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方案3篇(年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时间:2023-02-25 00:43:00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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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方案3篇(年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司发﹝20XX﹞29号)和《芜湖市司法局芜湖市民政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芜司字﹝20XX﹞33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按照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维护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质量为目标,通过构建完善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更好地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矫正中的优势和作用,推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融入基层社会创新治理体系,不断提高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社会化、科学化水平,维护全区社会安全稳定。

  二、主要目标

  围绕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健全完善职责明确、程序完备、保障有力的工作体系,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日趋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更加扎实有效,教育帮扶效果更加明显,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信心,进一步提高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消除重新犯罪的能力。

  三、协助工作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进行调查评估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2.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和义务。选派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和有责任心、有一定帮教帮扶能力的帮矫人参加矫正小组,协助落实矫正方案,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3.报告社区矫正对象重要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家庭重大变故、经济纠纷、严重情感纠纷、异常社会交往等重要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报告。

  4.参加矫正宣告。安排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和解矫宣告。

  5.协助做好困难帮扶。引导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群众,依托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6.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实际,协助引导驻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社区民警、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群众、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等,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7.依法应当协助的其他工作。

  (二)帮矫人工作职责

  1.参加矫正小组。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和解矫宣告,以矫正小组成员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初始信息。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及社会关系情况要准确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日常信息。融入和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圈、工作圈、朋友圈,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管规定,督促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人履职,对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管理敏感时期和节假日加大走访频次。

  4.及时上报社区矫正对象重要信息。对失业无业、生活陷入困境、家庭发生变故及思想波动、行为异常、违反监管规定、发生涉访涉诉、显现违法犯罪迹象等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上报司法所,并及时劝导疏导。

  5.做好社区矫正对象隐私信息保密。注重保护隐私,对因工作了解掌握的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流程

  (一)评估环节

  社区矫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调查评估事项发表真实、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二)入矫环节

  1.建立矫正衔接。司法所在办理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手续后,应及时向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协助通知单(附件1),列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情况和需要协助的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安排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了解、登记、反馈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给司法所(附件2)。

  2.签订帮矫协议。村(居)民委员会从帮教人员库中选定帮教人,取得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后进行确定,并在司法所组织下,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帮教协议。

  3.参加入矫宣告。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帮矫人在司法所主持下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

  4.参加矫正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帮矫人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参与制定矫正方案,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工作。

  (三)在矫环节

  1.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帮矫人认真履职,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活动,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

  2.公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向司法所报备批准后,可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村(居)开展的公益活动。

  3.帮扶就困。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好社区矫正对象推荐就业,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对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帮助办理低保和提供困难救助,对有矛盾纠纷的调处矛盾纠纷。

  4.奖惩考核。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活动和日常表现的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惩以及季度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解矫环节

  1.出具期满表现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以及遵纪守法、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做出评价。

  2.参加解矫宣告。村(居)民委员会参加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的解矫宣告。

  3.衔接安置帮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从思想、政策、法律、物质上等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区司法局和区民政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搭建载体和平台,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畅通渠道。各镇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社会创新治理和平安建设内容,列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范围,纳入对村(居)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区司法局、受委托的司法所要与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村(居)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2.加强业务指导。区司法局和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和帮教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和帮教人了解社区矫正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熟知协助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掌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提高协助工作能力。

  3.加强经费保障。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列支,区财政局要建立以列管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核定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区司法局负责制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补助办法,通过考核的方式,对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2

  一、目的意义

  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和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二、教育主题

  1、观看监狱教育改造实况录像。

  2、邀请检察院、公安局法律专业人士授课。

  3、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

  三、组织形式

  详见“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安排表”

  四、分片情况及活动时间、地点安排

  1、七个片区情况:X。

  2、时间安排:6月16日-6月24日。

  五、注意事项

  1、各司法所长或负责人必须将本次活动方案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

  2、送达书面通知。各司法所必须发出书面通知,以书面形式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准时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同时强调无故不参加者给予警告一次,并让矫正人员在回执上签名,已请假外出的务必电话通知到其本人。

  3、高度重视安全问题。矫正人员由司法所人员统一带队乘车、用餐,租用乘坐车辆必须是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客运中巴,司法所所长、助理员、协理员必须全程带队、陪同,上午9点之前必须安全到达指定集中教育地点。

  4、活动期间要将社区矫正人员分成若干小组,由司法所干部和司法协理员担任组长,加强管理。

  5、与会矫正人员必须签到。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活动期间要注意安全,活动开始和结束时均必须点名。签到和点名簿复印件应在教育活动结束后上报司法局。

  6、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务必遵守作息时间:

  上午签到时间08:30-8:50

  教育学习时间09:00-12:00

  中午午餐时间12:10-12:30(由司法所人员陪同矫正人员共进午餐)。

  午餐结束后,各司法所人员将所属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安全带回乡镇。

  7、社区矫正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若需请假,须经县司法局批准,无故不参加本次活动的,给予警告一次。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3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镇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建立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琅琊”、“和谐琅琊”建设。

  二、社区矫正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奖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6、民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列支。

  9、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时间为三个月(6月初至8月底)

  (一)准备阶段(1月5日至2月5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综治办、“两所一庭”、民政、劳管、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分中心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政法工作的班子成员为主任,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所长为常务副主任。 (2)各分中心设立以分中心主任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主任,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 (3)各行政村、单位建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政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30:1比例配好镇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分中心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软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图,规范上墙)。按矫正对象人数落实相应社区矫正工作经费。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分中心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2月6日至3月31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镇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管理(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既可集中,也可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5月1日至5月底)

  1、总结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区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健全组织,落实经费。加强镇、分中心、村单位三级矫正组织建设,特别是落实相应人员(包括镇专职人员、分中心专门人员,派出所联络员,监管责任人即社会志愿者等),把与矫正人数相适应的社区矫正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解决好社区矫正工作场所。

  (三)建立制度,落实责任。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因此要严格依法按章办事。要建立矫正适用范围、任务、职责、工作程序、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系列制度,并严格执行;要明确社区矫正各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接受区社区矫正各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镇综治考核内容,与个人奖金和评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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