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度3篇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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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度3篇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1

  香泉学区追究工作失职制度

  为了加强学区、学校以及教师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与其它各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增强教师的工作事业性和责任感,及时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各项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以及我学区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坚持分层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㈠学区校长的工作向区教体局、镇党委、镇政府负责。

㈡学区人员的工作和学校校长的工作向学区校长负责。

㈢各学校校长要向学区包片联系人负责,还要对向学区校长负责。

㈣学校校委会成员、各职能机构成员要向校长负责。

㈤教师的各项工作向校长负责。

㈥教师的各项工作首先要向学校职能机构负责,又要向学校分管领导、校委会负责。㈦学区人员、学校校长、学校各职能机构负责人都有对教师教育、培养和管理的职责。

  第二条失职行为的界定。

㈠失职行为的范围为教育教学的常规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学区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学(区)校各层次管理工作和学校的重大项目工作。

㈡失职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符合要求、标准的作为行为、无意违反规定的作为行为、故意不作为行为、故意违反规定的作为行为。

㈢失职行为的限度:在失职行为范围内有失职行为的表现,但情节显著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工作失职责任。

㈣失职行为分类为一般失职、较大失职、严重失职三类。

  第三条失职行为的标准。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全学区合格率、平均成绩10个百分点以上和10分以上,且都未达到学区要求的合格率、平均成绩标准(以学区通知有效的统一测试成绩和会考成绩为准,下同)。

  2、教学业务工作或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学校内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对自己的教学业务工作连续或累计长时间不主动,或者教学业务工作在家长中形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4、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学校总体工作受到影响的。

  5、在学区、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个人行为或学校领导行为未按活动要求开展工作,对总体活动形成影响的。

  6、因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学校内或者学校所在村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因学校管理或决策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学区或全镇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

  7、拒不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即时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者虽然接受工作任务但抵触懈怠未行动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8、个人或学校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的。

  9、由于未尽到责任或者脱岗致使学校财产、项目或者其它经济损失、或者他人损失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者。

  10、组织纪律性差,在集体中或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或工作的。

  11、事实清楚、错误明显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12、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超过10%的。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全学区合格率、平均成绩20个百分点以上和20分以上,且都未达到学区要求的合格率、平均成绩标准。

  2、教学业务工作或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全学区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对自己的教学业务工作不作为,形成较大失误,或者引发家长上访经调查属实者。

  4、在学区、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故意不作为行为,阻碍总体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

  5、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学区或者全镇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管理或决策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或者在全学区受到通报批评的。

  6、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抵触懈怠不完成工作任务,形成较大影响的。

  7、个人或学校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或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形成较大影响的。

  8、对学校教师管理不力,考核制度不完善,导致出现严重脏、乱、差或违法乱纪行为的。

  9、连续两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倒数第一的。

  10、由于未尽到责任或者脱岗致使学校财产、项目或者其它经济损失、或者他人损失在5000元至元之间者。

  11、考核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超过20%的。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全学区合格率、平均成绩30个百分点以上和30分以上。

  2、教学业务工作和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全区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利用领导职务或者教学岗位设置障碍形成重大失误,或者由此引发有关事件者。

  4、在学区、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设置障碍行为,影响总体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5、因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在全区形成不良影响的;因学校管理或决策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市形成不良影响,或者在全区受到通报批评的。

  6、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抵触懈怠不完成工作任务,致使此项工作中止和无法挽回造成重大影响的。

  7、个人或学校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形成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8、由于未尽到责任、脱岗、违反方针政策致使学校财产、项目或者其它经济损失、或者他人损失在1万元以上者。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的追究。

  工作失职行为出现后,首先责令当事人纠正失职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然后追究失职责任。

㈠一般失职行为出现一次,本考核不能进入优秀等次;出现两次,不能进入良好等次;考核成绩已在相应等次及以下时,则从考核成绩中扣除3分。一般失职1次扣发1个月的津贴。

㈡较大失职行为出现一次,本考核成绩不能进入良好及以上等次;考核成绩已在良好以下时,则从考核成绩中扣除5分。较大失职1次扣发2个月的津贴。

㈢重大失职行为出现一次,由考核小组讨论研究,考核可以直接定为不称职,最高为称职等次的最后一名;受到相应行政处分的按规定不参加当年考核;重大失职一次扣发3个月津贴。

㈣无论何种失职,责任人都要根据权限做出检查,严重失职要向学区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出检查并备案,根据规定装入本人档案。

㈤学校副校长、教导主任一般失职2次或较大失职1次应引咎辞职。

㈥学校校长一般失误3次或较大失职2次应引咎辞职。

㈦学校校长及校委会成员领导职务严重失职直接免去其职务。

  第五条对失职行为分类的确定权限。

㈠ 教师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失职行为,一般失职由学校校委会讨论决定;较大失职或严重失职由学校报请学区批准。

