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3篇

时间:2022-12-21 21:07:0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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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3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1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 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准确打击 犯罪、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和保障人权方面必将发 挥重要作用。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 是澄清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模糊 认识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 嫌疑人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讯 问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审 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有的认 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不应讯问;有的担心 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侦 查破案。也有一些检察人员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时 间较短,开展讯问费时费力,增加了工作量,工作压 力较大。这些模糊认识必须予以澄清,否则影响审 查逮捕案件质量的提高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 展。二是最大限度利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 需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属于刑事 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证明犯 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案件的其他证据大多与此有 关,其本身较为复杂,因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 犯罪、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作案经过、作案工具的隐 匿等最清楚,每名犯罪嫌疑人个体上都存在差异,但普遍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4.2010·第..19期 织在一起,其供述和辩解的真伪也可能存在不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人员审查核实证据和事实 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在全面阅卷、全面熟悉案情 和证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向 最清楚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核实阅卷 中发现的疑点、证据、案件细节等,最大限度地利用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三是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需要。有的司法工作 人员将获取口供当做破案、控诉的捷径,口供乃“证 据之王..”的观念还有一定的市场,实践中有的侦查 人员获取口供的手段违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是 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讯问犯罪嫌疑 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而杜培武、佘祥林、赵作 海等重大冤错案件的深刻教训,更说明了某些案件 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四是保护侦查人员的需要。司法实践中,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不

  少,其大多以被刑讯 逼供为由翻供。该翻供的理由是否充分暂且不论,如果案件中有刑讯逼供行为,可能发生在侦查环 节特别是侦查最初一段时间的情形较多,所以检 察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及时 发现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行为,有力地保护被 犯罪嫌疑人诬告的侦查人员。退一步讲,即使发现 刑讯逼供行为,也能及早妥善处理,避免法庭上出 现被动局面。

  二、制定《规定》的背景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法中..“审查逮捕..”..0l lll lll0 l lll _■_ _。0法碡髓睫锶撩..≯..1ri0≯一 l0试蝰秦 的应有之义。应当予以明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 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 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审查批准” 中的“审查”就是指审查、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法 律文书、案卷材料、证据,这里的证据就包括犯罪 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核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手段,是..“审查逮 捕”的应有之义,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重要的 作用。这与现代法治国家由治安法官、预审法官通 过司法审查作出羁押决定的做法是一致的。特别 是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有 助于消除矛盾和疑点,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防止错捕的发生。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散见于 多个规范性文件,应当作统一规定。高检院制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 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 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关于深 化司法改革的意见也有明确要求,高检院同公安 部据此会签的《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 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 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为便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在讯问工作中加强配合、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讯 问工作,应就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专 门规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i-五条,其内容除吸收高检院原来 有关规定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听取律师 意见、视频讯问等。..(一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讯问职责和公 安机关的配合义务 《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人民检察院办 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 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 施,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运用,审查逮捕阶段

  必要 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此规定,一方面对检察机 关审查逮捕时讯问的职责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也 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作出要求,澄清了此前存在的 争论,达成共识。..(二明确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 犯罪嫌疑人的几类案件范围。一是对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具有四种特定情形之一的必须讯问:犯罪 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 问题有疑点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 系未成年人的;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存 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规 定体现了中央司法改革关于..“必要时应当讯问犯 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高检院已有的相关规定 保持衔接。二是对在押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讯 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 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送达听取犯罪 嫌疑人意见书,是根据检察实践工作总结出来的,是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工作中的一种繁简分流,对 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可以采用送达听取犯 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方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剑 必须讯问的案件中。送达听取意见书也可以看做 是书面讯问,同样能达到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效果。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送达听取意见书,而 是要求讯问的,规定“一般应当讯问”。如此,必须 讯问的四种特定情形,连同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 意见书,包括了所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就利用 有限司法资源,保证了听取全部在押犯罪嫌疑人 的意见。..(三明确讯问的程序要求 一 是《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 察官职务。”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要求 而作的规定,“不得少于二人..”,就是说检察人员不 得独自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有利于防止发生意外,如二名以上检察人员可以互相监督,防止逼供、诱 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发生;防止有的犯罪嫌疑人在 面对面的讯问中对检察人员行【xJ;防止有的犯罪 嫌疑人诬告检察人员有逼供、诱供或者对其有人 身侮辱等行为。规定“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保证了讯问主体的合法性。二是《规定》第四条规定:“汛间被拘留的犯罪 嫌疑人,注明审查逮捕起止l 应当出具提讯凭证(【1 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人民检察院报请-

  5、2010·第..19期 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通过出示相 关的凭证和文书,证明该讯问系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其他程序阶段相区别

