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3篇(发生医疗纠纷应急预案)

时间:2022-12-26 00:39:3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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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3篇(发生医疗纠纷应急预案)

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1

  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为强化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服务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及医疗纠纷的发生,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增强医院工作以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理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成员:

  中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院长

  副组长:

  副院长兼医务科科长

  副院长

  副院长

  成 员:

  住院部主任

  门诊部主任

  针推科主任

  药剂科主任

  护理部主任

  护士长

  财务科科长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日常工作由医务科科长同志负责。各科室要按照本预案,认真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二、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 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机关各处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六条 医院每年四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 例》等。

  第七条 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认真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剂科和后勤部门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和医院领导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购进、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 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 门诊部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医师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 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

  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相关科室骨干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审校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管理及控制各科室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四)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五)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及院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和医务科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二)督促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的实施。

(三)每月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五)每月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工资及劳务提成挂钩。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

(二)督促和协助各科室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

(三)监督和检查门诊及科室医疗纠纷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措施;

(四)指导、协助门诊和科室对无医疗缺陷医疗纠纷的处理;指导及参与有医疗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包括协商和解、申请事故鉴定和诉讼;

(五)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医疗纠纷整改经验教训,制定医疗安全工作计划。

(六)审批医疗文件的复印和封存;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上报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二十条 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检验科统一配送,检验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抓好 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党支部、院办、医务科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执行医院制定的诊疗告知制度。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每月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医疗纠纷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科、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 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纠纷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科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预案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纠纷,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二)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向卫生局报告:(1)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纠纷,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 必要时由医患办协助处理。

(四)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纠纷,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鉴定前1周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所需材料由医务科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五)发生医疗纠纷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领导、保卫或报当地公安机关。医院保卫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要制定出一套我院医疗事故争议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必须有保卫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人员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五、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本院的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同时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医务科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2

**医院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定义

(一)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执。

(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隐患: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四)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医院成立医患纠纷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组(另见文件)。

(二)职责

  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的工作。

  7、负责对死因不明确患者的家属动员尸检工作。

  8、负责向泸县卫计局报告工作。

  9、负责召集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认真记录,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传答会议讨论结果。

  10、负责医疗纠纷在县、市医学会鉴定中的资料提交、人员组织、结果处理等工作。

  11、协助法律顾问就医疗纠纷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二)科室医患关系协调小组(可由质量管理小组兼任)

  1、组成

  科室主任任组长,组员包括科室副主任、护士长、护士长助理、科室质控人员以及科室业务骨干。

  2、职责

  1)组织本科室的员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依法执业。学习情况做记录。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尊重并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各种告知、知情同意。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参加医院举办的医疗纠纷处理及医患沟通技能培训或讲座,并加以应用。

  3)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4)接待科室内部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工作的投诉,协调医患关系。

  5)重大医疗纠纷及时上报,配合医务科妥善解决。6)配合医务科做好科内纠纷在医学会的鉴定和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四、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实行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科室定期自查医疗隐患,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检查工作,汇总发现的医疗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当事科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

  3)医务科总结阶段性整改效果,向全院通报。

  4)对科室不落实自查隐患、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报告的行

  为予以处罚。

  5)检查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五年。2.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1)科室每月最后一周,由科主任带领医患关系协调小组成员进行医疗安全自查,将发现的隐患逐一登记,召开医疗安全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

  2)医务科每月末将当月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医疗隐患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汇总,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效果进行总结,详细记录,向分管院长汇报。对高风险科室(外科系统、妇产科等)作为医疗安全工作检查的重点,对纠纷高发科室加大监管力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和落实

  每年组织医务人员进行1次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与考核,每季度对科室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检查1次。

(三)开展医务人员三基训练

  将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与提高医疗质量和加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相结合,每年对所有医务人员进行1次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与考核,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行风建设

  配合纪检监查和服务督导部门,进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中维护患者权益的制度》

  1.尊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各种权益,针对生理-心理-社会的差异性,在医疗服务中必须实施个性化服务。

  2.在医患交流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待人,维护患者的人格、情感和隐私。

  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清楚,得到理解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4.尊重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选择权。患者拥有选择医师和选择诊疗方案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医疗服务也属于消费领域,是特殊的消费,因此患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5.尊重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投诉权利。患者有权利就诊疗过程中的发生的不满意事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六)及时院内通报点评医疗安全信息

  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会议,公布医疗隐患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医疗赔偿责任人处罚有关信息,让全院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危害性及防范的重要性,并积极行动。