㈡学校副校长、教导主任、后勤主任的一般失职、较大失职(含领导职务失职)和个人教育教学业务的严重失职由校长报请学区批准;领导职务严重失职由学区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㈢学校校长的一般失职、较大失职由学区决定,领导职务严重失职由学区报请上级教育

  主管部门批准。

㈣学区人员一般失职由学区决定,较大失职和严重失职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对失职行为的处理程序。

㈠根据失职行为的确定权限,由报请单位和领导责令失职行为人对失职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解释、陈述。

㈡报请单位和一次性决定单位组织调查核实。

㈢集体讨论并由主要领导确定失职类别及责任人,需要上报批准的上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㈣核实材料,再次调查,做出处理决定。

㈤失职行为人申请复议,再次审核处理意见。

㈥根据最后审核结果执行决定,做出检查。

㈦根据权限备案。

  第七条 如当事人的言行违反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或《香泉学区教师管理制度》的,先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区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职追究制度2

  失职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应予以失职追究处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2、办理拖拉、工作推诿、贻误工作的;

  3、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4、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7、上班出勤不出力,影响工作的;

  8、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袒护部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两种措施。

  1、组织处理包括对追究对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对追究对象采取组织处理,要依据基本事实及情节、后果、造成的影响、本人认错态度等,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措施。

  批评教育:主要通过警示性谈话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认真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干部、职工的批评教育由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所长进行。

  责令检查:责令检查的决定要在发现并查清责任问题10天内做出并送达,被追究对象要在收到责令检查的通知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送交责令检查决定的做出单位。

  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失职、失察和其他人为因素引发的有影响的责任事故、群体事件、违规问题等的,在全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性质较恶劣的在全局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诫免:诫免要求被诫免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由市局纪检组监督实施。诫勉期至少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诫勉期结束,要对诫勉对象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得出结论并通知诫勉人。

  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三种组织处理措施,由所支部、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由局党组做出处理决定。

  2、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由市局纪检组按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组织处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纪检组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有权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职能机构为局纪检组。

(四)需给予诫勉教育的,由本单位实施,送局办公室备案,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送局领导审定实施;凡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五)当事人对诫勉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我所和局纪检组申请复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局党组申请复审。

失职追究制度3

×××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执行职务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根据违法审判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主观过错、认识态度、危害后果等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五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情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 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负责根据查清的违法审判事实、情节,对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由副院长赵怀亮兼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室、政治处、审监庭、研究室、立案、刑、民、行政、执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院长监督的规定,由院长授权,代行院长监督权中发现并初步审查问题的职能,对有问题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负责审查,分清责任,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时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处理。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八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私自受理和审判案件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办案的;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信,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或者故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不采限证据保全措施,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接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等方式收集证据的;

(四)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

(七)非法干涉办案人员或执行案件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已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

(十)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十一)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上级法院判决、裁定的;

(十二)办理刑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量刑畸轻畸重或者适用缓刑、免刑不当的;

(十三)办理民事、商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错列或者错误追加当事人,漏列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将有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致使案件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的;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未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在采取、解除诉讼保全,强制措施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者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诉讼费或者擅自收取其他费用及截留、挪用当事人过付款物的;违反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越权受理案件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维持行政机关错误的处罚和处理决定的,或者撤销行政机关正确的处罚和处理决定的;

(十五)办理执行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执行对象错误,造成执行回转的;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超标的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予执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或者不应执行而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九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故意:

(一)有证据证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二)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抗辩不予理睬的;

(三)规避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明显不当,且行为人不能充分证明自己非主观故意的;

(四)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发现或指出后,能够纠正而不纠正的;

(五)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其他情形。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

(1)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力或财产权利,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的;

(2)造成当事人集体上访中者自杀死亡等恶性事件的;

(3)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法院形象的。

  第十条 承办人故意违法审判或者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期办案情节严重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否定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分别由批准人或审核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审判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审判长承担责任。审判长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审判长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违反审判程序的,审判长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评议、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结论、决定错误的,由导致结论、决定错误的人承担责任。由于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故意误导而同意作出错误结论的,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但明知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长故意误导而同意其意见,或者合谋、串通、左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结论的,以共同故意违法审判处理。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出具鉴定不正确或者记录人记录不正确,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由鉴定人、记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人由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出具书面结论。

  第十四条 监察室作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及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关手续会同政治处办理。

  第十五条 审监庭负责及时向监督委员会通报案件检查情况,检查有无违法审判线索并对下列案件进行检查: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二)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三)本院对中级法院改判不服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五)上级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违反审判责任的案件。

