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简介3篇(出口信用保险分类)

时间:2022-11-02 22:51:21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出口信用保险简介3篇(出口信用保险分类),供大家品鉴。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3篇(出口信用保险分类)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1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4、违反我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

  5、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好处?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包括:

  1、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给予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企业共同的难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才愿意提供资金融通。

  4、得到更多的买家信息,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5、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范围

  1、海外买家的商业风险:

  1)进口商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倒闭;

  2)国外进口商无理、故意拖欠货款;

  3)国外进口商拒收货物及拒付货款或以拒收货物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压价。

  2、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

  1)、进口商所在国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出;

  2)、进口商所在国进口管制,限制进口;

  3)、进口商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和革命等;

  5)、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指南

  如您获悉下列情况,请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已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

  3.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

  4.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为什么要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这会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您的延迟填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应怎样办理索赔

  您首先要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贸易合同

  2、提单

  3、出口报关单

  4、发票

  5、装箱单

  6、汇票

  7、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8、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9、出口申报表

  10、报销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遇有贸易纠纷时,应怎样处理

  您应首先提请仲裁或诉讼,在得到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损失金额不超过信用限额时

  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百分比

  损失金额超过信用限额时

  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赔偿百分比

  获得赔偿后,应做些什么

  您应填写《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努力向买方追讨欠款,减少国家损失。如果您收到买方的还款,要及时通知理赔公司,并将应退还给理赔公司的款项及时退还理赔公司。在追讨过程中如发现您有欺诈行为,理赔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将全部赔款收回。如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保险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办理程序

  一、申请投保

  您需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一式三份,把本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章,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申请限额

  您在接到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后,您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家尽早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本企业所需的限额如实填写清楚,为本企业在适保范围内的全部海外新旧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三、申报出口

  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批复限额,您每批出货后,十五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之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对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补报。如您有故意不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保险公司对您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四、缴纳保险费

  您在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费发票”及有关托收单据的日期起十日内您应缴付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您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您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保险公司每个月按您的申报和报单薄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交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如需调整,保险公司将书面通知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

  五、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您出货后,买方己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己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末付清货款或者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应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要清楚简述案情,并在赔偿等待期间,努力催收货款,密切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知道追讨或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六、索赔损失

  您收不到货款且追讨无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届满,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时,齐全、真实地提供《申请书》列明的所需单证(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汇票、买卖双方往来函电、《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对您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对买方无力偿付债务引起的损失,如您未在买方被宣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对其它原因引起的损失,未在赔偿等待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索赔,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险公司对您的索赔有权拒绝受理。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别按保单明细表所列商业信用保险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赔偿。但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上述百分比为限。

  七、权益转让

  您获悉保险公司的赔偿通知后,须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英文各一份)和中英文的《追讨委托书》。如果买方逾期三个月未 付或未付清货款,您在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同意委托保险公司先追讨,需提供该案的合同、提单、发票、贸易双方往来函电及中英文《追讨委托书》。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手续

  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手续

  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

  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比例

  1、政治风险----90%;

  2、破产、拖欠---90%;

  3、拒收-----80%;

  可能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在遇“买方拒绝收货、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应在10日内,向保险公司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可同时委托保险公司开始追讨工作,以保障自身权益。

  损失赔偿

  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报关单、催收货款的书面往来函电、银行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损失证明和有关保险单证”。

  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责任免除情况

  通常为以下几种:

  1、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如出货时美元结汇价,收汇时人民币升值了,结汇价,这种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出口商,下同)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发货前买家的信用限额已被撤销、失效,或未经保险公司批复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4、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具体而言

  一、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

  3、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6、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7、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4、在被保险人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案例—单笔赔付万美元

  单笔出口保险赔付了 万美元,记者昨天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温州办事处获悉,该公司已决定向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赔款万美元。这是温州地区迄今为止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金额最大的一起赔案。

