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3篇 失业登记手续怎么办

时间:2022-11-05 05:56:1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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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3篇 失业登记手续怎么办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1

  办理失业登记须知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肆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

(八)、州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登记;

(八)、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使用至规定的有效期限为止,到期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注销手续,可按规定申领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2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

  一、办理失业登记机构

  1、与市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与区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所属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应按办理用工报备手续到相应的市或区就业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失业登记手续]。

  2、新增劳动力或其它情况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1、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应由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人事携带以下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的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①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退工时间和退工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 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网址:)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式两联)。③ 失业人员本人的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 若本人辞职,需附上辞职报告;若合同期满,需附上相应的劳动合同。

  2、来厦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将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传真至相应的就业中心经办窗口(柜台),由经办人员直接在网上办理退工手续。

  3、办理时间要求:应在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2个月内(社会保险停交后2个月内)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如尚未办理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供<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须知>所要求提供的资料。

  2、若拟退工的员工未办理用工报备手续,须由用人单位为该员工补办用工报备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如遗失《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中心申请补办。

  四、友情提示

  1、办理完失业登记后,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请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用人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经办窗口)申请失业保险金。

  2、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完失业登记后,请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若已有新的工作单位,请直接到新单位报到即可。

  五、服务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市中心:电话: 传真:

  地址: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

  海沧分中心:电话:传真 地址:南海三路1268号 思明区:电话:传真:地址:禾祥东路168号 湖里区:电话:传真:地址:仙洞路3号 集美区:电话:传真:地址:杏滨路898号 海沧区:电话:传真:地址:南海三路1268号 同安区:电话:传真:地址:环城西路99号 翔安区:电话:传真:地址:新店路2009号

  网站联系电话:传真: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3

  随军家属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

  第一,法律政策依据

  失业登记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消;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登记条件

  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属深圳市户籍员工;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3、有劳动能力;

  4、有就业愿望;

  5、工作期间已按规定办理了劳动用工手续;

  6、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第三,办理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1、参加公共就业指导课学习,填写《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

  2、工作人员查验以下材料,发放《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1)本人完整工作档案(可由原单位密封好后交员工本人携带)。按规定,档案内材料应包括:招工呈批表或调动通知书、《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等,属市外调入的,还需提交完整的内地工作档案材料。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第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业务。

  备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可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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