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3篇(什么是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7 17:55:3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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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3篇(什么是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1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切实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二条 资产的定义和分类、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的预算管理、资产的采购、验收、日常管理以及资产的保养、维修和报废、处置,检查报告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统一牵引、分层分级管理原则

  公司对各部门的资产按照权责划分原则进行管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为人资行政部,各部门为行政人员。

  第四条 资产保全原则

  资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实施保全措施,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单位价值较高、易损坏、易丢失的资产应办理财产保险。

  第五条 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

  责任到人原则是指每项资产均应有保管人(一般指使用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资产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 公司对资产的管理按两大类设置,一类是固定资产,另一类为低值耐用品。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出资购买、建造、自制或接收捐赠,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含)元以上的各类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2000元(不含)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能确定为固定资产的为低值耐用品。

  1、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公司出资购买的用于办公及经营活动的各种房屋等。

(2)建筑物及辅助设施:是指围墙、上下管道、下水道、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专业气体管道等。

(3)机电设备:是指机械设备、供电设备、供暖/冷(汽)设备、炊事设备、安全设备、电力及通讯设施、通用机械设备、电机、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监控设备、大型消防设备、保安设备等。

(4)电子设备:是指计算机系统设备、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辅助设备、办公用电子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集线器ADSL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稳压电源、投影仪、考勤机、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摄录像机、照相机、照拍设备、录音机、音响、功放、调音台、话筒、高音喇叭等。

(5)研发设备:是指豆浆机、研磨机、微波炉、烤箱等。

(6)运输设备:是指办公用车、后勤用车、其他运输工具,包括轿车、客车、货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

(7)其他物品:是指办公家具、陈列品、图书及资料、文件柜、凳子、吧台、老板桌椅、办公隔断、办公桌椅、会议桌椅、各连锁店标准件、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办公室使用的工具书及名著书刊等。

  2、低值耐用品包括

(1)办公专用:是指办公设施类、办公用品类、音响设备类及装饰类,包括办公桌、职员椅、会议椅、文件柜、五节柜、更衣柜、电话机、小灵通、ADSL调制解调器、电风扇、饮水机、保险柜、白板、电暖气、计算器、订书器、凭证装订机、验钞机、U盘、移动硬盘、音箱、耳机、耳麦、玻璃框、信条框、展架等。

(2)中心厨房专用:是指仪器仪表类、实用工具类、小型机械及通讯用具类、劳动保护用具类、门窗,包括遮阳伞、小型灭火器等小型消防设备、卷帘门、防盗门等。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人资行政部

  1、组织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

  2、监管各部门资产购置、更新、改造等大型计划与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原值在2000元(含)以上资产未到使用年限的报废审批;

  4、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求,组织协调资产的调整和购置;

  5、组织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6、编制申报公司资产预算方案;

  7、不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各部门资产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8、组织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定期对各部门的资产信息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根据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拟定资产盈亏报告,对技术陈旧、损坏、闲置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

  1、负责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本部门资产需求计划及预算;

  2、汇总上报本单位每月新增、新减资产情况;

  3、组织落实资产购建、使用、更新、转移、出租、出售、报废等具体管理事项;

  4、组织落实资产验收工作;在资产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提供参考意见;

  5、定期清查盘点建立本部门的电子资产台帐,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6、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好维修使用记录;

  7、及时反馈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维修、更新等申请,同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资产采购

  第十条 需要添加资产的部门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资产使用部门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拨或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资产时要根据货比三家、合理低价原则,按相关管理流程办理,填写书面资产采购询价记录。

  第十二条 采购资产签订购货合同时,合同应注明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售后服务、违约责任、技术条件等详细条款。

  第七章 资产的验收和增加

  第十三条 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会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标准和合同条款进行现场测试验收。

  第十四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以及使用部门办理验收、接收手续,填写书面资产验收说明书;资产需办理出入库管理的,应及时填写出入库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规定编制资产编码,并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标签的粘贴;资产标签质地选用蓝色扣取纸制作,标签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及资产编码;

