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合合同(锦集8篇)

时间:2023-08-04 09:29:52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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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合合同

担保的合合同 篇1

  编号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向*******银行办事处、县支处(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按照《*******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需要,甲方违犯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止)。利率月息为,按季计收利息。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归还贷款资金来源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税、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资金。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必要时,乙方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担保单位及甲乙双方上级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

  经手银行:(盖章) *******银行(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担保的合合同 篇2

  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年月日就项目签订之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第号担保契约,并于年月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万的第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五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份,贵行执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份。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签发人(签字):

  职务: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担保的合合同 篇3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第XXX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担保的合合同 篇4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章后,该合同即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担保的合合同 篇5

  甲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甲方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保证担保。为此,合同双方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范围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应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保证的独立性

  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可撤销而有所改变,也不因甲方、债务人或乙方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主合同无效,乙方仍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乙方具有合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乙保证方拥有所需的权力或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他文件生效后,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乙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未向甲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任何信息,在甲方审查其资信材料和担保能力情况是积极配合;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完全了解主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乙方有足够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因任何强制指令,或财产状况的改变,或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的提前履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主合同的变更

  乙方确认甲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变更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将无条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中乙方保证所列联系地址为准确有效联系地址,并保证甲方按该联系地址邮寄的信件均会得到乙方的签收,若出现拒收、代收或信件被退回等情形,均视为乙方已签收。如乙方变更联系地址等情况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所载联系地址发出通知或函件后五日,视为已经送达乙方。

  2.以上条款均系甲、乙双方真实意向的表达,缔约人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且确认并不构成任何格式内容;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及主合同的效力,缔约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与乙方各执贰份,具有相同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证担保合同》签署页)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担保的合合同 篇6

  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年月日就项目签订之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第号担保契约,并于年月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万的第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的合合同 篇7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电力: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电力:

  关于甲方贷款给乙方,并将乙方自有股份作为乙方公司股份的抵押事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贷款合同条款

  本合同作为抵押合同的主合同,与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二、贷款期限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申请上述贷款的目的是。

  四.甲方将该笔贷款借给乙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据,该借据与本合同一起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若乙方在贷款期间发生以下事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乙方违反借款合同条款。

  (2)乙方擅自变更或出售抵押股份,或抵押股份的其他变更可能对甲方权利造成损害。

  (3)乙方有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形。

  抵押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乙方借款人自愿以其在借款合同中占有的抵押股份向甲方担保。

  二.乙方必须在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将贷款归还给抵押权人。若乙方未能偿还到期贷款,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将优先获得乙方在本抵押合同中抵押给甲方的股份份额。

  三.股权抵押乙方保证抵押股份无其他抵押人,甲方有权优先受偿。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实现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也包括借款人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五.抵押期限从抵押之日起至主债务完成之日止。

  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乙方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抵押股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股份。

  七.其他

  1.本合同中的借款合同条款和抵押合同条款自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后生效。

  2.本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违反协议,他们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担保的合合同 篇8

  抵押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为。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甲方将全部(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抵押给乙方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贷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有权使用抵押物,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贷款内容

  1.贷款总额:元整。

  2.贷款用途:该笔贷款只能用于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额下,贷款可以分期审核,也可以分期审核。因此,每笔贷款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分别约定。从第二笔贷款开始,必须有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合同,其中一份应送交

  第一笔贷款的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规定执行。

  5.贷款提取:

  每笔贷款是一次性收回还是分期收回,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天通知乙方,经乙方信贷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一笔贷款的提款。

  6.偿还贷款

  甲方保证在每份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主动按期还本付息。甲方偿还该笔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从其他渠道还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笔贷款的最后还款日为。

  7.如果乙方同意延期向甲方还款,本合同将继续有效。

  第二条担保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商:。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年(或: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止)。

  第三条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交的抵押契据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2.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抵押物的所有契据和证书应全部移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抵押物违反本条款,乙方应通知甲方立即纠正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运营、维修、保养及相关税费。

  4.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的,甲方应在15日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如果甲方不能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金额,或终止本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乙方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单交由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被保险抵押物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抵押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责任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3.如甲方未按期还本付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自到期之日起,逾期贷款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如甲方未按期还本付息,乙方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冲抵贷款本息。如有不足,乙方仍有权向甲方索赔。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条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立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声明和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方打官司败诉并支付赔偿金后,无法向乙方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总资产不足以抵销其总负债。

  (4)甲方保证人违反或丧失合同约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欲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一直有效。

  4.甲方提供的贷款申请表、贷款证明、付款及还款计划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材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条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

  甲方应负责与抵押评估、登记和证明相关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为经公证处公证的债权文书

  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8条争端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双方对本合同仲裁机构未达成一致意见,事后又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银行和账号:银行和账号:

  结束日期:天

  结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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