  日前,冠盛公司向美国一家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出口了一批价值70多万美元的货物,结果该美国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兼并,买方趁机赖账,冠盛公司无法得到货款。由于该公司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得到了巨额赔付,避免了贸易风险。

  近来,美国、欧盟频繁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同时一些国家也纷纷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使得我国企业相关出口产品不能清关的可能性增大。针对此类风险,中国信保积极采取了特殊承保措施,支持相关受限产品的出口,鼓励出口企业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正常经营并扩大出口。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荣光集团、查理鞋业、霸力集团都与中国信保签订了保险协议,为自己的出口货物上了信用保险。

  据中国信保温州办事处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主要帮助出口企业事前了解国外买家信用状况,把风险防范设在出口之前,而且通过采用信用的支付方式扩大交易量,增加贸易量和提高利润空间。同时,对于企业来说,出口信用保险还能给企业的融资带来便利,在信用保险下的融资,银行一般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目前,该公司在我市的业务以短期险为主,主要保障由于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导致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不能正常收回的风险。

  去年,我国新实施的《外贸法》已将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并列为三大支持出口的政策工具。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今年前10个月,中国信保承保温州地区的出口金额达600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224%,同时已有5家温企获赔105万美元的出口损失货款,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开始认识到善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益处。

  出口信用保险案例—受损企业获赔巨款

  吉林长春一家大型禽肉类加工出口企业刚刚获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提前支付的21万美元理赔款。

  1月28日,中国信保接到这家企业报案,称其在日本政府对中国禽类产品实施封关之前出运的一批禽肉制品可能遭受损失。中国信保大连营业管理部业务人员立即前往现场,经审核,属公司承保责任范围。2月5日,这家受损企业正式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为78万美元。鉴于目前货物的最终损失尚未确定,中国信保启动了预赔付机制,简化理赔程序和手续,向其预付赔款21万美元。

  记者从中国信保了解到,全国有70多家农产品或禽类产品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险,到目前为止,公司保户已报告可能损失150多万美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周纪安表示,作为惟一一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将积极指导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受损企业利益。

  中国禽流感疫情公布后,中国信保即成立了由短期业务承保部、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风险管理部组成的“禽流感应急工作小组”。从1月30日起,公司设立专人密切跟踪国外对中国禽类产品实施封关和产品限制的动态,每天通报公司保户,确保他们能及时了解有关情况,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周纪安向记者介绍,近年来,中国禽类产品每年出口创汇五六亿美元,中国信保承保的出口额约为8000多万美元,所占比重还很低。目前,在中国禽类产品出口企业中,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比例还不到10%。

  出口信用保险—‘走出去’的坚强后盾

“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坚强后盾,是解决出口企业融资需求的有力保障,是国外收汇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梁志东今天在此间举办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企业座谈会上表示。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加快,中国企业要走出国门,更多地参与竞争,必将由过去仅承担国内的生产经营风险转变为承担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是克服和减少涉外经济领域中存在的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这种手段是WTO规则所允许的、支持企业国际化的政策措施之一。

  据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促进出口、投资的政策性风险保障工具。

  梁志东表示,二○○四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对外支付赔款近一亿美元,通过风险控制手段减少和避免了数十倍于这个数字的可能损失,保障了一大批企业运营安全和稳定。

  出口信用保险日渐凸显效果

  2005年,出口信用保险共支持了212亿美元的出口及海外投资,同比增幅达60%。其中,短期险业务实现保险金额170亿美元,同比增长60%,在业务规模和支持面不断扩大的同时,短期险的限额管理、费率厘定、资信调查等业务环节更加稳定成熟,适应不同交易方式的承保模式不断丰富,对出口企业的服务深度不断加深;中长期业务承保45个项目,实现保险金额28亿美元,同比增长36%,在继续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的同时,积极拓展承保行业、承保国别,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承保了刚果(布)英布鲁电站项 目、五矿出口巴西高炉项目等一批有影响的项目;投资保险承保了9个项目,实现保险金额亿美元,同比增长337%,加强了重点投资对象国市场调查、积极创新产品、开拓融资渠道、完善咨询服务,业务拓展步伐逐步加快;担保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的联动发展得到加强,对出口融资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年新增担保金额8亿美元,同比增长66%;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开始起步,国际商账追收业务也有了新的起色。

