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3篇(贵阳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

时间:2022-10-08 16:50:4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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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3篇(贵阳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

贵阳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1

  委 托 书

  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兹委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到贵所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为

  的机动车的 业务,请予办理为感。

  委托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公章)

(签名或盖公章)

  经办人:

(签名)

****年**月**日 注: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受托人、受托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 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受托人在办理受托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及手续由受托人保证其真实有效。

  5、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私车)。

  6、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7、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贵阳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2

  机动车登记手续

  一、服务内容:机动车(含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手续办理;

  二、办事程序:

  1、领取《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清楚《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所列各个项目,车主是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填写车主姓名;

  2、持所需手续到检验岗申请注册登记,检验车辆;

  3、凭检验岗业务人员出具的《业务受理凭证》到收款窗口交款,除免检车辆外,其它车辆还应上机动车检测线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4、持《业务受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免检证明到受理审核岗窗口进行微机选号,领取《机动车发牌通知书》;

  5、持《机动车发牌通知书》到牌证管理岗领取号牌,安装号牌;

  6、持《业务受理凭证》到照相窗口办理机动车照相手续,拍摄车辆标准照片;

  7、持《业务受理凭证》、交款收据和车辆标准照片到牌证管理岗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是个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的来历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锐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副联原件;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拓印两套;

  8、申请小型客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还应出具控办、定编手续;申请大型客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还应出具定编手续;

  9、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10、停车警告标志牌。

  四、承诺时限:材料齐备,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附后。

贵阳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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