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3篇(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时间:2022-10-26 19:28:37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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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3篇(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1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根据《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是指对既有居住建筑中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供热系统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行改造。包括户内采暖系统改造和管网、热源的改造。

  第三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亿平方米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07)、《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

(三)财政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四)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改造工程资料(包括: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等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文件资料);

(三)技术方案和节能效益评估情况;

(四)财务决算资料(包括: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运行管理情况(包括: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和计量管理制度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七条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负责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工作。

  第八条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价,提交评价报告。

  第九条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列席验收工作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工作组成员的质疑。

  第五章 验收准备与程序

  第十条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准备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改造项目概况;

(二)改造项目设计(技术方案)要点;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工程质量;

(五)完工决算;

(六)施工图纸及有关附件;

(七)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由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向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申请报告”。

  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完成情况;

(二)建议组织验收参加单位、人员;

(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价报告确定验收日期、地点及参加单位等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三)检查工程: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分户计量、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的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量、节能效果系数、进度系数进行核定。

(四)检查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决算资料;

(五)听取专家组或节能测评机构评价报告;

(六)验收工作组讨论并拟定“验收意见书”;

(七)宣读“验收意见书”。

  第六章 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分别报省级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11月6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2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

  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 1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改造的项目,技术方案应满足《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2009年7月1日后确定改造技术方案或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建设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

(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 2 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四)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改造项目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 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

(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三)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五)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六)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七)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第九条 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抽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 4 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报送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原则上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应全部抽验,抽验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每个市(区)改造项目的30%。

  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对各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3

  附件1: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总结报告编写大纲

  一、改造进展情况

(一)任务指标分解、开工建设及完工情况,涉及追加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追加任务分解、开工及完工情况;

(二)改造资金落实情况,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级、市级、县级资金配套情况以及社会资金利用情况;

(三)如实填写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表(附1-1),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追加任务情况表(附1-2)。

  二、推进方式及措施

(一)组织机构设置

(二)任务分解及落实方式

(三)融资模式、资金使用方式

(四)工程组织方式

(五)质量管理方式

(六)标准规范情况

(七)验收考核方式

(八)宣传培训等

  三、供热计量情况

(一)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方式种类及对应的计量面积;

(二)供热计量收费情况。

  四、材料使用情况

  包括使用保温材料、门窗、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等材料的等级要求,采购方式、质量控制或准入方式,材料成本与效果等,特别说明对外墙外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要求。

  五、成本及效益分析

(一)测算主要改造内容的改造成本,包括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不同改造类型的成本;

(二)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产业拉动与就业、节能环保效益、民生效益以及改造投资回收期等。

  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并上报2013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需求表(附1-3)

  七、模式与案例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5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模式有代表性市、县,对推进模式和效果进行总结(编写大纲见附1-4),特别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供热企业参与或主导以及其他市场化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模式的案例。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10个项目,实事求是的填写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案例调查表(附1-5)

  八、“节能暖房”重点市、县情况

“节能暖房”重点市、县要依据本大纲一至六条单独编写工作总结报告,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九、实事求是填写如下信息统计表,与总结报告一并上报

  附1-1: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表

  附1-2: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追加任务情况表

  附1-3: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需求表

  附1-4: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模式总结编写大纲

  附1-5: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案例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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