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3篇 国家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2-11-05 07:21:13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3篇 国家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3篇 国家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1

  xxx铁路xx段

  火工品监理管理办法

  xxxxxx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标项目部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火工品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铁路JQJXZQ-2标项目部(简称:JQJXZQ-2标)施工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2号)及《九景衢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九景衢安[2013]114号之规定,结合九景衢铁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起爆剂等起爆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x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xx铁路JQJXJL-2标项目部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条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理项目部成立火工品监管领导小组,总监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监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监理组长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第六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总监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全面检。副总监每月不少于二次进行全面检。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跟班督促检查。确保安全、可控。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审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人

  员岗位职责、爆炸物品出入库的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登记、交接班、责任倒查等制度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杜绝因爆炸物资引起的事故发生。

  第十条爆炸物品领用、使用、回库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确认。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2、现场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一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要定期对放炮员、带班人员、作业队长、仓管员、看守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并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

  第二十一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要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报监理项目部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四)监理工程师要检查库区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照明(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

  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条;条;条;条之规定严格办理。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时监理工程师要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七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组织施工单位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进行检查,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施工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监理、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四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要检查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五十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在相关台账上登记、签字。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五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加工爆破器材时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要密切配合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理项目部安质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施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检查督促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检查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的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采取封库整顿等措施,并将情况向上级通报;

(七)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列》及《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条文及属地公安机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以上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xxx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2标项目部2014年6月25日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2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火工品管理规定

  一、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

  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二、火工品管理相关岗位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臵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5、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6、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不起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7、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破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二)库管员,保管员岗位职责

  1、库管员,保管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懂管理要求的人员担任,2、库管员,保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出入库登记,领取清退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3、库管员,保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存放爆炸物品必须堆放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 于搬运,对库区,库房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4、库管员,保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离岗位,要24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5、库管员,保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同时配合好有关部门工作。

  6、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的,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1、安全员由涉爆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班主长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具有一定安全管理知识后担任。安全员应懂得所接触爆破物品的性质,性能,以及在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时,能够采取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2、熟悉本单位的要害部位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能够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遵守厂规厂法。

  4、监督各部门和广大职工群众对国家有关法令,规范和专业单项标准以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5、监督危险药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理,确保库房的操作职工不超员,存放的药物不混存,不超量。

  6、检查机电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臵,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仪表,有权责令停用。

  7、对操作岗位上职工的衣着,用具,人身防护和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有权停工。

  三、火工品管理、操作方法

(一)爆破材料向隧道内的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臵在带盖的专用容器内分别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相隔5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相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和装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2、用人工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放火罩,运送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4、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载人员只准乘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 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在专用、带盖的木制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5、在隧道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通知沿途作业人员疏通道路,除运送目的地外沿途高台作业一律停止,并要妥善处理顶板。

  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3)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

  4)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送爆破器材。

(二)爆破器材的发放、领运、清退及销毁管理规定

  1、放炮工亲自领取当班计划所用的雷管和火药。

  2、雷管需专用箱,由放炮工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

  3、炸药可由放炮工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4、火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在药包和和雷管盒内。

  5、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合格的火药箱和雷管箱内并上锁。

  6、携带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在交接班时与其他人员同时出入隧道。

  7、放炮员依据当班工作定额,写好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爆破用品。

  8、爆破工持爆破工证、批准的领料单,爆破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破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爆破材料记录本。

  9、爆破材料清退是在当班爆破工作完毕后,将当班炸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由当班班长签字,余量由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火药库,不得放到其他地点。

  10、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的不填入退回栏,而填入备注栏,单独存放。失效的要定期销毁。

  11、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要遵循先进先发的原则,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使用。

  12、电雷管应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检查不合格或无编号的,不准发放使用。

  13、全电阻检查和编号作业要有安全防护设施,确定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确定雷管数量,并制定管理和技术要求。全电阻检查要做好登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

  14、报废的雷管和炸药需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销毁地点的选择、警戒、现场管理与技术要求及销毁结束的工作要求等,均需编报专业措施。

(三)爆破器材在隧道工作地点的管理规定

  1、临时存放地必须在爆破警戒线之外的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做到:火药、雷管分别装到由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箱内加锁,由放炮工随身携带钥匙。雷管箱与火药箱必须分地放臵,相距不小于20M。

  2、爆破前按需要备好一次用的引药。

  3、装配引药必须统一指定固定的地点,确保在警戒线以外。

  4、装引药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按操作要求操作。

  5、爆破母线必须用绝缘双线,禁止非绝缘导体、电缆等充当回路或母线,放炮母线应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悬挂在隧道的两侧,必须挂在同一侧时,应保持1米的距离。