  尤为可贵的是,在我国外贸出口连年保持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支持率也逐年跃升,从2002年的2%、2003年的%和2004年的%,到2005年的%,其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中国信保公司总经理唐若昕告诉记者,公司成立四年来,累计支持的出口和投资额已经超过430亿美元,是公司成立以前13年累计支持总和的倍;出口信用保险直接拉动出口增量超过100亿美元。

  作为国家外经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以支持外经贸为目的,并已成为我国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开发境外资源、保障收益和收汇安全的得力工具。唐若昕介绍说,2005年,中国信保进一步加强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建设,以充分发挥对外经贸的支持服务作用。

  中国信保加强与政府部门联动,参与外贸促进机制建设,如与商务部联合出台了支持自主民族品牌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出口办法,还配合国家发改委建立了海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外经贸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等优势产品的出口,为60项大型对外贸易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深度支持国家外贸和产业政策,四年来累计支持高科技产品出口金额210多亿美元,占公司总承保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超过出口额中科技产品的比重20个百分点以上,促进了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贸易结构的调整;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共承保近2亿美元的禽类农产品出口,向农产品出口企业支付赔款400万美元,有效保障了高风险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通过完善风险保障,引导出口企业利用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积极开拓新兴市场,目前,在公司业务中,新兴市场业务已超过50%,促进了出口市场多元化的发展。加强对出口企业服务和风险保障,如开发了中小企业综合保障保险产品,加大“外派劳务保险”的试点推广力度;与国内30余家银行开展了融资合作,使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融资1166亿元人民币;代出口企业追回拖欠账款2亿美元,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约3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专业风险信息服务,出版发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家风险预警和出口贸易及投资的指南。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唐若昕表示,将在继续保持出口信用保险一定的增长水平基础上,科学整合信用险资源,合理调整业务和产品结构,以适应外经贸快速发展的形势。

  为此,中国信保将加快业务发展,扩大支持覆盖面,为更多企业提供完善的信用险服务。同时,以外贸和产业政策为指导,探索和实施针对重点出口行业、重点产品门类、重点出口市场、不同企业类型的支持政策;继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融资和担保模式,拉动商业资本参与到支持出口和投资中来,放大支持规模和能力;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积极完善融资租赁保险、保函保险和工程技术服务保险等产品,开展项目结构设计、融资渠道安排等投资服务,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2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承保范围 ―保障因买家由以下原因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

  I.破产~ 买方依法宣布破产

  II拖欠付款~ 买方在货款到期日未付货款但仍在经营

  III政治风险~ 买方由于政治因素而造成拖欠

  出口信用保险的好处:

?降低财务风险:保护投保人的财务(资产负债、损益等)不受应收帐风险的影响

?增强竞争力:协助企业改善与信誉良好的买方交易的付款条件,从L/C等变成成本更低的O/A方式,增强销售的机会

?拓展新市场:借助我司跨国的专业经验和信息拓展企业不熟悉的新市场

?加强买方管理:强大的信用查询系统将帮助企业控制应收帐款风险,并能对已投保买家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财务情况有恶化趋势的买家及时提出预警

?托收代理服务与世界最优秀的托收代理公司之一(D&B RMS)合作,帮助客户在被拖欠的情况下尽快追回货款,而且收费优惠.?企业融资服务我司的信用保险单在国际性银行广被接纳,对改善企业的资信形象、改善借贷条件等均有便利。

?网络和经验:我们拥有全球网络及25年以上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经验,在东南亚区和世界各地均设有分支机构,便于客户投保和理赔。

  投保须知:

?客户投保的买方(buyer)主要分布在欧、美、澳、日、香港或新加坡等地区

?客户接受年最低年保险费1万美元的最低保费要求

?客户愿意投保全部赊帐买买方(Open Account)而非单一买方投保

?能提供足够的核保资料,包括:买家全名、地址、销售额、付款方式等(请索取《买方资料申报表》)

?具有通过给予买方一般不超过180天的支付周期

?承保行业不包括以下:服务、珠宝、贵重物品(如古董)、鲜活食品及工程项目。

  呵呵,这个有点不是吧 呵呵 好像某个商业保险公司的。不是我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

  目前国家是规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因为是政策性的扶持业务,保障企业收汇安全的。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支持本国的对外贸易,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这样一个政府设立的,我们叫做“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这个国际上把它叫做ECA,这样一个机构都是建立在保本经营的基础上。

  我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绍兴办事处的 呵呵

  承保范围 ―保障因买家由以下原因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

  I.破产~ 买方依法宣布破产

  II拖欠付款~ 买方在货款到期日未付货款但仍在经营

  III政治风险~ 买方由于政治因素而造成拖欠

  这些都是我们的承保范围,但是还包括拒收拒付的,拒收拒付也是我们的承保范围的,就是在DP项下,货运过去买家不要了。基本上日常交易中所有的支付方式LC、DP、后TT,我们都是可以承保的。

  投保须知:

?客户投保的买方(buyer)主要分布在欧、美、澳、日、香港或新加坡等地区我们基本上所有国家都能承保的,但是除去两类。一类是战争中或战争即将爆发或刚结束。这类现在只有两个国家:伊拉克和阿富汗。另外一类就是和台湾建交的国家。

  客户接受年最低年保险费1万美元的最低保费要求

  我们没有这样的要求,但是也是有一些统保的方案。

?客户愿意投保全部赊帐买买方(Open Account)而非单一买方投保

  我们可以投保单一买家的啊?

  能提供足够的核保资料,包括:买家全名、地址、销售额、付款方式等(请索取《买方资料申报表》)

?具有通过给予买方一般不超过180天的支付周期

  差不多,但是可以到360天的?

  承保行业不包括以下:服务、珠宝、贵重物品(如古董)、鲜活食品及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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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国外的企业,我们应该是国内最权威了的,第一我们有很多国外的调查网络,当你提出说我给美国一得个叫ABC的企业跟它做生意,我们就会通过我们的商业网络调查这一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能不能达到你所要做这笔生意的能力。

  第二是全世界各个国家的信用保险机构有一个联盟,我们是里面的重要成员,这个联盟有我们的信息网络,相互之间通报各个地方发生的重大的支付风险、国家风险,也通报大的买方,比如说哪个地方、哪个企业破产了、哪个企业欺诈了,这也是我们的资源。

  第三个我们自己也积累了几十万买家的信息库,这样的信息库也帮助我们的风险分析师来分析相关行业、相关贸易的集群它的贸易风险、支付风险。

  一旦出现风险,我们以政府信用保险机构的名义提出追索,这比单个企业的应对力度大的多,通报是可能损失通报,九十天到了,都过了二十天了,我打电话不回,也不付款,这个我们接入,这是我们的保护,你欠多少钱,很多情况下他会非常的担心,主动谈还款计划,为什么呢?他们知道一旦官方信用体系里面留下不付款记录,不仅在中国今后不要再做生意,他在世界的信用保险网络里面,我们叫做伯尔尼协会,伯尔尼协会就是这样一个网络,也会留下不良记录,伯尔尼协会比

  如说土耳其某个企业欠越南的钱,那有这个记录,同样这个企业欠浙江的一笔钱,下一次到江苏做生意也做不了,这样的威慑力相当的大,我们很多企业为什么愿意用官方信用保险就是这个原因,而且节省单个企业追讨的海外法律追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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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为了能给贵司尽快让十家保险公司同时报出价格,希望您能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出口产品责任险投保书

