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文3篇(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知识)

时间:2022-10-14 12:24:2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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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文3篇(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知识)

晋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文1

  依兰第三煤矿筹建处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兰第三煤矿筹建处(简称筹建处或处)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机电设备正常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筹建处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不断地改善和提高本矿的技术装备效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筹建处应当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促进机电设备管理、使用、维修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机电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四条 经筹建处主任同意,由技术副主任组织机电运输部及相关部门,召开专业技术论证会或专家座谈会,对设备选型进行分析讨论,形成设备选型意见,报龙化公司批复。

  第五条 设备的选型要坚持“技术优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选型理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煤安标志证的设备及淘汰设备禁止选购。设备到货后,请示主任同意后,机电副主任组织机电运输部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收集到的原始技术资料交由综合部存档。

  第六条 机电运输部应及时组织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相关工作。暂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机电设备严禁拆套使用。

  第七条 由外部单位安装设备时,机电运输部按合同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备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九条 机电运输部应设专(兼)职的设备管理员。第十条 机电运输部必须将各种设备分类、逐台编号、建卡、登帐、建立总台帐一式两份,机电运输部、综合部各一份存档。各种机电设备的分布状况及其属性变化用图版管理,并逐步实现计算机(存储)管理。机电设备台帐每半年核对一次,机电设备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应一致。并做好电子备份。

  第十一条 主要设备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技术特征卡,做到一台一档。

  设备技术档案中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1.设备购臵合同

  2.设备制造厂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煤安标志证及相关的资料(说明书、保修证书等)

  3.设备制造厂的技术验收文件、装箱单 4.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和验收移交单 5.设备结构、易损件图纸及配件目录 6.设备缺陷、事故报告及分析处理结果 7.设备大修技术书、大修记录、技术改造记录 8.设备的操作规程

  9.设备的检修、试验与鉴定记录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工作、健全原始记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按时向处领导报送年、季、月统计报表,定期开展分析活动,了解设备的状况、动态。

  第四章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所有机电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 程》和设备完好标准使用和维护。新型机电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应详细研究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订《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设备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生产使用部门必须实行专责制、包机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检修记录、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漏项。主要管路、缆线应设专职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分片包干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臵齐全,动作可靠,防爆机电设备严禁失爆,不得随意拆除保护装臵,并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确保设备清洁、整齐、润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主要机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效验。发现效能降低和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检修,严禁机电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电气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并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及特种设备台帐。

  第十九条 规范监控和测量设备管理。所有使用的监控和测量设备管理,严格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的仪表、仪器,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并保证准确性。各使用部门关键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率应达到100%。

  第五章 机电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条 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后待修定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由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对机电设备事故查清原因和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责任方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做好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台帐,做好统计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制定事故应急措施。

  第七章 设备的调拨、封存、转让

  第二十三条 筹建处内部设备调拨手续,必须由各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运输部对口办理调令,一式四份,调出、调入部门、财务、机电运输部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出机电设备必须经筹建处主任批准,方可进行调拨,机电运输部备案。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机电运输部制定培训计划,报安全部对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和机电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有步骤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培训考核成绩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处考核、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依兰第三煤矿筹建处,不足部分随着生产发展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文2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包机制度

  包机人员负责对自己所包设备的日常专业点检、维护、日常检修以及对损坏零部件的更换,必须保证各设备正常运转,动作灵敏可靠。

  1、按照设备管理的要求,各单位使用的所有设备要实行包机制度(包括五小电器),把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落实到人。

  2、包机的主要内容为:包安全运转、包设备完好、包维护检修、包材料消耗、包文明生产。

  3、包机组一般由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维修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包机组长。

  4、设备、电缆等划分明确的责任区,悬挂责任牌,其责任者要负责所管设备、电缆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

  机电队长抓机电制度

(1)机电队长是全队机电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全队的机电管理网络,落实保养制度和包机制的有效实施。(2)机电队长必须加强机电业务能力的提高和机电基础理论的学习,要全面 掌握所使用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在生产组织上,必须保证设备的正确合理使用,实现正规循环作业。对全队的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半月对配件的计划、组织进行全面落实,及时提交紧急配件和下月的配件计划以及季、年的配件编报工作进行督促、审批。