(七)加强医患沟通

  1.医院每年开展至少1次医患沟通技能、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或相关知识的培训会。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疗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医患沟通,科室每月召集1次医患沟通座谈会,并做好记录,对患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加以整改。

  五、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 1.医疗纠纷的风险分级

  根据发生医疗纠纷当时患方的情绪、态度、行为等的激烈程度,将医疗纠纷事件进行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级风险:

  1)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患者在病房发生非医疗意外事件,如摔伤、烫伤等,家属不满,讨要说法;

  3)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当事医务人员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

  二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下在医院内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患者非正常死亡,家属对医疗过程质疑,经解释无效,停尸在病房,影响其他患者诊疗。

  一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上在医院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物品损坏,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伤害;

  3)新闻媒体介入(记者采访、录音录像),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2.应急处理 1)立即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不管属于几级风险,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科室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分管院长。

  2)到达时限

  工作时间发生医疗纠纷,科室主任、护士应立即到位,主管部门应在1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的科室。休息日发生医疗纠纷,院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需医务科协调的,医务科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位。

  一、二级风险事件,除医务科人员外,保安人员应立即到场。另外,根据纠纷的起因,医务科处理人员可要求护理部、药剂科等科室人员到场协助处理。

  3)与患方沟通协调

(1)三级风险的纠纷,原则上以科主任和护士长为首小组成员在科室内部协调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护理部或院总值班参与。

(2)二级、一级风险的纠纷,以医务科人员为主,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与患方沟通协调。

(3)沟通的原则:不激化矛盾,不答应无理要求,尊重事

  实,尊重科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4)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

(1)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对二、三级风险的医疗纠纷,医院保安人员在医务科的统一指挥下,对吵闹、漫骂、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实施必要的制止措施,对持械行凶者坚决制服,同时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中患方的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损害时,保安人员应在医务科统一指挥下采取保护措施,如疏散、守住病房入口等,不让闹事方接近病区的其他患者。

(2)封存病历或疑有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输液、血液制品,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

(3)对死因不清的、家属对死亡原因质疑的情况,动员患者家属做尸检。

(4)告知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准准备。

(二)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理 1.解释说服工作

  1)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家属不懂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期望值过高,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让患方理解,不再追究;

  2)患方对于医院的解释不能理解,坚持向医院讨说法,医务科工作人员要向患者说明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即协

  商、鉴定、司法诉讼。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1)发生医疗纠纷后,经院内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或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医学会鉴定中可能定为医疗事故的,建议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小于两万元,可由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组代表院方与患者或家属签协议,最后赔偿了结。

  2)医患双方不能就赔偿款额度未达成一致或赔偿金额较大时,由医院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向泸县医调委申请,在泸县医调委协调下处置

  3)经县医调委协调下,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建议患方走鉴定或司法程序。

  3.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

  1)无法通过解释、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可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医务科负责组织当事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准备鉴定所须提交的病历资料和答辩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医学会。

  3)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的,医院不向患者予以赔偿。4)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汇报院领导,经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鉴定结论基本准确,按等级进行赔偿;如果当事科室和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医务科代表院方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4.法院审理医疗纠纷

  1)医务科组织当事科室与当事人准备应诉材料,配合律师出庭。

  2)法院审判结论或调节书中表述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判定赔偿的,按额度予以赔偿;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诉。

  3)法院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医院不予赔偿。

  2017年11月1日

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3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定义: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组织机构

(一)医疗纠纷处理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预防、处理预案。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按照法律法规和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领导组办公室(医务科)

  主 任:

  成 员:

  职 责: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日常管理;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

  医疗纠纷;负责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协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督促医患双方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的各种材料;总结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医院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事故防范意识,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保卫组

  组 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保卫医疗纠纷现场及有关证据;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事态难以控制应及时报警,坚决制止各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等医闹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其他患者及其家属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后勤组

  组 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五)新闻发布组

  组 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摄像、录音取证,和新闻媒体沟通,对外发布信息。

  三、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

  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院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院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四、报告

  1、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科或院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2、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院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科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科人员及时到位。

  3、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科工作人员直接报

  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4、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院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汇同保卫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

  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新闻发布组(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八)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科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请县卫计局医政股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级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县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及医政股到现场协助处理。

(九)医务人员及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十)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院外专家会诊。

(十一)医务科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

  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十二)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十三)医疗纠纷发生后,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原则,由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索赔金额未超过二万元的,可由医院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患者及其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索赔金额超过二万元的,劝导患者及其家属向县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劝导,患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调节不成功的,建议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责任追究

  根据客观事实及处理结果,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院《医疗纠纷奖惩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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