋、促发展的良好格局。

  2、在乡镇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驻村入户、结对帮带”活动。各乡镇都要排查梳理,理出需要帮扶的重点村、户,针对性地派出相应的党员去结对帮扶。每个乡镇机关党员干部都要驻村指导,并与困难户结对帮扶。

  3、在乡镇站所党员中开展“一线服务”活动。各部门在农村乡镇的站所党员干部要进村入户,采取走访、谈心、帮扶等方式加强与群众的经常性联系,面对面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

  需求,充分发挥站所职能优势和自身专业优势,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4、在村级干部党员中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活动。将村级干部党员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分片分组,划分党员责任区。每名村级干部党员对责任区域群众提出的申请,要负责受理和全程代办各项政务事务。

  5、在致富能力强的青壮年农民党员中开展“三培两带”活动。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民党员,要尽可能带领更多的党员群众共同发展,具备条件的要发展农业龙头产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尚未致富的农民党员,要选准致富产业和项目,尽快脱贫成为致富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发展能力。

  6、在无职农民党员中开展“设岗定责”活动。坚持因事设岗、因岗定人、责任到人,围绕农村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任务的需要,设臵不同岗位,明确具体职责和任务,为无职农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规范、稳定的平台。

  7、在农村流动党员中开展“双向带动”活动。动员和鼓励农村在外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提供就业信息,传授就业经验,带动本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动员和鼓励他们为家乡建设建言献策,牵线搭桥引进项目或带头返乡创业,带动城市资金、人才回家乡创业发展。

  8、在大学生“村官”党员中开展“创业富民”活动。引导他们争当创业能手,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带动全体大学生“村官”在干事创业中成长成才,把大学生“村官”培养成为发展致富的带头人、农民群众的贴心人。

  9、深入推进“党群共建”活动。在乡镇、村创先争优活动中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妇建,通过党员带群众、党内带党外,营造比学习、比工作、比贡献的良好风气,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四、规范方法步骤

  根据全县创先争优活动总体部署,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将围绕迎接建党90周年、向党的十八大献礼两个重大节点展开。各地要制定切实有效的计划和措施,规范方法步骤,扎实推进乡镇、村创先争优活动。

  1、公开承诺。要按照五个好、五带头的目标要求,对照身边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争创目标。乡镇、村党组织要把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任务和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重大事项作为公开承诺的内容,把党组织的届期目标和计划亮出来,把党组织带领群众致富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亮出来;广大党员要紧扣所在党支部承诺,围绕村组实际事务和身边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作出承诺,把群众期盼解决、自己通过努力又能办好的事情办好。党组织和党员承诺事项要主动对应群众关切的热点、重点事项,并向党员群众公开。

  2、积极践诺。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要逐一抓好落实,认真履行承诺。要健全公开承诺事项限期践诺、核实销号和量化考评制度,保证党组织和党员把承诺落实到行动上,承诺事项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建立创先争优活动台帐制度,对开展、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重大事项和成效进行登记备案。

  3、领导点评。乡(镇)、村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参加组织生活会、调研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分别对村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进行点评,党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点评。点评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每半年至少点评1次。

  4、群众评议。组织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履行承诺、创先争优的情况进行评议,村党支部书记每年年底向乡镇党委和本村党员以及村民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要抓好“四议两公开”的推广普及,完善基层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工作事项让群众知情、工作内容让群众参与、工作过程让群众监督、工作成果让群众评判的工作机制。群众评议满意度较低的,要深入分析原因,努力整改提高。

  5、评选表彰。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考核,适时评选表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做到活动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表彰。要以完成中心任务、做好本职工作、创造一流业绩、赢得群众公认为依据,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让党员、群众学有榜样、赶有方向。

  五、夯实组织基础

  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实现创先争优活动目标任务打牢基础、创造条件。

  1、抓好乡镇党委建设。大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乡镇干

  部作风建设,推动乡镇机关工作重点下移,促使乡镇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紧密联系群众,真诚服务群众,树立良好形象。着力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特别是涉农项目资金使用、公务接待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抓好“一定三有”的全面落实。加大督查力度,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一定三有”政策,重点是完善岗位目标管理、实绩考核、述职等制度,把“一定”落到实处。

  3、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设。完善活动场所和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管理制度,坚持“一室多用”,发挥综合效能。

  4、抓好后进村整顿建设。建立健全排查后进村党组织制度,采取乡(镇)领导干部分包、乡(镇)机关部门驻村指导、乡(镇)干部到村任职等措施,集中开展整顿建设,确保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整改转化一批、巩固提高一批。

  5、抓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认真落实党员培训五年规划,突出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和技能培育。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党员,提出不同的要求,提升党员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乡镇、村创先争优活动,关键在乡(镇),重点在村(居)委会。各乡(镇)、村党组织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抓实,务求实效。

  1、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县乡镇、村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督查和指导,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成立了全县农村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由县委农工部具体负责。

  2、明确工作责任。在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县农村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负责对乡镇、村创先争优活动进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党委要加强具体指导,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抓,乡(镇)党政班子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在村建立联系点。乡镇党委既要抓好自身争创活动,又要加强对乡镇站所、村级争创活动的领导和指导,确保每一个支部都行动起来,每一名党员都参与进来。

  3、强化督查指导。要建立健全督查指导制度,加强对乡镇、村创先争优活动的调度、调研、检查和指导。要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目标、鲜明的主题、有效的载体,采取灵活多样、务实管用的各种办法推进活动。要及时发现和推广基层的创新创造,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

  4、广泛宣传发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宣传基层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要探索切合农村实际、易于农民接受的宣传途径,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办法,增强宣传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要认真落实党的惠民利民政策,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力求每年都办成几件群众普遍期待的实事好事,在改善民生中吸引群众、带动群众。

  201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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