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3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1 20:17:5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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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3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1

  XX乡民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民生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用长效机制,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XX市水务局《关于印发XX市政府购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建后管养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X水城乡﹝2016﹞X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民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秘﹝2017﹞X号)、XX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关于要求批复XX县2020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计划的请示》(X农水指﹝2020﹞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护任务

  XX乡2020计划完成的管护任务是:

(一)XX、XX重点县项目区XX万亩;

(二)泵站XX座,共;(15

  kw及以上300

  kw以下);

(三)村级水管员7人;

  二、管护责任单位

(一)五四、长东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区:我乡2016年五四、长东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区由XX县XX乡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有限公司进行管护,管护效果得到了省市主管部门和项目区群众的充分认可和肯定,依据政办秘﹝2017﹞57号文件精神,继续委托该公司进行管护。

(二)小型泵站:为了进一步加强XX县XX乡乡村泵站维护服务队建设,管护责任主体单位继续委托XX县兴丰排灌泵站维护有限公司进行管护。

(三)面上农耕区:目前仍由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水闸、支渠、末级渠系、沟渠、水库、千亿斤粮食项目区、旱涝保收项目区、县级水利工程示范片等小型水利工程,不在由XX乡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有限公司进行主体管护,由所受益村(社区)负责落实管护单位进行管护。

  三、管护细则

(一)小泵站

  1、有专人管护,防止偷盗和故意损坏事情发生,机房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开展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机械设备完好,确保正常运行,设备分类、编号、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2、保持机房门窗完好,安全用电,规范操作,做好开关机记录。

  3、在其出水位置设置防溺水警示牌。

(二)沟渠

  1、有专人管护,非汛期每月巡查一遍,汛期每周巡查一遍,汛期降雨每日巡查一遍,做好巡查记录,重点检查沟埂沟坡及沟渠有无阻水。

  2、沟渠内两旁无杂草及高杆植物,全年常态化管理,无非法种植,无违章建筑,沟渠内无垃圾、无阻水杂草,水流通畅。

  3、末级渠道(硬化),两旁无杂草及高杆植物,每年除草不少于2次,无非法种植,无违章建筑,沟渠内无垃圾、无阻水杂草,水流通畅,及时维修损坏渠段。

  四、全面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

  为补足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短板,延伸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和涉水事务管理,按照个人申请自荐、村(社区)考察聘用、乡核查备案、分级考核程序,为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专职水管员,协助村(社区)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和村级涉水事务管理,对考核合格的村级水管员乡按年给予工作补助,具体办法详见(《XX乡村级水管员管理办法》(附件2)。

  五、补助标准

  按照“以奖代补,先干后补”原则,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考核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6﹞44号)和XX乡等文件精神,对经县、乡验收合格的管护项目给予补助;对考核合格的村级水管员按照平均每人每年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泵站每年补助100元/kw,对2016年以前建立的2个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创新试点片给予20元/亩的补助。

  六、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

乡成立民生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领导组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对全乡管护项目进行督查、验收,确保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

乡政府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注意总结建后管护工作经验,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确保管护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三)考核验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项目已纳入民生工程,我乡制定管护考核方案,组织考核验收。对考核成绩90分以上全额兑现奖补资金,80-90分兑现90%,70-80分兑现80%,60-70分兑现60%,60分以下取消奖补,其产生费用自行解决。

(四)加大宣传。

XX乡属于江淮分水岭地区,水利条件较差,抓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尤为重要,我们要认真总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查找不足,认真整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后管护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真正把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

  附件1:

  XX乡2020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实施汇总表

  序号

  管护项目地点

  管护项目区名称

  管护面积(单位)

  管护单位

  管护组织名称

  计划补助管护资金(万元)

  管护片工程类型

  XX社区、XX社区

  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区

  万亩

  XX乡人民政府

  XX县XX乡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有限公司

  XX

  硬化渠道、桥、涵、当家塘

  XX乡

  泵站

  XX乡人民政府

  XX县XX排灌泵站维护有限公司

  X

  机房维护及保养与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村级水管员

  X

  合计

  X

  附件2:

  XX乡村级水管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建后管护和涉水事务管理,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我乡全面建立村级水管员队伍。为规范村级水管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村级水管员任职条件

(一)年龄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管理和使用知识;

(二)身体健康,常年居家务农的本村籍男性居民;

(三)热心村级公益事业,自愿从事村级水管员工作;