(3)机电队长必须组织全队人员对本矿各项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认真贯彻学习,全面组织落实,并随时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每半年对班组长进行一次机电、设备管理、专业业务知识考试。每月组织班组长以上的干部,对照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对本队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落实,并对下月机电管理重点进行安排;每周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机电专题会,对矿上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请矿上复查。

(4)机电队长要重视机电技术骨干的培养、使用、管理,使其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要对拔尖人才给予优惠待遇。

  机电队长要结合本队实际,切实落实节支将耗措施。班长抓机电制度(1)班长是当班机电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建本班组的机电管理小组。在生产中必须有效组织和规范本班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蛮干、拼设备的行为,生产组织以使用好、维护好、保养好设备为前提,教育职工爱护设备。

(2)班长必须提高业务能力,全面掌握所使用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对主要机械设备能进行操作,能排除一般性故障。

(3)班长必须组织全班人员全面落实本矿的机电管理制度以及队里的各项要求。班长在班前要了解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根据设备的状况组织生产和维修;班长要对本班设备的维护使用、运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向下班认真交接,有情况及时向队里汇报。(4)班长要重视机电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使其在生产岗位上真正发挥作用。

(5)班长必须执行各级检查人员针对机电设备运行状况提出的整改意见,保证设备在完好的状态下运行。班长必须认真落实矿、队关于节支降耗的各项规定。

  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管理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细则的规定,对电气防爆设备的的数量(包括五小电器和缆线)质量施行统一管理,统一检修。

  2、防爆设备管理人员对全矿电气设备的库房,使用维修数量必须随时掌握清楚,并负责建帐、建卡,有编号,做到帐、卡、物相对应。

  3、防爆设备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一丝不苟,严肃认真不得玩忽职守。对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合理使用,及时回收,要检查监督。对无故损坏设备(包括电气事故或搬迁、运料放炮等情况损坏设备)要执行赔偿规定。

  4、防爆设备检查员,对入库、入井安装设备的防爆性能要严格检查,防爆性能达到要求时方可放行。

  5、每月上报设备台帐及五小电器台帐,在上报时要注明库存及准备领用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的数量及型号。

  6、电气设备入库前必须经过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

  7、在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气达不到完好标准,井下又无法检修时,应及时升井检修,不得带病运行。电缆管理制度

  1、电缆应有合格证,出库应打号,并登记注册,建立台帐、卡片。

  2、使用中的电缆应挂牌子,标明用途、长度、型号、规格。

  3、不得随意切断电缆,确需切断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批准。

  4、对电缆每6个月作一次耐压试验,耐压等级数不符合标准,要及时升井干燥处理。

  5、电缆因漏电,需热补,使之达到完好标准。

  6、不用的电缆要回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回收单。

  电气试验制度

  1、电器试验必须按照《煤矿电器试验规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试验内容制定明确的试验规划,划出准确的试验范围,编制详细的试验规划。

  2、所有应做试验的项目:即高压线路、电缆、开关试验、电器整定、绝缘器具的耐压试验,接地电阻测试,检修后的电机、电器、电缆试验,低压开关过流校验,无压释放试验,电表的校验,根据不同的精度要求确定试验单位,编排试验周期,按时进行试验。

  3、各项电器试验均应做好详细的试验记录,对试验合格的电器应出具试验合格证,并加铅封。试验记录与试验合格证应由矿机电信息中心存挡。

  4、试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5、井下电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与安全措施。

  6、对较复杂的电器试验,要编制试验规程,并绘制电气试验原理图。

  7、对于检漏装置的试验实行安装时的综合试验与试验制度,即每天由值班人员进行一次性能试验,检漏继电器每月进行一次远控试验,所有试验均应做好记录。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生产班作业的设备均应指定专人使用和维护,操作者经考试合格后,由设备部门发给操作证,凭操作证使用设备。