  2、贵司是否有ISO,若有,请提供

  3、投保产品用途文字说明和图片

  4、投保产品达到的标准,出口地检验报告如:UL、CCC、SGS、CE、DOT出口美加电器类产品需UL认证,出口欧洲电器类产品需CE

  认证,食品行业需HACCP认证,汽车零部件行业需TS认证等

  5、去年的保险单复印件(如有)

  6、国际采购商保险要求(欲加保的采购商、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另请将客户合同中有关责任险书面材料扫描发邮件过来:本次与採购商合作的销售金额是多少﹖预计全年与该採购商销售金额是多少﹖贵公司是

  否为所有的出口产品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还是仅针对于某一地区或某

  一採购商购买﹖请叙述﹔採购商对保险是否有要求﹐如果有请提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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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保险公司出具报价单

  1、通常情况下资料收集完整后,我们的核保人及高级工程师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报价单;

  2、若客户急需快速报价,有些产品一个工作日内也可出具报价;

  第四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及保险凭证

  1、客户在投保单、报价单上签名,盖章及骑缝章确认后,扫描Email

  至我司;

  2、将立即出具保险单及采购商、经销商要求的保险凭证;

  第五步:采购商确认保险凭证

  1、传真采购商所需的保险凭证样板给客户;

  2、客户与采购商、经销商沟通确认保险凭证;

  3、若采购商提出凭证修改要求,可与我司沟通后,出具新的保险

  凭证;

  第六步:

  1、保险凭证认可后客户缴纳保险费(必须先告知付款是人民币还是

  美元,付款后要将水单或付款凭证扫描发邮件过来);

  2、给客户提供国际通行的英文保单、保险凭证(有保险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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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报价: 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2]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起源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为统一各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范,交流业务经验,共享风险信息,研究风险控制技术,总结和研讨业务发展方向,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的健康发展。世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于1934年成立了名为《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人联盟》的国际性组织,由于首次会议在瑞士的伯尔尼召开,故该机构的简称为“伯尔尼协会”。伯尔尼协会对促进和维护世界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伯尔尼协会的正式会员。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承保对象: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承保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等卖

  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作用: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至%不等,平均为%。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3] 历史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运营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追偿业务: 业务范围

  1.按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就我公司已赔付的金额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后,我公司对该债务进行的追讨;

  2.承保合同项下我公司未赔付的欠款、在被保险人签署《追讨委托书》后,我公司对该债务进行的追讨。

  3.符合我公司有关规定的代理追讨。

  债务文件

  1.《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等; 2.《权益转让书》、《追付委托书》(正本);

  3.买卖双方往来的重要函电及对案情的说明等。

  保险分类:信用保险 简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以下3项:

  1.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2.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3.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承保风险

  1.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2.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保障您的收汇安全;

  2.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3.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肋一臂之力; 4.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

  5.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您解决奖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 6.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延长期保险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180天到两年之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诸如汽车、机械工具、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此险种也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中长期保险 简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特定保险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复杂的、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工程等)及其它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保证保险

  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行保函。

  作用

  1.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2.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账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4.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现状简介: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近20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大陆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9年底,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4880亿美元。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中长期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2007年,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数据显示,2012年前三季度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亿美元,同比增长%,是同期外贸出口增幅的倍。[4] 未来思考: 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来发展,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7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把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开办下去,只是要针对现存的问题作出一定的改进。

  在保险市场上,我国的保险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还不具备办理像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风险大、要求高的保险险种。即便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该险种的风险复杂、要求保险人对国际局势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在拥有巨大的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涉足国际市场热情不高。另外,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往往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这一点我们的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政府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地位不容动摇、也不会动摇。而且,国外的私人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没有壮大到足够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当前需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这一点不容怀疑。发展策略: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申请流程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新发展的客户,规定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只出口而不顾收汇,从而在制度上给予保证。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日本的许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其国外客户的资信,他们的指导思想是,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尤其世界经济正处于世界性的企业重组的大转变时期,既加强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信用风险的较好选择。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拓展承保方式,改变单一统保局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相对较高,使得外贸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承保方式;保险额较低,那些高风险的外贸企业又处于无处投保的状况,难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因此,人们应充分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验,改变传统的承保方式,扩大承保范围,调整费率标准。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局限性较大,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1999年以前,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限制较死,造成投保主体缺位,出口信用保险也因此发展极为缓慢。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宽,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发展趋势:私有化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业务两种。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所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人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十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大部分会由私营保险商掌握。