  第十六条 行政部门负责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软件,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行政部门录入的资产信息。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凭《资产申购说明书》、《资产验收证明》、合同(订单)、发票,经公司相关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需要预付款的可以凭《资产申购说明书》、合同(订单)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在接收捐赠、调拨、划转的资产时,应及时填写《资产调拨说明》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资产的调拨与划转;遇有移交资产资料不详时,接收单位应及时与之联系,取得详细资料。

  第九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及财务部门不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核实,应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准确的价值及时入账。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资产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应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进行经常性养护,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经资产管理人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财务管理部核定费用,相关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资产时,原借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应认真查验。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各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集团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按出具《资产盘点报告》上报公司。

  第十章 资产的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重视资产维修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资产定期检查、鉴定,并组织维修,确保资产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日常和定期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和安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带病运行。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维修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进行审批,审批后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完毕填写《资产验收单》;凭《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资产验收单》、发票到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资产报废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期满。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

  2、灾祸毁损。因火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资产毁损的;

  3、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

  4、不需要的闲置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

  5、除上述情况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经资产管理人提出申请并附书面《资产报废申请说明书》,报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领导批准报废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报废后处理

  报废资产清理原则:根据业务属性,办公类资产由行政及公共事务部确定,生产加工类由运营部或中心厨房确定,行政、财务部门参加鉴定。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对部分或全部仍有使用价值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软件上备注说明。并将报废资产的相关手续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资产调拨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应定期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内部资产使用情况,对需调拨的资产提出调拨意见,附书面《资产调拨说明》。

  第三十三条 调出部门资产管理人凭《资产调拨说明》提供调拨设备以及相关资料并调整相关实物电子台账。

  第三十四条 调入部门资产管理人凭《资产调拨说明》查验调拨设备以及相关资料,调整相关实物电子台账。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调拨说明》、销售发票等相关调拨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部门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信息的变更。

  第三十七条 人员调岗或离职,必须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调离人员所保管的资产清单,并对其进行数量、性能、外观等方面的检查,确认完好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资产管理部门才能在《员工离职(调动)资产交接单》上签字,否则,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调岗或离职手续,不得发放相关薪资。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软件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使用XX资产管理软件。

  第三十九条 资产的增加、更改、调拨、报废、处置,根据相关凭单,分别登入有关帐套,保证帐套里资产信息的完整和准确。软件中资产卡片信息的修订由行政部门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检查资产管理软件使用情况,并进行资产核对。

  第十四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资产使用状况发生调整后及时变更,并定期盘点反映资产管理状况。

  1、资产增减情况定期报告

  每月25日前,各部门资产管理人负责统计本单位资产增减情况,填写《月度新增资产统计表》(附表6)、《月度减少资产统计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分析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每月28日前随月度行政工作报告一并上报。

  2、资产盘点

  每年11月份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公司的资产盘点工作。盘点工作要求:(1)盘点前准备事项:人员编组、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事先核对账目、资产盘点统计表等表单、待盘资产的整理等。

(2)成立盘点小组,下发文件,明确盘点的组织、分工、方式、标准、过程要求、完成时间等。

(3)盘点:资产盘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4)形成盘点报告,内容包括账面资产、实盘资产、盘盈、盘亏及情况说明。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出具意见,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对不能维修或已无使用价值的资产,按报废资产审批流程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五章 资产管理的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上级领导付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资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四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责任人和上级领导的责任并处以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致使资产严重损坏、丢失的;

  2、在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本管理规定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及时进行帐套登记,不按规定填写各种单据,隐瞒真实情况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五条 对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100-2000元:

  1、积极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十六条 造成资产的人为损坏或因管理不善而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在按丢失资产净值赔偿的基础上,按以下损失比例进行处罚:

  1、损坏及丢失资产净值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

  处以 100-1000元罚款;