  2.一人可持有两种以上设备操作证,但不得同时操作两台以上设备。

  3.班前,班后,必须对本班的设备进行清扫、保养、设备周围物品要摆放整齐。

  4.设备操作者应熟悉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操作保养方法。学员和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不许单独操作设备。

  5.操作者在每班都要对设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装置和润滑状况。6.设备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发生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7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防止和排除故障,参加事故分析,执行检查计划和保养计划,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每台机电设备均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预防性计划检修。各使用单位根据设备状况和技术要求编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预防性检修计划。

  2、设备的日常维修保修按计划在交接班或生产空隙时间进行,维护保养的方法和质量必须符合操作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3、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及时填写记录,由于维护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漏检者,要追究责任。

  4、机电设备除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必须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编制预防性检修计划。预防性检修计划包括设备的大、中、小修和月修,以及设备的技术测定和电气试验。预防性检修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年初编制,报矿批准。

  5、月度检修计划根据全年检修计划分别安排,另增加设备运转中需要临时检修的内容。

  6、制定检修计划时,技术人员要广泛听取司机、电钳工的意见,分析研究使之结合实际。

  7、计划检修项目确立后,编制作业规程内容,设备状况、检修的任务和目的、时间、准备工作(包括配件、材料和技术准备)、施工方法(工艺过程)、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劳动组织计划与施工图表‘

  机电、运输及地面奖罚制度

  一、运输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上、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凡乘车不排队、抢上抢下、反向进出人车者,各罚款100元;把钩工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罚把钩工50元;对有意拥撞、起哄或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对不服从管理或打骂管理人员者,除包赔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将处以300元以上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凡不按规定系戴安全帽、佩戴矿灯以及自救器者,处以50元罚款;穿化纤衣服及其它非劳保服装下井者,处以50元罚款;新入矿职工必须经矿培训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并对责任者罚款50元;取得安全资格证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此证,否则按无证论处; 如在井下发现上述问题,除对责任者罚款外,对井口检身人员每人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三条 乘车时,任何人不得携带除工具袋以外的物料,否则如有一人带物入罐而把钩工未查出,罚把钩工30元,罚带物者50元。

  第四条 井筒上下人员时,把钩工要有专人看管安全门(栏)、清点人数,每车乘员不准超过规定人数。否则,每超一人罚把钩工50元。

  第五条 副井的上下井口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可靠,否则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上、下井口把钩工一次不掀、放车帘,处以50元罚款;车帘应保持完好,否则不准提升人员,并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条 井口20m范围内和候罐室内严禁烟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发现烟蒂、火柴杆等,对检身工和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八条 井口附近不得有矸石、杂物、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否则对责任者和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九条 提升人员时,上、下井口进车及出车方向阻车器前严禁停放矿车和操作阻车器,否则对信号工、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严禁在同一人车内人员、物料混合提升,否则对把钩工、信号工各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提升物料时,罐笼内挡车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否则对把钩工罚款50元;罐笼内挡车装置损坏修复不及时而继续提升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区队负责人连带同罚。