(四)各村(社区)对身体健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优先聘用。

  二、村级水管员聘任程序

(一)村级水管员采取个人申请,所在村(社区)两委对照任职条件从申请人中选定合适人选并在村级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人,经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后予以试用,并签订试用合同,新任水管员试用期不少于六个月,试用期满,根据各级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的水管员,由所在村(社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年满60周岁的原则上不予聘用,服从村(社区)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以续聘至65周岁,超过65周岁不得再聘用。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由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予以试用的村级水管员应报乡政府核查备案,乡人民政府核查备案中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要求所在村(社区)予以解聘,并重新进行选聘。

  三、村级水管员的培训、管理和职责

(一)各村(社区)应在乡农办的统一安排下采取以会代训或专业培训等方式对新聘任的村级水管员进行水利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校训,村级水管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水管员必须接受并服从所在乡、村(社区)和主管部门对其开展农村水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村(社区)、乡农办汇报本人负责的村级涉水事务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根据村(社区)指定对本村辖区内的泵站、水闸、排(灌)沟河、渠道和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做好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和乡农办,并认真做好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上报等工作记录,协助村(社区)做好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饮用水管网和防汛抗旱等涉水事务。

(四)应及时发现并监督处理水利工程运行和管护方面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不能单独处理的应快速上报村(社区)和乡农办处理。

(五)协助村(社区)完成乡和主管部门安排交办的其他水利工作。

  四、村级水管员考核

(一)村(社区)日常考核。

村(社区)负责对所聘水管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由县农田基本建设指挥部另行制定),并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XX乡人民政府。

(二)乡复核认定。

乡应对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标准对村(社区)上报的水管员考核结果进行认真复核。通过查阅其工作档案资料、实地检查其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工程的现场情况、座谈走访村民代表、问卷民意测评等方式,分别对每个村级水管员进行复核认定,确定考核分数,认定考核等次,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附有村级两次考核结果的乡复核意见汇总后书面上报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三)县级抽查考核。

乡复核意见将作为县级考核的主要依据,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将根据乡审核上报的复核意见于次年年初结合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考核验收一并组织抽查考核。

  五、村级水管员待遇

  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村级水管员按规定标准给予工作补助,对考核优秀的水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乡、村(社区)予以解聘。

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2

**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灌排泵站、涵闸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建立适应水利现代化的小型工程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泵站、塘坝、沟渠、涵闸、渡槽、防渗渠道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是:排灌流量在10m3/s以下的农村灌排泵站、流量在/s以下的灌溉渠道及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各镇区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镇区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镇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落实。各村(居)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农村泵站建筑物以边线外3至5米为管理范围;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2至4米为管理范围;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5至10米为管理范围。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条 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台帐。各镇区水务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定期进行普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需要交付使用的,要通过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使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对微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动态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每一项农村水利工程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中都要考虑工程管理问题。要把工程管理设施、监测观测、交通通信及信息化工程等管理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工程验收中要把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任何一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其等级履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对没有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报告中应附具水利工程管理预案,验收后必须由验收主持单位出具验收纪要或验收单,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

  第六条 完善产权及管理权的相关手续。对原有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确权划界,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依法办理资产转让手续;对新建的水利工程,建成后必须在2个月内办完资产转让手续,其中经营性水利工程完成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手续的,资产转让给经营承包人,没有完成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手续的,由镇区水务站暂时代管,待完成经营管理手续转交承包租赁经营人;公益性水利工程移交到村,由村在受益群众中选定管护人。

  第七条 对效益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权由镇区水务站进行公开招标,对投标竞买者(包括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制、规范化承包)进行公开考评,中标后签订合同并报县水务局备案。向中标人移交产权。移交产权后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核发统一印制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办理出让手续。涉及林地使用权的应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森林生态补偿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承包经营者权利。第一、经营者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有依法转让、继承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享有转让、抵押或继承权利;第二、经营者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的水利工程由县物价局会同水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指导性水价,具体水价由经营者和有关用水户代表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第三、经营者按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第四、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第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经营者占有或经营的工程和资源。不得干预其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第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承包经营者的义务。第一、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第二、对水利工程安全和高效运行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设施的维修、检查和养护。服从县政府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工程的防洪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水务局。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接受县水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一是配备人员。各行政村必须配备一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水利事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员(可由自来水抄管员兼任),负责指导该村(居)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协调解决工程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台帐统计、管理经费测算等工作。二是落实管理经费。工程管护经费按照每亩不少于15元标准补助,其中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位的村,由县阜水农村供水公司安排管护补助资金每亩8元,其余不足部分由镇村在“一事一议"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依法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水务局要依法管理各项水事活动,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水利工程管理法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管护成效显著的工程专管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3

  芜湖县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

  第三条 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改革。县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镇的工程由县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镇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二章 投 资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一)县、镇足额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制定财政奖补实施细则,按工程类型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和奖补操作程序。