  2、损坏及丢失资产净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2000元罚款,并对进行通报批评;

  3、损坏及丢失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5000元罚款,并进行记过处分,调离原岗位;

  4、损坏及丢失资产净值在50万元以上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0-元罚款,并责令停职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情节恶劣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1、《资产管理表格操作流程》

  2、《资产申购审批单》

  3、《资产采购询价单》

  4、《资产验收单》

  5、《资产调拨清单》

  6、《月度新增资产统计表》

  7、《月度减少资产统计表》

  8、《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

  9、《资产编码表》

  人资行政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资产管理制度2

  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信息化公司固定资产和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和易耗品的管理。第二条 资产分类

  一、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易耗品两类。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如仪器设备等。

  2.易耗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耗,且非大批量采购的各种物品,如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

(1)办公用品:如公文用纸、笔、胶带、打印墨盒等。(2)项目、外出作业所需用品:如电池,卫生用品等。

  二、各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相关固定资产(包括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其他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室负责对公司各项资产实行价值管理。

  三、公司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全面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总台账,对固定资产、易耗品分设帐薄进行管理。各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一名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登记,每月对本部门资产进行自检。公司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要定期会同财务室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

  第三条 资产管理要求

  一、管理部门要求

(一)财务室

  1.负责对公司各项资产进行价值管理; 2.设置各项资产总帐及相关明细分类帐;

  3.协同相关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对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二)各使用部门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后留档并交付财务室备案; 3.做好资产的请购、保养、维修、报废等各项事务;

  4.会同公司财务室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三)综合办公室

  1.主要负责其他固定资产(不包含仪器设备在内)的请购、保养、维修、报废等各项事务。

  2.负责易耗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管理责任要求

  1.固定资产的使用须建立台账,发放由使用责任人亲自签字确认。2.各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的全部责任。

  3.综合办公室承担易耗品管理的全部责任。第四条 资产的购置

  一、固定资产购置 1.仪器设备购置

(1)各部门添置、更新仪器设备,需填写《仪器设备请购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单内容包括: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参考价格、申请理由等。

(2)《仪器设备请购单》交公司综合办公室,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有关人员对申请理由和仪器基本情况进行论证审核,并签置意见,最后由公司领导审批。

  2.其他固定资产购置

  各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买申请表》提出采购要求,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判断是否需要购置或能否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并加注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如需采购,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领导签字确认后,由部门负责人协同公司综合办公室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二、易耗品的采购

  1.采购人员先期寻找指定供应商,取得指定报价,每月汇总各部门采购需求后,制作《易耗品采购申请表》进行采购。原则上一个月采购一次。中间特殊情况增加采购每月不得超过2次。2.办公用品的采购

(1)公司日常所用办公用品,应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经批准购买专属办公用品或工具应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派专人陪同。

(2)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应按《购物申请清单》中各项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公司综合办公室待办。

(3)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将《购物申请单》汇总分类,依据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报批。除生产急需用品外,应集中办理采购,不得一事一办。

(4)公司综合办公室采购物品应在有关人员陪同下办理,但陪同采购人(证明人)和验收人不得为同一人。

(5)采购人员应认真负责,精挑细酌,力争做到价廉物美,经久耐用。

(6)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及印刷品,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易耗品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仪器设备验收

  1.仪器设备运到后,由使用各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各部门负责人确定专人负责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进口仪器应先翻译说明书和确定校验方法。开箱验收包括:检查包装的有效性、整机和备件的完整性及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是否齐全。进口仪器的验收,按商检、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2.仪器设备的品质验收和安装调试必须由购置工作人员、公司技术人员、使用部门的保管人员负责,必要时还需要仪器设备生产单位代表参加。

  3.仪器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或零配件、资料短缺应及时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由采购人员负责有关事宜交涉。

  4.仪器设备的整个验收过程中应做好记录,有关人员必须签字以示负责,并将验收记录归档保存。

  5.安装前,使用各部门应对仪器设备所需环境要求(温湿度、电源、气源等)检查,符合要求才允许安装。

  6.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之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室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本部门留档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二)其他固定资产验收