  第十二条 在提升大型物料及设备时,必须制订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输大型物料必须用钢丝绳套或其它方法连接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三条 携带小型工具下井,必须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发生物件坠井,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物件坠井后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如隐瞒不报,对责任者处以200~4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运输大巷人员行走必须走人行道;携带器具或搬运超长物料时,要平拿、平抬,严禁用肩扛。违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严禁在挂有“禁止行人”警示牌的区间行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弯道、交叉点、道岔、风门、小断面、车场等处,行人严禁与机车抢行,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严禁在运输大巷随意搬动铁路道岔,破坏照明灯、标志牌、信号设施、架空线等;严禁在线路上设置障碍;严禁随便从大巷照明、信号线路上搭接电源。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 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整修架空线,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进行其它临时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按无措施施工论处。第十九条 架线电机车巷道内严禁随便存放长金属物料(长超过),否则,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十条 在大巷依靠人力推车或转运设备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单位批准,方可通行。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运输大巷内矿、机车掉道,严禁使用长导电材料(长超过)复轨,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电瓶车)运行中严禁扒、蹬机车(电瓶车)及矿车,违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司机严禁将头、身体伸出驾驶室,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严禁任意摘挂矿车,否则每摘挂一辆矿车,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每人只准推一辆矿车;过弯道、岔口前方有人时,要及时发出警告;同方向推车时,前后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违者处以5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将车辆稳住,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矿车联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准用其它物品代替联接销、环,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巷道内因工程需要存放物料时(但不能存放在行人侧),必须码放整齐,突出部分与机车间距不得小于,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电机车(电瓶车)闸、灯、铃、连接器及3吨以上机车的撒沙装置必须完好,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50 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电机车(电瓶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车场对视线有障碍、交接班人员多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则对司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机车(电瓶车)与其它车辆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距离,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操作把手,否则罚款50元。非电机车(电瓶车)司机私自加工操作把手、违章开车罚款300~500元;电机车(电瓶车)运输不准前顶后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一条 电机车(电瓶车)开车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严禁乘坐机车(电瓶车),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和司机各罚款50元;电机车(电瓶车)门或帘子不挂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不准使用机车(电瓶车)顶着联车,但遇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时,电机车(电瓶车)前进后退,司机必须听从联车工一人指挥,尽量放慢速度,待车停稳后,联车工发出清晰的信号后方可摘、挂车,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三十三条 提升上下山必须使用能闭锁的防脱落销子,违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除在车场调配车以及由矿批准特殊地段之外,电机车不允许在大巷内顶车运行,违者罚司机50~100元;不挂链环顶车时,罚司机和联车工每人200元。第三十五条 电机车(电瓶车)牵引车数不准超过规定,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 主要运输线路上的常用道岔必须常闭,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所有轨道中不得使用撑杆,各种行车信号必须保持灵敏可靠,轨道、道岔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每项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非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机车零件,否则处以5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处理重车掉道时不得用机车强拉,否则处以司机50元罚款;机车(电瓶车)往重车场顶车时,跟车工必须在列车前方指挥机车(电瓶车),否则罚跟车工50元,造成掉道时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九条 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超速、防跑车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绞车运输严禁超负荷运行;上下山吊车作业时(包括掘进、斜巷),司机不得离岗;吊车下方必须有可靠的防跑车阻车设施。否则每一项罚责任者50元。

  第四十一条 斜巷提升绞车司机离开绞车前必须使绞车无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十二条 同一斜巷的同一条轨道,严禁2台及以上绞车提升,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 轨道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铺设,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单位负责人20元,罚单位50元。

  第四十四条 绞车刹车装置必须灵活可靠,零部件齐全,安全间隙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绞车绳的回头轮、导向轮型号及固定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斜巷提升所用的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严禁用不合格的三环、钩头、销子或其它物件连接矿车,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斜巷提升必须实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并在规定的地点设置醒目的标志牌板,否则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巷绞车运输轨道的道岔要完好牢固,并设齐托绳轮,达到钢丝绳走轮子转,钢丝绳不磨道木轨枕,有一处不合格罚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维修工各50元。

  第四十九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上下变坡点处及绞车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常明,否则罚款50元;联络巷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灯,绞车使用时要保证良好照明,否则罚款50元。

  第五十条 斜巷提升物料时,物料车不得装载超高、超宽、偏重,且必须封车牢固。装载不合格,把钩工有权拒绝运送,否则罚封车人和把钩工各50元。

  第五十一条 斜巷每次提放车前,都要仔细检查提升钢丝绳、钩头(滑头)以及矿车连接装置和挡车装置是否完好,连车是否牢靠,事先不检查或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排除的均不准开车,否则罚信号工、把钩工各50~100元。第五十二条 信号、把钩工必须正确用好斜巷挡车安全设施,除矿车通过挡车器时之外,挡车装置必须保持关闭状态,挡车装置若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停止提升,通知处理,否则罚把钩工50~100元。