  6、放炮母线由里向外敷设,长度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多头放炮时,必须随放随接,以免误接误放。

  7、发爆器把手、钥匙和电力发爆器的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发爆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发爆接线盒内。发爆后,必须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拔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结束,要清点剩余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当班清理爆破材料。如有瞎炮未处理,交班时由班长向下班交接清楚。

  9、当班剩余的雷管、火药,必须在当班爆破进行完毕 后即返回火药库;进入隧道的火药和雷管非装引药作业和爆破作业点装药时,火药和雷管必须在各自箱内上锁。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3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一安[2012]365号

  关于印发《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火工用品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强化各单位对火工用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火工用品使用程序,预防爆炸、火灾、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事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了《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 火工用品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司办、项目中心、施技部、安质部、物设部、保卫处,铁一支队,存档。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对于火工用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火工用品使用程序,预防爆炸、火灾、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事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维护企业信誉,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工用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领退、销毁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火工用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买、运输、储存火工用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火工用品。

  第四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火工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涉爆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能部门职责

  第五条 物资部负责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质部负责火工用品使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 施技部负责爆破方案、技术交底等技术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核,以及爆破作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火工用品的销毁指导和防盗管理工作,以及火工用品丢失、被盗、被抢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火工用品安全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使用过程中相关纠纷的处置。

  第三章 购 买

  第十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火工用品,应将拟购火工用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工程名称、使用地点等内容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办理购买手续,并按所批品种、数量在指定的火工用品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四章 运 输

  第十一条 火工用品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船),且结构可靠、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不应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等运输火工用品。

  第十二条 装卸火工用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在场监督;

  2、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火工用品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4、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5、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火工用品;

  6、装卸火工用品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7、装卸火工用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器材;

  8、装载火工用品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9、分层装载火工用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第十三条 装运火工用品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2、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

  3、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第十四条 火工用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清点验收后在《火工用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火工用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十五条 在施工便道和工程实体上运输火工用品还需遵循以下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 km/h;

  2、不应在上、下班高峰时或人员集中地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第五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火工用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的设置必须符 合下列规定:

  1、炸药库与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以不殉爆为原则确定两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火工用品库房应为专用库或单层建筑(采用24以上砖墙承重,屋盖宜为砼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仓库墙体密实、坚固、完整,库房材料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规定);

  3、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内层门应为铁栅或金属网类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库房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高度不宜小于,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坎;

  4、库房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铁栅和金属网;

  5、火工用品库房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保持平整且高于室外地面,雷管库房地面应铺软垫;

  6、库区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密闭围墙,库房与围墙之间应根据储存量确定必要的安全距离,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

  7、库区应设置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仓库内禁止强、弱电及其它电气线路引入或跨越各火工用品库房,库房内的照明应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 m;

  8、库区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库房入口应设置消除静电的设施,库房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9、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易燃物,不准堆放与火工用品无关的物品;

  10、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煤油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1、看守值班室与库区之间必须设有24小时监控系统,并与所属单位之间设有畅通的通讯系统。

  第十七条 火工用品的储存发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2、火工用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库存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批准容量;

  3、库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整洁、防潮,配置湿度计、温度计,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否则暂停使用;

  4、火工用品的储存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垛码之间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通道;

  5、严禁在库房内开箱发放火工用品,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6、库区必须昼夜设置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第十八条 火工用品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 心强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火工用品的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取、保管制度,管好库内火工用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火工用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火工用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火工用品的工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第二十条 仓库看守员(巡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火工用品管理的法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被抢、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

  4、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二十一条

  火工用品仓库应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对看守员统一配备服装和自卫防护器械。

  第二十二条 火工用品仓库应当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采取物防、技防、犬防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作业地点临时存放火工用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至作业地点的火工用品,应有专人看管;

  2、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和炸药一起存放,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不应将火工用品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二十四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领取、发放火工用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火工用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火工用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领取、发放火工用品的原始记录应保存2年备用。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准备过程中,严禁钻孔与装药同时进行,一旦开始装药,不允许在装药区域内进行与装药作业无关的其它工作,尤其是电、气焊及金属切割等,装药区内所有机械或机具必须停止运转,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第二十六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火工用品。

  第七章 销毁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火工用品时,应当将剩余的火工用品登记造册,及时予以退回。发现、拣拾无主火工用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不应私自处理剩余火工用品,火工用品变质或过期失效,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地方公安机关备案,在其监督下实施销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3篇 国家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集体宿舍消防安全制度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3篇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最新上海

学校安全工作自查报告3篇 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自查表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文4篇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指南

2022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篇(2022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怎么写)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意见3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22设备安全管理部工作总结3篇(年部门安全工作总结)

综采一队煤质管理3篇(煤矿综采队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3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