  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或申请购买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一式两份,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交财务室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二、易耗品的验收

  采购的资产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依据采购申请表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做验收台帐后发放到相应的使用部门;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通知供应商调换,不予入库。

  第六条 资产的发放

  一、固定资产的发放

  1.发放固定资产时,公司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责任者将物品发放给部门指定的资产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签收人必须在《固定资产出库单》中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将资产发放给指定的使用者也需要做《固定资产使用发放回收登记表》,使用人即为该资产的使用责任者,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2.每次节假日前,部门资产管理员需要回收使用人手头价值超过1000元的固定资产统一集中保管,节假过后再发放使用。

  二、易耗品的发放

(一)办公用品的发放

  1.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填写领用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分发办公用品,另一份用于分发办公用品的台账登记。

  2.领用单需由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到公司综合办公室管理专员处核对签字。

  3.仓库管理人员在进行核对后,把申请所要全部用品备齐,分发给各部门。

  4.用品分发后应做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并做好办公用品记账存档。5.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申请,向综合办公室请领办公用品,并列入领用单,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办公用品一并缴交办公室。

  6.除笔墨纸张外,凡属不易消耗物品和工具等重复领用时,一律交旧换新。

(二)其他易耗品的发放

  发放易耗品时,公司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责任者将物品发放给部门指定的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部门资产管理员领回部门后发放给部门使用人也必须制定《消耗品领用发放记录》,由使用人进行签字确认。每月按发放登记表的使用量计算常规需求量后按需求申请购买。废电池,旧墨盒,损坏的计算器等会涉及到环境污染的废弃物领用新品时要以以旧换新的形式发放。各部门回收的废旧物品每月自检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员统一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

  一、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人员间转移调拨,只需要经由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使用发放回收登记表》做回收和发放的登记,使用人签字即可。

  二、固定资产若跨部门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确认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第一联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第二联送交会计人员,公司综合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人员,以便进行帐务处理。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转移登记。

  三、部门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四、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资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资产的保管

  一、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仪器设备的保管 1.仪器设备的使用

(1)各种精密贵重仪器使用,要制订操作规程,建立使用登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前的使用人员必须在《使用登记簿》上登记,记录使用人、日期、时间、检样名称和仪器前后使用情况等。

(3)使用人员开机前首先应查上次使用记录,熟悉操作规程,然后打开电源检查各部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确认仪器正常后,方可开机操作,如开机前检查发现不正常,应记录并报告仪器主管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除自动控制的仪器外,仪器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专管人员或各部门负责人反映,并做记录。

(4)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能超功能使用,不同型号的贵重仪器附件不得混用。

(5)仪器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如有不正常现象,应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应急措施,或立即停机,报告保管人与部门负责人。待故障排除后方准使用,严禁带故障使用。

(6)具有高电压.高转速及放射线的设备,没有完备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7)所有仪器设备均以统一的“绿、黄、红”标志表明“合格”、“准用”、“停用”标记的仪器设备。

(8)仪器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对使用过的部件,按规定方法清洗,使整机恢复至使用前的备用状态。

(9)新仪器验收安装后,应安排早运行、多运行,以便在保修期内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2.设备仪器的维修

(1)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报告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并对故障做详细记录。

(2)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得擅自拆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由具有维修能力的人员或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3)仪器设备维修应做记录,由维修人员、保管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4)待维修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应挂明显的标志。3.仪器设备的保养

(1)负责仪器室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实验环境处于仪器所必须的条件,按要求调节并记录温湿度,及时更换干燥剂等。

(2)经常检查仪器运转状态,更换消耗材料和部件,保证仪器正常运行。对仪器的附件.零配件和消耗件,应有登记清单,消耗件存量不足时,保管人应提前提出请购申请。

(3)定期按仪器操作说明及有关规定对仪器进行校验,并根据有关规定送技术部门进行检定,对校验或检定结果均应记录,对仪器的性能和状态作出评价。

(4)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检查主机完好状态,清点零部件。双方签字,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监交。