  第五十三条 斜巷提升发生矿车掉道事故时,严禁用绞车强拉,否则每次责任人罚100元。

  第五十四条 刮板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物件齐全,机头、机尾固定可靠,否则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 胶带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不跑偏,托辊、纵梁及销子齐全有效,不可用其它物件代替,溜头、皮带机头应有专人及时清理,否则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否则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设备,各零部件、连接件必须齐全紧固,各运转部位必须定期按标准加油。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二、机电奖罚制度

  第一条 机电设备计划,必须由分管机电的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讨论制定。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等的购置由供应科根据计划负责落实。如果因不及时落实或因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生产,视情节轻重一次处以200元及以上罚款。

  第二条 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等的出库,手续必须齐全,否则不许出库。如果出现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三条 新设备、电缆、小型电器出库后,领用单位必须及时登记,做好编号,建帐立卡,注明使用地点、目的、安装及拆除时间以及维护人员等。否则,每台(件)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四条 无MA标志设备或未经机电科进行防爆检查、验收的设备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每台300元罚款。

  第五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挂牌管理;设备必须上架,同一处两台以上的小型设备集中上架。否则,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六条 井下各单位所使用的备用设备、小型电器等备品、备件必须挂牌存放在现场干燥处,且摆放整齐。对于井下闲置的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等应及时升井,且存放在指定地点。否则,每台(件)处以50元罚款。

  第七条 压风机安全保护要齐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种风、水管路要敷设合理、吊挂整齐,扇风机及辅助设施完好,各种保护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九条 无证操作耙装机、综掘机、大小绞车、溜子、皮带转载机、电机车等机电设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条 井下所用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包括照明灯、按钮、接线盒、信号线、操作线)动力电缆等,发现缺弹簧垫或丝未上紧等,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井下电缆接头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开关、接线盒、电机等缺挡板或螺栓等失爆现象时,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同时罚单位3000元。多余的电缆以“O”字型盘放在电缆架上,并在层间用木棍隔开,否则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十三条 主接地系统和局部接地系统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综掘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保证灵敏可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随意甩掉,确有必要改进的要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0~1000元,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十五条 检修电气设备和挪移电气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非经培训合格的电工,不准操作电气设备,违者一次罚款200~300元。

  第十六条 机电硐室内必须整洁卫生,设备摆放有序,硐室内无积尘,设备上无油垢,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井下设备标志牌必须统一规格、统一编号,字迹清晰,责任到人。否则,每台(件)处以50元罚款。

晋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文3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包机制度

  包机人员负责对自己所包设备的日常专业点检、维护、日常检修以及对损坏零部件的更换,必须保证各设备正常运转,动作灵敏可靠。

  1、按照设备管理的要求,各单位使用的所有设备要实行包机制度(包括五小电器),把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落实到人。

  2、包机的主要内容为:包安全运转、包设备完好、包维护检修、包材料消耗、包文明生产。

  3、包机组一般由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维修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包机组长。

  4、设备、电缆等划分明确的责任区,悬挂责任牌,其责任者要负责所管设备、电缆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

  机电队长抓机电制度

(1)机电队长是全队机电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全队的机电管理网络,落实保养制度和包机制的有效实施。(2)机电队长必须加强机电业务能力的提高和机电基础理论的学习,要全面 掌握所使用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在生产组织上,必须保证设备的正确合理使用,实现正规循环作业。对全队的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半月对配件的计划、组织进行全面落实,及时提交紧急配件和下月的配件计划以及季、年的配件编报工作进行督促、审批。

(3)机电队长必须组织全队人员对本矿各项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认真贯彻学习,全面组织落实,并随时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每半年对班组长进行一次机电、设备管理、专业业务知识考试。每月组织班组长以上的干部,对照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对本队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落实,并对下月机电管理重点进行安排;每周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机电专题会,对矿上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请矿上复查。

(4)机电队长要重视机电技术骨干的培养、使用、管理,使其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要对拔尖人才给予优惠待遇。

