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3篇 农户+公司+合作社

时间:2022-10-11 12:08:37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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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3篇 农户+公司+合作社

公司+农户1

  贵州硒味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畜(禽)委托养殖合同

  委托方(硒味园):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养殖方(养户):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

  委托方(贵州硒味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养殖方(以下简称“养户”)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畜(禽)委托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约定

  1、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2、公司负责技术指导,鸡(猪)苗、饲料等物料供应及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

  3、公司为养户提供的鸡(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养户在饲养过程所管理的由公司供应的畜禽,均属于公司财产,养户不能擅自处理。

  4、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到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物料、交付产品等所需要的费用。

  5、养户对公司提供的各种物料和畜禽有管理权,并负有管理责任。养户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畜禽交付公司回收。

  6、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二、委托养殖的畜禽名称、数量和保证金

  1、畜禽名称及品种:,以订苗单确认的品种为准。

  2、数量:公司根据养户的栏舍面积、运动场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确定每批的饲养数量为_____只(头),具体以领苗单为准。

  3、养户向公司按每只鸡4元(每头猪200元)的标准足额交付保证金,(按实际领苗数量为标准计算)。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交付保证金的,或所交付的保证金超出标准部分的,各公司应按已公示的养户利息支付办法向养户收取或支付利息。

  三、种苗、饲料、药物、疫苗等供应规定

  1、公司向养户提供鸡(猪)苗_____只(头),数量及价格以公司与养户在领苗单确认的为结算依据。

  2、公司向养户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合格饲料,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料时确定的为结算依据。

  3、公司向养户提供各种合格的药物、疫苗,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取时确定的为结算依据。

  4、公司向养户提供的其他物资: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

  四、产品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1、产品回收标准及价格:

  正品标准回收价为_____元/斤;

  次品标准回收价为_____元/斤;

  级外品部分由双方另议回收方式和价格。

  2、公司提供给养户的各种物料及畜禽回收价格,均为流程定价,与市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公司根据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结算时可对养户进行浮动补贴,或对已领取物资及畜禽产品回收价格调整(调高或调低对销)后,确保该畜禽产品的回收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以确保养户利益的平稳。

  3、结算方式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几种结算方式:

①现金结算的,公司应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给养户。

②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所有结算款应在产品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转帐完毕。

  五、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

  1、公司应提前1天将回收上市清单通知养户;回收时间不得迟于委托养殖(即养户领苗时)开始后的____天,提前或超过回收期限5天,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2、交货时间和地点:养户按上市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将回收产品运送到公司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及费用:由养户自行安排装运及承担相关费用;

  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户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回收委托饲养的符合上市标准的畜禽,并及时支付结算款项。

  3、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4、经常征询和听取各方的意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5、公司应承担技术事故风险或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6、公司有应为养户饲养的鸡(猪)购买农业保险,对养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根据保险理赔酌情给予适当的补贴。

  七、养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公司提供的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养殖结算款。

  2、有权对公司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公司交付物资时提出,并督促公司改进。

  3、养户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4、对公司制定的利益调整方案可提出建议及意见。

  5、对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6、提供符合公司规范化饲养管理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有权为其鸡(猪)舍购买农业保险,公司需配合养户办理相关手续。

  7、按照公司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对产品进行催肥。

  8、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畜禽饲养日记表,接受公司技术管理员的定期检查。

  9、不能将公司以外的畜禽掺入公司委托的畜禽中混合饲养。

  10、交付畜禽时不得掺杂非公司畜禽,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喂得过饱,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

  八、违约责任

  1、公司违反合同,提前或迟延回收畜禽的,在公司回收产品后,按每天不少于元/只鸡、1元/头猪补偿给养户;迟延支付结算款的,按迟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养户滞纳金。

  2、公司违反合同,拒收养户交付符合标准的畜禽,每拒收一只,赔偿养户____元。

  3、因公司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养户发生损失,由公司负责赔偿(具体物资质量问题及损失额大小以公司与养户另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

  4、养户未按照公司约定时间及质量提供畜禽的,公司有权拒收。养户除应支付未交付畜禽的总价值(以畜禽的正品回收价计)外,另行支付%的违约金给公司。

  5、养户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款、第10款的,公司有权减扣斤称或拒收;对不按照第七条第7款规定使用药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养户负责赔偿。