  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得到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中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ECDG)是在1991年就把其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的一个私营保险商,并且该局实行短期信贷部分私有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购买者必须要开展政治风险业务。而欧洲在这方面的进程已经是比较缓慢的了。在美国,以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为例,它向在全球近40个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美国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仅1996年就提供了112亿美元的政治风险保险,比1995年增长30%。这些私营保险商认为政治风险业务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吸引人的。再定位:

  传统上,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从而推动本国贸易发展,积累外汇,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许多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生连年亏损,面临倒闭,原因就在于此。在这种压力之下,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还表现在政府与私人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其的关系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随着私营保险商的发展,政府逐步认识到他们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开始尽力避免竞争,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关系通常是按风险性制裁来划分的。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了。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本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法令,并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法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

  相关特征

  第一、具有特殊性

  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了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

  第二、强调损失共担

  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一般来说,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是投保人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这个承担的部分在5%-15%不等。

  第三、风险调查困难[5] 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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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险种之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一般由政府的一年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办理,在以下责任范围内,对本国出口商输出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保险:保险由于各种原因买方不能付款致使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银行的贷款提供全额偿还的担保;承担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影响出口商以原值外汇向银行偿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出口信贷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风险,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此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出口创收创汇的目的。

  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一般从对进口商的调查开始。因为出口合同中往往含有巨额货物的销售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承保过程中必须调查买方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小型和中型工程产品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进口商在向银行借款时所提供的合同要进行审查,必须在此基础上确认其资金和信誉。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的消费性货物,期限达6个朋的合同都要进行审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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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信贷保险应坚持承保保密原则,保单持有人不应透露他所投保的有关事实,防止产生道德危险。因此,卖方应严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秘密性,这一点通常作为一个承保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短期费率和中长期费率。长期业务的费率既可按年支付,也可按日支付;承保特别业务和综合业务的费率,根据补充扩展保险条件由各个合同决定,主要在于经营业务所处的危险周期、市场等级,并不按年费率计算。出口信贷保险一般要求保单持有人将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自保,而且所有的出口信用承保人都有这种要求。

  卖方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是综合短期担保。这是一种连续性担保业务,每年的续保程序简单,它对制造商、商人和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有关最基本的保险就是承保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货物运出国境后对保单持有人形成的债权和费用的风险担保。在综合短期担保下,承保人一般不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将要承保的买方信贷业务可以规定一个公开的信用额度,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买立可以经常使用这个规定的信用限额,但高额的信用限额必须经过承保人的批准,专门为买方规定一个限额信用。利用信用限额的周期性,当期未清偿的货款一被会付,保单持人有仍或用这个限额同买方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综合短期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如下:买方无力偿付;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个月而未付款者;货物发出后,买方未能提取货物;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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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国家政府或必须经第三国付款的政府颁布外债全面延期支付的法令;买方国家政府的任何其他行为致使买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在本国境外产生的阻碍或拖延与合同有关的付款或定金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立法或行政措施;由于买方在付款之日,缺少以外汇清偿法定债务的能力,即货币贬值;由于战争或其他事件使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致使出口许可证被撤销或不能展期,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从本国出口货物等。

  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保险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有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保险支付最低费用。

  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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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收,在每一保险开始时确定,对于投保前风险的保单持有人还需根据每月宣布的成交合同按月去付附加性保费。费率为单一的统扯费率,对于特别市场,在1年期间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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