  机电队长要结合本队实际,切实落实节支将耗措施。班长抓机电制度(1)班长是当班机电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建本班组的机电管理小组。在生产中必须有效组织和规范本班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蛮干、拼设备的行为,生产组织以使用好、维护好、保养好设备为前提,教育职工爱护设备。

(2)班长必须提高业务能力,全面掌握所使用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对主要机械设备能进行操作,能排除一般性故障。

(3)班长必须组织全班人员全面落实本矿的机电管理制度以及队里的各项要求。班长在班前要了解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根据设备的状况组织生产和维修;班长要对本班设备的维护使用、运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向下班认真交接,有情况及时向队里汇报。(4)班长要重视机电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使其在生产岗位上真正发挥作用。

(5)班长必须执行各级检查人员针对机电设备运行状况提出的整改意见,保证设备在完好的状态下运行。班长必须认真落实矿、队关于节支降耗的各项规定。

  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管理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细则的规定,对电气防爆设备的的数量(包括五小电器和缆线)质量施行统一管理,统一检修。

  2、防爆设备管理人员对全矿电气设备的库房,使用维修数量必须随时掌握清楚,并负责建帐、建卡,有编号,做到帐、卡、物相对应。

  3、防爆设备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一丝不苟,严肃认真不得玩忽职守。对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合理使用,及时回收,要检查监督。对无故损坏设备(包括电气事故或搬迁、运料放炮等情况损坏设备)要执行赔偿规定。

  4、防爆设备检查员,对入库、入井安装设备的防爆性能要严格检查,防爆性能达到要求时方可放行。

  5、每月上报设备台帐及五小电器台帐,在上报时要注明库存及准备领用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的数量及型号。

  6、电气设备入库前必须经过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

  7、在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气达不到完好标准,井下又无法检修时,应及时升井检修,不得带病运行。电缆管理制度

  1、电缆应有合格证,出库应打号,并登记注册,建立台帐、卡片。

  2、使用中的电缆应挂牌子,标明用途、长度、型号、规格。

  3、不得随意切断电缆,确需切断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批准。

  4、对电缆每6个月作一次耐压试验,耐压等级数不符合标准,要及时升井干燥处理。

  5、电缆因漏电,需热补,使之达到完好标准。

  6、不用的电缆要回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回收单。

  电气试验制度

  1、电器试验必须按照《煤矿电器试验规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试验内容制定明确的试验规划,划出准确的试验范围,编制详细的试验规划。

  2、所有应做试验的项目:即高压线路、电缆、开关试验、电器整定、绝缘器具的耐压试验,接地电阻测试,检修后的电机、电器、电缆试验,低压开关过流校验,无压释放试验,电表的校验,根据不同的精度要求确定试验单位,编排试验周期,按时进行试验。

  3、各项电器试验均应做好详细的试验记录,对试验合格的电器应出具试验合格证,并加铅封。试验记录与试验合格证应由矿机电信息中心存挡。

  4、试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5、井下电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与安全措施。

  6、对较复杂的电器试验,要编制试验规程,并绘制电气试验原理图。

  7、对于检漏装置的试验实行安装时的综合试验与试验制度,即每天由值班人员进行一次性能试验,检漏继电器每月进行一次远控试验,所有试验均应做好记录。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生产班作业的设备均应指定专人使用和维护,操作者经考试合格后,由设备部门发给操作证,凭操作证使用设备。

  2.一人可持有两种以上设备操作证,但不得同时操作两台以上设备。

  3.班前,班后,必须对本班的设备进行清扫、保养、设备周围物品要摆放整齐。

  4.设备操作者应熟悉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操作保养方法。学员和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不许单独操作设备。

  5.操作者在每班都要对设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装置和润滑状况。6.设备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发生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7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防止和排除故障,参加事故分析,执行检查计划和保养计划,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每台机电设备均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预防性计划检修。各使用单位根据设备状况和技术要求编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预防性检修计划。

  2、设备的日常维修保修按计划在交接班或生产空隙时间进行,维护保养的方法和质量必须符合操作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3、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及时填写记录,由于维护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漏检者,要追究责任。