  6、养户私自变卖公司委托养殖的畜禽、私卖公司提供的物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养户进行赔偿,私自变卖畜禽的,按畜禽正品回收价的%赔偿公司,私自变卖饲料的,除应支付全部饲料领用款外,每40公斤另行赔偿20元。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养户:(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委托代理人:____ 住所: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公司+农户2

  公司加农户种植协议书

  甲方(公司方):西双版纳鼎立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农户方):勐海县布郎山乡村委会村村民 姓名:身份证:

  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公司加农户联合种植香蕉分配事宜,制定本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种植地点:香蕉种植地点在村。

  二、联合种植期限与面积:种植面积亩,共株,从2010年7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分成比例:

  1、甲方出种苗、化肥、农药、套袋、种植技术,甲方所占比例为60%。

  2、乙方出土地、出工、日常管理及所有工序,乙方所占比例为40%。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种苗、农药、化肥、套袋及种植技术等。

  2、负责制定乙方每年生产技术管理、操作规程,同时提供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等服务,有权对乙方种植香蕉地进行检查、监督,对达不到标准的基地提出整改措施,并要求限期改正。

  3、负责销售所种植的香蕉,对合格的产品实行按质论价,协助乙方将所收获香蕉按时出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土地、出人工及日常管理等所有工序。

  2、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栽植、施肥、打药及管理等,对种植基地所栽香蕉按时按质完成每个工序,发现病情及时通报甲方技术员。

  3、乙方在出售香蕉时,将香蕉挑至甲方指定收购地点,同时对香蕉加以保护

  以防对香蕉果皮损坏。

  六、在出售香蕉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做好砍蕉准备,甲乙双方必须在场,公开当次出售的价格及数量,并当场做帐记录。

  七、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出售香蕉,如乙方私自出售香蕉一次,按当次出售香蕉的数量及价格十倍处于罚款。

  八、在生产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所投资的一切经济损失,对受灾部分双方应及时处理,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

  九、结算方式:在每月的一至五号,甲方统计好乙方每次出售的单价及数量,如实支付乙方应得款额。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合同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五倍的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签字后出现的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0年月日

公司+农户3

  XXXX小额贷款公司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

  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小型农机具贷款;

  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

  第三章 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

  第七条 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

  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

  第九条 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额度的确定。农户资信分优秀、较好、一般三级。

  评定优秀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元以上;(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评定较好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元以上。

  评定一般等级的标准是:(1)贷款按时归还,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

  小额保证(联保)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2万元;较好等级万元;一般等级1万元。

  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元;较好等级8000元;一般等级5000元。

  贷款方式的选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保证或联保贷款同时实行。无拖欠公司贷款农户占总贷款农户的90%以上;公司不良贷款占比在10%以下的村方可实行农户信用贷款。

  小额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主要指:与借款人居住在同一村庄的自然人或公司辖内有固定收入的其他自然人;其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家庭有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其保证额度不超过家庭固定财产价值的80%或不超过家庭经济纯收入的2倍。一户贷款须由2人以上作保证人。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已评定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限额,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的农户在第一次贷款时订立借款合同,以后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可凭《农户小额贷款证》、身份证、原借款合同到公司直接填写借据,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使用。

  1、小额信用贷款。参照信用社合同,在合同中加注:本合同借款金额为最高限额(余额)。在借款期限内,可分次使用借款额度,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小额保证贷款(联保)。使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信贷人员要以村、户为单位建立小额农户贷款台帐(登记簿),登记授信农户基本情况,并随时登记小额农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按月与借据、会计帐、表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信贷调查人员承担永久责任。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具体按公司规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发放不低于100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户数不少于100户。

  第十七条 对贷款收回率达到90%以上的信贷人员,按收回利息的2%给予奖励。对发放农户小额贷款无进展的信贷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贷款造成逾期除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制,直至收回,因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失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和2万元(不含)以上贷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可采取质(抵)押贷款或保证贷款方式,逐笔调查,逐笔核贷。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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