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合集10篇)

时间:2023-07-13 15:16:36 合同

  在商业交易中,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允许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代表其进行特定的业务活动,从而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下面是热心会员“q93768”收集的委托代理合同(共10篇),供大家阅读。

委托代理合同

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篇1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  住 所 地:

  乙方(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住 所 地: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位于涿州市范阳西路74号之“金街花园广场”的酒店公寓(以下简称“房屋”)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租房屋,并以乙方的名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 甲方委托乙方出租的房屋位于涿州市范阳西路74号,楼层 ,房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 委托代理期限:

  房屋出租的委托代理期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 房屋出租的条件:

  租赁的用途:房屋用于承租人经营统一规划的合法居住、办公。

  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承租人负担,与甲方无关。

  租金:不管乙方招租具体情况,乙方均须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每月固定支付租金,租金为¥

  元/月,(即人民币大写: 元/月)。

  五、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在合同期内,甲方将房屋进行抵押或转让时,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详见第七条)

  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内视使用需要统一对房屋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和装修。

  六、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 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消防、水电、排污等事宜,并承担所有费用。

  在合同到期后甲方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时,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履行并及时真实完整地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向甲方书面回复乙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 房屋产权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将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前置条件,在签署转让合同或有关法律文件时必须对此加以声明。

  租赁期内在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甲方应将与他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文本及附件在签订后二日内报乙方备案。

  八、 租金的支付:

  在甲方配合下由乙方统一为甲方在银行开设领取租金的专用帐户,并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该帐户划付租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时间:自 年 月 日起,按季支付,乙方每季末10日内向甲方支付当季的租金。

  九、 乙方的佣金:

  实际租金与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之间的差额为乙方的应得佣金。

  十、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阻碍或未尽相关的配合义务使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正常出租房屋的,甲方的租金从恢复正常出租的开始日计算,且甲方每延误一日应按该房屋的保底月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保底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乙方月租金的1‰向乙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本合同中任何一项委托事项,否则违约方须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

  十一、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 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甲方同 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告生效。

  十三、 有限公司自愿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并捺手印): 受托人(盖章):

  二 年 月 日 二oo 年 月 日

代理商合同 篇2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以下区域代理销售“生 物发酵饲料系列产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产品:本协议所称产品、由甲方生产的“生物发酵饲料系列产品”;

  2. 代理销售区域:

  第二条 合作方式及条件

  1. 经销:乙方能垫资或现款提货,可按出厂价(代理商价)支付;

  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的售后服务人员技术提供资料和培训;

  3.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区域独家经销保证,凡属该区域的相关购买用户信息,甲方须反 馈到乙方;

  4. 乙方不得擅自经营销售类似品牌的产品,并维护好甲方产品的良好声誉;

  第三条 推广、广告、展览

  1.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价格表、产品推广宣传资料等;提供特许授权证书;

  2. 展览:参加农产品及畜牧饲料贸易洽谈会,经甲方同意后,由甲乙双方租赁展位,组 织产品出展;

  第四条 价格

  1. 价格调整,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 甲方提供乙方的系列产品销售价格:

  聚酵美-50:

  酸化代乳粉:

  酸化酵乳粉:

  高效植物蛋白:

  其它:

  第五条 订货/发货/验货

  1. 每次订货,乙方传真所需产品订单给甲方,甲方确认后回传乙方。甲方不接受口头或 其他形式订单;

  2. 甲方按照乙方所需的产品、指定的地点、数量发货。由乙方验货;

  第六条 品质/售后服务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保证质量;

  2. 乙方所销产品要搞好售后服务,若有乙方用户投诉到甲方,甲方将直接派出服务人员 给予用户解决;

  第七条 保密

  1.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及双方合作而影响产品销售事宜;

  2. 乙方不得将其它甲方认为应保密资讯泄漏给第二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终止条款

  双方在期限内如违反以上协议,则应由违约方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违约责任,同时 另一方有权终止此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合约或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申诉。

  第十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自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代理合同 篇3

  立约人:

  甲方:

  制造商: 地 址:

  中国境内服务电话:

  官方网址:

  网上订单账号:

  网上订单密码:

  签约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一、总 则

  本协议旨在确立、稳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即甲方提供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指导,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区域内,作为甲方的总经销商,销售双方约定的产品,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目标。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二、总经销商区域的约定、保护、约束

(一)约定总经销区域(在以下两项中填写其中之一)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总经销的区域为 下辖 市 县。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总经销的区域为。

  3、乙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内发展、授权第二家总经销商。

  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对MBM宝马润滑油产品的打假、防伪、反侵权、反垄断工作,维护双方的共同权益。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的信誉建设和品牌建设。