  4、机电设备除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必须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编制预防性检修计划。预防性检修计划包括设备的大、中、小修和月修,以及设备的技术测定和电气试验。预防性检修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年初编制,报矿批准。

  5、月度检修计划根据全年检修计划分别安排,另增加设备运转中需要临时检修的内容。

  6、制定检修计划时,技术人员要广泛听取司机、电钳工的意见,分析研究使之结合实际。

  7、计划检修项目确立后,编制作业规程内容,设备状况、检修的任务和目的、时间、准备工作(包括配件、材料和技术准备)、施工方法(工艺过程)、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劳动组织计划与施工图表‘

  机电、运输及地面奖罚制度

  一、运输奖罚制度

  第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凡不按规定系戴安全帽、佩戴矿灯以及自救器者,处以50元罚款;穿化纤衣服及其它非劳保服装下井者,处以50元罚款;新入矿职工必须经矿培训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并对责任者罚款50元;取得安全资格证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此证,否则按无证论处; 如在井下发现上述问题,除对责任者罚款外,对井口检身人员每人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二条 提升斜井的井口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可靠,否则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条 井口20m范围内严禁烟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发现烟蒂、火柴杆等,对检身工和把钩工各处以50元罚款

  第四条 提升物料时,挡车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否则对把钩工罚款50元;挡车装置损坏修复不及时而继续提升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区队负责人连带同罚。

  第五条 在提升大型物料及设备时,必须制订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输大型物料必须用钢丝绳套或其它方法连接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条 在运输大巷人员行走必须走人行道;携带器具或搬运超长物料时,要平拿、平抬,严禁用肩扛。违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 严禁在挂有“禁止行人”警示牌的区间行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八条 在弯道、交叉点、道岔、风门、小断面、车场等处,行人严禁与机车抢行,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条 严禁在运输大巷随意搬动铁路道岔,破坏照明灯、标志牌、信号设施、架空线等;严禁在线路上设置障碍;严禁随便从大巷照明、信号线路上搭接电源。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 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整修架空线,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进行其它临时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按无措施施工论处。第十一条 在大巷依靠人力推车或转运设备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单位批准,方可通行。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运输大巷内矿、机车掉道,严禁使用长导电材料(长超过)复轨,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十二条 机车(电瓶车)运行中严禁扒、蹬机车(电瓶车)及矿车,违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司机严禁将头、身体伸出驾驶室,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严禁任意摘挂矿车,否则每摘挂一辆矿车,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力推车时,每人只准推一辆矿车;过弯道、岔口前方有人时,要及时发出警告;同方向推车时,前后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违者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将车辆稳住,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矿车联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准用其它物品代替联接销、环,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巷道内因工程需要存放物料时(但不能存放在行人侧),必须码放整齐,突出部分与机车间距不得小于,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机车闸、灯、铃、连接器及3吨以上机车的撒沙装置必须完好,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50 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机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车场对视线有障碍、交接班人员多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则对司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机车与其它车辆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距离,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 机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操作把手,否则罚款50元。非机车司机私自加工操作把手、违章开车罚款300~500元;机车运输不准前顶后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二条 机车开车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严禁乘坐机车,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和司机各罚款50元;机车门或帘子不挂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不准使用机车顶着联车,但遇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时,机车前进后退,司机必须听从联车工一人指挥,尽量放慢速度,待车停稳后,联车工发出清晰的信号后方可摘、挂车,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二十四条 提升上下山必须使用能闭锁的防脱落销子,违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除在车场调配车以及由矿批准特殊地段之外,机车不允许在大巷内顶车运行,违者罚司机50~100元;不挂链环顶车时,罚司机和联车工每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 机车牵引车数不准超过规定,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 主要运输线路上的常用道岔必须常闭,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所有轨道中不得使用撑杆,各种行车信号必须保持灵敏可靠,轨道、道岔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每项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机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非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机车零件,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处理重车掉道时不得用机车强拉,否则处以司机50元罚款;机车往重车场顶车时,跟车工必须在列车前方指挥机车,否则罚跟车工50元,造成掉道时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一条 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超速、防跑车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绞车运输严禁超负荷运行;作业时(包括掘进、斜巷),司机不得离岗;下方必须有可靠的防跑车阻车设施。否则每一项罚责任者50元。第三十三条 斜巷提升绞车司机离开绞车前必须使绞车无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四条 同一斜巷的同一条轨道,严禁2台及以上绞车提升,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轨道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铺设,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单位负责人20元,罚单位50元。