。三是《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被拘 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征求侦查机关(部 门的意见,目的是保证讯问时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发生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情形(由非 羁押变为要逮捕,有发生意外情况的风险。在制 定《规定》过程中,有人认为..“讯问未被拘留的犯 罪嫌疑人..”应为..“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若作此规定,讯问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征求 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意见,这在实践中会产 生一些问题,如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检察人员 不依法提讯或者采取讯问措施不当。对于犯罪嫌 疑人的心理状态、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讯问时 机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有着深度把握,只 有讯问前征求了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意见,才能最大限度防止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也确保检察人员依法提讯。..(四规定讯问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 是《规定》第五条要求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 的准备工作,包括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 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针对犯 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等做好应对准备、制作讯问提 纲等。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对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不重视,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讯问犯罪 嫌疑人时引用法条不当,用语不规范,对犯罪嫌疑 人狡辩或者无由翻供缺乏应对能力,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讯问的效果。第五条作此规定,就是让检 察人员讯问前做好充分准备。二是《规定》第六条要求讯问要讲究方法、策 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 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强调严禁逼 供、诱供。这样规定可以一定程度打消侦查机关..(部门对检察人员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的顾虑,既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保护 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第七条要求讯问时,应当依法告 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2O10·第..19期 和辩解。实践中,检察人员所告知的诉讼权利和 义务的内容各地不一,综合而言,审查逮捕阶段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大体包括:1.获得律师帮助 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 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 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 经过侦查机关批准。2.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 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

  有权为自己辩护。3.申请回 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 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 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 拒绝回答的权利。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有要求解除的权利。7.鉴定结论知悉权和申请补 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8.核对讯问笔录、对记 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 以自行书写供述。9.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 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1 0.对错误 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1 1.不服逮捕决定可 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 权利。诉讼义务大体包括: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 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第七条还要求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特 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时 间和原因、供述存在的疑点、证据之间的疑点及 矛盾、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等情形。审查逮捕 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有所区别,前者的主 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 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后者是侦查人员直接 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主 要任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查清案件事 实。(五对特殊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 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 护人到场。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或审讯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 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实践证明,讯问未 成年人时有其监护人在场,一方面有利于安抚犯 罪嫌疑人的情绪,便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 感化教育,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督讯问的合法性,维护未成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第 九条规定:“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 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考虑到实践中的复

  杂情况,同时又规定:“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 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 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针对聋、哑 人、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的讯问,应当聘请翻译 人员及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六关于视频讯问 视频讯问是本《规定》创新之处,《规定》第十 一 条规定了可以通过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这 是依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 行》所作出的规定。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在确 保网络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网络资源,使用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缩短路途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讯问率,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七关于听取律师的意见 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机制,符合 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在一定程 度上防止了检察人员先人为主,偏信一方,对于保 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 极意义。《规定》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律师书面 意见、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等作了规定,这样就在审 查逮捕环节形成了由控..(侦查机关或者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律师、裁(检察机关三方参与、控 辩对抗、检察机关居中裁判..(作出是否逮捕的决 定的三角形诉讼结构,从而不仅使审查逮捕机制 符合诉讼规律,更加科学合理,而且有利于检察机 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正确审 查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时发现侦查中的违法 行为,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提高逮捕质量。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 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 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 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 段律师会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意见,检察人员应 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 察机关把好审查逮捕关,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确 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 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 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 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 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 和理由。..”

  实践中,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这 种探索,效果较好,但总的来看,目前审查逮捕阶 段有律师介入的情况还少。..(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 是《规定》第八条对讯问笔录制作提出要求,就笔录制作、核对、签名、捺印、准许其自行书写供 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自行书写供述在实践中用 得较多,更能准确地表达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 和案件事实情况。鉴于实践中存在以犯罪嫌疑人 自行书写供述代替讯问笔录的情形,《规定》在此 又明确规定..“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 录。..” 二是《规定》第十二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 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 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侦查活动监 督手段作出规定。三是《规定》第十四条对检察人员违反本《规 定》,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纪依法,追 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确保检察人员在审 查逮捕阶段讯问时严格遵守本《规定》。【编辑:王金贵】..2010·第..19期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2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答记者问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主要内容,本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适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十分必要。首先,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的重要途径。其次,审查逮捕需要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恰恰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核实”的必要手段,是“审查逮捕”的应有之义,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面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点,准确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防止错捕的发生;第四,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高检院先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还有不同认识。如有的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阶段不应讯问;有的担心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侦查破案;也有的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时间较短,开展讯问又费时费力,会增加工作压力。这些,对这项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高检院会同公安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联合制定下发了《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还规定“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这对于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公、检两部门在讯问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问:检察机关是否要对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答: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做到每案必讯。对此,从实际出发,《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中“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高检院已有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须讯问的范围,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当尽可能扩大讯问的范围。此外,《规定》还要求对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一般也应当讯问。

  问:在讯问程序方面,《规定》做了哪些刚性要求?

  答:《规定》第三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这是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要求而作的规定,以保证讯问的合法性。此外,《规定》第四条要求“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此条规定的目的,一是确保依法提讯,二是防止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问题。

  问:按照《规定》,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检察人员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制作讯问提纲等。其次,讯问时要讲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严禁逼供、诱供。值得强调的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问:《规定》针对讯问未成年人和特殊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首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其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于后者,在刑诉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同时又规定“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针对涉案的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规定》要求应当聘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翻译人员,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问:《规定》增加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它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问:在讯问方式方面,《规定》有什么新规定?

  答:《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通过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在确保网络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可以减少用于路途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讯问率和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正义网北京9月14日电)

  作者:徐日丹

(来源:正义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3

? ? ? ?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8-31 【失效时间】 【全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

  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四)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严禁逼供、诱供。

  第七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核实: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疑点;

(四)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及矛盾;

(五)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捺印并存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视频讯问时,应当确保网络安全、保密。负责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笔录,协助讯问的其他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名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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