(二)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农水重点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则上承担任务的50%。

  1.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县有关部门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负责整合项目的协调落实,各相关部门负责主管项目任务的推进实施。

  2.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末按规划拟订下一总任务,提出分解到各镇的任务指标初步方案;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建办”)将初步方案送承担项目任务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项目安排情况确定各镇承担的任务并布置填报后,将本部门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总任务和各镇分解任务报县农建办。

  3.县农建办牵头协调各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任务和专项资金承担的任务,将总任务、县有关部门任务和分解到镇的任务报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实施。

(三)鼓励受益主体筹资筹劳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对受益主体能够自主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受益主体自主建设,各地在安排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时给予补助;对属于受益主体自主建设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体适当自筹资金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负担”的原则,使用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管护。

(二)供水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县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对具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放活经营权,拓宽管护经费筹措渠道。

(三)县、镇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可统筹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县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

  第六条 县财政和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等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要将实施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公布,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各镇按照县下达的计划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明确到具体工程,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水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

  第九条 结合相关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县相关部门制定所属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试点办法,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推进实施。

(一)各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涉及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建设内容,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由受益主体进行自主建设。

(二)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各有关支农涉水项目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试点方式、对象、规模和途径。

(三)自主建设项目由自主建设主体向镇政府提出申报,经镇初步审核、筛选后汇总,报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自主建设项目内容由县级有关部门会同镇政府与自主建设主体商定,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其建设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五)对简易工程,主要由自主建设主体自行组织力量建设施工;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需要一定资质施工队伍实施的,可由自主建设主体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相关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要加强对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按工程进度依规拨付建设资金,帮助建设主体规范建设管理程序,落实建管责任和推进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充分发挥镇水利站、村级水管员的作用,加强现场指导与监管。

(六)项目竣工后,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镇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结财政资金清算和拨付,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的工程,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推进实施:

(一)项目拟订。

  县级负责实施的项目经征求有关镇的意见后,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镇级负责实施的项目经征求有关行政村意见后,由镇政府拟订,向县水务局、财政局申报;受益主体承担的项目,由各受益主体经所在行政村向镇政府申报,镇水利站初步审核、筛选、分类汇总,报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批。鼓励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拟订具体项目和建设主体。

(二)申报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申报表。包括具体工程名册、地点、现状、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须包含自筹资金或劳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等。

  2.申报主体代表签字、盖章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3.申报主体为村、组集体的,须提供组织村民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材料;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其他企业和个人的,须提供有效的登记注册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4.申报项目的现状照片,点状工程要能反映项目全貌,线状和面状工程选取不少于3个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实情况,并用GPS定位。

(三)项目确定。

  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拟订的县级项目和各镇、受益主体申报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报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查,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并逐级报送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各类工程的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主体、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并做好有关项目的专项设计或分类典型设计,列出各类工程的名册及主要指标。

(四)项目实施。

  1.县、镇两级政府负责实施的工程,要落实建设管理机构和责任,严格建设管理程序,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工程,由县水务局、财政局会同镇与自主建设主体签订建设合同(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由自主建设主体组织实施。

(五)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后,按照镇级初验、县级验收、市级抽查的程序,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1.镇初验。镇政府组织镇水利站、自主建设主体、参建单位进行初验。

  2.申请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各镇水利站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上报县水务局、财政局,并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各镇申请县级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3)签字盖章的验收卡(一工程一卡);(4)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汇总表;(5)工程管护方案;

(6)工程建设前后同一视角照片。

  3.县级验收。县水务局、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完成工程总量少于计划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虚报瞒报的,不予通过,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县水务局、财政局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核资金补助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投资。

  4.市级抽查。市根据县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六)资金拨付。

  项目通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足额兑现补助资金。

  1.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的工程补助,按照《芜湖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操作。其中,对自主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财政给予同等补助。

  2.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计划工程量的工程,相应扣除补助资金;对未按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未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补助。

  3.县、镇要将资金补助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各类涉水项目承担的工程建设办法,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县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所属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试点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章 管 护

  第十二条 涉水项目资金承担建设的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竣工验收后,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建设的工程,由县水务局、财政局会同镇政府负责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跨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

(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对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镇或村集体所有。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入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规范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一)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按拥有所有权的比例,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四)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由县、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制度,试点先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六条 因地制宜,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推行“三位一体”管理。

(一)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二)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组建,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主要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实行自我管理。

(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小型水利工程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

  第十七条 列入改造提升实施计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应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管护运行机制。对工程管护落实不到位的建设主体,取消其再次申报小型水利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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