(5)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保养情况。

(二)其他固定资产的报修

  1.固定资产出现故障需要检查修理时,由使用责任人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进行处理。

  2.资产管理员与供应商或产品售后中心取得联系,咨询修理报价和修理时长后报领导批准后将资产交出修理。若需要将物品带出去修理时,公司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要在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发放回收登记表》上签字,并注明‘领出修理’字样。

  3.将资产交由修理单位进行修理时,要求修理单位出具资产收据,公司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员留档作为盘点时实物依据(资产收据上必须注明公司资产编号)。

  二、易耗品保管 1.办公用品应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专人进行登记造册,分类放置统一保管。

  2.保管员应认真维护和保管好所存物品,以防发生潮、锈、蛀、霉等。

  3.保管员应在每季度末向公司领导汇报物品消耗情况和台帐记录。

  4.公司对各部门易耗品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内不定期检查、年末普查的检查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若闲置半年以上时间没有使用,以后也不会有机会使用。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管理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拟定处理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处理,若判定需要出售的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公司领导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班综合办公室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减少。

  4.财务人员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第十条 资产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

  步骤如下: 1.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人员。

  3.财务人员依据领导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二、仪器设备报废标准

  1.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公害不能维修改造者。

  2.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精度下降、主要部件损坏或无修复意义者。

  3.产品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转动、又无法改造利用者。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许可报废,报废的仪器必须由所在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技术部提出鉴定意见,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三、易耗品的报废

  1.在用低值易耗品需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制报废凭单,写明报废理由,经综合办公室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方能报废。

  2.报废凭单由使用部门和综合办公室各存一份,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资产的盘点、清查步骤如下:

  1.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每月定期报公司综合办公室。

  2.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

  3.每季度末,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人员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并出具《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对各部门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处理。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资产交接

  一、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部门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三、仪器设备档案资料

  1.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卡,做到帐、卡、物相符。2.每台仪器设备应建立档案,建档内容包括:

(1)筹购资料:论证报告、订货单、合格证、到货情况、验收、安装调试及报告。

(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产品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自检及计量检定结果、线路图等。

(3)使用管理资料:操作规程、保养规定、使用维修记录(含维修周期、故障情况、修复结果、修复人等)。

(4)其它有关资料:如同类产品信息资料等。第十三条 附 则

  一、未尽事宜根据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

资产管理制度3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单位的资产包括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我单位资产业务控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二)资产管理不严,调拨或捐赠资产游离于单位资产账簿之外,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三)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四)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五)对应当投保的资产不办理投保,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单位所有资产的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具体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以及各种债权债务。

  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办公室(后勤、总务等)具体负责管理。

  在建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由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管理。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岗位,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单位各具体负责资产归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财会部门转送的凭证,分别登记资产的类别、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及使用部门,并经使用部门和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单位实行财产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财会、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定期清查盘点各类资产。使用部门有变动的,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发生遗失或流失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明确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追偿;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进行处置或核销。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现金控制制度

  第八条

  财会部门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对现金收支业务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相关日记账的余额应与对应总账、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九条

  单位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和暂存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身的支出。

  第十条

  以收费形式收取的现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必须有收费许可。收费收取的现金等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一条

  现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禁止超范围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除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内能使用公务员卡结算的,在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财政公务卡进行结算。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各类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需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时,出纳人员可以从本单位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以私借或挪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财务支出报销业务时,经办人应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证,附齐应附原始单据,注明用途及金额,按财务支出报销程序经审核、审批签字后,由出纳人员严格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主管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托。

  第二十条

  单位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备用金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在保险柜内存放,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人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出纳人员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必须清点库存的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若发现账款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若因一般工作失误造成的,可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若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