  纪检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人的党纪处分。

  政治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人非政纪处罚。

  调研室负责对审判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失误教训,推广审判经验。立案庭负责从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中及在受理上诉、申诉时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及时提供,配合监察室做好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工作,负责对案件审限进行跟踪调查工作,并对超审限办案人员提出警告并曝光。

  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庭负责总结改判、发回重审和裁定改变决定的案件,检查发现违法审判的线索,并及时向监察室提供。

  执行庭负责检查有无违法执行的情况和线索,并及时向监察室提供。

  各庭室负责人要积极支持、相互协调、配合,发现违法办案线索要及时报告,并如实提供材料,隐瞒不报的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察室接到有关单位提供的违法审判线索登记表后(对院领导交办的违法审判线索,由监察室协助填写违法审判线索登记表),对收集到的违法审判案件线索逐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审查。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的,向交办的院领导或线索提供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认为属于违法办案的,应填写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立案审批表,提出拟追究意见,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同时将审查结论通知被追究责任人及其所在庭室负责人,给其机会让其进行申辩。在申辩时由监督委员会成员和被追究责任人同时参加,听取申辩意见,确认事实是否属实。

  第五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调查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问题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应将结论通知责任人,并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立案审批表中予以注明。经审判委员会确认属于违法审判的,对案件本身的错误,由审监庭按法律程序解决。

  违法审判责任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的,由审判委员会将该案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负责立案调查工作。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如发现违法审判案件后,应组成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违法审判案件调查小组有权对交办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审查,有权找违法审判责任人谈话,要求其协助查清问题。有权向知情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调查小组要详细查明违法审判的原因、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错态度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违法审判案件调查小组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二个月内处理完毕,写出调查报告;有特殊情况的,经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提议召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对违法审判责任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据此填写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查处情况登记表,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落实。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责任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审判责任人的追究,应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决定,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一)对违反党纪的,由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分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违反政纪的,由监察室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分情况报院委会研究同意后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三)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犯其他规章制度的,由政治处视情节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给予以下组织处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点名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资格、诫免、黄牌警告、取消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资格、调换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辞退。

  第二十四条 对徇私枉法办案的;或者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除应受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受以下非政纪处罚:

(一)一年内办错一案的,扣发本人全年岗位津贴,取消所在庭、科、室、队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并取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

(二)一年内办错两案的,除适用前项规定外,按有关规定免去责任人行政职务或者审判职称,并限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调离法院,三个月内只发生活费,逾期调不出法院,法院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在审判工作中因失职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有过错的,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非政纪处罚:

(一)一年内办错一案的,责令写出检查,点名批评,扣发本人六个月岗位津贴。取消所在庭、科、室、队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审判长承担相应责任。

(二)一年内办错两案的,责令写出检查,扣发本人全年岗位津贴;对责任人调换其工作岗位,并取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

(三)一年内办错三案的,责令写出检查,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免去行政职务或者审判职称,离岗培训六个月(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审判员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办案的,应受以下非政纪处罚:

(一)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一件者,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资格,在公告栏内黄牌警告。

(二)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二件者,扣发本人三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在庭、室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取消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

(三)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三件者,离岗学习三个月(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经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若考试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审判职务。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逾期未结案件,一律在公告栏曝光。

  第二十八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

(一)有索贿受贿、吃请收礼行为的;

(二)私自改变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决议自作法律文书的;

(三)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如实向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汇报案情的;

(五)有意歪曲事实真相及主要情节的;

(六)有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的;

(七)错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错案责任认识态度不好或不配合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庭长负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处罚。

  执行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负错案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错案显著轻微的;

(二)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三)错案发生后,能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非政纪处罚:

(一)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三)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第三十二条 凡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本人本评选先进、优秀及立功受奖资格。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已被授予荣誉称号及受奖励的,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因违法审判致使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小组有权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章 职责范围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依照违法审判事实,负责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违法审判责任人是否有责任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结论。

  第三十五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委员会,由党组成员、分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兼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监察室、政治处、研究室、审监庭、立案庭、刑、民、行政、执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

  监督委员会在院长授权下,代行院长监督权发现并初步审查问题的职能,对有问题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负责审查、分清责任,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时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处理;负责违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六条审监庭:负责对下列案件进行检查: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二)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三)本院对中院改判不服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五)上级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案件。

  对上述案件,如发现有违法审判的,应查清违法审判的事实、情节,及时向监督委员会通报案件检查情况;对发现的执法不严,违反审判程序、裁判不公等问题向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审监庭有权调取、查阅有关案件的卷宗,要求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说明案件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室:积极与案件督察室配合,及时提供违法办案线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审委会出具的违法审判确认的事实与结论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对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进行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本院各审判庭执行《×××人民法院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公开违法审判追究情况,教育干警公正司法受理被追究责任人的申诉及复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治处:如需给违法办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工作调查,撤销荣誉称号,降给降资,给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政工科和纪检组共同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本级法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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