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范文3篇 社会调查报告范文模板

时间:2022-06-12 09:41:00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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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范文3篇 社会调查报告范文模板

社会调查报告范文1

  人们多有这样的经历:一大盒礼品,拆开一看,大部分是用泡沫塑料填充的;去商店买一支牙膏或一盒玩具,售货员会用一个小塑料袋包装;去快餐店吃快餐,服务员会递给你一份用塑料盒装的饭菜;去农贸市场,可以收集到一大堆塑料袋,蔬菜、水果、肉类、米面······无一不用塑料袋装给你,甚至买一头蒜,也会用一只小塑料袋装起来。塑料制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许多方便,而且价钱也便宜。但是,你可曾想过,它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场“白色灾难” 。

  XX年2月10日上午,在我校团委,政教处的呼吁下,我们针对现阶段塑料袋使用的问题,开展了此次活动,宣传环保知识。

  此次宣传活动我们在准备宣传材料期间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利用网络、书刊等方式查阅各种环保知识宣传资料。现将我此次环保知识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及心得体会(针对“白色污染” )进行分析。

  一、我们的实践过程:

  首先,我们来到宣传台,认真阅读了展示牌上的环保知识宣传,了解了关于泰兴市污染治理及成果。紧接着,我们通过浏览网页,了解了污水处理情况和流程,展望了泰兴市未来发展规划和积极构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人文环境、绿色环境。

  二、分析:什么是“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已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新型名词。那么,到底什么是“白色污染|呢?

  “白色污染”主要指白色的发泡塑料饭盒,各种塑料袋,农用地膜等给环境造成的污染。“白色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聚丙烯(pp)、聚苯乙烯树脂(ps)。在这些污染物中,还加入了增塑剂,发泡剂,热稳定剂,抗氧化剂等。

  三、分析:什么是造成“白色污染”的主要原因?

  1、塑料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处置,垃圾没有实行分类收集,能回收回的不回收利用。

  2、许多企业对于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白色垃圾没有科学地处理,放任自流。

  3、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塑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制定出过硬的相关法规。

  4、尽管在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镇的口号下,我们的县城变得整洁得多,但是总的来讲,人们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滥用和随意乱倒塑料制品现象相当普遍。

  四、分析:“白色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一)视觉危害:

  散落在环境中的塑料废弃物对破坏了市容景观。如散落在自然环境、街头巷尾、江河湖泊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漫天飞舞或悬挂枝头的超薄塑料袋,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

  (二)潜在危害:

  1、塑料地膜废弃物在土壤中大面积残留,长期积累,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

  2、抛弃在陆地上或水中的塑料废弃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食后,会导致动物死亡。

  3、进入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废弃物质量轻、体积大,很难处理。如果将它们填埋,会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分解。

  4、部分的塑料含有毒性,如果用作餐具或食品包装的材料,这样对人体的健康不利。

  5、使臭氧层变薄。 白色污染经过太阳光照射而把塑料中大量的毒物排入大气层,大气层上面是臭氧层,这样使臭氧层的气体逐渐变薄。

  五、行动起来治理“白色污染” :

  通过这次环保知识宣传社会实践,我了解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每当大风刮起,空中就弥漫着黄色的粉尘,有时在空中还飞舞着白色塑料袋,使人们出门十分狼狈,调查报告《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2篇》。然而,解决环境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我们泰兴市,虽然每天都有很多名环卫工人日日夜夜与“白色污染”作着斗争。但是,改变这种状况,光靠环卫工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我们大家的环保意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个人造成的,保护环境应该是全社会的行为。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同时,我也懂得了:我们就是社会的主人,改善地球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努力增强环保意识,节约资源。如果全球人人破坏,天天破坏,地球就会变成垃圾场;如果全球人人环保,天天环保,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

  让我们携起手行动起来,共同努力保护好地球——我们共同的家园。在此,我建议我们应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要时刻做到:

  1、不乱扔垃圾及废弃物,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

  2、我们学校早已经设置了“垃圾分类存放处” ,我们就要积极参与和宣传;

  3、不要浪费,包括不浪费一张纸、一滴水、一分钱;

  4、尽量不用、少用塑料袋,要积极使用可再生利用的用品,减少白色污染;

  5、发现身边有破坏环境的行为时。

社会调查报告范文2

  按照上级要求,县妇联针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巾帼志愿者者队伍建设这两个主题,认真组织开展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目前情况来看,全县17个乡镇,10个社区,20个县直机关妇委会,有一支巾帼志愿者队伍活跃在社区,亦称为家庭暴力说劝队,主要由离退休老干部、计生专干、妇联主席等人员构成。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行政机构数21个(县妇联内设妇女权益维护类1个,城乡妇女发展1个,妇女宣传工作数1个,儿童和家庭工作数1个,再加上乡镇妇联17个),总人数25人,其中女性25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事业单位数5个(妇女权益维护类1个,事业单位妇委会1个,妇女儿童宣传类1个,妇女儿童教育培训类1个,家庭教育和文化建设类1个),总人数55人,其中女性占39人。城乡社区妇女组织数10个,社区妇联10个,总人数10人,其中女性占10人;家庭教育和文化类机构数10个,总人数10人,女性占10人,其中家长学校数8个,总人数8人,女性占8人。

  二、现状分析

  从上述情况来看,目前,我县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现状不容乐观,除了专门或兼职从事妇女儿童工作的妇女工作者之外,所谓的民间组织在一定意义上说存在的范围很小。专业范围更是受到很大程度地限制,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或社会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几乎为零。职业评价等级基本处于未获等级的状态。

  出现上述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没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发展的深度和力度。比如遇到妇女家暴投诉案件,我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我们通过组织给你调解一下,至于给施暴者多大的惩罚,多大的威慑,给被施暴者多大的安慰,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就是这样的存在现实,就是让我们从事妇女维权的工作者也感到无可奈何,何况是她们呢?二是缺乏规范的岗位设置、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良好的社会认同等,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缓慢的普遍原因。三是待遇偏低、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而不能安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发展的内在活力。就拿村一级的妇代会主任来说,她们的工资经济好一点的村可以拿到200-300元左右,经济差一点村拿的更少,甚至有的还拿不到钱,至于说她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于她们来说已是她们最大的希望和满足了。

  三、意见和建议

  1、加强源头维权,制定出台一些有关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好政策,在源头参与上提供可靠保障。

  2、解决人员编制问题,使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政治上拥有一个合法的明确的身份。提供合适的条件和待遇,在物质上提供必要的支持。从而吸纳和接收一批热心妇女事业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投入我们这支队伍当中来。

  3、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和良好的用人机制,注入新鲜活力,提高综合实力,丰富工作内涵。

  4、采取多种措施,逐渐获得社会的认同,提高全社会的普遍认同感。这不是一个立刻就能见到实效的短期行为,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长期的共同努力。

  5、加大媒体的宣传,增强社会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巾帼志愿者队伍的关注力度,借助电台、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搭建平台,营造氛围。

社会调查报告范文3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

  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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