》和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银行账户都必须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设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在各类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有单独设账、专设账户核算要求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在银行开设专户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

  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序时逐笔登记和核算各银行账户收支。各类经银行办理的取现、转账业务,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指定除出纳以外的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条

  除公务卡外,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票据登记簿应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设置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四章

  债权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债权是指单位因各种原因暂付、垫付、借出和应收履约合同款项等形成的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债权负责,财会部门作为债权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债权信息,核实债权单位和个人情况,避免单位债权权益损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财会部门要做好原始凭证的管理工作,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的业务事项,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结清前,不得销毁相关的会计凭证。

  第三十六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债权债务资料完整,并对工作期间的债权债务账务负责。

  第三十七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应定期核实债权债务信息,积极与对方沟通,确保到期债权资金及时收回,按期偿还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映相关信息,单位负责人应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处置方案。

  对已经发生的呆账、坏账、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明确责任,不得长期挂账,确保债权损失最小化。

  第三十九条

  已核销的坏账,单位仍然保留追索权,应单独设置备查账,如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四十条

  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债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存货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物品出入库及库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存货的入库管理

(一)首先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存货保管部门汇总后提出采购计划,再交财会部门进行资金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最后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二)物品购回时,由存货保管部门会同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按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填写入库单,对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购入地、入库时间、交货人、验收人等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并记录库存明细账。

(三)采购部门凭原始发票及验收单(须有采购经办人、验收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到财会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存货的出库管理

(一)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出库单”或“领用单”,核查出库批准手续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项目办理出库,并核签有关单据。

发现计算有误时要立即通知开票人员更正后发货。

(二)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使用”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

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

  第四十四条

  存货的库存管理

(一)按物品种类、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料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料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

(二)存货保管部门建立库存明细账,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终结账和实盘完毕后与财会部门对帐。

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对于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品应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

每年至少对所有库存物品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存货保管部门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会部门可作有关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

(四)确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归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其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按照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同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会、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会部门填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对于房屋建筑、精密仪器、交通工具等大型设备,使用部门要提交保养、维修计划,报财会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一)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每年12月初,由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清查单位各项资产,由业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

  12月下旬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保管明细账对照实物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三)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批后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本单位各业务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会部门汇总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由财会及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进行资产调拨、核销、报销、转让等处置。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或租金收入计入应缴财政(国库)款,按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的内部控制实施,按《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执行。

  第七章

  无形资产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非实物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各类单独计价的软件等。

  第五十七条

  单位通过外购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单位无形资产日常管理范围。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外购应符合单位的需要,并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六十条

  请购审批权限分工:单位决策机构审批无形资产的购置计划和购置方案;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无形资产的购置方案;财会部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六十一条

  无形资产最终验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政府采购部门、使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聘请专家、出让方等共同参与验收。

  第六十二条

  对通过国家投入、接收捐赠、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六十三条

  单位外购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国家投入、接收捐赠、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调拨单位或对方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入账价值,未提供入账依据无法确定入账价值的,应按评估价值或名义价值入账。

  第六十四条

  参与验收的各类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验收的责任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和资信,并做好登记,合理收费,对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六十六条

  财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回收的金额,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单位拟处置实物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无形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报废:

(一)无形资产的报废是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报废申请单》,经单位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使用部门除填制申请表外,还应详细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可回收残值等内容,经单位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废清理。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

(一)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是变更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二)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应按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评估价值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交易。

  第七十一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

(一)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其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应采取集体会议审批,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七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七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十四条

  跨部门无形资产调拨:

(一)与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调拨时,应首先与调入方(调出方)进行协商,就无形资产调拨达成意向并签署意向性协议。

(二)双方就无形资产调拨内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若单位作为无形资产调出方,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无形资产调出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拨的相关文件。

(四)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无形资产调拨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十五条

  每年年末要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包括无形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保管、使用等情况是否正常;盘盈的无形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请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

  资产控制的内部监督

  第七十六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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