(二)约束:

  1、乙方不得超出约定区域经销双方约定的产品和跨区调货、易货,否则视为“违约销售”,违约销售出现一次,扣除全年折让25%,出现二次,扣除全年折让;同时,乙方因此类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不对乙方地区二级经销商直接供应产品。但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在他所经销区域内开发二级经销商。

  三、约定总经销期限、产品分类、指标

  甲方授权乙方总经销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但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的续签意向,否则,甲方有权另签新代理商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各项指标如下:

  四、价格体系

  1、甲方产品的价格表一般在每个自然年度的第一个月内通知乙方。如无通知,则仍然沿用有效的价格体系。在协议期限内,如价格体系发生变化,甲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遇原材料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突发暴涨暴跌、甲方可于7个自然日内执行新的价格体系,并及时通知乙方,同时给予乙方明确的原因说明。

  2、价格体系中“总经销价”为甲方与乙方结算的价格。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直接开具发票。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推荐市场批发价。当乙方实际销售价格属于倾销价格时,甲方可适当上调乙方相关产品的供应价格,取消或降低相关产品的宣传促销奖励及相关优惠配套奖励政策,直到停止供应相关产品。

  4、新产品价格体系由甲方在新产品上市前通知乙方。

委托代理合同 篇4

  委托人(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事务,特委托乙方的律师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办理该事务的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

  此外,甲方还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便利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市外异地(外市)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须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仅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本协议有限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处理完毕。

  第七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委托方: 受托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签名盖章)

  签署日期:

(律所地址:,电话:)

委托代理合同简单 篇5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医疗器械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下列医疗器械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二、甲方负责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附件一及药监局所要求的文件)。甲方对其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乙方不对前述的文件资料负审。甲方的文件资料不符合三性或甲方有误导或遗漏,导致甲方的注册被驳回或延误,概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代理甲方申办上述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事宜,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资料保密。对于未能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乙方应当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或及时提供药监局的不予注册的文件。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天内按费用清单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用。费用清单详见附件二。

  五、若因乙方过错不能按时完成产品注册,则每超时一个月(按工作日算)退还代理费用的30%,直到退完全部代理费止;若甲方因自身因素导致其产品注册不予批准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材料不真实或有违法违章行为等),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双方的代理关系至注册当局发文不予注册之日起解除;若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产品注册不能按时完成,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乙方退还除已产生费用外的剩余代理费用。

  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的,乙方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付清代理费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优选委托代理合同 篇6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7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程兴处理甲方同汪洋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元。(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元)。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交通等费用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注:甲方已经交纳)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解除委托代理之前未完成事宜的相关法律后果,并保证不再纠缠相关案件参与人员,甲乙双方之间不在存在任何未了结事宜。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追究对方或案件其他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份(已交公安机关的一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本协议生效时,甲方需退还同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收取律师费发票各一份。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承办律师: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8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代理费。

  2、若受害人何女士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9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就甲方与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该案,乙方指派律师为案件的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代表甲方与协商索赔事宜。

  2、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向提起索赔诉讼。

  第二条委托权限

  乙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有关材料,申请证据保全和证据调查;

  3、参与一、二审诉讼,并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签订和解协议,参与调解;

  4、代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或)裁定提起上诉;

  5、代为对一审和(或)二审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和(或)裁定和(或)判决申请复议和(或)申请再审;

  6、代为接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7、代为接受赔款;

  8、代为处理与诉讼和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方虚假陈述、疏漏陈述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任何不利后果,乙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协助。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及时支付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律师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作为甲方聘请的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秉承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甲方服务,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案件处理的进展。

  3。乙方应恪守职业准则,对于在处理本协议委托事项期间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4。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对本协议委托事项全程负责。除非获得甲方许可或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协商和解或诉讼中和解、调解的金额,须经甲方确认,乙方才能与索赔人达成协议。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该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天内一次性支付。

  2、其他案件处理所发生的法院或第三方费用,如诉讼费、检验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证人(检验人)出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支付。

  3。上述约定之律师费用,包括乙方律师在内的差旅费和通讯费用。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确认,乙方律师为办案需要前往外出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于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发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该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协商解决不成,提请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 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按照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在法院判决前,案件双方和解或一方

  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经双方协商,甲方支付乙方律师费 元人民币。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之日。

  第十一条 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方便,甲方确认的甲方联系电话为: ;邮寄送达地址为:

  乙方向甲方电话通知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即视为乙方有效送达。如无法电话联系,乙方按上述地址的送达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甲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之送达,甲方因地址变更导致无法收取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承办律师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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