  第三十六条 绞车刹车装置必须灵活可靠,零部件齐全,安全间隙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绞车绳的回头轮、导向轮型号及固定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斜巷提升所用的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严禁用不合格的三环、钩头、销子或其它物件连接矿车,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斜巷提升必须实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并在规定的地点设置醒目的标志牌板,否则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斜巷绞车运输轨道的道岔要完好牢固,并设齐托绳轮,达到钢丝绳走轮子转,钢丝绳不磨道木轨枕,有一处不合格罚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维修工各50元。第四十一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上下变坡点处及绞车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常明,否则罚款50元;联络巷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灯,绞车使用时要保证良好照明,否则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 斜巷提升物料时,物料车不得装载超高、超宽、偏重,且必须封车牢固。装载不合格,把钩工有权拒绝运送,否则罚封车人和把钩工各50元。

  第四十三条 斜巷每次提放车前,都要仔细检查提升钢丝绳、钩头(滑头)以及矿车连接装置和挡车装置是否完好,连车是否牢靠,事先不检查或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排除的均不准开车,否则罚信号工、把钩工各50~100元。

  第四十四条 信号、把钩工必须正确用好斜巷挡车安全设施,除矿车通过挡车器时之外,挡车装置必须保持关闭状态,挡车装置若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停止提升,通知处理,否则罚把钩工50~100元。

  第四十五条 斜巷提升发生矿车掉道事故时,严禁用绞车强拉,否则每次责任人罚100元。

  第四十六条 刮板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物件齐全,机头、机尾固定可靠,否则每处每项罚款50元。

  二、机电奖罚制度

  第一条 机电设备计划,必须由分管机电的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讨论制定。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等的购置由供应科根据计划负责落实。如果因不及时落实或因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生产,视情节轻重一次处以200元及以上罚款。

  第二条 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等的出库,手续必须齐全,否则不许出库。如果出现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三条 新设备、电缆、小型电器出库后,领用单位必须及时登记,做好编号,建帐立卡,注明使用地点、目的、安装及拆除时间以及维护人员等。否则,每台(件)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四条 无MA标志设备或未经机电科进行防爆检查、验收的设备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每台300元罚款。

  第五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挂牌管理;设备必须上架,同一处两台以上的小型设备集中上架。否则,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六条 井下各单位所使用的备用设备、小型电器等备品、备件必须挂牌存放在现场干燥处,且摆放整齐。对于井下闲置的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等应及时升井,且存放在指定地点。否则,每台(件)处以50元罚款。

  第七条 压风机安全保护要齐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种风、水管路要敷设合理、吊挂整齐,扇风机及辅助设施完好,各种保护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九条 无证操作耙装机、掘进机、大小绞车、溜子、皮带转载机、机车等机电设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条 井下所用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包括照明灯、按钮、接线盒、信号线、操作线)动力电缆等,发现缺弹簧垫或丝未上紧等,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井下电缆接头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开关、接线盒、电机等缺挡板或螺栓等失爆现象时,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同时罚单位3000元。多余的电缆以“O”字型盘放在电缆架上,并在层间用木棍隔开,否则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十三条 主接地系统和局部接地系统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保证灵敏可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随意甩掉,确有必要改进的要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0~1000元,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十五条 检修电气设备和挪移电气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非经培训合格的电工,不准操作电气设备,违者一次罚款200~300元。

  第十六条 机电硐室内必须整洁卫生,设备摆放有序,硐室内无积尘,设备上无油垢,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井下设备标志牌必须统一规格、统一编号,字迹清晰,责任到人。否则,每台(件)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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